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
98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31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建明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供犯罪所用之菜刀貳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吳建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11年5月27
日上午11時12分至37分許間,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菜
刀2把,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林森店(下稱寶雅林森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價
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745元之商品並置入隨身攜帶之背
包得手,復將背包內之菜刀2把置於現場後離去。嗣寶雅林
森店員工察覺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器攝錄畫面後報警處理,
始為警扣得前開菜刀2把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㈠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份。
㈣案發現場監視器攝錄畫面截圖1份。
㈤遭竊物品標價、被告吳建明結帳清單。
㈥被告吳建明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本院考量被告一時失慮觸犯本案,犯罪所得尚低,而其精
神狀況雖未至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有顯著減
低之情形,然究較常人為差,是縱對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以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6月,仍有情輕法重之憾,衡情不無
可憫,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減其刑,以符刑罰之相當
性原則。
㈡查被告前因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
易字第1427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2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8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之罪,固構成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之罪,與本
件所犯之罪名、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具有主觀上特別惡性或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
予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
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於本案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內宣告沒收,且
因未據扣案,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菜刀2把,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之主文
內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價格 1 3M狠黏633S-7便條紙(黑色) 1 36元 2 東文BP-1B蝴蝶結中油筆綠/藍芯 1 12元 3 廣穎口袋型輕巧行動電源10000mAh-刺蝟 1 499元 4 ios鋁合金編織充電線2M-黑 1 199元 5 巴黎春天J8智能快充電動理髮器 1 999元 共計 1,745元
TPDM-114-審簡-129-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