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浩
陳信宗
林美嬌
一、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
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債務人陳浩、林美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
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浩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信宗
、林美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0,6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陳浩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美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126,55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陳浩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1,725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
臺幣35,174元整及附表編號00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陳浩、林美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6,
551元整及附表編號00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88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4元 林美嬌、陳信宗、陳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6551元 林美嬌、陳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4元 林美嬌、陳信宗、陳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6551元 林美嬌、陳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CHDV-114-司促-2788-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