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438號
原 告 游凱鈞
被 告 巫欣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
第62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其利息(見附
民卷第3頁),嗣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
請求金額為47,50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預見申辦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
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而該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同時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
初某日,在臺中市北區某租屋處內,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訴外人廖健
勛收受,容任廖健勛所屬詐欺取財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之犯罪工具,以此方式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製造金流追
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廖健勛所屬詐欺取財成員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意聯絡
,利用如附表所示詐騙內容詐騙原告,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
,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內(詳細詐欺內容、遭詐騙後之匯款
帳戶、金額、時間、地點及匯款層轉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
),隨即遭該詐欺取財成員層轉提領完畢,原告因而受有47
,500元之損害,原告自得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其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抗辯:同意原告請求,但目前無法支付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故意實施不法詐欺行為,業經本院於
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認被告
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判處有期徒
刑4月,併科罰金30,000元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27至4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提供系爭帳
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供遭受詐騙之原告將款項匯入,致原告
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目的者,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自應與詐
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47,500元,自屬有據。
㈢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本於上開規定,對被告請求賠償
4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16日(見附
民卷第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洵屬適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7
,500元,及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取財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三層帳戶 1 游凱鈞 於111年5月23日下午4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凱鈞佯稱:需支付保證金解除凍結之貸款資金等語。 111年5月23日下午5時35分許 47,500元 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益森申設) 111年5月23日下午5時36分許 47,490元 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欣諭申設) 111年5月23日下午5時38分許 2,982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巫欣諭申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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