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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438號 原 告 游凱鈞 被 告 巫欣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 第62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其利息(見附民卷第3頁),嗣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請求金額為47,50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預見申辦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 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而該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同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北區某租屋處內,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訴外人廖健勛收受,容任廖健勛所屬詐欺取財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工具,以此方式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廖健勛所屬詐欺取財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利用如附表所示詐騙內容詐騙原告,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內(詳細詐欺內容、遭詐騙後之匯款帳戶、金額、時間、地點及匯款層轉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隨即遭該詐欺取財成員層轉提領完畢,原告因而受有47,500元之損害,原告自得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同意原告請求,但目前無法支付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故意實施不法詐欺行為,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0,000元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至4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供遭受詐騙之原告將款項匯入,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7,500元,自屬有據。㈢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本於上開規定,對被告請求賠償4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16日(見附民卷第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適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7 ,500元,及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取財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三層帳戶 1 游凱鈞 於111年5月23日下午4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凱鈞佯稱:需支付保證金解除凍結之貸款資金等語。 111年5月23日下午5時35分許 47,500元 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益森申設) 111年5月23日下午5時36分許 47,490元 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欣諭申設) 111年5月23日下午5時38分許 2,982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巫欣諭申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