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廖詠彬
廖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
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
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
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
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所提撤銷之訴,其所
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
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
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02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及其上同段750建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房屋(下合
稱系爭房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聲明第2項併請
求被告廖德州應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上開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第2項
聲明為行使撤銷權之結果,非獨立之訴訟標的,原則上即以
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
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回復原狀
之標的價額計算。其次,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95萬3446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所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系爭房地相近屋齡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5萬6
206元/平方公尺,又系爭房地總面積為138.65平方公尺,有
系爭房地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1頁),起訴時價值為389萬6481元(計算式:5萬6206
元/平方公尺×138.65平方公尺×1/2=389萬6481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高
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95萬3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380元後,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65萬7,859元 利息 64萬147元 111年8月9日 113年10月20日 12.06% 16萬9,843.8元 16萬9,843.8元 2 3萬7,366元 利息 3萬7,023元 111年10月28日 113年10月20日 1.845% 1,353.08元 1,353.08元 3 8萬3,945元 利息 8萬3,330元 111年10月28日 113年10月28日 1.845% 3,079.09元 3,079.09元 合計 95萬3,446元
TCDV-113-訴-3066-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