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皓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9928號)及移送併辦(①112年度偵字第10340、10964、
11123、12974、13254、13255、14096、14098、15370、15650、
16077、16226、16651、16766、17321、17562、17882、18999、
20577、20823、20826、20835、20964、23650、23656、23657、
23868、23928、24912、24991、25024、25481、25987、25990、
26126、26129、26149、26911、30110、30112、30175、30279、
30290、30323、31056、31195、31234、31246、31446、31913、
32554、32565、32582、32651、33377、33391、33394、33397、
33399、33973、37020、37024、37025、38078、38367、38761、
38861、39069、39072、39073、3909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43522
、48961號;③112年度偵字第51931號;④112年度偵字第32866號
;⑤112年度偵字第23429號;⑥113年度偵字第12071號;⑦112年度
偵字第18365號;⑧113年度偵字第27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皓淵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李皓淵可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
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
或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或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於附表二編號
1至4「時間」、「地點」欄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帳
戶」欄所示帳戶(分別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4「簡稱」欄所示名稱
代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軒睿」之成年人(以
下概稱某甲)使用,而容任某甲得以任意使用本案帳戶,供作向
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某甲提
供助力。嗣某甲取得本案帳戶前開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至89「詐欺時間」欄
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89「詐欺方法」欄所示方式,向附
表三編號1至89「遭詐騙對象」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89「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
將附表三編號1至89「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三編
號1至89「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旋遭某甲轉匯或提領,致
生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索查緝,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
之來源。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偵查案卷,另予編號如附表一之「偵查卷證
名稱對照表」所示。
二、因檢察官、被告李皓淵對於本案卷內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均
無爭執,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不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某甲,且對於某甲於
附表三編號1至89「詐欺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
至89「詐欺方法」欄所示方式,向附表三編號1至89「遭詐
騙對象」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
三編號1至89「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至89
「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89「匯入
帳戶」欄所示帳戶內,旋遭某甲轉匯或提領等節,亦不爭執
。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
稱:當初伊是為了辦貸款,才依某甲指示交付本案帳戶資料
,之後還被對方囚禁在桃園地區的旅館,伊沒有幫助詐欺取
財、幫助洗錢的犯行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有申辦本案帳戶,且接續於附表二編號1至4「時間」、
「地點」欄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帳戶」欄所示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
某甲,而某甲於附表三編號1至89「詐欺時間」欄所示時間
,以附表三編號1至89「詐欺方法」欄所示方式,向附表三
編號1至89「遭詐騙對象」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89「匯款時間」欄所示時
間,將附表三編號1至89「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
附表三編號1至89「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旋遭某甲轉
匯或提領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偵16766卷第3至4頁反面;偵33377卷第
4至6頁;偵9928卷第47至48頁;偵23429卷第373至377頁;
本院金訴卷第47至48、222至223頁),並有附表四「卷證出
處一覽表」所示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可
以認定,則本案帳戶已供某甲使用作為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
之工具乙節,堪可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
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
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一般金融機構審核信用貸款,係
以申請貸款者之身分地位、收入狀況、名下財產等,作為核
貸與否及決定貸款金額高低之依憑,還會透過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借款人之信用還款狀況以評定放貸金額,
並無僅憑在短時間內製作帳戶轉帳存提款之金流紀錄,即能
獲得金融機構准許貸款。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借貸
者若見他人不以其真實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
判斷貸款與否之認定,亦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反而要
求借貸者交付與貸款無關之金融帳戶資料,衡情借貸者對於
該等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
理之預見。再者,縱因申辦貸款而依指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
及領款,然與同時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非
對立而不能併存,亦即縱係因申辦貸款而與對方聯繫接觸,
但於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
、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
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
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猶將該等金融帳
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
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
其本意,而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經查:
⒈被告於行為時係滿32歲之成年人,學歷為高職畢業,且國中
畢業後開始工作,目前從事工地雜工及洗外牆之工作經驗及
資歷,之前曾有辦理貸款經驗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
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偵9928卷第47頁反面;本院金訴卷第
259頁),可知其係智識正常、具有相當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對於上情自不能推諉不知。
⒉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伊是於111年6月間要辦理貸款
,在臉書上找廣告,伊加入對方的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
Telegram)後,對方說可以幫伊辦貸款,並說伊無收入證明
,要將伊帳戶弄漂亮,才可以向銀行借款,又說他們要過件
辦審核,所以伊就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給某甲,但是利息、擔保物等細節均
未談及,之後某甲說伊資格不符,就指示伊到某甲的桃園公
司核對,且要伊配合辦理銀行的對保業務,但伊過去桃園時
,對方說太晚,要安排伊入住旅館,伊去旅館之後就被囚禁
等語(見偵16766卷第4頁;偵33377卷第5頁反面;偵9928卷
第47頁正面至反面;偵23429卷第373至375頁),則某甲與
被告既非親故,彼此間復無任何堅強可信之信賴關係存在,
對被告而言,某甲僅係透過電子通訊方式聯絡偶然結識之陌
生人,且被告對某甲之人格背景資料(包含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任職公司名稱、地址、職稱、通訊聯絡方式等)都無
從提出供本院確認,即逕將具有個人專屬性之本案帳戶資料
提供予某甲,足見某甲在與被告聯繫過程中刻意隱匿真實身
分;再則,被告自陳曾有辦理貸款經驗等語(見偵9928卷第
47頁反面),是其對於貸款程序、核貸標準並非毫無認識,
且對貸款之意義及性質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今逢某甲僅以提
供帳戶資料製作財力證明(即被告所謂「將帳戶弄漂亮」)
一情,即可輕易借得其所欲借得之款項,自不可能毫無懷疑
之理,卻為求自己可得貸款之利益,接續於附表二編號1至4
所示時間,配合提供多達4個帳戶予某甲,進而容任某甲以
其交付之本案帳戶供為不法使用,其主觀上應已預見對方收
集其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
資料,將可能供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且將款項自該帳戶出
入,竟仍抱持不在乎之漠然心態予以交付,以致本案帳戶為
某甲完全掌控使用,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某甲之犯罪態樣
,然被告主觀上應有容任他人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自行或
轉交他人持以實施詐欺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⒊又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某甲後,本案帳戶之實際控制
權即由取得本案帳戶之人享有,被告非但不能控制匯(存)
入金錢至本案帳戶之對象、金錢來源,匯(存)入金錢將遭
何人提領、流向何處,被告更已無從置喙,則依本案詐騙手
法觀之,附表三編號1至89「遭詐騙對象」欄所示之人於附
表三編號1至89「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至
89「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89「匯
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旋遭轉匯或提領,可見取得、使用
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施詐、取得詐欺所得,除係供某甲遂行
詐欺取財行為之犯罪手段外,亦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某甲
使用之結果,同時掩飾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來源,足認被告將
本案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時,非不能預見他人可能利用本案帳
戶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由提領或轉匯等方式而達
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來源之目的,是被告有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亦可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而:
⒈被告於111年9月7日警詢時供稱:伊於111年6月底在臉書上看
到有人可以幫忙辦貸款,表示可以貸到新臺幣(下同)50萬
元,需要支付傭金2萬5,000元,從6月25日開始,自稱臺中
小飛龍的團隊有持續來伊家跟伊拿資料審核,直到7月5日他
們要帶伊去桃園跟中壢一直跑,說要配合他們辦理銀行的對
保業務,從7月5日開始至7月中旬,伊跟其他5人共6人被他
們囚禁在旅館內,直到中壢分局接獲報案才將伊救出來等語
(見偵16766卷第4頁)。
⒉被告另案於112年3月9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當初是
伊在網路上找貸款,綽號老G之某甲親自跑來伊家,跟伊講
解貸款流程、抽成,於111年6月底,伊跟某甲達成協議,就
是彰化銀行、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各貸款25萬元,共75萬元
,他要抽15%,當時伊在路邊擺攤賣泰國蝦,伊想開一間店
面,伊就答應他,6月底時他有叫伊去銀行綁一些約定帳戶
,7月初時,他跟伊說伊條件不太夠,需要伊到場,說可以
洗流水、讓伊帳戶比較漂亮,比較好貸款,伊於7月5日就來
桃園找某甲,剛開始前兩天他們都叫伊在旅館等待,說他們
會帶伊去公司,這一等就是兩個禮拜不能出去,伊跟其他5
人關在一間房間,其中有警察臨檢過兩次,我被交代說不要
亂講話,他們知道伊家地址、伊的身份證、伊小孩就讀的幼
稚園,直到7月12日中壢分局有來臨檢,中壢分局戳破他們
的謊言就把伊們送回家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13759號卷二第116至117頁)。
⒊被告於112年3月17日警詢時供稱:伊是於111年6月間要辦理
貸款,在臉書上找廣告,伊加入對方的Telegram後,對方跟
伊說可以幫伊申辦貸款,但是成功的話要扣15%手續費,伊
就想說如果成功辦理貸款的話,伊就能開店面,所以伊就按
照對方指示,在111年7月間,先去銀行辦理綁定約定轉帳帳
戶,後來對方告訴伊資格不符,伊需要到桃園辦理才能成功
,所以伊於111年7月3日還是5日,就按照對方指示到桃園市
桃園區寶山街,之後就被帶到旅館,並以伊小孩、父母作為
威脅,要伊配合他們,伊就被收走身分證、提款卡、手機、
現金等語(見偵33377卷第5頁反面)。
⒋被告於112年3月22日偵查中供稱:當初伊想要貸款75萬元,
而一名年約27、28歲之男子說要幫伊辦貸款,手續費15%,
利息、擔保物均未談,因為他說伊無收入證明,要將伊帳戶
弄漂亮,才可向銀行借款,所以伊於111年6月27日或28日,
在新北市中和區(按應為「永和區」)台新銀行中和分行旁
,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該男子,之後該男子於111年7月3日
說伊貸款資格不符,要伊去桃園市寶新街某旅館等處所,伊
住大約2週,在此期間該男子取走伊手機及現金6萬多元,並
沒有帶伊出去做銀行約定轉帳等語(見偵9928卷第47頁反面
至48頁)。
⒌被告於112年6月26日偵查中供稱:有一個AC集團說要幫伊貸
款,伊就於111年6月底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對方,他們說要
過件辦審核,7月初他們跟伊說伊資料不符,要到他們桃園
公司核對,但伊過去時他們說太晚,要安排旅館給伊住,伊
去旅館之後就被拘禁離不開等語(見偵23429卷第373至375
頁)。
⒍互核被告前揭歷次所述內容,關於被告所欲貸款之金額究係7
5萬元或50萬元;與被告聯繫貸款之對象,究係自稱臺中小
飛龍的團隊、或是某甲,抑或是AC集團;被告洽辦貸款之手
續費用,究係2萬5,000元,抑或是貸款金額之15%;被告前
往桃園之目的,係要辦理銀行對保業務、或為了美化帳戶找
某甲、或是因其資格不符,須到桃園辦理貸款、抑或審核過
件之資料不符須到場核對;被告前往桃園為何入住旅館之原
因,究係太晚抵達桃園而由對方安排入住旅館、或是依指示
等待對方引領至對方公司、抑或遭對方帶至旅館並要脅配合
等節,已有前後不一。況且,被告始終未能提出任何與某甲
聯繫貸款之客觀資料,供本院參酌,則被告所述因辦理貸款
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情節是否屬實,自乏依據,尚難遽採
。
⒎被告辯稱其遭某甲囚禁在桃園旅館,而有提出妨害自由之刑
事告訴一節,固有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
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職務報
告等證可參。然而,上開事證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向警察機
關提告遭人妨害自由之客觀事實,無從佐證被告所辯其遭人
脅迫交出本案帳戶資料及受人監控等過程之事,被告所指遭
人囚禁之被害指訴,仍乏證據足資認定。再者,據證人即被
告指訴妨害自由之人黃祥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在桃園
市中壢區的中興商旅看過被告,伊與被告一起被看管,當時
被看管的人大約有3、4人,看管的人有2人,而被看管的人
都是自願的,因為每個提供帳戶的人去旅館都是自願被監控
,沒有被上手銬、腳銬,也可以使用手機對外聯絡,對方說
每提供一個帳戶可以獲得15萬元報酬,但事實上對方放鴿子
而未支付報酬,伊們在旅館房間裡面沒幹嘛,對方只是叫伊
們在銀行上班時間盡量不要出門,當時伊、被告或被看管的
人並沒有互相聊天,就只是做自己的事,至於三餐則由看管
之人去買給伊們吃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47至152頁),可
見被告未遭某甲監禁旅館並限制其自由,反而是被告為了賺
取報酬才提供本案帳戶,且自願配合待在旅館,是依證人黃
祥烜前揭證述內容,已與被告辯稱其遭某甲監控一節大有歧
異,則被告所辯遭人監控情節,已難採信。
⒏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遭對方拘禁期間,有被帶去銀
行3次,一次是綽號「小AC」與綽號「小胖」2人載伊去臺北
市濟南路跟金山南路口的彰化銀行,說伊的彰銀帳戶被鎖住
,要伊去臨櫃辦理開通,伊不知道開通什麼,後來彰化銀行
協理說沒辦法接受伊的開通請求,所以就沒有辦成功,另外
2次都是去中國信託銀行臨櫃辦理,一次是網銀被鎖住要打
開,另一次伊忘記要辦什麼,這兩次都有申辦成功,此外有
關本案偵9928卷第120、122、124頁之各項業務申請書之「
申請人」欄的伊姓名都是伊簽的,其中111年7月1日、同年
月7日這兩次都是伊配合對方臨櫃辦理等語(見本院金訴卷
第223頁),參以被告曾先後於111年6月29日申請中信618帳
戶之visa卡,於111年7月1日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於1
11年7月7日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非約定轉帳等情,此
有卷附各項業務申請書可稽(見偵9928卷第120至126頁)。
則依被告所述,其既進入前開銀行辦理事務,倘其確實身處
於遭人強制、脅迫之壓力下,衡情當應立即向銀行人員求救
並請求報警處理,但其捨此不為,仍依指示辦理相關事務後
,再返回與脅迫自己之人同處而行,則被告是否確因遭人脅
迫而不得不提供本案帳戶或辦理前開帳戶業務,實非無疑。
⒐觀諸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之員警職務報告所載內容,略以:
員警黃昱翔於111年7月14日接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通報被告於111年7月5日在中壢區多處旅館遭控制,並提出
妨害自由告訴,警方於111年7月12日曾臨檢中興商旅,發現
被告於該址,被告於中興商旅發現時並未遭綑綁,身體也無
受傷痕跡,…,關押過程中黃祥烜會給被告偷用(手機),
關於被告當時於警方臨檢時為何不向警方求救,被告筆錄稱
怕求救,家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會有危險,而警方筆錄也詢問
被告,既然沒有人綑綁其身體或鎖上房門,為何不逃走求救
,被告則未提出具體回答,只說是對方三人不讓其走等語(
見偵9928卷第128頁)。則衡諸常情,一般民眾倘遭非法拘
禁或關押,過程中必然無時無刻思慮如何獲救、如何報警,
然被告於其所稱遭限制行動自由期間,非但未於出入銀行、
住宿旅館大門、櫃臺之際大聲呼救或試圖逃跑,於警方臨檢
而脫離監控後復未即刻報案,以使警方能在第一時間查緝犯
行,被告所為亦與一般被害人之常情反應不符。
⒑綜上,被告辯稱其是為了辦貸款,才依某甲指示交付本案帳
戶資料,之後還被對方囚禁在旅館等節,均難以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上開幫助
詐欺取財與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其中修正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變更條次為第19條,且該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
,000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規定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規定之有
期徒刑上限(7年)較修正後規定(5年)為重,未較有利於
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於附表二編號1至4「時間」、「
地點」欄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1至4「帳戶」欄所示帳
戶提供予某甲之舉動,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進行,應評
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又關於附表三所示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受騙後數次匯款至本案帳戶,係某甲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向前開各該被害人實施犯罪,乃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分別應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前開部分公訴意旨均漏未敘及,應予補充。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
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前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起訴書雖未載明被告幫助某甲詐騙附表三編號2至89「遭詐騙
對象」欄所示之人之犯罪事實,惟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附表
三編號1所示部分,具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亦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如附表一編
號2至78、80、82所示案號之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社
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至
金融帳戶後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體
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
,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經
他人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隱
匿詐欺所得款項之來源,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被告既可
預見上情,卻仍率然為前開犯行,容任某甲得以取得本案帳
戶資料,便利某甲向附表三編號1至89「遭詐騙對象」欄所
示之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所詐得款項之來源等犯行
完成,致前開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亦使犯罪追查
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增加其等求
償之困難度,行為殊不足取;又被告始終否認本案犯行之態
度,且迄未以與前開人等成立和解、調解或其他方式填補本
案所生損害,難見悔意。惟考量被告於本案之前,未有相類
犯行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之素行,此有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行,無法掌握實際被害人數及遭詐騙、轉匯
或提領之金額,是其責難性較小,而無從與詐欺正犯等同視
之;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婚
姻狀態及所生子女、從事工地雜工及洗外牆之工作收入、與
家人同住、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卷
第259頁);酌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數量、被害人數及所受
財產損害數額之多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利
情形(詳後述沒收部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
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參酌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
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
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
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
問』,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是依此立法意旨,倘
未經查獲者,仍應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經
查:
一、就附表三編號1至89「遭詐騙對象」欄所示之人,各於附表
三編號1至89「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至89
「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某甲轉匯、
提領部分,迄未查獲,且因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親自收取或
提領,亦無證據證明其就前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
權限,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無從就前開款項宣告沒收。
二、被告未因本案獲得報酬,業經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
(見本院金訴卷第48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
犯行而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難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亦無
從對被告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提起公訴,檢察官范孟珊、徐綱廷、黃筱文
、蔡宜臻、陳亭宇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智美、龔昭如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偵查卷證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頁面案號 簡稱 備註 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928號卷 偵9928卷 起訴部分 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340號卷 偵10340卷 移送併辦① 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964號卷 偵10964卷 移送併辦① 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123號卷 偵11123卷 移送併辦① 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974號卷 偵12974卷 移送併辦① 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54號卷 偵13254卷 移送併辦① 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55號卷 偵13255卷 移送併辦① 8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096號卷 偵14096卷 移送併辦① 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098號卷 偵14098卷 移送併辦① 1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370號卷 偵15370卷 移送併辦① 1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650號卷 偵15650卷 移送併辦① 1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77號卷 偵16077卷 移送併辦① 1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226號卷 偵16226卷 移送併辦① 1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651號卷 偵16651卷 移送併辦① 1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766號卷 偵16766卷 移送併辦① 1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21號卷 偵17321卷 移送併辦① 1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562號卷 偵17562卷 移送併辦① 18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82號卷 偵17882卷 移送併辦① 1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999號卷 偵18999卷 移送併辦① 2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77號卷 偵20577卷 移送併辦① 2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23號卷 偵20823卷 移送併辦① 2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26號卷 偵20826卷 移送併辦① 2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35號卷 偵20835卷 移送併辦① 2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964號卷 偵20964卷 移送併辦① 2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50號卷 偵23650卷 移送併辦① 2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56號卷 偵23656卷 移送併辦① 2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57號卷 偵23657卷 移送併辦① 28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868號卷 偵23868卷 移送併辦① 2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928號卷 偵23928卷 移送併辦① 3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12號卷 偵24912卷 移送併辦① 3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91號卷 偵24991卷 移送併辦① 3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024號卷 偵25024卷 移送併辦① 3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481號卷 偵25481卷 移送併辦① 3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987號卷 偵25987卷 移送併辦① 3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990號卷 偵25990卷 移送併辦① 3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26號卷 偵26126卷 移送併辦① 3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29號卷 偵26129卷 移送併辦① 38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49號卷 偵26149卷 移送併辦① 3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911號卷 偵26911卷 移送併辦① 4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 偵30110卷 移送併辦① 4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112號卷 偵30112卷 移送併辦① 4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175號卷 偵30175卷 移送併辦① 4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279號卷 偵30279卷 移送併辦① 4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290號卷 偵30290卷 移送併辦① 4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323號卷 偵30323卷 移送併辦① 4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卷 偵31056卷 移送併辦① 4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195號卷 偵31195卷 移送併辦① 48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234號卷 偵31234卷 移送併辦① 4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246號卷 偵31246卷 移送併辦① 5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446號卷 偵31446卷 移送併辦① 5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913號卷 偵31913卷 移送併辦① 5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554號卷 偵32554卷 移送併辦① 5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565號卷 偵32565卷 移送併辦① 5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582號卷 偵32582卷 移送併辦① 5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1號卷 偵32651卷 移送併辦① 5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77號卷 偵33377卷 移送併辦① 5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91號卷 偵33391卷 移送併辦① 58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94號卷 偵33394卷 移送併辦① 5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97號卷 偵33397卷 移送併辦① 6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99號卷 偵33399卷 移送併辦① 6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973號卷 偵33973卷 移送併辦① 6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020號卷 偵37020卷 移送併辦① 6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024號卷 偵37024卷 移送併辦① 6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025號卷 偵37025卷 移送併辦① 6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078號卷 偵38078卷 移送併辦① 6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367號卷 偵38367卷 移送併辦① 6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761號卷 偵38761卷 移送併辦① 68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861號卷 偵38861卷 移送併辦① 6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069號卷 偵39069卷 移送併辦① 7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072號卷 偵39072卷 移送併辦① 7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073號卷 偵39073卷 移送併辦① 72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096號卷 偵39096卷 移送併辦① 73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522號卷 偵43522卷 移送併辦② 74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8961號卷 偵48961卷 移送併辦② 75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931號卷 偵51931卷 移送併辦③ 76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866號卷 偵32866卷 移送併辦④ 7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29號卷 偵23429卷 移送併辦⑤ 78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071號卷 偵12071卷 移送併辦⑥ 79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997號卷 他997卷 移送併辦⑦ 80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365號卷 偵18365卷 移送併辦⑦ 81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644號卷 他8644卷 移送併辦⑧ 82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7481號卷 偵27481卷 移送併辦⑧
附表二:(時間:民國)
編號 時間 地點 帳戶 簡稱 1 111年6月17日前之某時 新北市○○區○○路○段0巷00弄0號3樓之被告住所樓下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銀帳戶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體帳戶) 中信618帳戶 3 111年6月27日至同月29日間之某時 新北市永和區(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中和區」,應予更正)中和路341、343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帳戶 4 111年7月5日右列帳戶開戶後之某時 不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數位帳戶) 中信153帳戶
附表三:(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遭詐騙對象 詐欺時間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被害人 陳毅明 111年6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8時55分許 40,000元 中信153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部分 2 告訴人 李秀琴 111年5月下旬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8日15時2分許 1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部分 3 告訴人 劉宥廷 111年6月底至7月初間之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1日10時24分許 ①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11時35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所載「10時49分許」,應予更正) ②50,000元 4 告訴人 劉茂財 111年5月3日某時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10時22分許 ①1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9時28分許 ②200,000元 ③111年7月12日10時22分許 ③500,000元 5 告訴人郭慧屏 111年5月15日某時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2日9時47分許 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部分 6 告訴人 張蕙珊 111年4月19日某時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7時54分許 4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部分 7 告訴人 吳經民 111年5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20時36分許 3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部分 8 告訴人 蔡佳峻 111年6月13日12時47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提供貸款,惟需提供保證金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1年6月17日17時40分許 30,000元 黃明寬名下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1層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部分 (2)某甲於111年6月17日17時41分許,從第1層帳戶將49,999元(含其他不明款項)轉匯至吳家維名下簡單支付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2層帳戶)(至於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40,999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3)某甲於同(17)日17時43分許,從第2層帳戶匯出25,013元至中信618帳戶內,再於同日17時52分許,從中信618帳戶提領62,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9 告訴人 王灸真 111年6月底至7月間之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5時9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8所載「15時3分許」,應予更正) 12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8部分 10 告訴人 蔡瑞珍 111年6月19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9所載「111年3月3日」,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9時15分許 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9部分 11 告訴人 朱其誠 111年5月底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8日12時8分許 1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0部分 12 告訴人 盧愛珠 111年5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8日9時4分許 ①2,00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1部分 ②111年7月8日9時5分許 ②700,000元 ③111年7月11日11時許 ③200,000元 13 告訴人 洪德生 111年5月底至6月初間之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8日9時17分許 ①30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2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9時46分許 ②700,000元 14 被害人 吳玉臻 111年4月24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8時36分許 ①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3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8時39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3所載「36分許」,應予更正) ②50,000元 ③111年7月7日9時18分許 ③50,000元 ④111年7月7日9時20分許 ④50,000元 15 告訴人 許芳綺 111年6月23日0時26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0時55分許 4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4部分 16 告訴人 馮元明 111年6月23日14時24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1日11時許 ①1,000,000元 中信618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5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13時41分許 ②2,000,000元 17 告訴人 蕭兆村 111年6月28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8日9時16分許 ①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6部分 ②111年7月8日9時17分許 ②3,000元 18 被害人 賴心慧 111年6月中旬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1日12時21分許 ①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7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12時23分許 ②50,000元 19 告訴人 吳麗玉 111年4月14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9時57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8所載「53分許」,應予更正) ①10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8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11時41分許 ②200,000元 20 被害人 林吟穎 111年4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1時2分許 10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19部分 21 告訴人 吳淑秋 111年6月初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9時16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0所載「17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0部分 22 被害人 潘毓瑩 111年5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2時10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1所載「11時31分許」,應予更正) 20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1部分 23 被害人 楊如玉 111年6月底某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2略載為「111年7月7日9時51分許前」,應予補充)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10時4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2所載「9時51分許」,應予更正) ①8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2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9時58分許 ②50,000元 24 告訴人 郭文隆 111年6月12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1日10時24分許 ①3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3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10時43分許 ②30,000元 25 被害人 楊姿俞 111年6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9時36分許 35,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4部分 26 告訴人 陳昱安 111年7月初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11時24分許 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5部分 27 被害人 陳來春 111年5月6日12時46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3時40分許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6所載「3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轉帳失敗」,故此部分應屬贅載)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6部分 ①111年7月6日13時54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6所載「55分許」,應予更正) ①30,000元 ②111年7月7日10時25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6所載「26分許」,應予更正) ②30,000元 ③111年7月7日10時28分許 ③30,000元 28 告訴人 廖祥蘭 111年6月30日9時15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0時1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7所載「9時41分許」,應予更正) 14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7部分 29 被害人 謝羅菊彩 111年7月11日11時14分許前之某時((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6所載「10時許前」,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11時14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8所載「10時許」,應予更正) 2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8部分 30 告訴人 許富喬 111年4月29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1時33分許 ①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9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1時34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9所載「35分許」,應予更正) ②50,000元 31 告訴人謝文瑞 111年5月29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1時8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0部分 32 被害人 吳珮菁 111年5、6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12時21分許 ①3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1部分 ②111年7月7日12時28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1所載「27分許」,應予更正) ②30,000元 33 告訴人 江雲漫 111年3月初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2日12時40分許 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2部分 34 告訴人 陳曄文 111年6月7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1時7分許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26所載「11時許」,應予更正) 3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3部分 35 告訴人 許淑芳 111年7月初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1時許 ①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4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1時6分許 ②30,000元 36 被害人 曾金鑾 111年7月11日9時33分許前之某時((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5所載「28分許前」,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9時33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5所載「28分許」,應予更正) 1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5部分 37 被害人 鄭雅菁 111年4月28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9時48分許 ①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6部分 ②111年7月6日9時57分許 ②20,000元 38 告訴人 王貴美 111年4月中旬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2時53分許 ①4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7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9時30分許 ②460,000元 39 告訴人 蔡景薰 111年5月22日21時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9時46分許 95,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8部分 40 被害人 黃鳳萸 111年4月15日22時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9時8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9所載「9分許」,應予更正) ①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9部分 ②111年7月7日9時24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39所載「25分許」,應予更正) ②30,000元 41 告訴人 黃麗嬌 111年6月初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9時53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0所載「9時」、移送併辦⑧附表編號1所載「20時22分許」,各應予補充、更正) 3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0(同移送併辦⑧部分) 42 告訴人 蔣聖茵 111年5月間某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1所載「7月8日」,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8日10時33分許 ①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1部分 ②111年7月8日10時35分許 ②50,000元 43 告訴人 余安緁(原名余婕音) 111年5月19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2時19分許 10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2部分 44 告訴人 彭馨儀 111年5月15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10時5分許 ①8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3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9時21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3所載「22分許」,應予更正) ②100,000元 45 告訴人 林益誠 111年6月22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11時36分許 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4部分 46 告訴人 曾慶萍 111年6月23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5所載「111年7月15日11時許」,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5時34分許 2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5部分 47 告訴人 張明華 111年6月下旬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0時34分許 1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6部分 48 告訴人 林盛吉 111年6月中旬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0時22分許 ①3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7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0時25分許 ②30,000元 ③111年7月11日10時28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7所載「7月6日」,業經檢察官應庭更正) ③30,000元 ④111年7月11日10時31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7所載「7月6日」,業經檢察官應庭更正) ④30,000元 49 告訴人 賴麒安 111年6月23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9時32分許 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8部分 50 告訴人 林慕樺 111年7月12日10時12分許前之某時(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9所載「111年7月13日20時許」,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2日10時12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9所載「9時53分許」,應予更正) 7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49部分 51 告訴人 林愛紫 111年5月21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0所載「12日,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2日10時10分許 ①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0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10時13分許 ②50,000元 52 告訴人蕭富介 111年6月初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1日9時37分許 ①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1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10時25分許 ②50,000元 53 被害人 楊明禎 111年6月初某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2所載「6月23日10時4分許前」,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11時42分許 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2部分 54 告訴人 何哲勳 111年7月6日10時54分許前之某時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0時54分許 ①3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3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0時57分許 ②30,000元 ③111年7月7日9時33分許 ③50,000元 ④111年7月7日9時35分許 ④50,000元 55 告訴人 楊璧綺 111年6月29日12時45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2日9時46分許 132,500元(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4所載「13萬2,51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4部分 56 告訴人 陳芬里 111年2、3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12時41分許 ①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5部分 ②111年7月7日12時43分許 ②50,000元 57 告訴人 王啟賢 111年5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1日14時28分許 ①3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6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9時41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6所載「17時54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500,000元 58 告訴人 方政哲 111年5月15日14時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13時38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7所載「12時48分許」,應予更正) 10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7部分 59 告訴人 吳雪 111年6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8時46分許 ①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8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10時59分許 ②50,000元 60 被害人 賴清海 111年6月間某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9所載「8月23日」,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0時11分許 1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59部分 61 告訴人 曾鼎榮 111年4月下旬某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0所載「7月6日」,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8時56分許 ①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0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8時59分許 ②50,000元 62 被害人 戴春櫻 111年7月8日10時2分許前之某時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8日10時9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1所載「10時2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1部分 63 告訴人 陳育婷 111年6月30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10時27分許 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2部分 64 告訴人 傅楓翊 111年7月2日10時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9時21分許 6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3部分 65 告訴人 江羅威 111年6月14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10時38分許 ①3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4部分 ②111年7月7日10時41分許 ②30,000元 ③111年7月8日9時56分許 ③30,000元 ④111年7月11日9時16分許 ④30,000元 66 告訴人 劉世耀 111年5月中旬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9時3分許 ①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5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9時6分許 ②30,000元 ③111年7月12日10時54分許 ③30,000元 ④111年7月12日10時56分許 ④30,000元 ⑤111年7月12日10時58分許 ⑤30,000元 67 告訴人 侯育貞 111年4月21日13時53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0時24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6所載「25分許」,應予更正) ①3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6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1時26分許 ②30,000元 68 被害人 葉芳瑜 111年4月中旬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10時21分許 1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7部分 69 告訴人 余榮芬 111年6月23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2時13分許 ①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8部分 ②111年7月7日9時5分許 ②50,000元 70 被害人李一萍 111年5月30日(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9所載「5月29日」,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8日9時56分許 ①1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69部分 ②111年7月8日9時58分許 ②100,000元 ③111年7月11日9時15分許 ③100,000元 ④111年7月11日9時17分許 ④90,000元 71 告訴人 黃以程 111年5月26日17時51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9時46分許 ①1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0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9時52分許 ②30,000元 ③111年7月11日9時56分許 ③30,000元 ④111年7月11日9時59分許 ④30,000元 72 被害人 劉玉雲 111年6月23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9時9分許 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1部分 73 告訴人 林妙瓏 111年5月31日19時55分許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至德勝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9時23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2部分 74 告訴人 王麗華 111年6月17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1時40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3所載「11時38分許」,應予更正) 1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3部分 75 被害人 陳東凱 111年7月6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11日12時6分許 ①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4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12時8分許 ②40,000元 ③111年7月11日13時39分許(移送併辦①附表二編號74所載「12時10分許」,應予更正) ③175,000元 76 被害人 顏嘉莉 111年6月初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0時49分許 ①1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②附表二編號1部分(同移送併辦⑦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1時14分許 ②50,000元 ③111年7月6日11時15分許 ③50,000元 ④111年7月6日12時28分許 ④100,000元 ⑤111年7月8日10時58分許 ⑤200,000元 ⑥111年7月11日10時22分許 ⑥100,000元 77 告訴人 陳志輝 111年7月4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1時1分許 ①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②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10時25分許 ②50,000元 78 被害人 陳孟逢 111年5月25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3時49分許 ①5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②附表二編號3部分 ②111年7月6日13時53分許 ②50,000元 ③111年7月7日9時7分許 ③50,000元 ④111年7月7日9時8分許 ④50,000元 79 告訴人 洪基旺 111年6月5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13時43分許 200,000元 台新帳戶 移送併辦②附表二編號4部分 80 被害人 張麗華 111年5月20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10時17分許(移送併辦②附表二編號5所載「9時37分許」,應予更正) 21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②附表二編號5部分 81 告訴人 彭思剴 111年7月3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11時37分許 ①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③附表二編號1部分 ②111年7月11日11時14分許 ②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82 告訴人 吳俊緯 111年6月24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2日11時58分許 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③附表二編號2部分 83 告訴人 許柏偉 111年6月29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1日9時23分許 3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③附表二編號3 部分 84 告訴人 陳永溱 111年6月27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6日9時37分許 ①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④部分 ②111年7月12日12時14分許 ②30,000元 85 告訴人 李善文 111年6月23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9時21分許 25,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⑤部分 86 被害人 洪于婷 111年5、6月間某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6日9時31分許 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⑥附表二編號1部分 87 告訴人 何沛縈 111年7月5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①111年7月7日9時16分許 ①50,000元 彰銀帳戶 移送併辦⑥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②111年7月7日9時23分許 ②50,000元 ③111年7月7日9時25分許 ③50,000元 88 告訴人 蔡雅萍 111年7月6日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7日9時27分許 5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⑥附表二編號3部分 89 被害人 游天宇 111年5月17日(移送併辦⑥附表二編號4所載「6月22日」,應予更正) 某甲於左揭時間,透過LINE與左列之人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7月12日9時48分許 100,000元 中信153帳戶 移送併辦⑥附表二編號4部分
附表四:卷證出處一覽表
編號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1 證人即被害人陳毅明於警詢之證述(偵9928卷第5至7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毅明】(偵9928卷第16至17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928卷第1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0475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28卷第21至23反面) ⑷被害人陳毅明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LINE頁面擷圖4張(偵9928卷第26至27頁) ⑸被害人陳毅明所提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928卷第30至32頁) 2 證人即告訴人李秀琴於警詢之證述(偵10340卷第3至4頁) ⑴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秀琴】(偵10340卷第5頁正面至反面)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秀琴】(偵10340卷第6頁) ⑶告訴人李秀琴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手機翻拍照片3張(偵10340卷第7頁) ⑷告訴人李秀琴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匯款委託書(偵10340卷第9至10頁反面) ⑸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340卷第11至14頁反面) 3 證人即告訴人劉宥廷於警詢之證述(偵10964卷第3至4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宥廷】(偵10964卷第5頁正面至反面)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964卷第6至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宥廷】(偵10964卷第8頁) ⑷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964卷第9至12頁) ⑸告訴人劉宥廷所提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4張(偵10964卷第13至14頁反面) 4 證人即告訴人劉茂財於警詢之證述(偵11123卷第13至15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13047276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123卷第4至9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茂財】(偵11123卷第17至18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123卷第23至24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茂財】(偵11123卷第25至33頁) ⑸告訴人劉茂財所提之轉帳明細、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1123卷第40至49頁) 5 證人即告訴人郭慧屏於警詢之證述(偵12974卷第4至6頁) ⑴中信153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2974卷第20至23頁) ⑵告訴人郭慧屏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1份(偵12974卷第37至38頁) ⑶告訴人郭慧屏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偵12974卷第41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974卷第46頁) 6 證人即告訴人張蕙珊於警詢之證述(偵13254卷第11至12頁)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4792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254卷6至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蕙珊】(偵13254卷第13頁正面至反面)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蕙珊】(偵13254卷第15至16頁) ⑷告訴人張蕙珊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專用存管帳戶證明擷圖44張(偵13254卷第20至26頁) 7 證人即告訴人吳經民於警詢之證述(偵13255卷第14頁正面至反面)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13047276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255卷第4至10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經民】(偵13255卷第15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55卷第17頁正面至反面)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經民】(偵13255卷第28頁) ⑸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影本(偵13255卷第29頁) ⑹告訴人吳經民所提之通知、LINE對話紀錄、專用存管帳戶擷圖6張(偵13255卷第31至33、35頁) 8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佳峻於警詢之證述(偵14096卷第14至15頁反面) ⑵證人即第1層人頭帳戶所有人黃明寬於警詢之證述(偵14096卷第59至60頁反面) ⑶證人即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黃乃筠(後更名黃語宸)於警詢之證述(偵14096卷第67至68頁) ⑷證人即第2層人頭帳戶所有人吳家維於警詢之證述(偵14096卷第75至76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佳峻】(偵14096卷第17頁正面至反面) ⑵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板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096卷第19頁) ⑶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096卷第19頁反面) ⑷告訴人蔡佳峻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00張(偵14096卷第22至46頁反面) ⑸告訴人蔡佳峻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編號102)(偵14096卷第47頁) ⑹告訴人蔡佳峻所提之永豐貸網站頁面擷圖(編號104至107)(偵14096卷第47頁反面至48頁反面)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4355號函暨所附中信618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096卷第56至57頁反面) ⑻統一超商超學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擷圖2張(偵14096卷第58頁) ⑼黃明寬之簡單支付會員資料、帳戶轉帳紀錄(偵14096卷第62至63頁) ⑽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4096卷第71頁) ⑾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偵14096卷第72至74頁反面) ⑿吳家維之簡單支付會員資料、帳戶轉帳紀錄(偵14096卷第78至29頁) 9 證人即告訴人王灸真於警詢之證述(偵14098卷第3至4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灸真】(偵14098卷第5至6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098卷第7頁) ⑶台新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098卷第10至12頁反面) ⑷告訴人王灸真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7張(偵14098卷第13至21頁) ⑸告訴人王灸真所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98卷第22頁) ⑹告訴人王灸真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偵14098卷第23至26頁) 10 證人即告訴人蔡瑞珍於警詢之證述(偵15370卷第5至8頁反面) ⑴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370卷第10至15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瑞珍】(偵15370卷第18頁正面至反面) ⑶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370卷第19頁正面至反面) ⑷告訴人蔡瑞珍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15370卷第20頁) 11 證人即告訴人朱其誠於警詢之證述(偵15650卷第7至8頁反面) ⑴告訴人朱其誠所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偵15650卷第10頁) ⑵告訴人朱其誠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5張(偵15650卷第10頁反面至12頁) ⑶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650卷第15至17頁反面)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朱其誠】(偵15650卷第18頁正面至反面) 12 證人即告訴人盧愛珠於警詢之證述(偵16077卷第5至6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6日彰作管字第1113040785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6077卷第9至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盧愛珠】(偵16077卷第18至19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077卷第20至2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盧愛珠】(偵16077卷第24至28頁) ⑸告訴人盧愛珠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3張(偵16077卷第31至56頁) ⑹告訴人盧愛珠所提之帳戶明細擷圖2張(偵16077卷第58頁) 13 證人即告訴人洪德生於警詢之證述(偵16077卷第7至8頁反面)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6日彰作管字第1113040785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6077卷第9至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德生】(偵16077卷第63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077卷第64頁正面至反面) ⑷告訴人洪德生之彰化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16077卷第66頁) 14 證人即被害人吳玉臻於警詢之證述(偵16226卷第3至4頁) ⑴被害人吳玉臻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16226卷第8至9頁) ⑵被害人吳玉臻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17張(偵16226卷第10至1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玉臻】(偵16226卷第15頁正面至反面)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226卷第16頁正面至反面) ⑸中信153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6226卷第17至22頁) 15 證人即告訴人許芳綺於警詢之證述(偵16651卷第3頁正面至反面)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13047276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6651卷第5至10頁反面)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651卷第11、1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許芳綺】(偵16651卷第12至1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芳綺】(偵16651卷第18頁正面至反面) ⑸告訴人許芳綺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網路轉帳明細擷圖(偵16651卷第23至27頁) 16 證人即告訴人馮元明於警詢之證述(偵16766卷第5至6頁) ⑴告訴人馮元明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偵16766卷第7、11頁反面至12頁) ⑵告訴人馮元明所提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偵16766卷第9頁反面至10頁) ⑶告訴人馮元明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30張(偵16766卷第13至20頁) ⑷中信618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6766卷第21至41頁反面)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766卷第42頁正面至反面) 17 證人即告訴人蕭兆村於警詢之證述(偵17321卷第3至4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蕭兆村】(偵17321卷第6頁正面至反面) ⑵告訴人蕭兆村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投資APP擷圖103張(偵17321卷第7至20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321卷第21頁正面至反面) ⑷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7321卷第22至26頁) 18 證人即被害人賴心慧於警詢之證述(偵17562卷第3至5頁) ⑴被害人賴心慧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偵17562卷第6頁) ⑵被害人賴心慧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投資網頁擷圖11張(偵17562卷第8至11)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賴心慧】(偵17562卷第12頁正面至反面)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562卷第13頁正面至反面) ⑸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7562卷第14至18頁) 19 證人即告訴人吳麗玉於警詢之證述(偵17882卷第3至6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麗玉】(偵17882卷第7頁) ⑵告訴人吳麗玉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5張(偵17882卷第8至11頁反面) ⑶告訴人吳玉麗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偵17882卷第13至15頁) ⑷告訴人吳玉麗所提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條、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各1張(偵17882卷第22、25頁) 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82卷第49至50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麗玉】(偵17882卷第51頁) ⑺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7882卷第52至57頁) 20 證人即被害人林吟穎於警詢之證述(偵18999卷第3至4頁) ⑴被害人林吟穎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偵18999卷第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吟穎】(偵18999卷第10至11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999卷第12至1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吟穎】(偵18999卷第14至19頁) ⑸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8999卷第20至25頁反面) 21 證人即告訴人吳淑秋於警詢之證述(偵20577卷第4至7頁反面) ⑴中信153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577卷第13至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淑秋】(偵20577卷第24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577卷第25頁) ⑷告訴人吳淑秋所提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偵20577卷第26頁) ⑸告訴人吳淑秋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96張(偵20577卷第29至36頁反面) 22 證人即被害人潘毓瑩於警詢之證述(偵20823卷第3至4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毓瑩】(偵20823卷第5頁正面至反面) ⑵被害人潘毓瑩所提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單影本1張(偵20823卷第6頁) ⑶被害人潘毓瑩所提之存款明細擷圖1張(偵20823卷第8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823卷第15頁正面至反面) ⑸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823卷第16至21頁反面) 23 證人即被害人楊如玉於警詢之證述(偵20826卷第3至6頁) ⑴被害人楊如玉之新光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20826卷第7頁正面至反面) ⑵被害人楊如玉所提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單翻拍照片1張、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10張(偵20826卷第8至1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如玉】(偵20826卷第13頁正面至反面)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826卷第14至15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如玉】(偵20826卷第16至18頁) ⑹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0826卷第19至24頁) 24 證人即告訴人郭文隆於警詢之證述(偵20835卷第3至5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郭文隆】(偵20835卷第6頁正面至反面) ⑵告訴人郭文隆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43張(偵20835卷第7至11頁) ⑶告訴人郭文隆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份(偵20835卷第15至16頁) ⑷告訴人郭文隆所提之玉山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各1張(偵20835卷第18頁) 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835卷第20至21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文隆】(偵20835卷第22至23頁) ⑺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835卷第24至28頁) 25 證人即被害人楊姿俞於警詢之證述(偵20964卷第4頁正面至反面) ⑴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64卷第10至15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姿俞】(偵20964卷第16頁正面至反面)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964卷第17頁正面至反面)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姿俞】(偵20964卷第18頁) ⑸被害人楊姿俞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轉帳明細擷圖(偵20964卷第21至28頁反面、29頁反面、31頁) 26 證人即告訴人陳昱安於警詢之證述(偵23650卷第3至4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昱安】(偵23650卷第5頁正面至反面) ⑵告訴人陳昱安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偵23650卷第6頁反面) ⑶告訴人陳昱安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31張(偵23650卷第8至9頁反面)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650卷第10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昱安】(偵23650卷第11頁) ⑹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3650卷第12至17頁) 27 證人即被害人陳來春於警詢之證述(偵23656卷第3至5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來春】(偵23656卷第6頁正面至反面) ⑵被害人陳來春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4張(偵23656卷第7至11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656卷第24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來春】(偵23656卷第25至26頁) ⑸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64卷第27至32頁反面) 28 證人即告訴人廖祥蘭於警詢之證述(偵23657卷第3至6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祥蘭】(偵23657卷第8至9頁) ⑵告訴人廖祥蘭所提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23657卷第13頁) ⑶告訴人廖祥蘭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翻拍照片7張(偵23657卷第16至18頁)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657卷第20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祥蘭】(偵23657卷第21頁) ⑹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3657卷第22至26頁) 29 證人即被害人謝羅菊彩於警詢之證述(偵23868卷第3至4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謝羅菊彩】(偵23868卷第5至6頁) ⑵被害人謝羅菊彩所提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張(偵23868卷第8頁) ⑶被害人謝羅菊彩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翻拍照片7張(偵23868卷第13至14頁) 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868卷第15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謝羅菊彩】(偵23868卷第16頁) ⑹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3868卷第17至21頁) 30 證人即告訴人許富喬於警詢之證述(偵23928卷第3至6頁) ⑴告訴人許富喬所提之交易明細擷圖(偵23928卷第7頁) ⑵告訴人許富喬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1份(偵23928卷第16至5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富喬】(偵23928卷第56頁正面至反面)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928卷第57頁正面至反面) ⑸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3928卷第58至63頁) 31 證人即告訴人謝文瑞於警詢之證述(偵24912卷第3至9頁) ⑴告訴人謝文瑞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24912卷第11頁) ⑵告訴人謝文瑞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偵24912卷第14頁) ⑶告訴人謝文瑞所提之投資APP、LINE個人頁面、對話紀錄擷圖41張(偵24912卷第26至32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謝文瑞】(偵24912卷第34至35頁反面) 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912卷第36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謝文瑞】(偵24912卷第37頁) ⑺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4912卷第38至42頁) 32 證人即被害人吳珮菁於警詢之證述(偵24991卷第3至4頁) ⑴被害人吳珮菁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偵24991卷第5至7頁)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偵24991卷第8頁) ⑶被害人吳珮菁之郵政綜合儲金簿封面影本(偵24991卷第10頁) ⑷被害人吳珮菁之台灣銀行金融卡影本(偵24991卷第11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珮菁】(偵24991卷第12至13頁) ⑹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991卷第16至17頁) 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珮菁】(偵24991卷第18頁) ⑻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4991卷第20至24頁反面) 33 證人即告訴人江雲漫於警詢之證述(偵25024卷第7至8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江雲漫】(偵25024卷第9至10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024卷第1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江雲漫】(偵25024卷第14頁) ⑷中信153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024卷第15至16頁) 34 證人即告訴人陳曄文於警詢之證述(偵25481卷第3至4頁) ⑴告訴人陳曄文所提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照片1張(偵25481卷第6頁) ⑵告訴人陳曄文所提之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擷圖56張(偵25481卷第8至1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曄文】(偵25481卷第16頁正面至反面)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481卷第17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曄文】(偵25481卷第18頁) ⑹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5481卷第19至23頁) 35 證人即告訴人許淑芳於警詢之證述(偵25987卷第3至5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淑芳】(偵25987卷第6頁正面至反面) ⑵告訴人許淑芳所提之投資APP、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3張(偵25987卷第12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987卷第20至21頁) ⑷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987卷第22至27頁) 36 證人即被害人曾金鑾於警詢之證述(偵25990卷第3至4頁) ⑴被害人曾金鑾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5990卷第5至7頁) ⑵被害人曾金鑾所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5990卷第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金鑾】(偵25990卷第12頁正面至反面) ⑷被害人曾金鑾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0張(偵25990卷第13至17頁) ⑸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水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990卷第18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曾金鑾】(偵25990卷第19頁) ⑺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第20至24頁) 37 證人即被害人鄭雅菁於警詢之證述(偵26126卷第3至4頁反面) ⑴被害人鄭雅菁之郵政存簿儲金簿、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26126卷第6頁反面、7頁反面) ⑵被害人鄭雅菁所提之交易紀錄、台灣PAY頁面擷圖4張(偵26126卷第12至15頁) ⑶被害人鄭雅菁所提之LINE頁面、投資APP擷圖7張(偵26126卷第30至3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雅菁】(偵26126卷第34頁正面至反面)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126卷第35頁正面至反面)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鄭雅菁】(偵26126卷第36頁) ⑺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6126卷第37至42頁) 38 證人即告訴人王貴美於警詢之證述(偵26129卷第3至4頁反面)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貴美】(偵26129卷第5頁正面至反面) ⑵告訴人王貴美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2張(偵26129卷第6頁) ⑶告訴人王貴美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6張(偵26129卷第11至12頁)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129卷第14至15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貴美】(偵26129卷第16至17頁) ⑹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129卷第18至23頁反面) 39 證人即告訴人蔡景薰於警詢之證述(偵26149卷第3頁正面至反面) ⑴告訴人蔡景薰所提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影本(偵26149卷第6頁) ⑵告訴人蔡景薰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1張(偵26149卷第9至2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景薰】(偵26149卷第34頁正面至反面)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149卷第35頁) ⑸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149卷第36至41頁) 40 證人即被害人黃鳳萸於警詢之證述(偵26911卷第4至5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鳳萸】(偵26911卷第6頁正面至反面)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911卷第9頁正面至反面)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鳳萸】(偵26911卷第10至11頁) ⑷被害人黃鳳萸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26911卷第40頁) ⑸被害人黃鳳萸所提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6911卷第42頁) 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79713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6911卷第49至53頁反面) 41 證人即告訴人黃麗嬌於警詢之證述(偵30110卷第3至4頁反面) ⑴告訴人黃麗嬌所提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偵30110卷第5頁) ⑵告訴人黃麗嬌之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30110卷第11至13頁) ⑶告訴人黃麗嬌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7張(偵30110卷第14至15頁;他8644卷第11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麗嬌】(偵30110卷第18頁正面至反面)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10卷第19頁) ⑹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0110卷第20至24頁) 42 證人即告訴人蔣聖茵於警詢之證述(偵30112卷第3至5頁反面) ⑴告訴人蔣聖茵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偵30112卷第6頁) ⑵告訴人蔣聖茵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8張(偵30112卷第10至1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蔣聖茵】(偵30112卷第14頁正面至反面)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12卷第15頁正面至反面) ⑸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0112卷第16至20頁) 43 證人即告訴人余安緁(原名余婕音)於警詢之證述(偵30175卷第21至23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1日彰作管字第1113050817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0175卷第7至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安緁】(偵30175卷第39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75卷第43頁) ⑷告訴人余安緁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投資APP翻拍照片19張(偵30175卷第57至63頁) 44 證人即告訴人彭馨儀於警詢之證述(偵30279卷第3至7頁) ⑴告訴人彭馨儀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投資APP擷圖13張、銀行匯款單翻拍照片1張(偵30279卷第14至1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彭馨儀】(偵30279卷第20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279卷第21至22頁) ⑷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0279卷第23至28頁反面) 45 證人即告訴人林益誠於警詢之證述(偵30290卷第23至26頁) ⑴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0290卷第11至22頁) ⑵告訴人林益誠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APP擷圖21張(偵30290卷第27至41頁) 46 證人即告訴人曾慶萍於警詢之證述(偵303223卷第3至6頁) ⑴告訴人曾慶萍所提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30323卷第8頁) ⑵告訴人曾慶萍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30323卷第1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慶萍】(偵30323卷第12頁正面至反面)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323卷第13至14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曾慶萍】(偵30323卷第15頁) ⑹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0323卷第16至21頁反面) 47 證人即告訴人張明華於警詢之證述(偵31056卷第3至5頁) ⑴告訴人張明華所提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偵31056卷第7頁) ⑵告訴人張明華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31056卷第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明華】(偵31056卷第12至13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056卷第14至15頁) ⑸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056卷第16至21頁反面) 48 證人即告訴人林盛吉於警詢之證述(偵31195卷第3至5頁反面) ⑴告訴人林盛吉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31195卷第10至15頁) ⑵告訴人林盛吉所提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偵31195卷第16、18頁) ⑶告訴人林盛吉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下載頁面翻拍照片(偵31195卷第24至25頁反面)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盛吉】(偵31195卷第26頁正面至反面)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195卷第27頁正面至反面) ⑹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195卷第28至33頁反面) 49 證人即告訴人賴麒安於警詢之證述(偵31234卷第3至5頁反面) ⑴告訴人賴麒安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偵31234卷第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賴麒安】(偵31234卷第10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34卷第11頁正面至反面) ⑷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234卷第12至17頁反面) 50 證人即告訴人林慕樺於警詢之證述(偵31246卷第3至5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慕樺】(偵31246卷第9至10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46卷第11至12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慕樺】(偵31246卷第13頁) ⑷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246卷第14至19頁反面) 51 證人即告訴人林愛紫於警詢之證述(偵31446卷第5至7頁)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4792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446卷第20至2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愛紫】(偵31446卷第3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446卷第37至38頁) ⑷告訴人林愛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31446卷第55至58頁) 52 證人即告訴人蕭富介於警詢之證述(偵31913卷第3至5頁) ⑴告訴人蕭富介所提之彰化銀行轉帳結果通知擷圖2張(偵31913卷第6頁正面至反面) ⑵告訴人蕭富介所提之投資APP擷圖2張、LINE對聊天紀錄3份(偵31913卷第13至1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蕭富介】(偵31913卷第20頁正面至反面)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13卷第21至22頁) ⑸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913卷第23至28頁反面) 53 證人即被害人楊明禎於警詢之證述(偵32554卷第15至20頁)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4792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2554卷第4至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明禎】(偵32554卷第21至22頁) ⑶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554卷第26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明禎】(偵32554卷第42、44至45頁) ⑸被害人楊明禎所提之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32554卷第51頁) 54 證人即告訴人何哲勳於警詢之證述(偵32565卷第3至6頁反面) ⑴告訴人何哲勳所提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查詢結果擷圖3張(偵32565卷第11至1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哲勳】(偵32565卷第21至22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565卷第22頁正面至反面) ⑷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2565卷第23至28頁反面) 55 證人即告訴人楊璧綺於警詢之證述(偵32582卷第14至15頁反面) ⑴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網銀登入資料、交易明細(偵32582卷第16至25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璧綺】(偵32582卷第32頁正面至反面)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582卷第33頁) ⑷告訴人楊璧綺所提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2582卷第35至41頁反面) 56 證人即告訴人陳芬里於警詢之證述(偵32651卷第3至5頁反面) ⑴告訴人陳芬里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32651卷第8頁) ⑵告訴人陳芬里所提之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32651卷第10至1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芬里】(偵32651卷第22頁正面至反面)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51卷第23頁正面至反面) ⑸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2651卷第24至29頁反面) 57 證人即告訴人王啟賢於警詢之證述(偵33377卷第7至9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1月14日彰作管字第1113061882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3377卷第18至24頁反面) ⑵告訴人王啟賢所提之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各1張(偵33377卷第38至39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377卷第43頁正面至反面) ⑷告訴人王啟賢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8張(偵33377卷第47至53)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啟賢】(偵33377卷第56頁正面至反面)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啟賢】(偵33377卷第62至63頁) 58 證人即告訴人方政哲於警詢之證述(偵33377卷第13至17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1月14日彰作管字第1113061882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3377卷第18至24頁反面) ⑵告訴人方政哲所提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偵33377卷第136頁) ⑶告訴人方政哲所提之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擷圖8張、LINE聊天紀錄3份(偵33377卷第142至167頁反面)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方政哲】(偵33377卷第170頁正面至反面)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377卷第172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方政哲】(偵33377卷第176至177頁) 59 證人即告訴人吳雪於警詢之證述(偵33377卷第10至12頁反面)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1280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3377卷第25至3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雪】(偵33377卷第73頁正面至反面) ⑶告訴人吳雪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2張(偵33377卷第79、81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377卷第85至86頁) ⑸告訴人吳雪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94張(偵33377卷第97至133頁) 60 證人即被害人賴清海於警詢之證述(偵33391卷第3至4頁) ⑴被害人賴清海所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33391卷第9頁) ⑵被害人賴清海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33391卷第17至1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賴清海】(偵33391卷第19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391卷第20頁正面至反面)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清海】(偵33391卷第21頁) ⑹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3391卷第22至27頁反面) 61 證人即告訴人曾鼎榮於警詢之證述(偵33394卷第3至9頁) ⑴告訴人曾鼎榮所提之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擷圖24張(偵33394卷第10至14、16至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鼎榮】(偵33394卷第23至24頁反面) ⑶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394卷第25至26頁) ⑷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3394卷第27至32頁) 62 證人即被害人戴春櫻於警詢之證述(偵33397卷第3至6頁) ⑴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33397卷第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春櫻】(偵33397卷第20-1頁正面至反面)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397卷第21頁) ⑷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3397卷第22至26頁) 63 證人即告訴人陳育婷於警詢之證述(偵33399卷第3至4頁) ⑴告訴人陳育婷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存摺內頁翻拍照片各1張(偵33399卷第7至8頁) ⑵告訴人陳育婷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偵33399卷第20至2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育婷】(偵33399卷第25至26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399卷第27頁) ⑸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3399卷第28至33頁) 64 證人即告訴人傅楓翊於警詢之證述(偵33973卷第3至5頁) ⑴告訴人傅楓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33973卷第9至13頁) ⑵告訴人傅楓翊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14張(偵33973卷第14至1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傅楓翊】(偵33973卷第20頁正面至反面)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973卷第21頁) ⑸中信153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3973卷第22至29頁反面) 65 證人即告訴人江羅威於警詢之證述(偵37020卷第3至4頁) ⑴告訴人江羅威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4張(偵37020卷第6頁) ⑵告訴人江羅威所提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照片1張(偵37020卷第11頁) ⑶告訴人江羅威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33張(偵37020卷第12至20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江羅威】(偵37020卷第24頁正面至反面)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020卷第25頁正面至反面) ⑹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7020卷第26至29頁) 66 證人即告訴人劉世耀於警詢之證述(偵37024卷第3至5頁) ⑴告訴人劉世耀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5張(偵37024卷第6頁) ⑵告訴人劉世耀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1張(偵37024卷第7頁) ⑶告訴人劉世耀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25張(偵37024卷第8至12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世耀】(偵37024卷第14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024卷第15頁正面至反面) ⑹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7024卷第16至21頁) 67 證人即告訴人侯育貞於警詢之證述(偵37025卷第3至4頁) ⑴告訴人侯育貞所提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各1張(偵37025卷第5頁反面至6頁) ⑵告訴人侯育貞所提之簡街資本外資機構專用存管帳戶擷圖1張(偵37025卷第11頁反面)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侯育貞】(偵37025卷第14頁正面至反面) 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025卷第15至16頁) ⑸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7025卷第17至22頁反面) 68 證人即被害人葉芳瑜於警詢之證述(偵38078卷第17至18頁) ⑴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8078卷第39至41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葉芳瑜】(偵38078卷第61頁正面至反面) ⑶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8078卷第64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葉芳瑜】(偵38078卷第65頁) ⑸被害人葉芳瑜所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張、LINE對話紀錄、網頁、投資APP擷圖18張(偵38078卷第69至71頁反面) 69 證人即告訴人余榮芬於警詢之證述(偵38367卷第10頁正面至反面)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榮芳】(偵38367卷第21頁正面至反面)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8367卷第22頁正面至反面)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余榮芳】(偵38367卷第24頁) ⑷告訴人余榮芳所提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174張(偵38367卷第28至44頁反面) 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21日彰作管字第1113054364號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偵38367卷第45至53頁反面) 70 證人即被害人李一萍於警詢之證述(偵38761卷第3至4頁) ⑴被害人李一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封面存摺及存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8761卷第6頁正面至反面) ⑵被害人李一萍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17張(偵38761卷第11至1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一萍】(偵38761卷第16頁正面至反面)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8761卷第17頁正面至反面) ⑸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8761卷第18至21頁) 71 證人即告訴人黃以程於警詢之證述(偵38861卷第7至8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以程】(偵38861卷第19至20頁) ⑵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8861卷第21頁正面至反面)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以程】(偵38861卷第22頁) ⑷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偵38861卷第23至24頁) ⑸告訴人黃以程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56張(偵38861卷第27至54頁) ⑹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21日彰作管字第1113054364號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偵38861卷第55至63頁反面) 72 證人即被害人劉玉雲於警詢之證述(偵39069卷第3至4頁) ⑴被害人劉玉雲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39069卷第13頁) ⑵被害人劉玉雲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偵39069卷第1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玉雲】(偵39069卷第31頁正面至反面)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069卷第32頁) ⑸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9069卷第33至38頁) 73 證人即告訴人林妙瓏於警詢之證述(偵39072卷第3至5頁) ⑴告訴人林妙瓏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偵39072卷第9頁) ⑵告訴人林妙瓏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58張(偵39072卷第9至2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妙瓏】(偵39072卷第30至31頁)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072卷第32頁) ⑸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9072卷第33至37頁) 74 證人即告訴人王麗華於警詢之證述(偵39073卷第3至4頁反面) ⑴告訴人王麗華所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39073卷第5頁) ⑵告訴人王麗華所提之LINE、投資APP擷圖各1張、LINE聊天紀錄3份(偵39073卷第17至6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麗華】(偵39073卷第65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073卷第66頁) ⑸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9073卷第67至71頁) 75 證人即被害人陳東凱於警詢之證述(偵39096卷第2頁正面至反面)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8221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9096卷第5至12頁反面)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096卷第15至16頁) ⑶被害人陳東凱所提之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提款交易憑證翻拍照片18張(偵39096卷第20至30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東凱】(偵39096卷第44頁正面至反面) 76 證人即被害人顏嘉莉於警詢之證述(偵43522卷第17至18頁;他997卷第203至204頁) ⑴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43522卷第5至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嘉莉】(偵43522卷第16頁正面至反面)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22卷第19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顏嘉莉】(偵43522卷第20頁) ⑸被害人顏嘉莉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43522卷第21至22頁反面) ⑹被害人顏嘉莉所提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5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張(偵43522卷第23至24頁) ⑺被害人顏嘉莉所提之投資APP、LINE頁面擷圖3張(偵43522卷第26頁) ⑻被害人顏嘉莉所提之對話紀錄擷圖6份(他997卷第12至81頁反面、119至166-1頁) ⑼被害人顏嘉莉所提之投資軟體頁面擷圖1份(他997卷第82至91頁) ⑽被害人顏嘉莉所提之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投資廣告擷圖1份(他997卷第101至118頁) 77 證人即告訴人陳志輝於警詢之證述(偵43522卷第29至30頁) ⑴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43522卷第5至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志輝】(偵43522卷第28頁正面至反面)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22卷第31頁正面至反面) ⑷告訴人陳志輝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份(偵43522卷第37至38頁) ⑸告訴人陳志輝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68張(偵43522卷第40至43頁反面) 78 證人即被害人陳孟逢於警詢之證述(偵43522卷第46至47頁) ⑴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43522卷第5至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孟逢】(偵43522卷第45頁正面至反面)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22卷第48頁正面至反面)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孟逢】(偵43522卷第49頁) ⑸被害人陳孟逢所提之轉帳明細擷圖4張(偵43522卷第53至56頁) ⑹被害人陳孟逢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份(偵43522卷第57至60頁) ⑺被害人陳孟逢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5張(偵43522卷第64至65頁) 79 證人即告訴人洪基旺於警詢之證述(偵43522卷第68至72頁) ⑴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43522卷第5至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基旺】(偵43522卷第67頁正面至反面)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522卷第73頁) ⑷告訴人洪基旺所提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43522卷第78頁) ⑸告訴人洪基旺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5張(偵43522卷第79至84頁) 80 證人即被害人張麗華於警詢之證述(偵48961卷第5至7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彰作管字第1113049441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8961卷第8至14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麗華】(偵48961卷第16至17頁) 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8961卷第21至22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麗華】(偵48961卷第37至39頁) ⑸被害人張麗華所提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48961卷第51頁) ⑹被害人張麗華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48張(偵48961卷第64至70頁) 81 證人即告訴人彭思剴於警詢之證述(偵51931卷第37至40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12年4月12日彰中正字第1120036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身份聲明書、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取款密碼暨聯行收付款約定書、交易明細(偵51931卷第13至29頁反面) ⑵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1931卷第30至36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1931卷第4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彭思剴】(偵51931卷第44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彭思剴】(偵51931卷第49至50頁) 82 證人即告訴人吳俊緯於警詢之證述(偵51931卷第45至46頁反面) ⑴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1931卷第30至3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俊緯】(偵51931卷第48頁)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1931卷第5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俊緯】(偵51931卷第52頁) 83 證人即告訴人許柏偉於警詢之證述(偵51931卷第53至55頁) ⑴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1931卷第30至3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柏偉】(偵51931卷第57頁正面至反面) ⑶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1931卷第58頁) 84 證人即告訴人陳永溱於警詢之證述(偵32866卷第97至105頁) ⑴告訴人陳永溱所提之公告、對話紀錄擷圖11張(偵32866卷第107至117頁) ⑵告訴人陳永溱所提之轉帳明細擷圖2張(偵32866卷第11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永溱】(偵32866卷第135至137頁) ⑷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866卷第165至167頁) ⑸中信153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2866卷第231至249頁) 85 證人即告訴人李善文於警詢之證述(偵23429卷第33至34頁) ⑴告訴人李善文所提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3429卷第36頁) ⑵告訴人李善文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3429卷第39至4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善文】(偵23429卷第45至46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善文】(偵23429卷第56頁) ⑸中信153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3429卷第149至165頁) 86 證人即被害人洪于婷於警詢之證述(偵12071卷第32至35頁)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3992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071卷第8至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于婷】(偵12071卷第39至40頁) ⑶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071卷第4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洪于婷】(偵12071卷第42頁) ⑸被害人洪于婷所提之轉帳明細擷圖(偵12071卷第47頁) 87 證人即告訴人何沛縈於警詢之證述(偵12071卷第55至60頁) ⑴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11年11月15日彰中正字第1110126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071卷第19至3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沛縈】(偵12071卷第65至66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071卷第68至69頁) ⑷告訴人何沛縈所提之轉帳明細擷圖3張(偵12071卷第72至73頁) ⑸告訴人何沛縈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擷圖39張(偵12071卷第83至92頁) 88 證人即告訴人蔡雅萍於警詢之證述(偵12071卷第93至95頁)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3992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071卷第8至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雅萍】(偵12071卷第100至101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071卷第102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蔡雅萍】(偵12071卷第103頁) ⑸告訴人蔡雅萍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偵12071卷第108頁) ⑹告訴人蔡雅萍所提之對話紀錄、投資軟體頁面、手機相片、轉帳明細擷圖6張(偵12071卷第109至110、112、114頁) 89 證人即被害人游天宇於警詢之證述(偵12071卷第117至118頁)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3992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071卷第8至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游天宇】(偵12071卷第122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071卷第12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游天宇】(偵12071卷第124頁) ⑸被害人游天宇所提之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偵12071卷第130頁) 90 共通性證據: 證人黃祥烜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金訴卷第142至153頁) 共通性證據: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9928卷第63至64頁) 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通聯記錄、上網歷程(偵9928卷第66至77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9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605號函暨所附台新帳戶之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開戶業務申請書(偵9928卷第82至88頁反面) ⑷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12年6月7日彰中正字第1120072號函暨所附彰銀帳戶之取款密碼暨聯行收付款約定書、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資料異動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表、隨機密碼維護資料(偵9928卷第89至103頁)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7048號函暨所附中信618、中信153帳戶之網銀申請資料、約定帳號異動資料、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偵9928卷第104至126頁) 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偵9928卷第127至128頁) ⑺被告所提之簡訊擷圖3張(偵23429卷第379至383頁) 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年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26887號函暨所附中信153帳戶帳務資料(本院金訴卷第69至71頁) 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年6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17720號函暨所附中信618金融卡新申請/補發及掛失/變更資料(本院金訴卷第231至233頁)
PCDM-112-金訴-1359-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