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1號
上 訴人 陳英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慧玲、徐崇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SJEV-113-重簡-2571-20250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