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城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雄
蔡鈞浩
葉志源
王欽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968號、114年度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葉志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蔡鈞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葉志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王欽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葉志雄為和信土木包工業(下稱和信商號)之實際負責人,
並為被告葉志源之兄、被告王欽弘之舅父,蔡鈞浩為浩達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浩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葉志源為永續
土木包工業(下稱永續商號)之負責人,王欽弘則為永續商
號之行政人員,並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兼為和信商號之行
政人員,渠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葉志雄於105年8月間,為避免金門縣金湖鎮公所於105年8月1
日公告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750,091元之「新
市里復興路騎樓整平工程」公開招標採購案(案號:000000
0號)因未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且欲使和信商號
得標,其明知浩達公司、永續商號均無實質競標之真意,竟
與蔡鈞浩、葉志源及王欽弘共同基於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
先由葉志雄指使王欽弘為浩達公司、永續商號備妥投標文件
,再由蔡鈞浩、葉志源分別以浩達公司、永續商號之名義虛
偽投標,使金門縣金湖鎮公所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和
信商號、浩達公司及永續商號均有實質競標之真意,且彼此
間具有競爭關係,已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開標
門檻,而於105年8月12日開標,並由和信商號以標價2,600,
000元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葉志雄於108年1月至2月間,為避免金門縣金湖鎮公所於108
年1月24日公告辦理,預算金額3,908,760元之「108年度金
湖鎮零星工程(開口契約)」公開招標採購案(案號:0000
000號)因未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且欲使和信商
號得標,其明知浩達公司、永續商號均無實質競標之真意,
竟與蔡鈞浩、葉志源及王欽弘共同基於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
,先由葉志雄指使王欽弘為浩達公司、永續商號備妥投標文
件,再由蔡鈞浩、葉志源分別以浩達公司、永續商號之名義
虛偽投標,使金門縣金湖鎮公所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
和信商號、浩達公司及永續商號均有實質競標之真意,且彼
此間具有競爭關係,已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開
標門檻,而於108年2月12日開標,並由和信商號以標價3,70
0,000元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志雄於偵訊時及蔡鈞浩、葉志源
、王欽弘於調詢與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偵字第968
號卷,下稱偵968卷,第221至224、39至44、59至68、109至
115、207至210、233至235、249至251頁),核與證人王彩
輝、蔡朝岳於調詢之證稱大致相符(見偵968卷第75至84、9
5至101頁),且有政府電子採購網金湖鎮公所「新市里復興
路騎樓整平工程」標案之招標及決標公告資料、金門縣○○鎮
○○00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105年度「新市里○○
路○○○○○○○○○號:0000000)採購案之決標紀錄、和信商號之
切結書與授權書、浩達公司之標單、永續商號之切結書、標
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金湖鎮公所「108年度金湖鎮零星
工程(開口契約)」標案之招標及決標公告、審計部福建省
金門縣審計室111年5月30日審金縣三字第1110051115號函暨
附件金湖鎮公所「108年度金湖鎮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之決標紀錄、和信商號授權書、浩達公司、永續商號與和信
商號之標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永續商號之標單及退還
押標金申請單、和信商號、浩達公司與永續商號之投標標價
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等在卷可稽(
見偵968卷第119至177頁),經核認被告葉志雄、蔡鈞浩、
葉志源與王欽弘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堪以認定,依
法應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設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
得開標之規定,乃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
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
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
確已達法定形式要件且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合
法及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同法第
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核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㈠及㈡所為,均分別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㈡共犯關係:
被告4人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㈠及㈡之2次妨害投標犯行,均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均分別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
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
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4
人已然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正性,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
實質競爭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實際上已導
致政府採購之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
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所為誠屬不該而應予非難,惟念及被
告葉志雄於偵訊中終能承認犯行、被告蔡鈞浩、葉志源與王
欽弘等3人則始終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葉志雄警詢
時自陳國中畢業、勉持之經濟狀況,被告蔡鈞浩大學畢業、
小康之經濟狀況,被告葉志源高職畢業、小康之經濟狀況,
被告王欽弘高中畢業、小康之經濟狀況(見偵968卷第17、3
9、59、109頁)暨被告4人於本案犯行之分工情形、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得標之金額分別為2,600,000元
、3,700,000元等一切情狀,均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復審酌被告4人犯罪方式、侵害之法益,暨考量渠等年
齡、刑罰邊際效應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一併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規定,均分別定被告4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張維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KMEM-114-城簡-1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