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 權 人 健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債 務 人 陳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709-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