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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聖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聖穎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第10行應補充為「…,再於113年9月2日21時 45分許,基於非法輸入有害生物之犯意,從日本關西國際機 場搭…」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聖穎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擅自輸入有害生物, 增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造成對臺灣生態環 境之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素行( 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輸入之種類、數量、甫輸入即被查 獲之危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昆蟲,經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依法扣押後,即移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 園分署處理,嗣該署即依法處分銷毀等情,有農業部動植物 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違規輸入動植物簡易物銷燬紀錄在卷可 參,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下列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轉運: 一、有害生物。 二、土壤。 三、附著土壤之植物。 四、前三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 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沒入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033號   被   告 賴聖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聖穎明知①南洋大兜蟲(Chalcosoma chiron belangeri) 、②黃邊鬼豔鍬形蟲(Odontolabis cuverafal laciosa)、 ③烈焰步行蟲(Mouhotia planipennis)、④越南銀背鱗毛角 金龜(Herculaisia melaleuca)屬於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 第3款定義之有害生物(昆蟲),未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輸入;仍於民國113年9月3日從桃園機場入境前數日, 在越南購買①昆蟲24隻、②昆蟲6隻、③昆蟲13隻、④昆蟲8隻( 共51隻),並在容器內塞入衛生紙避免昆蟲肢體斷裂。賴聖 穎未經許可攜帶上開昆蟲搭機前往日本,再於113年9月2日2 1時45分許,從日本關西國際機場搭乘全亞洲航空DT7379號 班機返回臺灣;上開昆蟲放在賴聖穎托運行李內。賴聖穎於 113年9月3日0時20分許,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領取含上開 昆蟲之托運行李欲入境;嗣經海關發覺有異查驗,始悉上情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聖穎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73 79號班機登機證影本、扣案物照片(第29至30頁)、國立屏 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臨時物種鑑定表、違規輸 入動植物檢疫物銷毀紀錄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而 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有害生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朱哲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法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輸 入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 以下罰金。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檢疫物 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 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3-03

SLEM-114-士簡-133-2025030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江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4256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203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江中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拘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於緩刑期間第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 序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133頁)」及「農業部動植物防 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11月25日防檢桃植字第1131958341 號函覆之本案違規輸入動植物檢疫物銷燬紀錄(見本院易字 卷第35至38頁)、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1月26日航警刑字第1 130043819號函覆(見本院易字卷第39至43頁)各1份」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 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 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自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輸 入,應包含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之情形。 ㈡、核被告王江中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 款、第4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論處 。  ㈢、爰審酌⒈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有害生 物蛞蝓等物,增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所為應 予非難。但其非法輸入之種類、數量尚微,且甫輸入即被查 獲,危害程度非重。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前有 妨害自由罪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本院易字卷第13頁)。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 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 字卷第133至13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本院認其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綜合上情,本院認本 案被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觀被告違反本案之情節,足見被告欠 缺守法信念,為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並牢記本案教訓,併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第1年內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三、扣案被告違法輸入之附帶樹皮及土壤之木材(含枝條與根, 計3件,24株,淨重52.6公斤),經臺北關依法扣押後,即 移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由該署依法處分銷 毀,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11月25日防 檢桃植字第1131958341號函覆之本案違規輸入動植物檢疫物 銷燬紀錄(見本院易字卷第35-38頁)、內政部警政署113年 11月26日航警刑字第1130043819號函覆(見本院易字卷第39 -43頁)各1份在卷可參,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植物 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 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 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4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 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前項物品 :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 二、依法寄存前項第1款、第2款物品。 三、以前項第1款、第2款物品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 險之物品。 四、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之前項第1款授粉昆蟲或前項 第2款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 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輸入之物品,為供實驗、研究、教學、 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分讓使用。 第2項輸入及前項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 處理方式、風險評估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 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 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566號   被   告 王江中 男 7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 0號(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江中明知不得擅自輸入有害生物及附著土壤之植物,仍於 民國113年5月25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攜帶其在中國 境內透過淘寶網站購買、附帶樹皮及土壤之木材(含枝條與 根,計3件,24株,淨重52.6公斤),從中國廣東省廣州市 ,搭乘中華航空CI522號班機,飛抵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 入境,而將上開物品輸入臺灣。王江中於同日20時40分許, 選擇由8號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時,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下稱臺北關)行李執檢關員攔檢,移至7號紅線檯受檢,檢 查之後,在王江中之托運及手提行李內發現扣得上開物品; 復經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動植物防檢署)桃園分 署檢視,再發現尚染有蛞蝓、馬陸及螞蟻等活生物,其中蛞 蝓為危害幼芽及嫩葉之植物有害生物,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江中於臺北關、動植物防檢署桃園分署詢問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有113年5月25日從中國廣州攜帶木材入境遭臺北關查扣之事實。 2.矢口否認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犯行,辯稱:伊在中國有先去找家具廠先處理,用高壓沖洗並泡高錳酸鉀、噴水性漆,處理之後伊有再看過,是死的樹頭,要雕刻做為人工盆栽及園藝造景使用,不會有土壤等語。 2 1.臺北關113年5月25日北稽檢移字第1130100617號函 2.動植物防檢署桃園分署113年6月3日防檢桃植字第1131966791號函 3.113年5月25日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4.扣案之木材彩色照片 1.被告經臺北關查獲擅自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之經過。 2.被告輸入之木材,明顯附著土壤且帶有綠色枝條,為尚存活之植物,並染有蛞蝓、馬陸及螞蟻等活生物。 3.被告辯稱其攜帶之木材業經人工高度處理,與客觀事實不符。 3 「奇妙的無殼蝸牛-蛞蝓」文獻資料 蛞蝓為危害幼芽及嫩葉之植物有害生物 4 動植物防檢署桃園分署113年4月1日編號QS-113-4R-00000000號裁處書 被告前於113年4月1日攜帶附著土壤植株入境,經該分署裁處罰鍰3000元,被告關於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一節,主觀上知之甚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4 款及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有害生物及附著土壤之植物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2025-02-26

TCDM-114-簡-313-20250226-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檢舉獎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字第103號 114年2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黃松欽 李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 11日農訴字第1130706182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以民國110年5月21日農字第11005219902號檢舉函(下稱 110年5月21日檢舉函)向被告所屬農業處檢舉蝦皮購物網站 賣家「店名:○○○○○○;帳號:OOOOOOOOO」(下稱系爭賣家) 刊登販售「○○○○○○○○○○○○○○○合作社」(下稱○○合作社)製造 之「○○OOO○○-石硫合劑(1000ml)」農藥。案經被告移請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112 年度偵字第8320號緩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緩起訴書)起訴 訴外人,嗣被告以本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在案,而 依檢舉當時之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 法(下稱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3項規 定,以被告113年3月6日府農務字第1130076190號函(下稱原 處分)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原告不服原 處分,提起訴願,經農業部以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後,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依行政程序法第36、43條,被告單方用行政決定解釋彰化地 檢署緩起訴處分書,單方用行政權力發文解釋對彰化地檢署 緩起訴處分書的不同立場,質疑辦案過程行為未查獲任何偽 農藥,卻無視判案結果及直接證據就是原告購買的藥物實體 ,原處分應予撤銷。又按檢舉獎勵辦法第4、8條,原告協力 負擔提供有效證據藥物實體,無協力義務刑事調查責任,敘 獎條件是「檢察官起訴」要件,故原告檢舉的案件完全符合 敘獎資格。  ㈡復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司法刑案調查、判決是司法單位管 轄,不是由行政單位決定。行政單位沒有刑事調查權,行政 單位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得向無 隸屬關係之檢察單位請求協助調查。  ㈢再按民法第1、98、153、161條,被告與原告互相默認表示意 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政府公佈檢舉獎勵辦法的行為,在 法律上稱為「要約」;而原告願意按照檢舉獎勵辦法檢舉, 在法律上即屬於「承諾」,彼此意思表示合致,即構成所謂 的契約。政府公佈檢舉獎勵辦法明訂檢舉就是有償行為,就 是要給予獎金獎勵,不依法發獎金獎勵,就是違法等情。並 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作成核發稅前獎 金150,000元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則以:  ㈠查原告110年5月21日檢舉函內容略以:「…檢舉境內(非境外 )網路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藥…」,原告 檢舉內容為網路販售偽農藥,依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 6款檢舉案件認定無誤,非依犯罪事實內容判定核發檢舉獎 金,本案被告依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同法 第8條第3項規定,核發檢舉獎金共5萬元整,並無不妥。  ㈡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7月3日防檢三字第11318758 27號函釋略以:「…二、『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 農藥獎勵辦法』(下稱檢舉獎勵辦法)係依據農藥管理法第4 3條授權訂定,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法規命令,非屬契 約。三、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 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依據檢舉獎勵辦法規定審核檢舉案件獎金之發給與否,係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為,此屬行政處分並非民法之契約行為。依檢舉獎勵辦法 第6條規定,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 與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涉嫌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並非檢舉人提出檢舉即承諾發給檢舉獎金。…」,被告依據 檢舉獎勵辦法核發檢舉獎金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法規 命令,非屬契約,依檢舉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原告應提供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與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 藥之涉嫌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並非原告提出檢舉即承諾發 給檢舉獎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有原告110年 5月21日檢舉函(本院卷第51頁)、系爭緩起訴書(本院卷 第54頁至第56頁)、原處分(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頁)及訴 願決定書(本院卷第64頁至第68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訴願決定卷宗核閱無訛,應可認定為真實。本院綜 合兩造上開主張,應可認定本件爭執核心為:被告給付原告 檢舉偽農藥獎勵之金額應適用之法令,為檢舉獎勵辦法第4 條第1項第4款亦或係同條項第6款?  ㈡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⒈農藥管理法  ⑴第7條第1款:「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  ⑵第43條:「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 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 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⒉行為時檢舉獎勵辦法  ⑴第1條:「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⑵第2條:「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依 本辦法給予獎勵。」  ⑶第4條第1項第4、6款:「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 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四、檢 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 十萬元。……六、檢舉分裝、零售販售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 藏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⑷第8條第3項:「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偽農藥案件,經 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為緩起訴處分或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㈢本件原告之檢舉行為應適用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 ⒈原告主張本件因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有認定訴外人有製造 、分裝之行為,被告應適用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及第8條第3項,核發其檢舉獎金15萬元,而被告主張原告僅 檢舉訴外人販賣,並未檢舉訴外人製造、分裝。是本件之問 題在於原告檢舉訴外人之該一檢舉行為,究竟應該適用獎勵 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或是第6款。 ⒉於本件相關之檢舉獎勵辦法規定為: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 偽農藥(第4條第1項第4款)以及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第4條第1項第6款),就構成 要件以觀,是以檢舉人檢舉之時之檢舉項目為何,並且配合 經檢察官認定之檢舉項目為何適用第4款或第6款之情形。換 言之,如檢舉人檢舉被檢舉人係違反第4條第1項第4款之情 ,經檢察官認定被檢舉人符合第4條第1項第4款之違法,則 依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認定內容並核發檢舉獎金,而若檢舉 人檢舉被檢舉人之條文為第4條第1項第4款,經檢察官認定 被檢舉人之行為為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或檢舉第4條第 1項第6款之行為,經檢察官認定被檢舉人之行為屬於第4條 第1項第4款之行為,除依據檢舉人檢舉之內容實質審查其檢 舉之內容有包含經檢察官最後認定之情形外,若檢察官未予 認定其原本檢舉範圍,則無法適用最後檢察官認定之內容作 為核發依據,若檢察官予以認定被檢舉人之行為與檢舉人原 本檢舉範圍相同,則應依照其原本之檢舉範圍核發。換言之 ,檢舉獎勵辦法業已明確規範應由檢舉之內容與檢察官之偵 查結果作為判斷標準,當不能以檢舉人有檢舉行為,不管檢 舉任何內容,最後經檢察官成立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各款之 任何行為,即認為檢舉人即可以直接依據檢舉獎勵辦法經檢 察官認定之行為獲得相當之檢舉獎金,而不去與檢舉內容相 核對。 ⒊就本件之情形,就原告110年5月21日檢舉內容:「主旨:檢 舉境內(非境外)網路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 藥,涉犯農藥管理法等,檢送購買農藥本體一瓶,協助辦理 。說明:「蝦皮購物」網站平台賣家「店名:○○○○○○(帳號 :OOOOOOOOO)」;出品製造商「○○○○○○○○○○○○○○○合作社( 彰化縣○○鄉○○村○○○O○,OO○00-0000000)」於網頁販售「○○ OOO○○-石硫合劑(1000ml)(網頁廣告名稱)」(台灣農藥名 稱;石灰硫磺合劑)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的農藥,廣告宣稱 治療及療效(殺菌又能殺蟲、殺蝠的無機硫製劑,可防治白 粉病、鏽病、褐爛病、褐斑病、黑星病及紅蜘蛛、蚧殼蟲等 多種病蟲害),涉犯農藥管理法、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告發人於110年5月21日「黑貓宅急便」付款取貨。寄件人「 ○○○00-0000000彰化縣○○鄉○○村○○路○段00號」。收據抬頭「 ○○○○○○○○○○○○○○○合作社」。賣場帳號註冊常用假名及境外 假IP位址,但註冊電話號碼要認證密碼無法造假,依據行政 院金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境內網站電子支 付,網路賣家在臺灣必須有金融帳戶供查。」(本院卷第51 頁),若原告欲取得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資格 ,前提在於原告於檢舉之時,其檢舉訴外人之內容須為檢舉 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內容,且經檢察官認定訴外人 構成該條項第4款之行為,方可核發。 ⒋本件應適用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 ⑴觀之原告於發文日期110年5月21日之檢舉函,其檢舉之內容 是以訴外人經營之蝦皮拍賣帳號販售偽農藥,並未提及任何 有關第4款之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內容。 ⑵觀之檢察官對訴外人之緩起訴處分書記載(本院卷第54至55 頁):一、訴外人明知「石灰硫磺」(Calcium polysulfide ) 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屬於農藥管理 法之成品農藥,而農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係屬偽農藥, 依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竟未經農委會核准,基於製造、分裝 、販賣偽農藥之犯意,自民國110年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3日 止,在○○○○○○合作社位於彰化縣○○鄉○○巷00號農場內(後改 編為○○巷OO號),將硫磺鈣、石灰及純水以1 :1:10之比例, 經加熱熬煮後以塑膠瓶分裝為「○○OOO○○石灰硫磺合劑」產 品(1000ml),另在彰化縣員林市某化工原料行購買調製完成 之石灰硫磺合劑,再自行分裝為上開偽農藥產品,以此方式 製造、分裝未經核准之偽農藥後,以每瓶售價新臺幣450元 販售予不特定人。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三、核訴外人 所為,係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製造、分裝偽農藥罪 ,其製造、分裝偽農藥後,復持以販賣,其販賣之低度行為 應為製造、分裝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再論同法第48條第1項 第1款之罪。就該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認定訴外人有製造、 分裝以及販賣。 ⑶就該緩起訴處分書與原告之檢舉內容。就檢舉函內容可知, 原告係在蝦皮拍賣訴外人所經營之帳號購買相關商品後,檢 舉訴外人該商品涉及販賣偽農藥,而該檢舉行為經移送後由 檢察官偵查,檢察官認定訴外人之行為為製造、分裝、販賣 偽農藥。原告據此主張其檢舉行為符合檢舉獎勵辦法4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然就前述所知,原告於檢舉之時,並未檢 舉訴外人有製造之行為,即因其並未檢舉訴外人有製造行為 ,故雖檢察官認定訴外人有製造行為,其檢舉行為亦不符合 獎勵辦法同條項第4款之規定,進而得以領取檢舉製造即同 條項之第4款及同條第2項計算所得領取之獎金15萬元。而是 依據其檢舉函之內容,原告係檢舉販售,自應適用同條項第 6款核發檢舉獎金。故被告據此以原處分認定原告符合檢舉 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3項,以原處分核發原 告5萬元,當無疑問。且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被告無法基於 超越法律而為認定,自不能依據原告僅有檢舉訴外人販賣之 行為而依據檢察官認定訴外人有製造之行為進而依據相關規 範核發檢舉獎金與原告。  ㈣按農藥管理法之制訂,係為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 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健全農藥產業發 展,並增進農產品安全,此由該法第1條之規定可知。為達 此目的,依農藥管理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檢舉獎勵辦法,對 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發給獎金,主管 機關循檢舉獎勵辦法對於檢舉人發給檢舉獎金之決定、或拒 絕發給之決定,乃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單方發 生法律效果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乃 屬行政處分。本件被告係依檢舉獎金做成核給檢舉獎金之決 定,揆諸前揭說明,所為係行政處分而非公法契約,原告主 張公布檢舉獎勵辦法之行為屬「要約」,而原告按檢舉獎勵 辦法檢舉為「承諾」,被告即有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 款、第8條第3項發給獎金之義務,且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等語,顯係對檢舉獎金核發事件性質之誤認,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原處分以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 第3項核發原告50,000元之檢舉獎金,於法並無違誤,訴願 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及請求被告應做成核發稅前150,000元之行政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併予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 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2025-02-26

TCTA-113-簡-103-20250226-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檢舉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81號 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代 表 人 邱垂章 訴訟代理人 陳世棕 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農業部113年5月9日農訴 字第1120729977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向彰化縣政府檢舉蝦皮購物平臺賣 家店名:「楠楠優選小铺(帳號:iszo6vlxv5)」(下稱系 爭賣家帳號)刊登販售「噻虫•高氯氟」、「多菌靈」為偽 農藥,並提出其所稱自該賣家網購取得之該二項商品及購買 收據等資料(下稱系爭檢舉案)。 ㈡、嗣彰化縣政府查得系爭賣家帳號之賣家設籍址位於桃園市政 府轄區乃函轉該府辦理,桃園市政府將原告提出之該二項商 品送請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檢驗, 經檢驗其中「噻虫•高氯氟」內含現行登記農藥有效成分「 賽速安」(「多菌靈」則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產品標稱 具防除農林作物病蟲害效果,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事涉農藥管理法之偽農藥查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遂函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 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系爭賣家帳號登記人陳君,其 個人資料係遭他人冒用,並未涉有販賣偽農藥罪嫌,經簽結 在案;另系爭賣家帳號使用行動電話號碼申設人曾君(下稱 刑案被告曾君),則因使用澄然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向電信公 司申設行動電話SIM卡提供給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所為 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幫助販賣偽農藥、刑法 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等罪嫌,於112年3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73號向法院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㈢、嗣原告於112年10月30日檢具申請函、屏東地檢署112年10月2 3日屏檢錦張112他2076字第1129043384號函及屏東地檢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簡易 判決處刑書),依據97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下稱檢舉時) 之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下稱檢 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8條規定向被告申請核發系爭檢舉案 之檢舉獎金新台幣5萬元(下稱系爭申請)。被告以系爭檢 舉案經屏東地檢署偵查發現刑案被告曾君基於幫助他人犯罪 之犯意,將其以澄然國際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手機門號,提 供不詳犯罪集團成員以該門號並冒用陳君個資申設系爭賣家 帳號並刊登販售偽農藥。系爭帳號登記人陳君,其個人資料 係遭他人冒用,陳君並未涉有販賣偽農藥罪嫌,經屏東地檢 署簽結在案;另刑案被告曾君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 第1款之幫助販賣偽農藥之罪嫌,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刑案被告曾君所為,屬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犯,非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販賣偽農藥正犯, 與檢舉時之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規 定未合,乃以112年11月22日防檢三字第1121489993號函( 下稱原處分)否准系爭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1.原告前以系爭檢舉案提供違規藥物實體、網路商店名稱、廠 商寄送文件及蝦皮購物可查核之購買證明文件資料,向彰化 縣政府檢舉系爭賣家帳號販賣偽農藥,經初步鑑定是偽農藥 後,最終屏東地檢署認刑案被告曾君涉嫌幫助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幫助販賣偽農藥等情,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簡易判決處 刑書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依據檢舉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敘獎條件是「違反農藥管理 法第7條第1款偽農藥案件」及「檢察官起訴」2項要件。檢 舉獎勵辦法中並無「正犯」及「幫助犯」區別敘獎規定。本 案已由屏東地檢署於112年3月30日起訴刑案被告曾君涉嫌幫 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幫助販賣偽農藥等情,向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告所提供的具體事證,事實證明可以 抓到農藥管理法嫌犯,符合檢舉獎勵辦法規定,被告依法應 核發檢舉獎金。   ㈡、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應依系爭申請核 發檢舉獎金5萬元。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1、依屏東地檢署112年10月23日函及簡易判決處刑書内容,係 認陳君個人資料係遭人冒用申辦系爭帳號,並未涉有販賣偽 農藥罪嫌,經屏東地檢署簽結在案;另系爭檢舉案之刑案被 告曾君將其以澄然國際有限公司名義申辦手機門號,提供姓 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圑成員使用該門號並冒用陳君個資申設 系爭賣家帳號並刊登販售偽農藥,曾君所為係屬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幫助犯,非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販賣偽 農藥之正犯,與行為時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 條第1項規定未合,被告乃作成原處分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2、又原告所提系爭檢舉案資料僅提供系爭帳號,並無提供被檢   舉人真實姓名及地址等具體事證,復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追查僅查獲曾君以澄然國際有限公司名義申辦手機門   號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圑成員使用該門號並冒用陳君   個資申辦系爭賣家帳號並刊登販售偽農藥。原告所檢舉蝦皮   購物平臺賣家之系爭帳號登記人「陳君」並未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之實施 ,本件並無查獲實際從事販售偽農藥之行為人   ,亦無破獲任何偽農藥,是未符行為時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 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被告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實 屬允當。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前提事實: 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據兩造陳述在卷,並有檢舉 函(原處分卷第1-2頁)、彰化縣政府110年5月24日府農務 字第1100137866號函(原處分卷第3-4頁)、桃園市政府110 年6月1日府農務字第1100137062號(原處分卷第5-9頁)、 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0年8月19日 藥試殘字第1102620740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暨照片(原處分 卷第10-14頁)、陳君陳述意見紀錄表(原處分卷第15-17頁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11年5月17日桃農務字第1110018227 號函(原處分卷第18-19頁)、申請函(原處分卷第20頁) 、屏東地檢署112年10月23日屏檢錦張112他2076字第112904 3384號函(原處分卷第21-22頁)、屏東地檢署112年11月9 日屏檢錦義112偵1873字第1129046539號函附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原處分卷第23-28頁)、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原處 分卷第29-31頁)、訴願決定書(原處分卷第53-62頁)在卷 可稽,堪認屬實。 ㈡、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說明: ⒈農藥管理法:  ⑴第1條:「為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 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並增進農產 品安全,特制定本法。」  ⑵第5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 原體。二、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㈠用 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四、標示: 指農藥容器、包裝或附加說明書上之記載文字、圖案或記號 。」  ⑶第7條第1款:「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  ⑷第43條:「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 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 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⑸第48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第7條第1款之偽 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第2項)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台幣25萬元以下罰金。 」  ⒉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藥管 理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現行(111年5月23日修正發布)檢舉 獎勵辦法:  ⑴第2條:「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 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依本辦 法給予獎勵。」 ⑵第4條第1項第6款:「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六、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⑶第6條:「(第1項)檢舉人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案 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 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 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三、涉嫌禁用 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第2項)以 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 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第3項)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獎金。」     ⑷第8條:「(第1項)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 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 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 餘獎金。(第2項)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 ,不予追回。(第3項)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 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為緩起 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四條規 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⒊檢舉非法農藥案件獎金核發基準第三點「檢舉分裝、零售販   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 查獲重量 核發金額(新臺幣/萬元) 禁用農藥 偽農藥 劣農藥 未滿一千公斤 二十 十 一 一千至五千公斤 二十二 十二 一 五千至一萬公斤 二十五 十五 一 一萬公斤以上 三十 二十 一  ⒋據上,依農藥管理法第1條規定可知,其制定係為保護農業生 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 理,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並增進農產品安全。為達成此立法 目的,農藥管理法第43 條授權訂定檢舉獎勵辦法,獎勵提 供相關線索而偵破案件緝獲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者, 阻止違規行為人之違法行為繼續發生,並將緝獲禁用、偽劣 農藥迅速沒入銷毁,使不合法農藥無法在市面上繼續流通危 害,進而達成迅速消滅禁偽劣農藥之目的,又檢舉獎勵辦法 第4條及第6條乃明定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 藥者,每檢舉案依所檢舉不法行為及緝獲非法農藥類型(禁 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下合稱不合法農藥)發給不同數 額檢舉獎金,且檢舉人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案件 ,須提供被檢舉人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具體事 證及相關資料,因製造、加工、輸入、分裝、批發販售、零 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 之不法行為,皆為秘密進行不易為人察覺,藉由鼓勵社會大 眾檢舉並要求提供具體事證相關資料,使行政機關能迅速掌 握案情,聯合檢警調機關偵查而達成破獲違法案件,達成迅 速消滅禁偽劣農藥之目的。準此,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 本文既已明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之要件係以「因檢舉而破獲 」不合法農藥,主管機關核發檢舉獎金,自應以檢舉人提供 具體事證檢舉不法行為,使偵查機關得以據此查緝後「破獲 」不合法農藥為核發要件;惟如偵查機關依據檢舉人所提事 證追緝後,並未破獲何不合法農藥,自無因其檢舉而得以收 將破獲之不合法農藥迅速沒入銷毀以避免其於市面流通對社 會產生危害之功,則縱使檢察官因此循線查得疑涉有不法之 行為人並據以起訴,亦難認符合前揭得核發檢舉獎金之要件 甚明。  ⒌按主管機關循檢舉獎勵辦法對於檢舉人發給檢舉獎金之決定 、或拒絕發給之決定,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單 方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 ,為行政處分,而符合檢舉獎勵辦法要件之檢舉人,當具有 於實體法上之公法請求權,得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核發檢 舉獎金之行政處分,如為行政機關否准,或於法令所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自得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件原告 於110年4月18日檢舉後,於112年10月30日向被告提出系爭 申請請求核發檢舉獎金,為被告所否准,復經訴願遭駁回, 自得對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被告作成准許核發檢舉 獎金之行政處分。  ⒍又行政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法規另 有規定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之特別考量(最高行政法院94年 度判字第144號判決參照)外,本應適用申請時有效存在之 法規,此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之當然之理,至於人民提 出聲請後在行政機關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 更時,適用新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其性質應適用行 為時之法規、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 聲請之事向者,適用舊法規外),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條所明定。本件原告於112年10月30日提出系爭申請時,本 應適用當時有效即現行(111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檢舉獎勵 辦法,況就本件而言,不論檢舉時或現行檢舉獎勵辦法,原 告是否符合得請求發給檢舉獎金之要件(即是否因原告檢舉 因而破獲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 、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之偽農藥」)、得請求核發之金額 等規定均無不同,被告卻依原告申請逕自適用原告檢舉時之 檢舉獎勵辦法,洵屬誤會(至現行檢舉獎勵辦法第3條第3款 固增訂檢舉案件如係「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 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排除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規定,惟本件原告除依網路公開資訊檢舉外,另有提出其所 稱自該賣家網購取得之該二項商品及購買收據等資料為佐證 ,尚難逕認其亦在前揭排除適用獎勵規定之列)。 ㈢、經查,原告所提系爭檢舉案資料,經桃園市政府將原告所提 供之疑似偽農藥二項商品送請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經檢驗其中「噻虫•高氯氟」內含現 行登記農藥有效成分「賽速安」(「多菌靈」則未檢出農藥 有效成分),產品標稱具防除農林作物病蟲害效果,未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 因而函請偵查機關追緝,惟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 系爭賣家帳號登記人陳君,其個人資料係遭他人冒用,並未 涉有販賣偽農藥罪嫌,經簽結在案;另系爭賣家帳號使用行 動電話號碼申設人曾君,則因使用澄然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向 電信公司申設行動電話SIM卡提供給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所為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幫助販賣偽農藥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等罪嫌,於112年3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73號向 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業如前述認定屬實。是以,本 件因原告系爭檢舉案,經偵查機關追查後固然查獲涉有幫助 販賣偽農藥之行為人曾君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惟始終並未因此而破獲任何偽農藥以為沒收或銷毀,進而 避免該等偽農藥流入市面危害社會,揆諸前述說明,自與檢 舉獎勵辦法第4條本文規定之核發檢舉獎金之要件不符,原 告系爭申請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課予被告作成准許系爭申請之行政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至被告以原處分拒絕原告申請核發檢舉獎金,核屬適法 ,雖被告據以為原處分之法規依據誤用檢舉時之檢舉獎勵辦 法,訴願機關並未糾正且亦誤用檢舉時之檢舉獎勵辦法為論 斷而予維持,惟其不應核發檢舉獎金之結論並無不同,原告 附帶訴請撤銷,亦無理由,併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檢舉時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8條訴請被 告核發檢舉獎金5萬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否准系 爭申請,核屬適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附 帶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併予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2025-02-12

TPTA-113-簡-181-20250212-1

簡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簡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卉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珮緹(董事) 送達代收人 張承暉 被 上訴 人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代 表 人 徐榮彬(署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林采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 月26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邱垂章,訴訟中變更為徐榮彬,業 據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徐榮彬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 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及第244條規定,對於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又依同法第243條 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 程序準用之。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 判決上訴,如依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 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為揭示該判 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 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 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 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上訴人以線上實名委任方式委託海威報關有限公司(下稱海 威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 稱基隆關)傳輸申報自中國大陸輸入標籤紙1批,經基隆關 儀檢有異,查驗後發現內裝貨物實含有帶土活植物(淨重0. 93公斤,下稱系爭貨品)未申請檢疫,案移被上訴人所屬基 隆分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 分局)通知上訴人陳述意見,因行為人即原告負責人林珮緹 另涉有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第22條第1項規 定之刑責,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 辦,經該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13966號不起訴處分書 (下稱不起訴處分書)在案。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之負責人雖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認上訴人為系爭貨品之輸入人,系爭 貨品為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之物品,上訴人應申請檢疫而未 申請,仍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 第24條第1項第6款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以112年11月3 日防檢四字第11214962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 爭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行政訴訟 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遂提起 本件上訴。   四、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主張略以:㈠上訴人就所進口 貨物,因不知夾帶植物,自無可能申請植物防疫檢疫;又前 開貨品仍在關務通關階段,應待完成通關程序放行後,輸入 人於領取貨物,發現有須檢疫之貨物,未主動向主管機關申 請始可謂「未申請檢疫」,上訴人自得補行申請檢疫以取得 證明文件(檢疫合格或不合格),當無違法。且依植物防疫 檢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判斷時點為「到達港、站時」 ,但輸入人欲避免受罰而申請事先看貨,除破壞以交易文件 外,更增加輸入成本與耗費時間外,遑論海關無此負荷能力 ,此為實務上之不能,亦不符比例原則;若須檢疫之貨物不 准進口,須退運或銷毁,則輸入人根本沒有申請檢疫之義務 ,被上訴人當不得裁處上訴人。故被上訴人認上訴人係輸入 人,而有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未申請檢疫 之違反事實,顯然有誤。㈡被上訴人及轄下機關在處理程序 中,未善盡完整告知上訴人權益、給予補證等證明文件,程 序有瑕疵。㈢本件違章經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966號 ,足以信實非故意、過失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不起訴處分在 案;就合法性判斷,應以不起訴處分書作成時之事實及法律 狀態判斷,不容被上訴人於本件獲不起訴處分後再進行行政 裁處。㈣上訴人在未知且未進口的前提下,無從提前、可預 見、注意義務等動作,主觀上當足認不具可非難性及可歸責 性。㈤本件依貨物包裹及流向判斷,僅可認上訴人為收貨人 ,非實際輸入人等語。 五、惟查,原判決就此已敘明:㈠查士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書 對象為上訴人代表人,並非上訴人,而本件之進口人為上訴 人,並非上訴人之代表人,且士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內容 ,是以上訴人之代表人是否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4款,而須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處罰。㈡本件 上訴人所進口之系爭物品,屬於經主管機關指定植物、植物 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 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由行政院農委會111年11 月30日農授防字第1111495986A號公告之應實施輸入檢疫之 品目(貨名:其他蘭科植物苗,貨品分類表之號列:「0602 .90.91.49.6」),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 不得輸入,且依據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輸入如欲輸入 檢疫物,需繳交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為 兩造所未爭執,並有原處分及翻拍照片在卷可查,上訴人於 客觀上有違反植物檢疫防疫法第17條第1之行為無疑。㈢又公 司代表人與公司,前者為自然人,後者為法人,本為不同之 人格。本件不起訴處分之對象係與上訴人不同人格之上訴人 代表人,且所審酌之條文與本件所處罰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條第1項不同,是以前述之不起訴處分書之效力自不能及 於上訴人。㈣本件據以處罰上訴人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 第1項第6款屬行政罰,主觀上具備故意及過失者,均符合該 條文之構成要件。是以,就此部分應判斷者,在於上訴人主 觀上是否有故意過失。而上訴人為法人,其是否有故意過失 之判斷係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所之規定:法人、設有代 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 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以上訴人代表人是否有故意過失 作為判斷。由系爭貨品之商品截圖可知,上訴人代表人在購 物平台購買系爭貨品,因賣家說是在臺灣出貨,不清楚這商 品會從國外進口,且對方說是臺灣宅配就可以到。而相關網 頁上寫著臺灣淘寶,雖都是大陸貨,但說是臺灣產地出貨, 亦無要求其他運費,使上訴人代表人以為是臺灣出貨,上開 主張,有上訴人提出之商品刊登頁面列印資料在卷可憑(照 片擷取時間為112年1月11日),上訴人代表人既係信任賣方 所張貼之商品訊息,而不知所購買之帶土植物係自境外出貨 ,是難認有未經許可輸入附著土壤植物之故意,且此部分經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足查,是上訴人代表人自無所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 條第1項之之故意,應可認定。再依據上訴人所提出之商品 截圖可知,該圖內容雖有包含臺灣之購物網站,然該內容為 簡體字內容,且縱使於臺灣購物平台出貨購買,縱使賣家有 說明及保證於臺灣出貨,仍有可能該物品係從境外輸入,此 為公眾所週知之事實,亦為一般於臺灣購物網站購買物品者 所有之經驗。而就購買品項而言,上訴人代表人確知悉其所 購買者為帶有土壤之植物,並於輸入系爭貨品之時於委託貨 運公司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上記載系爭貨品為標籤紙 )。就此而言,其對於系爭貨品是否有自境外輸入,並應依 法申請檢疫,屬於依其情形本可注意,且其能注意,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形,核有過失,是以,其既然對系爭貨品之輸入 為有過失,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其過失即為上 訴人之過失。㈣再者,雖上訴人提出其代表之前開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然該不起訴處分書係針對上訴人代表人是否有違 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作判斷,並未判斷上訴人代表人或 原告是否有違反本件據以處罰之第17條,再者,如前所述, 亦未就上訴人及代表人是否有第15條之過失,以及第17條第 1項之故意、過失作判斷,當不得作為有利上訴人認定之基 礎。是以,上訴人就違反植物防疫檢疫被告據此予以處罰, 當屬妥適。㈤又系爭貨品之報關單上記載之收貨人為上訴人 ,且經海運進口,有採證照片,及上訴人委託貨運公司之進 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可證,就此可知,上訴人屬於植物防 疫檢疫法第16條第1項之輸入人,其需遵守植物防疫法第17 條第1項之規定,當屬無疑等語甚詳(原判決第4-8頁)。經核 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 陳詞,或係指摘原處分違法,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合 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 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 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六、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2025-02-04

TPBA-113-簡上-124-20250204-1

桃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佳麟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 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 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自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輸 入,應包含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情形。是核被告蔡佳麟所為, 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 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天羽國際有 限公司報關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為防治植物疫病 蟲害之發生,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植物,增加植物疫病蟲害 發生及蔓延之危險,所為應值非難;復審酌被告於偵查中業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酌其輸入之植物數量,甫輸入即 遭查獲之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打工,月薪大概新臺幣2萬元之經 濟狀況(見偵卷第84頁、本院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植物防疫檢疫法對違法由國外輸入之疫區檢疫物, 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運輸、販賣、持 有規定外,疫區檢疫物並非屬違禁物。復按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2條第2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 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 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項之規 定沒入者,因該疫區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 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經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上開說明,非屬違禁物,且卷內 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2條第2項規定為沒入處分,又其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就檢疫物之輸入 ,公告檢疫規定,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 二、依檢疫條件管理。 三、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規定包括檢疫物、有害生物種類、特定國家或地區、檢 疫條件、採取之措施方式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 團體,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輸入、分讓使用第 1 項第 1 款禁止輸入 之檢疫物;其輸入、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 、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輸出 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 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 求輸出國或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 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輸 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所需 文件、資料、實施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第 1 項第 3 款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其隔離檢疫之申請 程序、隔離作業程序、隔離圃場之設置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輸 入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 以下罰金。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檢疫物 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 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表: 編號 查獲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甘藷塊根 1批 淨重5公斤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110N5T5399,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DM072215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5號   被   告 蔡佳麟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佳麟明知甘藷塊根為甘藷象鼻蟲寄主,中國大陸係屬其疫 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禁止輸入,未經檢疫,不得輸入 ,仍基於擅自輸入不得輸入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 初某日,在購物網站淘寶網,以價格約新臺幣1、200元之價 格,訂購甘藷塊1批,再委由不知情之天羽國際有限公司於11 1年7月24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輸 入進口「IRON WARE ADORNMENT」」(譯:鐵器裝飾)1批(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110N5T5399,主提單號碼:00 0-00000000、分提單號碼:DM072215)。嗣於111年7月25日 ,在桃園市○○區○○○000號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專區 ,經臺北關人員發覺有異,開箱查驗後發現內裝貨物為禁止輸 入之來自中國大陸之甘藷塊根(淨重5公斤),並依法扣得上 開甘藷塊根,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佳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1月22日防 檢竹植字第1111558936號函、臺北關111年9月6日北竹緝移 字第1110101449號函、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15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9月20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 558807號書函及派件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稽,是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應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嫌處斷。扣案之甘 藷塊根(淨重5公斤),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周珮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梓涵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就檢疫物之輸入 ,公告檢疫規定,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 二、依檢疫條件管理。 三、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規定包括檢疫物、有害生物種類、特定國家或地區、檢 疫條件、採取之措施方式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 團體,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輸入、分讓使用第 1 項第 1 款禁止輸入 之檢疫物;其輸入、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 、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輸出 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 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 求輸出國或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 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輸 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所需 文件、資料、實施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第 1 項第 3 款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其隔離檢疫之申請 程序、隔離作業程序、隔離圃場之設置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輸 入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 以下罰金。 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檢疫物 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 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2025-01-22

TYDM-113-桃簡-743-20250122-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謝慶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何應昌 林世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林娟妹 陳丁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陳慶鴻 廖安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04、1565、6238、672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7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慶陽】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2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併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如附 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何應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3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林世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娟妹】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7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丁元】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 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陳慶鴻】犯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 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廖安祥】犯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 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謝慶陽係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1樓之台灣正豐農科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豐公司)及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 之宏民農藥行負責人,明知「氯化三苯錫(Triphenyltin c hloride,或fentin chloride)」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所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按月據實申報其輸入 之數量,並與何應昌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農藥 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時, 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謝慶陽竟基 於加工偽農藥及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之犯意,先於民國10 8年4月14日至109年12月13日期間,以正豐公司名義,反覆 自大陸地區之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等化學工廠購買氯化三 苯錫原料,每次購買1公噸至3公噸不等,共計23公噸,而向 海關報關後輸入臺灣,再委託不知情之物流業者將氯化三苯 錫原料載運至宏民農藥行、雲林縣○○鎮○○路00號倉庫等處所 儲藏,同時以網際網路傳輸之方式,按月向環境部(改制前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 報正豐公司於108年4月至109年6月、109年8月至同年12月等 期間內每月輸入氯化三苯錫原料之數量為零,及於109年7月 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為3公噸,足生損害於環境部對於管 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正確性。謝慶陽繼於不詳時、地,自 行將部分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料,以不詳方式進行加工 、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一之2-2-1編號1所示之「滅立菌」6 包後,儲藏在宏民農藥行,伺機對外販售;另於110年下半 年間某時,向擔任農藥經銷商之林世昌表示:其有螺藥可治 福壽螺等語,而向林世昌推銷其餘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 料,經林世昌同意購買並邀林娟妹一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合購後,謝慶陽即以260萬元之代價,販賣2公噸 之氯化三苯錫原料與林世昌、林娟妹,由林世昌出面給付26 0萬元現金與謝慶陽,並駕車至宏民農藥行,將氯化三苯錫 原料載運回林世昌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迨林 世昌委託林娟妹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進行加工、分裝成俗 稱之「白藥膏」後,謝慶陽再於110年8月9日,以6萬4800元 之代價,向林世昌回購40公斤之白藥膏,由林世昌陸續於11 0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膏與謝慶陽 (林世昌、林娟妹所涉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等犯行詳如 後述)。謝慶陽繼向址設宜蘭縣○○鄉○○路○段00號之農旺農 業資材行負責人林俊宏表示:三苯醋錫已經禁用,其有替代 三苯醋錫之殺螺劑等語,而向林俊宏推銷白藥膏,經林俊宏 同意購買,謝慶陽即以6萬6000元之代價,販賣3200公克之 白藥膏與林俊宏,由林俊宏如數匯款給付價金後,謝慶陽於 110年12月29日委託何應昌將裝有上開白藥膏之包裹8件寄送 與林俊宏。而何應昌斯時已預見謝慶陽所委託寄送之物可能 係偽農藥,仍基於縱使與謝慶陽共同實施販賣偽農藥犯罪,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謝慶陽形成犯意聯絡,於 翌(30)日,以假名「呂進」為寄件人,且不載明寄件內容 之方式,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將上開白藥膏包裹運送至該 公司羅東站,供林俊宏到站取貨,何應昌並因此獲得謝慶陽 所給付之3000元報酬。 二、謝慶陽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 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二之2-1編號2 至8所示含有「chlorbenzuon」、「亞滅培(acetamiprid) 」、「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 )」、「賽滅寧(cypermethrin)」、「賽安勃(cyantran iliprole)」、「阿巴汀(abamectin)」等成分而標稱為 「放心用」、「總管」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在其 不知情之子謝宗哲位在雲林縣○○市鎮○路00號戶籍地處所, 伺機對外販售。 三、何應昌已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人委託 其載運而儲藏待售之物品,可能為含有氯化三苯錫成分之偽 農藥,竟基於縱使與他人共同實施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犯 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依「阿明」之指示,於 111年1月11日17時許,駕車前往桃園市南崁交流道附近某空 曠處,向另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如附表三之 2編號1、2所示之白藥膏共27箱又15包後,載運回何應昌之 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儲藏,並俟「阿明」之下一步指 示,伺機對外出貨販售。 四、林世昌與林娟妹、陳丁元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 農藥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 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林世昌 與林娟妹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之犯意聯絡,而陳丁元則基於 幫助加工偽農藥之犯意,由林世昌、林娟妹於110年下半年 間某時,合資260萬元向謝慶陽購得2公噸氯化三苯錫原料後 ,即由陳丁元駕駛小貨車搭載林娟妹至林世昌上開彰化縣○○ 鄉○○街00巷000號倉庫,載運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回到林娟 妹之彰化縣○○鄉○○路000號工廠,復由林娟妹以加入水、玉 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 容器後封裝等方式,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加工、分裝成白 藥膏,嗣將部分不詳數量之白藥膏成品交付林世昌,並向林 世昌收取代工費20萬元。林世昌取得上開白藥膏後,即將之 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繼於110年8 月9日,以6萬4800元之代價,販賣40公斤之白藥膏與謝慶陽 ,而陸續於同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 膏與謝慶陽,謝慶陽再於111年1月10日如數匯款給付價金與 林世昌。林世昌復於110年11月24日,以3萬元之代價,販賣 3箱(每箱154瓶,每瓶100ml)之白藥膏與址設高雄市○○區○ ○0路000○00號之全年農業資材行實際負責人凌清厚,而向凌 清厚收取上開價金,並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0年11月3 0日將上開白藥膏運送至全年農業資材行供凌清厚收受。 五、林世昌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以不 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1- 1編號8至64所示含有「阿巴汀(abamectin)」、「芐寧激 素(6-benzyl aminopurine)」、「加保扶(carbofuran) 」、「免敵克(bendiocarb)」、「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chlorbenzuon」、「芬化利(fenvalerate )」、「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zin e)」、「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賜派芬(spir odiclofen)」、「脫芬瑞(tolfenpyrad)」、「亞滅培( acetamiprid)」、「銅」、「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 le)」、「納乃得(methomyl)」、「萘乙酸(l-naphthyl 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 、「二四地(2,4-D)」、「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 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葉枯唑 (bismerthi azol)」、「歐殺滅(oxamyl)」等成分而標 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無虫道」、「滅蠅」、「剋 蠅」、「特攻隊 (吊絲、青虫)」、「真蟎億」、「絲了了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穩治蟲」、「ETC Methomyl」、「嘉扶精( 加保扶)」、「保天下」、「固殺草原體95%」、「蟲總剋 」、「微生物殺蟲劑」、「剋腐爛」、「稻寶」、「綠青」 、「蝶蝶嚇」、「粒粒大」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 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伺機對外販售。 六、林世昌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犯意,於 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 1-2編號1所示含有「護谷(nitrofen)」成分而無標示之禁 用農藥後,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 伺機對外販售。 七、林娟妹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 內外產品之農藥,更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 藥,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 加工禁用農藥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間某 時,將含有「亞滅培(acetamiprid)」、「納乃得(metho myl)」、「克凡派(chlorfenapyr)」、「emamectin ben zoate B2a」、「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亞 喜芬(acifluorfen)」、「阿巴汀(abamectin)」、「因 滅汀(emamectin benzoate)」、「脫芬瑞(tolfenpyrad) 」、「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加保扶(carbofu ran)」、「免敵克(bendiocarb)」、「派滅淨(pymetro zine)」、「E2Y50(FMC代號)」、「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 ate)」、「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 zine)」、「巴克素(paclobutrazol)」及禁用農藥「三 苯醋錫(fentin acetate)」等成分之原料,載運至林娟妹 之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復由林娟妹運往其上開彰化縣 ○○鄉○○路000號工廠,而以加入水、玉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 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容器後封裝等方式, 將上開原料進行加工、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五之1-2-1編號5 至31、33、附表五之2-2編號1、2所示「冠20%」、「萬靈」 、「好」、「冠15%」、「因油10%」、「K10」、「K20」、 「亞喜芬」、「黑4.5%」、「因5%」、「因油15% 」、「因 15%」、「哈士奇」、「因10%」、「丙」、「加寶」、「3 瓜」、「啊順藍色」、「蜂」、「冠水10%」、「汽」、「3 8」、「剋蠅」、「汽佳讚」、「K4」、「百蟲王」及其他 無標示之偽農藥,連同如附表五之1-2-1編號32(同附表五 之1-2-1編號4、附表五之1-2-2編號1)所示加工後尚未分裝 之桶裝偽農藥、禁用農藥,分別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 路000號工廠及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伺機對外販售。 八、陳慶鴻為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之聯美農藥行負責人, 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之農 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基於意 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在其 先前向他人所購買如附表八之2編號1至4所示含有「勃激素A 3(gibberellic acid)」、「鄰硝基酚(2-nitrophenol) 」、「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 酚(2-methoxy-5-nitrophenol)」、「依普座(epoxicona zole)」等成分之農藥上,張貼其所自行製作而標示產品名 稱為「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字樣 之標籤,藉此仿冒為其他品牌之農藥產品,以提高知名度, 增加銷量,而將上開農藥陳列、儲藏於聯美農藥行,伺機對 外販售。 九、廖安祥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輸入偽農藥之犯意,接續於108年至109年期間,三度將 大陸地區之江蘇洽益農化有限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九之2編號1 、2所示含有「E2Y50(FMC代號)」成分之農用增效劑共50 瓶,以搭乘飛機時放在行李箱內夾帶闖過海關之方式輸入臺 灣,再將之儲藏在其雲林縣○○鎮○○路000號住處,伺機搭配 農藥對外販售。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供述:  ㈠被告謝慶陽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㈡被告何應昌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㈢被告林世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㈣被告林娟妹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㈤被告陳丁元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㈥被告陳慶鴻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㈦被告廖安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人證:   ㈠證人林俊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㈡證人即被告謝慶陽之子謝宗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書證:  ㈠搜索扣押暨扣案物翻拍照片:  ⒈被告謝慶陽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謝慶陽、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 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共3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雲林 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 切結書、抽樣物品清單各1份。  ②受搜索人即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③被告謝慶陽扣案之iPhone 7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快 豐收」、「謝宗哲」、「林世昌」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 份。  ④被告謝慶陽扣案電腦檔案:  ❶三苯基氯化錫分子結構式1紙。  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文件編號:148-09-T0001)1 份。  ❸氯化三苯錫安全資料表1份。  ❹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到貨通知書(訂單編號:GTBHL000000 0)暨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販售氯化三苯錫之商業發票、 貨物清單、COA各1份。  ❺臺灣銀行110年9月11日轉帳交易明細資訊各1份。  ⑤被告謝慶陽扣案隨身碟中檔案:  ❶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氯化三苯錫貨物翻拍照片各1張。  ❷「阿爸交辦氯化三苯錫.xlsx」檔案擷圖1張。  ⒉被告何應昌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何應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1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  ②搜索現場暨蒐證照片6張。  ③被告何應昌扣案手機相簿中寄貨單翻拍照片2張、被告謝慶陽 與LINE暱稱「快豐收」、被告林世昌與LINE暱稱「何應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      ⒊被告林世昌部分:  ①扣押物暨搜索現場照片157張。  ②受搜索人即被告林世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同意書1紙 。  ③被告林世昌扣案之估價單4紙。  ⒋被告林娟妹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 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 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2份。  ⒌被告陳丁元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 之物證明書各2份。  ⒍被告陳慶鴻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②被告陳慶鴻扣案之IPHONE手機中之瓶裝農藥照片1張。  ⒎被告廖安祥部分:  ①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 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各1份。  ②被告廖安祥扣案物照片:  ❶不明罐裝溶液照片2張。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部分:  ①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 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1張。  ②扣案物品照片2張。  ③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世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  ④嘉里大榮物流公司貨物配送紀錄暨全年農業資材行照片1張。  ㈡處所勘查報告:  ⒈被告廖安祥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⒉被告陳丁元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⒊被告林娟妹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㈢被告正豐公司申報暨公示資料:  ⒈財政部關務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自108年至110年間進口氯 化三苯錫紀錄表影本1份。  ⒉環保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108年至109年間氯化三苯錫運作 申報紀錄表影本1份。    ⒊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許可證資料1紙。  ⒋被告正豐公司之進口報單(進口艙單)詳細資料1份。  ⒌被告正豐公司之108年至110年間銷售發票明細資料1份。  ⒍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  ㈣農藥檢驗報告: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5日、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25日、111年3月 24日、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123 、1112620128、1112610647、1112610744、1112620348、11 12620349、1112620369、1112620515、1112620525、111262 0540號號函暨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及照片。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4月1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13005號 函暨所附臺中市外埔區111年1月2日查扣鋁箔袋裝樣品1件之 檢驗報告1份。  ⒊彰化縣政府112年7月13日府農務字第1120275125號函暨所附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1122620870 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0份。  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7月14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4652 號函暨所附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 1122620868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偵六二字第1120095 509號函暨所附扣押物編號及檢驗報告編號對照表、農藥檢 驗報告10份。  ⒍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 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 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 告20份。  ㈤稽查報告清單、彙整表:  ⒈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5月18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291 號函暨所附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雲林縣)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⒉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25956號函暨所附疑 似偽劣農藥清單1份。  ⒊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 號檢驗報告彙整表1份。  ⒋高雄市政府111年5月20日高市農植字第11131389800號函暨所 附檢驗報告簡表。  ⒌謝慶陽等違反農藥管理法案扣押物檢驗結果彙整表。  ㈥被告謝慶陽配偶林虹均另案農藥管理法案之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9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98號 刑事判決。  ㈦氯化三苯錫、三苯醋錫相關資料: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之歷年政府禁用農藥一覽表擷選1份。  ⒉三苯醋錫之維基百科資料1份。  ⒊氯化三苯錫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資料1份。  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⒈宏民農藥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⒉農旺農業資材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下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文:  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4月7日防檢三字第1101437927 號函。  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7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0148948 1號函暨附件:  ①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9日府農務字第1100078013號函、農業部 農業藥物試驗所110年3月3日藥試殘字第1102620147號函暨 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各1份。  ②CPT海關進出口統計。  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0年4月29日環化評字第1100003073 號函暨所附氯化三苯錫107年至109年申報紀錄、使用用途及 流向資料各1份。  ④財政部110年5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3701號函暨所附氯化 三苯錫進口通關表各1份。  ⑤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⑥農藥登記管理系統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農藥販賣業執照資料1份 。  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12月13日防檢三字第11014907 86號函。  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1月12日防檢三字第111148810 1號函。  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3月2日防檢三字第111140988 號函。  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 3號函暨其附件。  ⒎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24日回覆本院函詢事項電 子郵件1紙。  ⒏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 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  ㈩雲林縣機關單位函文:  ⒈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21日雲環衛字第1110002395號函 暨附件:  ①稽查工作紀錄暨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圖片檔案1份。  ②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案號 :附件、許可運作事項及毒性化學物質各1紙。  ③正豐公司108年至110年間之「氯化三苯錫」運作申報紀錄1份 。  ⒉雲林縣警察局112年4月14日雲警刑科字第1120015534號函暨 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31日刑偵六二字第11 20039171號函、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 品清單各1份。  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 暨所附附件1至7各1份。  ①附件1: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 1份。  ②附件2: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 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③附件3: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 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④附件4:環境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148-21號安全資料表1 份。  ⑤附件5: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 、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 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⑥附件6: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 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⑦附件7: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 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⒋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 偽禁農藥沒入清冊5紙。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函文:  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 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 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1份。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3日雲檢春玄111偵604字第1129 002738號函暨所附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30日府農務字第1120 027501、0000000000號、111年9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3609 52號函、111年9月26日府農務字第1110367677號函各1份。  內政部警政署函文: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 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 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及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 品名、數量各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3月30日 保二(刑二)字第1120005135號函暨所附111年7月18日鹿警分 偵字第111002090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雲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函文:  ⒈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 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一至四:  ①附件一: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  ②附件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 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③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 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④附件四: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072號扣押物品清單 。  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 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5月31日雲法字第112635182 20號函暨鑑驗結果彙整表。  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 70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函文: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 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 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 份。  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5月9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0750 號、112年5月15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4333號函。  被告陳慶鴻扣案之標籤翻拍照片4張、被告林娟妹扣案證物外 觀翻拍照片16張。  網路列印之農藥產品資料12張。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2年12月12日環化評字第1128013680 號函暨所附日紀錄歷程檢視表。  本院113年8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 四、物證:   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附表一之2-2-1編號1、附表二之2 -1各編號、附表三之1編號1、附表三之2各編號、附表四之1 -1-1各編號、附表四之1-1-2編號1、附表四之2編號4、5、 附表五之1-1編號1、2、附表五之1-2-1各編號、附表五之1- 2-2編號1、附表五之1-2-4各編號、附表五之2-1各編號、附 表五之2-2各編號、附表七之2-1編號1、附表八之1編號3至6 、附表八之2各編號、附表九之2各編號、附表十各編號所示 之扣案物。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慶陽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51條第5款之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罪;就犯罪事實 二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 而儲藏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被告謝慶陽輸入 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加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其 輸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謝慶陽於108年4月至 109年12月期間,按月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報輸 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視為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謝慶陽不實申報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 後,再對氯化三苯錫進行加工,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且具 行為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斷。至被告謝慶 陽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意圖販 賣而儲藏偽農藥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被告謝慶陽身為被告正豐公司之代表人,因其執行業務而分 別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 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 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已如前述,爰均依 農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對被告正豐公司同科以上開二罪所 定之罰金刑,並應予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何應昌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示部 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 農藥罪。被告何應昌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林世昌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五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 罪;就犯罪事實六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 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被 告林世昌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 藏,其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林世昌所犯上開三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核被告林娟妹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七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被告林娟妹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其分裝之低度行為 ,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七所 示部分,被告林娟妹加工其他偽農藥及禁用農藥後再予分裝 、意圖販賣而儲藏,其分裝、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 均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就犯罪事實 七所示部分,被告林娟妹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工禁用農藥罪 及加工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斷。至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 七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加工禁用農藥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核被告陳丁元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幫助加工偽農藥罪 。被告陳丁元幫助分裝偽農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加工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七、核被告陳慶鴻所為,就犯罪事實八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 八、核被告廖安祥所為,就犯罪事實九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被告廖安祥輸入偽農藥後 再意圖販賣而儲藏,其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應為輸 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廖安祥於108年至109 年期間,三度輸入偽農藥,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 視為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九、被告何應昌、謝慶陽2人間,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販賣偽農 藥部分;被告何應昌、「阿明」2人間,就犯罪事實三所示 部分;被告林世昌、林娟妹2人間,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十、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陳丁元幫助他人實行加工偽農藥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十爰審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 慶鴻、廖安祥本案所分別涉及之偽農藥(含毒性化學物質氯 化三苯錫)或禁用農藥數量、行為期間及手段、獲利狀況等 全案犯罪情節;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陳丁元、陳 慶鴻均有違反農藥管理法而經判法院處罪刑或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之前科,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則無犯罪前科;其等犯後 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等所自陳之學歷、工作及收 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均不揭露,詳本院審判 筆錄)等一切情狀,及被告謝慶陽、林世昌所提出之量刑資 料,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 於法人為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服勞役以 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 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 事判決要旨參照),爰不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復審酌本案被告謝慶陽就犯 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併科罰金部分),被告正豐 公司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何應昌就犯罪 事實一、三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林世昌就犯罪事實四至六 所示部分之3罪,及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七所示部分 之2罪,均係違反農藥管理法之案件,犯罪情狀及時、地亦 相近,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認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酌定應執行刑自不宜過高, 而就其等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十關於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謝慶陽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謝慶陽 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5 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07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被告何應 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被告何應昌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 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被告林世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上訴 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 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陳丁元前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 上訴字第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陳丁元上訴後,復 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 08年1月6日執行完畢,迄至本案判決時止均已逾5年以上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被告陳慶鴻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5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與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據此,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 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於本案均符合緩刑之要件 。茲以被告謝慶陽、何應昌、陳丁元犯後均終能坦承犯行, 已有悔悟,且被告謝慶陽年事已高,目前並罹患新冠肺炎重 症而領有重大傷病卡,而被告何應昌、陳丁元於本案中均僅 係聽從他人指示行事之非核心角色,另被告林世昌、林娟妹 、陳慶鴻、廖安祥均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相信其等 經本案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經本院綜 合各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謝慶陽、何應昌、 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應分別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5萬元、20萬元、10 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以資警惕。  ㈡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 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 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 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 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 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 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 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 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 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 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 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 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事 判決參照)。準此,本案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爰亦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另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正豐公司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資警惕。  ㈢被告等人如未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肆、關於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謝慶陽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何應昌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 工具;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世昌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 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娟妹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 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 慶鴻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八使用之犯罪工具,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 別核為266萬6000元、3000元;被告林世昌、林娟妹就犯罪 事實四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核為9萬4800元、20萬元 。其中,被告林世昌已主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與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嗣又向本院提出擔保金6萬4800元作 為犯罪所得之替代物,另林娟妹亦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0 萬元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此等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至其餘未扣案之被告謝慶陽犯罪所得266萬6000元、被告何 應昌犯罪所得300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一之2-2-1、附表二之2-1、附表三之2、附表四 之1-1-1、附表五之1-2-1、附表五之2-2、附表八之2、附表 九之2等各編號所示之偽農藥;如附表四之1-1-2、附表五之 1-2-2所示之禁用農藥;如附表五之1-1編號1、附表五之2-1 編號1-9、附表五之1-2-4各編號所示之林娟妹加工、分裝偽 農藥及禁用農藥之器械,應由主管機關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5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等 規定執行沒入、銷毀,不在本院宣告沒收之範疇。 四、至其餘扣案物部分,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或雖可作為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尚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 非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爰不一一贅述,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 。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 證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登記或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或核可所列事 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 關依同條第三項所為之命令,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 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被告謝慶陽扣案物 附表一之1:(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5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93至95頁反面) 沒入: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頁) ◎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不明粉末 6包 謝慶陽 ①交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帶回檢驗,未檢出農藥有效成份,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4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4),約5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0頁反面至281頁正面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5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5),約300g夾鏈袋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1頁反面至282頁正面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6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6),約50g夾鏈袋裝淺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2頁反面至283頁正面 ⑤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7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7),約100g夾鏈袋內裝塑膠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3頁反面至284頁正面 ⑥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8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8),約100g夾鏈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4頁反面至285頁正面 ⑦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9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9),約150g夾鏈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5頁反面至286頁正面 附表一之2-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 記帳本 1本 謝慶陽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二第127頁) 2 1-2-2 記帳本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二第127頁) 3 1-2-3 手抄通信錄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二第127頁) 4 1-2-4 ASOS電腦主機 1臺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本院卷二第127頁) 5 1-2-5 隨身硬碟 1個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本院卷二第127頁) 6 1-2-12 謝慶陽iPhone7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一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分別辦理沒入或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裁處書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99至20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7頁) ◎附表一之2-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9 滅立菌 (容量100g) 6包 謝慶陽 ①抽驗2包,餘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立菌」(編號:1(F)-11104),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7頁正反面 ◎附表一之2-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6 不明桶裝原體(液態)(容量200kg) 7桶 謝慶陽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狀原體,編號:I(F)-1110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1頁反面至272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2 1-2-7 不明桶裝原體(粉狀)(容量27.5kg) 25桶 ①24桶(27.5kg)、1桶(約25Kg) ②責付謝慶陽保管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裝原體,編號:I(F)-11101),約40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0頁反面至271頁正面 ④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3 1-2-8 活綠寶 (容量1000ml) 200罐 ①抽驗1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活綠寶」(編號:1(F)-11103),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2頁反面至273頁正面 ③屬肥料,且有肥料登記證為憑,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199瓶(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4 1-2-10 不明原體(液狀)(容量300kg) 1桶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5),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3頁反面至274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附表一之2-2-3: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1 標籤 2綑 謝慶陽 ①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附表二:證人謝宗哲扣案物 附表二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0頁正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3 謝宗哲iPhone12 Pro Max手機(含SIM卡) 1支 謝宗哲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二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市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3時2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4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127至133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號裁處、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07至21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1頁) ◎附表二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 不明(袋裝) 2包 謝宗哲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1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9),約1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6頁反面至277頁正面 2 1 放心用 46瓶 ①每瓶500cc ②2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放心用」(編號:1(F)-11114),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4頁反面至275頁正面 3 2 不明(罐裝) 2瓶 ①每瓶500cc ②1瓶送藥毒所檢驗,1瓶防疫所備存,無其他封存。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罐裝),編號:1(F)-1111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5頁反面至276頁正面 4 3 總管 56包 ①2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總管」(編號:1(F)-1111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亞滅培(acetamiprid)、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6頁正反面 5 4 不明(袋裝) 54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3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7頁正反面 6 5 不明(袋裝) 6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8頁正反面 7 7 不明(罐裝) 5瓶 ①1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9頁正反面 8 10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5-八」(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9頁反面至280頁正面 ◎附表二之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8 正豐露 1瓶 謝宗哲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正豐露」(編號:1(F)-1112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草綠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7頁反面至278頁正面 2 9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8頁反面至279頁正面 附表三:被告何應昌扣案物 附表三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4至153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無 何應昌MOTO手機(含SIM卡) 1支 何應昌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4(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三之2:(未入庫,由台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執行依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7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1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9至162頁) 沒入: ①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一第157至159頁) ②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各1份(本院卷一第163至166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7-1 不明藥粉 27箱 何應昌 ①每箱100包,現場開啟1包。 ②警方查扣後偽農藥成品均放置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嗣由該局於111年10月28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4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F111A001),約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7至439頁 2 7-2 不明藥粉 15包 附表四:被告林世昌扣案物 附表四之1-1:(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沒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份(本院卷二第231至236頁) ◎附表四之1-1-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2 白色塑瓶綠蓋不明農藥 50瓶 林世昌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9、22AJ014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膠瓶(綠蓋),編號:H111A049(四-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6頁反面至337頁正面、402頁正反面 2 四-3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0箱 ①100毫升/瓶,10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501、22AC0501(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B-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0%。【氯化三苯錫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41至443、461至463頁 3 四-6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2(四-6)),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2至273頁 4 四-16 鋁箔袋裝粉狀 13箱 ①25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1、22AJ020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裝,編號:H111A056(四-1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4%。【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2頁反面至343頁正面、406頁正反面 5 四-36 亮面鋁箔裝袋粉狀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0、22AJ02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5(四-3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8.8%。【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5頁反面至356頁正面、415頁正反面 6 四-5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85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6、22AJ023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1(四-55)),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2%。【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0頁正反面、422頁正反面 7 四-57 白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5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8、22AJ023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3(四-5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9%。【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2頁正反面、423頁正反面 8 四-8 白塑瓶不明農藥 6箱 尚加24瓶完整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取1瓶送驗。 ③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1(四-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7頁反面至338頁正面 9 四-9 白塑瓶不明農藥 50瓶 ①1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4(四-9)),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7至278頁 10 四-10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7瓶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2、33AJ01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2(四-1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5.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8頁反面至339頁正面、404頁正反面 11 四-11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3箱 尚加32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5(四-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0至281頁 12 四-12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9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3、22AJ015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53(四-1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9.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9頁反面至340頁正面、405頁正反面 13 四-13 鋁箔袋裝粉狀500公克 61箱 ①40包/箱,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4(四-13)),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0頁反面至341頁正面 14 四-14 鋁箔袋裝粉狀1公斤 40箱 ①2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5(四-14)),約10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1頁反面至342頁正面 15 四-1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6箱 另加6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6(四-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2至283頁 16 四-17 蜘蛛王(蛛蟲滅)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編號:H111A057(四-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7頁正反面 17 四-18 無虫道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無虫道」(送樣名稱:無蟲道,編號:H111A058(四-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8頁正反面 18 四-19 滅蠅 4箱 另加4包 ①200公克/包,8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蠅」(H111A059(四-19)),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3頁反面至344頁正面 19 四-20 白塑瓶(阿巴丁)不明農藥 50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60(四-2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4頁反面至345頁正面 20 四-21 鋁箔袋裝粉狀 41箱 ①200公克/包,9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1(四-21)),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5頁反面至346頁正面 21 四-22 剋蠅 12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H111A062(四-22)),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6頁反面至347頁正面 22 四-23 特攻隊(吊絲、青虫) 50箱 ①3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特攻隊(吊絲、青虫)」(H111A063(四-23)),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7頁反面至348頁正面 23 四-25 白塑瓶不明農藥 40箱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0、22AJ02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65(四-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3.9%。【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8頁反面至349頁正面、410頁正反面 24 四-26 剋蠅 42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7(四-26)),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5至286頁 25 四-27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4箱 ①2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66(四-2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1頁正反面 26 四-28 鋁箔袋裝粉狀 1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2、22AJ02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7(四-2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0%。【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9頁反面至350頁正面、412頁正反面 27 四-29 鋁箔袋裝粉狀 12箱 ①4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8(四-29)),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0頁反面至351頁正面 28 四-30 鋁箔袋裝粉狀 17箱 ①1公斤/包,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9(四-30)),約10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1頁反面至352頁正面 29 四-31 真蟎億 20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蟎憶」(H111A070(四-3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2頁反面至353頁正面 30 四-33 絲了了 56瓶 ①1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絲了了」(編號:H111A072(四-3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4頁正反面 31 四-34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9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3(四-3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3頁反面至354頁正面 32 四-35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 58包 ①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送樣名稱: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編號:H111A074(四-35)),約250g鋁箔袋裝淡青綠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含銅【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4頁反面至355頁正面 33 四-37 鋁箔裝袋粉狀 3箱 ①100公克/包,12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6(四-37)),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6頁反面至357頁正面 34 四-38 鋁箔裝袋粉狀 20箱 ①1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77(四-38)),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7頁反面至358頁正面 35 四-39 穩治蟲 3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穩治蟲」(編號:H1llA078(四-3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微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8頁反面至359頁正面 36 四-4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0箱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9(四-4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9頁反面至360頁正面 37 四-41 剋蠅 9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8(四-4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7至288頁 38 四-42 白塑瓶不明農藥 4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0(四-4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0頁反面至361頁正面 39 四-43 白塑瓶不明農藥 11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6、22AJ022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1(四-4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1.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1頁反面至362頁正面、416頁正反面 40 四-44 ETC Methomyl鋁箔袋裝粉狀 216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7、22AJ022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Methomyl」(送樣名稱:ETC Methomyl(鋁箔),編號:H111A082(四-44)),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49.4%。【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2頁反面至363頁正面、417頁正反面 41 四-45 嘉扶精(加保扶) 1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8、22AJ022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嘉扶精(加保扶)」(編號:H111A083(四-4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3%。【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3頁反面至364頁正面、418頁正反面 42 四-46 鋁箔袋裝粉狀 12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4(四-4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4頁反面至365頁正面 43 四-47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0、22AJ023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5(四-4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6.3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5頁反面至366頁正面、419頁正反面 44 四-49 白塑瓶不明農藥 2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7(四-4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6頁反面至367頁正面 45 四-5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9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88(四-5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1頁正反面 46 四-51 剋蠅 67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9(四-5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9至290頁 47 四-52 鋁箔袋裝粉狀 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9(四-52)),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7頁反面至368頁正面 48 四-54 白色結晶粉狀 2包 ①20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結晶粉狀,編號:H111A090(四-54)),約1000g夾鏈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8頁反面至369頁反面 49 四-56 保天下 39包 ①1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保天下」(編號:H111A092(四-5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1頁正反面 50 四-58 固殺草原體95% 169桶 ①25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固殺草原體95%,編號:H111A094(四-58)),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3頁正反面 51 四-60 蟲總剋 2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蟲總剋」(編號:H111A096(四-6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4頁正反面 52 四-61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4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7(四-6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5頁正反面 53 四-63 鋁箔袋裝粉狀 12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4、22AJ024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99(四-63)),約2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72.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6頁正反面、426正反面 54 四-64 微生物殺蟲劑 2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微生物殺蟲劑,編號:HlllAl00 (四-64)),约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微生物鑑定】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7頁正反面 55 四-65 鋁箔袋裝 34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6、22AJ024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1(四-65)),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7頁正反面、428頁正反面 56 四-66 剋腐爛 2包 ①250公克/包,取1包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腐爛」(編號:H111A102(四-6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8頁正反面 57 四-67 稻寶 1包 ①25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稻寶」(編號:H111A103(四-6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9頁正反面 58 四-68 綠青 1包 ①20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綠青」(編號:H111A104(四-68)),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0頁正反面 59 四-69 蝶蝶嚇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0、22AJ025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蝶蝶嚇」(編號:H111A105(四-69)),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1頁正反面、429頁正反面 60 四-71 棕色寶特瓶液體 5瓶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2、22AJ02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7(四-71)),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12.9%。【94.11.4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3頁正反面、430頁正反面 61 四-72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1公升/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8(四-72)),約1000g鋁箔袋裝淡黃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4頁正反面 62 四-73 鋁箔袋裝粉狀 231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4、22AJ025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9(四-73)),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5頁正反面、431頁正反面 63 四-74 粒粒大 16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粒粒大」(編號:H111A110(四-7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32頁正反面 64 四-75 白塑瓶不明農藥 16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111(四-7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6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0 深棕色寶特瓶液體 15瓶 林世昌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6(四-70)),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淺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2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1 米白色粉狀 (25kg/包) 128包 林世昌 ①25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米白色粉狀,編號:H111A048(四-1)),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1頁正反 2 四-4 加保扶原體 90%農藥 5桶 ①淨重10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保扶90%農藥(玻璃瓶粉狀),編號:H112A001(四-4)),約50g透明玻璃罐裝微灰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0至271頁 3 四-5 大鋁袋粉狀 13箱 ①3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取1包開封送驗。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大鋁袋(粉狀),編號:H111A050(四-5)),約10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3頁正反面 4 四-7 青青青 13箱 ①100包/箱,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03(四-7)),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4至275頁 5 四-24 青青青 13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H111A064(四-24)),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9頁正反面 6 四-32 抗菌王(百拖芬)25% 5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抗菌王(百拖芬)25%」(編號:H111A071(四-3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3頁正反面 7 四-48 開根素 5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H111A086(四-48)),約100g鋁箔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0頁正反面 8 四-53 青青青 100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10(四-53)),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1至292頁 9 四-59 馬賽半成品 60桶 ①5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馬赛半成品,編號:H111A095(四-59)),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4頁正反面 10 四-62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8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8(四-62)),約500 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5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6 估價單 2張 林世昌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四之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8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意書各1份(他1067卷二第139至147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2-1 農藥包裝袋 1箱 林世昌 ①剋蠅、真清蠅、開根素、汽佳讚、尚利害、稻寶、滅蠅安、保天下、蟲總剋、滅蟲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二第127頁) 2 2-2 帳冊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二第127頁) 3 2-3 收據 2紙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二第127頁) 4 2-4 租賃契約書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二第127頁) 5 2-5 林世昌iPhone7 Plus 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3(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五:被告林娟妹扣案物 附表五之1-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6 偽農藥標籤 (特攻隊+青青青貼紙) 6箱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1-69 林娟妹三星手機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一第141頁) 3 6-1-70 林娟妹存摺 2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五之1-2:(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或責付林娟妹保管)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警卷一第128至129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85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70號函(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責付林娟妹保管: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二第243至245頁) ◎附表五之1-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19 綠瓶蓋 1763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9、22AJ011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綠瓶蓋(白身罐狀),編號:H111A019(C-19)),約250 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5%。【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3頁反面至314頁正面、391頁正反面 2 6-1-23 銀袋 29箱 共2900包 ①C1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3、22AJ01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銀袋(鋁箔袋),編號:H111A023(C-23)),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7%。【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7頁反面至318頁正面、393頁正反面 3 6-1-50 白色粉末 (60kg) 3袋 ①B區。原先責付林娟妹保管,嗣本案起訴後,已全數交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7、22AJ014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編號:H111A047(C-47)),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0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5頁反面至336頁正面、400頁正反面 4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8至199頁 5 6-1-1 冠20% 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芳苑鄉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20% (白色罐狀物,紅圈),編號:H111A001(C-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7頁正反面 6 6-1-4 萬靈 3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4、22AJ010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萬靈(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4(C-4)),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藍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15.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8頁正反面、390頁正反面 7 6-1-5 好 5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好(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5(C-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9頁正反面 8 6-1-6 冠15%(膏) 26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15%(膏)(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6(C-6)),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0頁正反面 9 6-1-7 因油10% 6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7(C-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1頁正反面 10 6-1-8 K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8(C-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2頁正反面 11 6-1-9 K20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9(C-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3頁正反面 12 6-1-10 亞喜芬 54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亞喜芬」(編號:H111A010(C-1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4頁正反面 13 6-1-11 黑4.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黑4.5%(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11(C-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5頁正反面 14 6-1-12 因5%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5%(白色罐狀物),編號:HI11A012(C-1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6頁正反面 15 6-1-13 因油15%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3(C-1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7頁正反面 16 6-1-14 因1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I11A014(C-1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8至309頁正面 17 6-1-15 哈士奇 8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哈士奇(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5(C-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較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9頁反面至310頁正面 18 6-1-16 因油15% (大瓶)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大瓶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6(C-1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0頁反面至311頁正面 19 6-1-17 因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17(C-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1頁反面至312頁正面 20 6-1-18 丙 21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丙(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8(C-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2頁反面至313頁正面 21 6-1-20 加寶 3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0、22AJ01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寶(白色罐狀),編號:HI11A020((C-20 )),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4頁反面至315頁正面、392頁正反面 22 6-1-21 3瓜 120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瓜(鋁箔袋),編號:H111A021(C-2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5頁反面至316頁正面 23 6-1-22 啊順藍色 18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啊順藍色(鋁箔袋),編號:H111A022(C-22)),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6頁反面至317頁正面 24 6-1-25 蜂 5箱 共336包 ①C2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鋁箔袋),編號:H111A024(C-24)),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8頁反面至319頁正面 25 6-1-27 冠水10% 9瓶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水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25(C-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9頁反面至320頁正面 26 6-1-28 蜂 (250g) 13箱 共766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250g(鋁箔袋),編號:H111A026(C-26)),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0頁反面至321頁正面 27 6-1-29 汽 4箱 共21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汽(鋁箔袋),編號:H111A027(C-27)),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1頁反面至322頁正面 28 6-1-32 38 (200g) 13箱 共772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30(C-3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2頁反面至323頁正面 29 6-1-34 剋蠅 24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111A032(C-32)),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3頁反面至324頁正面 30 6-1-46 汽佳讚 6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汽佳讚」(編號:H111A033(C-33)),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4頁反面至325頁正面 31 6-1-51 不明粉末 (41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H111A046(C-46)),約1000g夾鏈袋裝淡黃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4頁反面至335頁正面 32 6-1-57 桶裝成品 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牛奶白液體,編號:H113A005,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8至169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蛋22%(白色瓶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06,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6頁反面至327頁正面 ❸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綠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15,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7頁反面至328頁正面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9,約20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2至193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0,約5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氣象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4至195頁 33 6-1-58 K4 5箱 共150瓶 ①查獲地點:汽車BMV-7716。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4 (白色罐綠蓋),編號:H111A045(C-4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3頁反面至334頁正面 ◎附表五之1-2-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林娟妹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8,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86年9月30日始禁止製造輸入,於88年1月1日始禁止販買使用。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0至191頁 ◎附表五之1-2-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 38:20% 9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2(C-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8頁正反面 2 6-1-3 38:10% 168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3(C-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9頁正反面 3 6-1-24 白罐 11箱 共3014瓶 ①C2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4 6-1-30 38 (500g) 3箱 共9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5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8(C-28)),約5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4頁正反面 5 6-1-31 38 (200g) 10箱 共80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9(C-29)),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5頁正反面 6 6-1-33 青青青 46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1A031(C-3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6頁正反面 7 6-1-35 汽70% 43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8 6-1-36 蜂 (200g) 37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9 6-1-37 不明銀袋(粉狀) 211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0 6-1-38 藍粉 11袋 ①C5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1 6-1-39 藍色粉末 (11.46kg) 1箱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2 6-1-40 白色粉末 (214.12kg) 16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3 6-1-41 桶狀白粉 (15.39kg) 4桶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4 6-1-42 白色粉末 (105.65kg) 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5 6-1-43 袋裝白色粉末 14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6 6-1-44 中日合成化學粉末00000000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7 6-1-45 沉淀白炭黑粉末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8 6-1-47 青大生 23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9 6-1-48 不明粉末 25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0 6-1-49 白色粉末 (47.84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1 6-1-52 不明粉末 (73kg) 3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2 6-1-53 加保扶 (200kg) 2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3 6-1-54 不明油體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4 6-1-55 沙拉油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5 6-1-56 不明液體 14桶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6 6-1-57 半成品 1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2至163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4至165頁 ❸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6至167頁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7,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0至171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8,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2至173頁 ❻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9,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4至175頁 ❼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10,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6至177頁 ❽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8至179頁 ❾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0至181頁 ❿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2至183頁 ⓫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4至185頁 ⓬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6,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6至187頁 ⓭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7,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8至189頁 ⓮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淺黃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6至197頁 ⓯檢驗報告編號:24D1072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黃色濃稠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4,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色黏稠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200至201頁 27 6-1-71 C3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108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8 6-1-72 不明粉末 73.66公斤 ①約21.9+51.76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附表五之1-2-4: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9 砂磨機 (SW-15) 1具 林娟妹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2 6-1-60 鎖蓋機 (CP-01)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3 6-1-61 充填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4 6-1-62 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5 6-1-63 粉狀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6 6-1-64 包裝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7 6-1-65 粉碎機 (RT-50A)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8 6-1-66 打氣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9 6-1-67 粉狀攪拌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10 6-1-68 磅秤 2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附表五之2-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4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2 絕招(賜芬靈)標籤貼紙 1疊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2-3 攏ㄟ死(賽普滅)標籤貼紙 1疊 3 6-2-4 滅龜寶標籤貼紙 1疊 4 6-2-6 吊絲王標籤貼紙 1疊 5 6-2-7 吃絲死(蘇力胺)標籤貼紙 1疊 6 6-2-8 金光(賜克胺)標籤貼紙 1疊 7 6-2-9 掃落地標籤貼紙 1疊 8 6-2-10 夾鏈袋9號 3包 9 6-2-11 蟲界清(硫賜克)標籤貼紙 1疊 附表五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6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85至189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9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1 百蟲王農用藥劑 5箱 林娟妹 ①每箱30瓶 ②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取回5箱,取樣2瓶,餘148瓶運送至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管機關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百蟲王」(編號:I(F)-1110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脫芬瑞(tolfenpyrad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9頁正反面 2 6-2-5 KC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重108公斤。現場責付林娟妹保管於彰化縣○○鄉○○路000號,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6),約350g夾鏈袋裝白色結晶顆粒。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8頁正反面 附表六:被告陳丁元扣案物 附表六:(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58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45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32至136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5-1-1 陳丁元手機(含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本 陳丁元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一第141頁) 2 5-1-2 陳丁元台中銀行存摺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物 附表七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0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1 凌清厚手機(含SIM卡) 1支 凌清厚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之2:(未入庫,分別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或責付凌清厚保管,農藥部分均已沒入銷毀。)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1頁) 沒入: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76、187至18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3號函暨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高雄市)各1份(本院卷二第379至380、397頁) ◎附表七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2 無標稱白瓶(100cc) 178瓶 凌清厚 ①扣除抽驗2瓶,餘176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5至427頁 2 13-4 金鋼掌 (250cc)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金剛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青綠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第滅寧(delta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可尼丁(clothianid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4頁反面至235頁正面 3 13-5 賜倍效 (1.1kg)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畢芬寧(bifen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3頁反面至234頁正面 4 13-6 Etridiazole (1公升) 1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Etridiazole」(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2頁反面至223頁正面 5 13-7 摧黃素 (100ml) 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摧黃素」(送樣名稱:催黃素,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益收生長素(ethepho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5頁反面至236頁正面 6 13-8 無標稱褐色罐 (約100g) 56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g褐色玻璃罐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2頁反面至233頁正面 7 13-9 賜倍效 (550g) 2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1頁反面至232頁正面 8 13-10 殺菌王 (200g) 30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淺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貝芬替(carbendazim)、甲基多保淨(thiophanate-methy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3頁反面至224頁正面 9 13-11 治穀寧 (500ml) 3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穀寧」(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百利普芬(pyriproxy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6頁反面至237頁正面 10 13-12 來滅草 (250cc) 2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來滅草」(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7頁反面至238頁正面 11 13-13 阿巴汀(褐色玻璃罐100ml) 1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阿巴汀,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5頁反面至226頁正面 12 13-14 治威菌 (10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撲克拉(prochloraz)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8頁反面至239頁正面 13 13-15 治威菌 (200cc) 1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4頁反面至225頁正面 14 13-16 治威菌 (250cc) 9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環克座(cypro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普拔克(propamocarb hydrochlorud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9頁反面至230頁正面 15 13-17 殺草控籽 (500公撮) 5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草控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含莫多草(metolachlor) 、丁基拉草(butachlor)、復祿芬(oxy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9頁反面至240頁正面 16 13-18 ATP-30 (100g) 2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ATP-3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賓克隆(pencycuron)、益達胺(imidaclo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0頁反面至241頁正面 17 13-19 萬蟲寧 (100cc) 4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蟲寧-8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6頁反面至227頁正面 18 13-20 萬菌王 (25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托敏(azoxystrobi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2頁反面至243頁正面 19 13-21 剋萬蟲 (2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萬虫」(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3頁反面至244頁正面 20 13-23 莎莧香 (1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莎莧香」(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4頁反面至245頁正面 ◎附表七之2-2:禁用農藥 1 13-3 無標稱白色粉末(1100g) 1袋 凌清厚 ①抽驗200g,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四氯丹(captaf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經查農藥資訊服務網,四氯丹(captafol)為禁用農藥,因致癌性於76年10月22日始禁止製造加工輸入,77年10月1日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9至431頁 2 13-24 草籽 (25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草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红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拉草(alachlor)、全滅草(chlornitro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全滅草(chlornitrofen CNP) 為禁用農藥,因致腫瘤於83年7月15日始禁止輸入,84年12月31日禁止製造加工,於86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1頁反面至242頁正面 ◎附表七之2-3:非偽、禁用農藥 1 13-22 真殺蟎 (250cc) 5瓶 凌清厚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殺蟎」(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8頁反面至229頁正面 2 13-25 管地下 (50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管地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7頁反面至228頁正面 ◎附表七之2-4:其他 1 13-26 封口機 1台 凌清厚 責付凌清厚保管 2 13-27 磅秤 1台 責付凌清厚保管 附表八:被告陳慶鴻扣案物 附表八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陳慶鴻iPhone手機 1支 陳慶鴻 ①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11-2 聯美農藥行進貨單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一第141頁) 3 11-7 果旺劑生長劑標籤500cc 39張 4 11-8 果旺植物生長劑標籤1000cc 20張 5 11-9 開根素農藥標籤 215張 6 11-10 克菌安農藥標籤 21張 附表八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17至221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3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3 開根素農藥 12罐 陳慶鴻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1,000cc ②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I(F)-11111),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3頁正反面 2 11-4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500cc 10罐 ①抽1罐檢驗及備份用,餘9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500cc,編號:I(F)-11109),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1頁正反面 3 11-5 克菌安農藥 1罐 ①查扣當日逕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攜回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克菌安」(編號:I(F)-1110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依普座(epoxi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0頁正反面 4 11-6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1000cc 12罐 ①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1000cc,編號:I(F)-1111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2頁正反面 附表九:被告廖安祥扣案物 附表九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 日記帳本 (97年10月-109年3月) 2本 廖安祥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3-1-2 估價單 1疊 3 3-1-3 託運單 1袋 4 3-1-4 帳本(一) 3本 5 3-1-5 帳本(二) 3本 6 3-1-6 協議書 4張 7 3-1-7 廖安祥記帳資料 1疊 8 3-1-8 廖安祥存摺 6本 9 3-1-9 廖安祥配偶林鳳梅存摺 8本 10 3-1-10 廖安祥女兒廖慧雯(已更名廖婉伶)存摺 4本 11 3-1-11 廖安祥兒子廖哲毅存摺 2本 12 3-1-12 農藥販售札記 1本 13 3-1-13 廖安祥realme 7 5G手機(含SIM卡及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九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77至183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5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4 不明罐裝溶液(1) 40瓶 廖安祥 ①1瓶採樣送驗,餘39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 ②每瓶約200g(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220g)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3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3至435頁 2 3-1-15 不明罐裝溶液(2) 10瓶 ①每瓶容量約220g ①10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該所於112年6月1日採樣1瓶送藥毒所檢驗。 ②檢驗報告編號:23F204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編號I(F)-1118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6至298頁 附表十:已入庫贓款(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2-2號 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贓款 3萬元 林世昌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同扣4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號(本院卷一第95頁) 2 贓款 20萬元 林娟妹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偵604卷第89頁、同扣3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2號(本院卷一第97頁) 附表十一:其他扣案物 附表十一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永裕行廠商基本資料表 1張 林聖鈞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1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原扣押物編號2-1-1至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永裕行進貨單 1份 3 永裕行銷貨紀錄 1份 4 偽農藥標籤 7張 潘易澄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0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原扣押物編號3-1(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十一之2:(未入庫,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胡錫明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493至499頁) 沒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品名、數量各1份(本院卷二第163至171頁) ◎偽農藥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殺螺農藥(俗稱白藥膏) 311瓶 胡錫明 ①共計2箱,取樣3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1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300mL白色塑膠罐装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1頁反面至423頁正面 附表十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謝慶陽】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陸拾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應昌】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二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3 犯罪事實三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四 【林世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娟妹】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陳丁元】幫助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昌】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參萬元、擔保金陸萬肆仟捌佰元均沒收。 【林娟妹】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號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貳拾萬元均沒收。 5 犯罪事實五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六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七 【林娟妹】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8 犯罪事實八 【陳慶鴻】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沒收。 9 犯罪事實九 【廖安祥】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2025-01-22

ULDM-111-訴-510-2025012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兆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士)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兆雄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擅自由境外 輸入上開有害生物」補充為「擅自由境外輸入上開有害生物 (其中24隻幼蟲無法鑑定種類)」,以及更正附表為後開附 表,並補充不採被告鄭兆雄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於偵訊時固坦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攜帶入 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何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 之非法輸入犯行,並於偵查中辯稱略以:伊有在網路查詢過 ,以為只要不是保育類的物品就可以帶入境臺灣,況且入境 表上也沒有寫昆蟲不能帶入境,不能入境的物品只有寫一些 植物、豬肉、植物種子,我並不知道這些東西有危害性云云 (偵卷第59頁背面)。細繹被告上開所執辯詞,無非係以其 不具違法性認識置辯,惟查:  ㈠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 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係以法律既經法定程序制定、公布,人民(按:包含因入境 而由我國取得審判權之外國人)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惟如行 為人之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屬無法避免者,得以免除 其刑責。而所謂「不知法律」,應僅限於行為人積極誤信自 己行為為法律所許,而不包含消極不知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 許之情形;若行為人依其知識、經驗不可能意識到其行為之 違法性,亦即連認識其行為違法性之可能性都不具備,始得 免除其刑事責任。  ㈡動植物、水果及其產製品或相關物品,因牽涉檢疫防疫,各 國大多採原則禁止輸入、例外開放之制度,我國亦不例外, 此為世界公民所廣知,稍具知識經驗之人,即便未能得知何 者是例外開放輸入之動植物、水果及其產品或相關物品,為 避免觸犯入境國家之相關法令,一般自然就會先行詢問海關 及檢疫單位,方能確保無觸法之虞。然而,本件被告竟捨此 不為,依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偵卷第7頁),而僅 單憑透過網路查詢,便自認可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攜帶入 境,又未能提出其所查詢之網路內容以實其說,充其量僅屬 消極不知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此無非乃心存僥倖之自欺 欺人心態,顯無「不可能意識到行為違法」之情形,被告上 開所辯,顯屬無據,至為灼然。  ㈢再者,旅客攜帶入境之物是否屬於植物防疫檢疫法所規範之 「有害生物」,乃我國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 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等 相關國際標準,本國內之專業知識、自然環境生態等予以綜 合判斷,並由立法者予以制定法令,或由相關主管機關頒布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依職權解釋,以維護國內之檢疫防疫 措施主權,斷非旅客本身或其他國家所得任意置喙。查,關 於本件被告攜帶入境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是否確屬植物 防疫檢疫法所規範之「有害生物」乙節,業經農業部動植物 防疫檢疫高雄分署認定無訛,此有卷附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 疫署高雄分署民國113年7月10日防檢高機字第1132046191號 函1份在卷可憑(偵卷第19頁);又本院為求慎重,乃依職 權就該事項另於113年12月30日函詢農業部,並經該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函覆略以:案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 育服務中心鑑定,成蟲屬鍬形蟲科(Lucanidae)及金龜子 科(Scarabaeidae),包括國內外科學文獻資料已明確記載具 取食樹幹、植物莖部等直接加害植物能力的日本獨角仙(Tr ypoxylus dichotomus septentrionalis,為Trypoxylus di chotomu種之一亞種)及南洋大兜蟲(Chalcosoma chiron b elanger,為Chalcosoma屬【Chalcosoma spp.】、Chalcoso ma chiron種之一亞種),另24隻幼蟲無法鑑定種類等語, 亦有本院113年12月30日雄院國刑京113簡4009字第11390245 81號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1月13日防檢四字第 1141881153號函各1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 ,顯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10所 示幼蟲24隻無法鑑定種類)確屬危害木材及鮮果實之植物有 害生物,再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開所辯,顯屬無據,核與刑法第16條 之規定不合,非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 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 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自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輸 入,應包含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情形。又被告係自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我國,業據其於警詢中自承在卷( 偵卷第7頁背面),並有相關事證存卷可稽(偵卷第27頁、 第29頁、第35頁),徵之上開條例,被告之舉措自屬「輸入 」無疑。是核本件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輸入有害生物,增 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造成對臺灣生態環境之 威脅,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自大陸地區非法輸入如附表所 示有害生物之數量非少、其犯後矢口否認之態度,並考量其 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記載),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於我國境內尚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五、另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業據其自承 在卷(偵卷第9頁背面),且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尚 未經「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驗署高雄分署」沒入或銷燬,此 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1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 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幼蟲24隻,因無法鑑定種類,業如上述 ,尚難認確屬植物防疫檢疫法所規範之「有害生物」,應由 主管機關依權責卓處,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六、末按,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 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 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 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 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士,有其護照 影本1份在卷可憑(偵卷第21頁背面),並於本案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其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輸 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有害生物,嚴重影響我國境內自然 環境生態,猶於犯後設詞飾卸,此種未能尊重我國律法之法 敵對態度,倘容其滯留我國境內,恐有危害我國治安、環境 生態之虞,又觀諸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稱「無業」,且非 因工作來臺居留,此觀之卷附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居留 證影本各1份自明(偵卷第7頁、第21頁背面、第59頁背面) ,則被告既非因工作來臺(且無證據證明係依親來臺),以 及有危害我國治安、環境生態之虞,則被告是否強制出境或 限期令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 處理之,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   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   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 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前項物品 :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 二、依法寄存前項第 1 款、第 2 款物品。 三、以前項第 1 款、第 2 款物品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   物風險之物品。 四、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之前項第 1 款授粉昆蟲或前   項第 2 款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 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輸入之物品,為供實驗、研究、教學、 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分讓使用。 第2項輸入及前項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 處理方式、風險評估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 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 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表(偵卷第25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活體甲蟲類 (疑似獨角仙) 32隻 長7公分*16隻 長4公分*16隻 2 活體甲蟲類 (疑似大王花金龜) 2隻 長7公分*2隻 3 活體甲蟲類 (疑似長戟大兜蟲) 4隻 長17公分*2隻 長7公分*2隻 4 活體甲蟲類 (疑似南洋大兜蟲) 3隻 長11公分*1隻 長6公分*1隻 長4公分*1隻 5 活體甲蟲類 (疑似橘背叉角鍬形蟲) 5隻 長5.5公分*2隻 長4公分*3隻 6 活體甲蟲類 (疑似美他力佛細身鍬形蟲) 8隻 長4.5公分*1隻 長2.5公分*5隻 7 活體甲蟲類 (疑似寶石鍬形蟲) 4隻 長4.5公分*1隻 長3公分*3隻 8 活體甲蟲類 (疑似黃紋鋸鍬形蟲) 10隻 長1.5~2.5公分 9 活體甲蟲類 (疑似寶石鍬形蟲) 10隻 長1.5~2.5公分 10 活體甲蟲類 (疑似南洋大兜蟲幼蟲) 24隻 1齡*12隻 2齡*12隻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699號   被   告 鄭兆雄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兆雄明知如附表所示昆蟲為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 第1款所規定之有害生物而不得擅自輸入,竟仍基於非法輸 入有害生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0日12時30分許,在高 雄國際機場入境時,以將附表所示昆蟲置入於試管、塑膠袋 ,夾藏在托運行李箱之方式,自境外輸入如附表所示昆蟲計 102隻,擅自由境外輸入上開有害生物,嗣經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下稱高雄關)在高雄國際機場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函送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兆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高雄關詢問筆錄 被告固坦承輸入如附表所示活體昆蟲,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不可以輸入昆蟲等語。 2 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及如附表所示昆蟲照片照片8張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將扣案昆蟲夾藏在托運行李箱,搭機抵台。扣案物屬危害木材及鮮果實之植物有害生物,為禁止輸入之物。 3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113年7月10日PQ-113-7A070019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成果報告(101林發-02.1-保-48) 二、核被告鄭兆雄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有害生物罪嫌, 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曾靖雅

2025-01-20

KSDM-113-簡-4009-20250120-1

金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青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522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1527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青麗幫助販賣偽農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曾青麗明知個人身分證號為重要個人資料,而金融帳戶應係 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均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   ,可預見若將個人資料、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而未加以 確認並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帳號於網路購物 平台申請賣家帳號並販賣偽農藥,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販 賣偽農藥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前某日,在其 當時位於臺北市○○區租屋處,透過微信通訊軟體,將身分證 資料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友人王詩涵介紹之大陸地區不 詳身分人士,其後更提供本案帳戶之金融卡暨密碼,供該人 士分別於110年2月24日、同年3月17日在蝦皮購物平台上申 辦賣家帳號「OOOOO_OOOO」、「OOOOOOOOOO」,並約定轉入 實體金融帳戶為本案帳戶而經營「柴可雜貨鋪」、「紅人彩 妝館」賣場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販賣偽農藥之犯罪工具,嗣 該大陸人士即透過蝦皮購物平台「柴可雜貨鋪」、「紅人彩 妝館」賣場販賣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偽農藥「杀虫双」、「 丁氟蟎酯」。其後有民眾於110年4月7日及同年月8日在蝦皮 購物平台「柴可雜貨鋪」、「紅人彩妝館」下單,各以新臺 幣(下同)454元(含運費50元)之價格,購買「杀虫双」 、「丁氟蟎酯」各1瓶,指定寄送至彰化市○○路000號萊爾富 彰化彰慶店,再到店付款取貨,貨款並撥入賣家之蝦皮錢包 後,該大陸人士隨即在110年6月4日、同年7月7日,將前開 帳號蝦皮錢包內包含上述購買偽農藥之價金各841元、7025 元(扣除手續費10元)轉入本案帳戶,復前往ATM以本案帳 戶之金融卡提領或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前開款項領出 或轉出到他人金融帳戶。嗣因前開購買偽農藥之民眾,提供 購得之「杀虫双」、「丁氟蟎酯」向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檢舉 ,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農業藥物毒 物試驗所檢驗,均確認為未經核准輸入之偽農藥,因而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 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及第2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又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曾青麗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其固曾將身 分證資料及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大陸籍 人士使用,係因可以有被動收入,所以高中同學跟伊說要開 衣服店就沒有多想,不知道個人資料會被人這樣利用,知道 後,約案發當年下旬,就打去客服把本案帳戶停掉,又本案 帳戶在4月份時還在使用,4月份後才把本案帳戶從微信提供 給對方,對方跟伊說帳戶只會拿來當註冊資料,不知道會這 麼嚴重,又本案帳戶110年2至4月期間作為平常消費及扣款 使用,7月間因收到衛生局檢舉,才去查本案帳戶,方發現 有這些資金進出,事情發生後有去掛失提款卡,是因為當時 找不到才去掛失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前經其高中同學介紹後,將其身分證資料及本案帳戶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大陸人士使用,嗣該大陸人 士即於110年2月24日、同年3月17日在蝦皮購物平台上申辦 賣家帳號「OOOOO_OOOO」、「OOOOOOOOOO」,並約定轉入實 體金融帳戶為本案帳戶而經營「柴可雜貨鋪」、「紅人彩妝 館」賣場,其後有民眾於110年4月7日及同年月8日在上述賣 場,各以454元、454元(均含運費50元)購買「杀虫双」、 「丁氟蟎酯」各1瓶,並前往指定寄送地彰化市○○路000號萊 爾富彰化彰慶店取貨付款,隨後貨款並撥入賣家之蝦皮錢包 ,該大陸人士即在110年6月4日、同年7月7日,將前開帳號 蝦皮錢包內包含上述購買偽農藥之價金各841元、7025元( 扣除手續費10元)轉入本案帳戶,再前往ATM以本案帳戶之 金融卡提領或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前開款項領出或轉 出到他人金融帳戶,又民眾於購得前述「杀虫双」、「丁氟 蟎酯」各1瓶後,即向彰化縣政府提出檢舉,再送往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 ,檢出為含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thiosultap-disod ium」之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殺蟲雙)或含非我國登 記之農藥成分賽芬蟎等節,為被告所承認或不爭執,並經證 人王詩涵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北檢偵字第17118號卷第140 頁),且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北檢偵字第17118號卷 第161-217頁、南檢他字第2039號卷第32-49、91-98頁)、 彰化縣政府函、民眾檢舉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 物試驗所函及品質規格實驗室檢驗報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 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及柴可雜貨舖蝦皮帳號申設資料 、賣家交易明細、檢舉人之訂單詳情、檢舉函及照片、臺南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函及紅人彩妝館蝦皮帳號申設資料、賣家交易明細、 紅人彩妝館之蝦皮錢包提款紀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 局函、宜蘭縣政府函、台南市農業局函(見他字第1929號卷 第17-25、30-31、55-61、87、89頁、他字第2136號卷第19 頁、偵字第15226號卷第37-53頁、南檢他字第2039號卷第1- 6、11-19、82、85、88頁、南檢偵字第19264號卷第17-29頁 )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陳稱其係在110年4月間始將個人身分證資料及本案帳 戶,透過微信提供給對方云云。然參照卷附之新加坡商蝦皮 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函及所檢附之柴可雜貨舖、 紅人彩妝館蝦皮帳號申設資料,各該賣場註冊日期各為110 年2月24日及同年3月17日,且所提供之申請人資料暨綁定之 實體帳戶,俱與被告之年籍資料與本案帳戶之帳號相符,僅 申請人留存之行動電話與被告不同,足認被告應係於110年2 月24日前某日,即已將其身分證資料及本案帳戶,提供予該 不詳之大陸人士使用。又參照卷附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於 110年5月間之前,多係供行動網路、街口支付等小額轉帳、 扣款之用(見本院卷第33-37頁、南檢他字第2039號卷第91 頁以下),然自110年5月28日起即陸續有蝦皮帳戶轉入款項 之紀錄,並不定期有以ATM提領現金或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 式,將本案帳戶內之款項移轉,而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僅於 110年10月29日才有掛失紀錄,在此之前未曾有更換或補發 之情形,被告復曾於110年5月25日親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 江分行申請網銀約定轉入帳號,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3年7月15日函覆之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辦理各項 業務申請書、同年9月19日回函資料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95-111、139-141頁),堪認被告除提供其個人身分資料 及本案帳戶外,尚曾交付本案帳戶金融卡(含密碼)暨為其 申請網銀約定轉入帳號予該不詳之大陸人士使用。  ㈢按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 藥品或生物製劑:(一)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 生物者。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1款、第2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檢舉民眾所提供之「杀虫双」,參照所提出之網 頁廣告照片內容,記載殺蟲殺卵,強烈內吸,蟲卵雙殺,29 %殺蟲雙等字句,並標示地上地下害蟲圖譜,另提供之「   丁氟蟎酯」,參照瓶身照片內載文字,標示為非內吸性殺蟲 劑,使用於柑橘樹生長期間,可認檢舉民眾所購買之「杀虫 双」、「丁氟蟎酯」,屬農藥管理法所指用於防除農林作物 之有害生物之成品農藥,而屬該法規範之農藥無訛。次按,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 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二、摻雜其 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三、 抽換國內外產品。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五、所 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又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 ,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農藥管理法 第7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檢舉民眾於蝦皮賣場「 柴可雜貨舖」、「紅人彩妝館」所購得之「杀虫双」、「丁 氟蟎酯」,經檢驗出含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thiosu ltap-disodium」之殺蟲劑,或含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成分賽 芬蟎成分,業如前述,又從檢舉民眾所提供之「杀虫双」、 「丁氟蟎酯」照片,瓶身文字多為簡體字,且製造商隱約可 分辨出為江西省某廠商(「杀虫双」之瓶身,「丁氟蟎酯」 因照片模糊,無法辨別生產廠商),且均無任何臺灣核准之 登記字號,是本案檢舉民眾所購得之「杀虫双」、「丁氟蟎 酯」,堪認均係未經我國核准而輸入或擅自製造之農藥,參 照上開農藥管理法之規定,均屬農藥管理法所稱之偽農藥無 誤。  ㈣至公訴意旨認上開檢舉民眾購得之偽農藥,為「輸入」之偽 農藥一節。惟所謂「輸入」,農藥管理法並未加以定義,然 按照一般解釋,應係指自國外輸入境內之行為。又輸入或攜 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 、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觀本案中檢舉民眾所購得之「杀虫双」、「 丁氟蟎酯」,依其瓶身外觀,固然有相當可能性是在中國生 產、製造,然而本案除上開偽農藥之外觀照片外,並無相關 之產地證明,換言之,卷內並無證據資料足以顯示該「杀虫 双」、「丁氟蟎酯」生產或製造地,確切在中國或其他國家 ,亦即難以排除本案「杀虫双」、「丁氟蟎酯」是在我國境 內非經核准擅自製造後再貼上外包裝之可能性。況且,縱然 本案「杀虫双」、「丁氟蟎酯」是在中國或其他國家生產、 製造,但本案中之蝦皮賣家「柴可雜貨鋪」、「紅人彩妝館 」究竟如何取得而得以於賣場出售,徒憑卷附之訂單明細, 無從判斷出該商品之來源,也未見檢察官提出報關證明或其 他有關產地來源之文件,而依常情判斷,直接自中國輸入固 為方式之一,但也無法排除是其他業者自行輸入,或有個人 自中國或其他國家取得後再攜帶進入臺灣,上開蝦皮賣家再 輾轉取得後上架販售予他人。從而,在本案中,既無積極證 據證明蝦皮賣家「柴可雜貨舖」、「紅人彩妝館」所出售之 「杀虫双」、「丁氟蟎酯」是其自行輸入,自不能僅憑該偽 農藥之外觀型式及生產廠商等記載文字判斷其可能是在中國 生產、製造,而遽論檢舉民眾所購得之「杀虫双」、「丁氟 蟎酯」,乃蝦皮賣家未經核准而擅自由中國或其他國家輸入 之偽農藥,併此敘明。   ㈤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 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 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蓋以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 即無犯意之可言,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 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是認識之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 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則形成犯意 ,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個人 身分證號為重要之個人資料,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 帳戶則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 多數存款帳戶使用,申辦手續亦極為簡便,一般人均有妥為 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因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 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 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 識。是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人對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 所使用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能妥 為保管,恐被他人得知帳號或密碼後,有被冒領或其他非法 使用之虞,若隨意將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他人,其目的極可 能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之用,金融帳戶所有人就此應可預見 。又被告為成年人,自陳其學歷為大學畢業,曾從事飯店櫃 檯工作(見本院卷第254頁),可見被告乃有一定社會知識 、經驗之人,是以被告之知識、經驗,其對將個人身分資料 及本案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予陌生或非親非故之他人,有極大 可能將作為犯罪使用,應有高度之預見可能。徵諸本案中被 告除提供其個人身分資料及本案帳戶外,復曾同時提供本案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且被告就其所提供之對象真實姓名為何 、從事何業均不清楚,復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提供本案帳戶 後對方要求其不要使用時,其就不再使用本案帳戶,直到11 0年7月間收到衛生局檢舉,才去查看本帳戶等語(見本院卷 第253頁),顯然被告就該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其個人身分資 料及本案帳戶後如何使用,均漠不關心,則被告對該真實姓 名、身分不詳且無信賴關係之大陸地區人士,在未為任何確 認或保全措施之情況下,僅憑對方三言兩語之說明,即將其 個人身分資料及本案帳戶連同金融卡、密碼提供予素不相識 、未曾謀面之陌生人,容任他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供作不 法用途,其主觀上應已預見對方收集其金融帳戶之資料,將 可能供財產犯罪使用,且將有款項自該帳戶出入,竟仍抱持 無所謂之心態予以交付,則被告主觀上應有容任他人取得其 身分資料及本案帳戶後,利用其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帳號於 網路購物平台申請賣家帳號並販賣偽農藥,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販賣偽農藥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㈥綜上各情,足認被告前開辯解尚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8條 第1項第1款之幫助販賣偽農藥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前開 罪名,然因起訴事實業已敘明,僅起訴法條漏未引用,本院 本應予以審理;又前開罪名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 ,對其訴訟上之防禦應不生影響。  ㈡被告以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使檢舉 民眾分別於不同之蝦皮購物平台賣場購得偽農藥,為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罪。  ㈢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3年度偵字第15277號),因與已起訴 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為審理   。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而為販賣偽農藥犯行之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金融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 非惟幫助他人遂行販賣偽農藥之目的,更使他人得以隱匿身 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影響主管幾關對於農藥之管理及 自然環境生態之維護,行為難認可取,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 好,及其於本案審理中未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未實 際參與販賣偽農藥,責難性較小,暨其之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之危害程度,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54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   ,自無從為沒收、追徵之宣告。   ㈡另就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及金融卡,雖均為本案犯罪所用 ,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 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基於幫助輸入偽農藥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透過微信通訊軟體,將身分證號及本案帳戶提供予大   陸地區不詳身分人士,供該人士在蝦皮購物平台上申辦賣家 帳號「OOOOO_OOOO」,並約定轉入實體金融帳戶為本案帳戶 而經營「柴可雜貨鋪」賣場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輸入偽農藥 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該大陸人士即 透過蝦皮購物平台「柴可雜貨鋪」賣場販賣未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偽農藥「杀虫双」,嗣有民眾於110年4月7日在蝦皮購 物平台「柴可雜貨鋪」下單,以454元(含運費50元)購買 「杀虫双」,後在彰化市○○路000號萊爾富彰化彰慶店取貨 完成訂單,該大陸人士在110年7月7日,手動申請將本案帳 號蝦皮錢包內7025元(扣除手續費10元)轉入本案帳戶,復 以電腦操作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將連同7025元在內共24萬90 00元蝦皮購物平台匯入款項,轉出到他人金融帳戶。因認被 告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幫 助輸入偽農藥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 二、查本案檢舉民眾於「柴可雜貨舖」購得之偽農藥「杀虫双」 ,因無法判斷該商品之來源,檢察官亦未能提出報關證明或 其他有關產地來源之文件,無法排除是其他業者自行輸入「 杀虫双」,或有個人自中國或其他國家取得後再攜帶進入臺 灣,蝦皮賣家「柴可雜貨舖」再輾轉取得後上架販售予他人 ,無積極證據證明蝦皮賣家「柴可雜貨舖」所出售之「杀虫 双」是其自行輸入等情,業已闡述如前,亦即依現有證據, 尚不足以認定蝦皮賣家「柴可雜貨舖」業已該當輸入偽農藥 之要件,基於幫助犯之從屬性,被告縱曾提供其個人資料及 本案帳戶,亦無從以幫助輸入偽農藥罪相繩。 三、次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 行,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所稱之洗錢行為,參照洗 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又所 稱特定犯罪,係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各款之罪。 而查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幫助販賣偽農藥罪,而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並非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列「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亦非同條其餘各款所列之罪名,即非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3條所稱之特定犯罪,是被告縱然有提供本案帳戶供 他人使用,並使他人得以掩飾或隱匿販賣偽農藥之所得,亦 與洗錢罪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輸入偽農藥及幫助 洗錢等罪嫌,其所憑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上開罪嫌 與前揭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移送併案審理,檢 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 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 藏。 二、將第2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 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

2024-12-26

CHDM-113-金訴-219-20241226-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07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9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林榮森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榮森明知如附件所示帶土活植株來自穿孔線蟲疫區,除因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 記之團體,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 ,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外,不得輸入,竟基於擅自 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8日晚上7時許 ,自泰國曼谷搭乘TG634班機入境臺灣,將如附件所示帶土 活植株共計166株、種子共計39棵夾藏在托運行李箱之方式 ,擅自由境外輸入檢疫物,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 臺北關)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查獲上開植株、種子而查悉上 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榮森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坦承不諱,並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入境動 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 押物及行李箱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本案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 同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非 法輸入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植物, 增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所為應值非難,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非法輸入之種類、數 量,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前已有違反 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件所示之活植株共計 166株、種子共計39棵,經臺北關依法扣押後,即移交農業 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由該署依法處分銷毀,有農 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及該署113年3月8日防檢桃植字第1131978130號函文在卷可 參,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就檢疫物之輸入 ,公告檢疫規定,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 二、依檢疫條件管理。 三、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規定包括檢疫物、有害生物種類、特定國家或地區、檢 疫條件、採取之措施方式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 團體,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輸入、分讓使用第一項第一款禁止輸入之 檢疫物;其輸入、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 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輸出 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 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 求輸出國或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 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輸 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所需 文件、資料、實施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第一項第三款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其隔離檢疫之申請程 序、隔離作業程序、隔離圃場之設置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 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 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4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 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前項物品 :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 二、依法寄存前項第1款、第2款物品。 三、以前項第1款、第2款物品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 險之物品。 四、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之前項第1款授粉昆蟲或前項 第2款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 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輸入之物品,為供實驗、研究、教學、 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分讓使用。 第2項輸入及前項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 處理方式、風險評估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2024-12-06

KSDM-113-簡-3872-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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