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65號
原 告 連翊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易峻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TCEV-114-中補-76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