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采薇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宜欣 住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彰化縣○村鄉○○
路00○00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
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4-司執-13589-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