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V-114-司執-5273-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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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7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采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黃志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志成聲請強制執行,並以無財產 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而債務人黃志成設籍高雄市前鎮區,是本件執行程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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