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士揚
被 告 郭巧星
郭含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6,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770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6,750元) 1 利息 86,750元 113年7月1日 114年2月4日 (219/365) 1.775% 923.89元 2 利息 86,75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6日 (2/365) 2.775% 13.19元 3 違約金 86,750元 113年8月2日 114年2月1日 (184/365) 0.1775% 77.62元 4 違約金 86,750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2月4日 (3/365) 0.355% 2.53元 5 違約金 86,75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6日 (2/365) 0.555% 2.64元 小計 1,019.87元 合計 87,770元
TCEV-114-中小-73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