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63號
原 告 林岏蓉
被 告 陳淯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案件
,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10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之事實,有卷存
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其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PTEV-114-屏小-63-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