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6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 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劉威彥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六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計算違約金之本金數額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2,622元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113年7月13日止 0.616% 5,258元 自113年7月14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 0.616% 7,907元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 0.616% 15,937元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 0.616%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1.232%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GSEV-113-岡小-60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