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林清風
林清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未繳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575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面積549㎡公告土地現值21,400元/㎡原告權利範圍
(1/16+1/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TNDV-113-補-1277-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