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林蕭麗花
被 告 唐 春 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SLDV-114-補-199-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