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
債 務 人 沈立偉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貳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225元【(4+1)×43×1
5-1,000=2,22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⒊提出債務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⒌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⒏說明債務人擔任以馬內利福音推廣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原因,是
否投資該公司、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
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5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請以股東或董事長身分申請)。
⒐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⒒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⒓請債務人確認全部債權人為何?債權數額各為多少?並重新提
出債權人清冊。
SLDV-113-消債清-155-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