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相 對 人 吳佳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111年5月23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
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
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
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
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
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5
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㈡111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5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
㈠111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5
月24日起至126年5月24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180期,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未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24日未依約
攤還本息,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依約定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09,819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㈡111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270,000元
,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4日起至126年5月24日止,自實際撥
款日,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
自113年10月24日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133,970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㈢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
信用卡帳款28,129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循環息查詢、催告函暨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
詢、動用/繳款紀錄查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
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
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楠梓 四 741 (空白) 1,299 75/3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56 楠梓段四小段741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第4層:73.96 合計:73.96 陽台:8.55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4樓之2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4-司拍-16-20250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