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
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裝潢保證金、
清潔費及交屋結算,共計新臺幣參拾萬零肆佰捌拾捌元之債
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
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4-司促-3606-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