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羿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信羿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王信羿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下午9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0○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認彭鑛富所有且放在店內桌椅上之外
套1件係他人遺落在該處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拿取彭鑛富放在該外套內裝有新臺幣(
下同)4,200元之紅包1只(已發還彭鑛富),以此方式將該筆款
項侵占入己。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信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彭鑛富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3速偵706卷第29-33頁)
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扣押
物品照片與被告遭查獲時之外觀照片附卷可稽(見113速偵7
06卷第35-43頁、第47頁、第57-63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3
速偵706卷附光碟片存放袋),亦有員警所扣得裝有4,200元
之紅包1只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㈡刑法上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並有意使
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仍予以實行為已足,不以行
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兩相一致為必要,故行為人主觀
上欲犯某罪,事實上卻犯他罪時,依刑罰責任論之主觀主義
思潮,首重行為人之主觀認識,應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其適
用原則,故犯罪之事實與行為人所知有異,依「所犯重於所
知者,從其所知」之法理,自應適用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
該罪論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85號、111年度台上
字第482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稱:我拿取的那件外套放在選物販賣
機店內之公共場所,當時店內沒有其他人,我也沒看到告訴
人,是我拿走紅包離開時,在門外遇到告訴人被攔住,我因
為心虛逃跑而跌倒,就被抓住了等語(見113速偵706卷第21
-27頁、第79-81頁),與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坐在
店門口休息,外套則放在店內的椅子上,我看到被告翻動我
的外套,便上前詢問他在幹什麼,被告便馬上跑離現場,後
來被我追趕到,發現被告拿走我放在外套內的紅包等語(見
113速偵706卷第29-33頁)互無違背,可見告訴人當時因休
息之故,未待在緊鄰該外套周圍之處或選物販賣機店內,亦
未委由他人保管、注意,客觀上尚難使人預見、確定該外套
處於他人持有之狀態。
⒉又選物販賣機店係不特定人均得往來出入之公共場所,自被
告下手拿取財物時起至其離開時止,店內確無其他人進出,
有監視器影像及其截圖照片存卷可考(見113速偵706卷第57
-59頁,監視器影像置於113速偵706卷附光碟片存放袋),
足徵現場無人看管,亦無足使一般人辨識該外套係他人有意
或暫時放在該處,而未使之脫離其支配範圍之情狀,是被告
主觀上僅認知該外套係他人遺落在該處之物,並將放在該外
套內之紅包侵占入己之行為,應構成侵占遺失物之犯行。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發現告訴人之外套放在
上開地點時,即便依現場狀況難以預見外套所有人就在附近
,卻未思尋求該店管理人或警察機關協助返還,反而將放在
外套內之紅包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應予非
難;本案幸因告訴人及時發覺後報警處理,得以取回個人財
物,降低被告行為所生損害。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
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15頁),其自陳之教育程度、
工作與家庭經濟狀況(見113速偵706卷21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侵占所得現金4,200元,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該款
項已返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見113速偵706
卷4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需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具
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TCDM-113-中簡-523-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