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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建翔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 字第134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翔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扣押之Rolex手錶1支係被告母親曾玉梅購入,此有11 1年度聲他字第597號卷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附證據1之 存摺內頁明細、證據2保固卡影本可稽,顯見與本案無關, ,因此該物並無扣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 聲請准予發還被告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 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 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 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 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故扣押物在案 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 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 扣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建翔因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遭扣押之Rolex手錶1支,該案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以111年度偵字第2544號、 第5334號、第33194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 4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起訴書附卷可參。依此,該案現繫屬 於本院,且上開扣押之Rolex手錶1支亦經檢察官於起訴時列 為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據以聲請宣告沒收,則該案尚待進行 審理程序,以釐清該Rolex手錶1支是否確為本案證據,或為 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其變得之物,而可能由本院宣 告沒收之,故為日後本案審理需要或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 乃認有繼續扣押必要,不宜逕予發還,應俟本案判決確定後 ,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又本院已於民國112年10月2 4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567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抗告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抗字第 114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該裁定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 人復以同一事實重複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31

TCDM-114-聲-488-20250331-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 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係指營業額平均每月 20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亦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再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 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可參。另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 不採現行破產法僅以「不能清償」為聲請破產之要件,債務 人如具「不能清償之虞」亦可聲請更生或清算,而不必等到 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使債務人得以儘早利用更生或清 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債權人之權益並可受較大 之滿足。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 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 言;而「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 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 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 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 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 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 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債務 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 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司法院民 事廳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屆司法 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 審小組研審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工地從事粗工領日薪收入,扣除個 人必要支出、父母親扶養費後,餘額甚微,目前積欠債務總 金額101萬1,165元無力清償,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 調解,惟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豐商銀)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永豐商銀提出「分180期、利率0%、每期償還1,800元」之 調解方案,然聲請人無法負擔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本院 調取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5號卷宗(下稱司消債調卷)核 閱無訛,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 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17至125頁)附卷可稽,堪信其於聲 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 上之營業活動。故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 之營業活動,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有 無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  ㈡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 面暨內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 、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 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結果表、普 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存摺存款客戶 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機車 網路拍賣頁面截圖(見本院卷第47、137至147、155、157至 165、167至170、175、203至248頁)所示,聲請人名下有存 款18元、臺灣人壽有效保險契約4筆、96年出廠普通重型機 車1輛。又依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見本院卷第43至45、149至153頁),聲請人該3年之所 得合計為1,490元(計算式:0+0+1,490=1,490)。另聲請人 陳稱其現於工地做粗工、臨時工,每月薪資約2萬7,000元( 計算式:648,000÷24=27,000),未領取政府補助等情,固 提出有工作時照片、工作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7、171 至173頁),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7日保普生字第 1131305335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13日新北社 助字第1131554432號函足佐(見本院卷第127至129頁),然 審諸聲請人於00年0月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39頁),年滿50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5年;且依聲請人之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顯示,其於 105年12月至106年1月曾加保於信寶企業社,投保薪資為3萬 300元,則聲請人陳報之薪資收入恐有過低,應以一般具有 通常勞動能力之人通常可獲取之薪資即114年1月1日實施之 基本工資2萬8,590元,作為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方屬合理。  ㈢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5, 500元(包含:租金及水電費9,500元、膳食費1萬元、生活 費6,000元),已逾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新北市114年新北市最 低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280元。本件聲請人既已 積欠債務,自應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方符合消債條例兼顧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聲請人僅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發之國民年金保險費繳 款單、未填具出租人、承租人、租賃期限、訂約日期之房屋 租賃契約、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 銀行蘆洲分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太平分行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見本院卷第69至79、197、203至 241頁),不足以釋明每月支出逾2萬280元之必要性,自應 以2萬280元作為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為適當。  ㈣扶養費部分:聲請人主張給付其父母(33年10月、41年8月) 扶養費1萬6,000元等情,僅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證 (見本院卷第41、135頁),並稱:「因不想讓父母擔心, 也沒有告訴過他們我的債務問題,所以不便取得父母證件, 因此無法提供父母的國稅局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133、2 01頁),惟查,聲請人之父母固均逾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之法定退休年齡65歲,然均未與聲請人同住( 見本院卷第133頁),且其等是否有收入(包括但不限政府 各項補助)或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均未依限補正及提 出相關說明(見本院卷第84、133、194頁),聲請人父母是 否為民法第1117條所規定不能維持生活之受扶養權利者,尚 有疑問。而聲請人目前負欠債務未還,且迄未提出足資證明 其父母有何受扶養必要之證據,此部分扶養費應予剔除。  ㈤準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萬8,59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2萬280元後,餘額為8,310元(計算式:28,590-20,2 80=8,310),足以支應永豐商銀提出每月清償1,800元之方 案,非無償債能力。再者,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1條之1規定 ,通知聲請人於114年2月26日到庭說明(見本院卷第193至1 95頁),然聲請人到庭陳述後,僅於114年3月13日提出補正 狀檢附聲請人名下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交易明細表、太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機車行車執照、網路拍賣頁 面截圖(見本院卷第203至248頁),然觀諸各項資料至多僅 能說明聲明人現存財產不豐,均不影響聲請人仍具償債能力 之認定,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法定要件亦不合,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 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是其更生之聲 請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本文,應予以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2025-03-31

PCDV-113-消債更-457-2025033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鄭雅芸 被 告 王建翔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6 2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萬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19萬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358萬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4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變更請求 金額為358萬4,0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 揭法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間結婚,為有配偶之人,自110 年間與原告相識後,竟隱瞞其已婚之事實,於111年3、4月 間與原告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被告於2人交往前,即向原告 誇大其月薪,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月薪11萬餘元之薪資條 照片予原告觀看,俟2人交往後,被告向原告佯稱日後會與 原告結婚,而其帳戶內有500萬元,存摺現由母親保管中, 婚後即可取回運用云云,陸續向原告借款,使原告誤認2人 日後會結婚,以此為前提而同意借款,且誤信被告之月薪及 存款足以擔保婚後會還款,先後於111年6月19日、同年7月2 8日、同年8月14日、同年8月29日、同年9月19日、同年10月 3日,各交付現金60萬元予被告,合計360萬元;其間被告為 取信原告,甚至於111年9月15日前不詳時地,將其當時之國 民身分證(發證日期107年12月6日)正面及背面拍照後,利 用電腦之修圖軟體,將背面配偶欄變造為空白,再將該國民 身分證正面及變造後之背面數位影像以LINE傳送予原告。嗣 原告於111年12月間發覺被告已婚,始知受騙,此後原告幾度 向被告催討款項,被告僅償還1萬6,000元,致原告仍受有35 8萬4,000元之損害。被告上開詐欺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易字第704號判決有罪(下稱刑事案件)。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358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3年度偵字第8172號起訴書、LINE記事本截圖等件為證 (附民卷第7至15頁),並有刑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本 院卷第17至2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案案件卷宗查閱 無訛,有附於該案卷之原告警詢、偵訊與審理筆錄、被告偵 訊與審理筆錄、訴外人即原告姊妹鄭欣怡之偵訊筆錄、薪資 條、婚紗預約單、被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結婚書約、本票 、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參(偵字卷第11至60、127至1 30、179至183、245至249,易字卷第25至33、57、165至168 、213至243頁),被告就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是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故意隱瞞已婚身分,以會與 原告結婚為由欺騙原告交付360萬元,嗣原告發覺受騙後, 僅償還原告1萬6,000元,致原告受有358萬4,000元之財產損 害,被告之故意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5 8萬4,000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8 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30日(附 民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 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 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2025-03-27

TNDV-114-訴-39-20250327-1

雄小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46號 原 告 施有財 被 告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28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8,281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11時18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與 民權一路口,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 (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而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 1萬1,470元及租車費用1萬1,340元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擦撞系爭車輛,而受有損害等情,已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估價 維修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至38 、41至44頁)。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 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按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 有明文。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茲就原告所請求之項目 及數額分別審酌如下:   ⒈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系爭車輛修復費用1萬1,470元(零件 費用5,435元、塗裝費用5,215元、板金820元),有修車 估價單附卷可稽,惟零件材料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 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 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 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非運輸業用 客車、貨車,自出廠日94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 3年8月16日,已使用18年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用估定為906元【計算方式:1.取得成本5,435÷(耐用年 數5+1)=殘價906;2.(取得成本5,435-殘價906) ×1/耐用 年數5×(使用年數:18+9/12)=折舊額4,529;3.新品取 得成本5,435-折舊額4,529=扣除折舊後價值906(小數點 以下均四捨五入)】,再加計不予折舊之塗裝費用5,215 元、板金820元,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6,941元。   ⒉另原告主張其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共7日,有使用車輛處理 業務工作之需要,而支出租車費用乙節,並提出報價單為 證(本院卷第57頁),本院審酌系爭車輛送修期間,依通 常情形即喪失駕車行駛便利行動之預期利益,故原告請求 相當租車代步費用以填補此部分所失利益,應屬有據;再 以原告請求每日1,620元之租車費用與車輛租賃市場行情 相去不遠,尚屬合理,是原告請求系爭車輛維修期間之相 當代步租車損失1萬1,340元【計算式:1,620×7=11,340】 ,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準此,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害,合計應以1萬8,281元【 計算式:車輛修繕費用6,941元+租車費用11,340元=18,281 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8 ,2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30日(本院 卷第5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雖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   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規定,酌情由被告全部負擔,並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5-03-26

KSEV-113-雄小-2946-202503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訴字第6號 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翰 張郡 童維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孫威棋 指定辯護人 周芳儀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李國暉 簡勢翰 郭子僑 許嘉霖 童浩瑋 蔡易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30號、偵字第4737號、第6651號、第21464號)及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第3373號、偵字第21464號、少連偵 緝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李承翰、童浩瑋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各處有期徒刑 拾月。 孫威棋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 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童維婕幫助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嘉霖幫助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扣案之開山刀壹把沒收。   事 實 一、緣李承翰、童浩瑋前於民國112年1月7日前同月某日,因故 與林愷葳在「凱悅KTV基隆店」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而心生 嫌隙。林愷葳於112年1月7日23時許,與其友人陳奕庭、黃 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翁詣傑等人共同至「夜問長安燒肉 串串火鍋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本案店 面)聚餐飲宴。李承翰、童浩瑋知悉林愷葳前揭行蹤後,基 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 施強暴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3時11分至翌(8)日0時21分間某 時,透過電話等各種管道邀集黃斌碩(歿於112年1月8日,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464號為不起訴處分)、林志斌 (本院另行通緝)、簡勢翰、蔡易霖、李國暉、孫威棋、張 郡、郭子僑、童維婕、許嘉霖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 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下稱甲男)等人,分乘車牌000-00 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依序稱A、B、C、D車)前往本案店面。渠等均明知本案店 面及前方騎樓均為公共場所,於深夜時分在該處聚集多數人 對他人施強暴,顯會造成他人恐懼不安,張郡、李國暉、簡 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林志彬、黃斌碩、甲男仍基於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 暴之犯意聯絡,於同日0時57分至1時0分許,見林愷葳與友 人站在本案店面騎樓抽菸閒聊時,先由李承翰持木質球棒、 黃斌碩徒手、甲男持黑色棒狀物追打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內櫃 台走道,林愷葳在該處持摺疊刀刺中與其發生拉扯之黃斌碩 胸口,使黃斌碩負痛退出本案店面(黃斌碩嗣經送醫不治, 林愷葳此部分所涉傷害致死罪嫌,另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 訴字第1號審理中)。嗣林志彬持黑色棒狀物、簡勢翰持黑 色球棒、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童浩瑋持開山刀、郭子僑持 木質球棒、李國輝及蔡易霖徒手陸續聚集至本案店面騎樓, 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僑在該處,先分別以所持物品 攻擊林愷葳同行友人後,再與林志彬、蔡易霖、甲男陸續進 入本案店面與李承翰會合,並分別以所持物品追打並包抄林 愷葳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前,蔡易霖於徒手進入本案店面後, 拾起遭撞倒之椅子並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往林愷葳方向拋出, 李國暉則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阻攔推開想查看情況之林愷 葳友人,渠等即以此等方式下手實施強暴,致林愷葳受有右 側顴骨部細條狀刮擦傷、右耳後根部擦傷、頂枕部鈍挫傷、 右背肩胛部及右背肩胛下部條狀擦傷、右手中指第二指節、 右手無名指第二指節刮擦傷、右手小指指甲挫裂、右腿後部 近膕窩處點狀擦挫傷等傷害(下稱本案傷害,該部分未據告 訴)。孫威棋則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意,於同一時地,徒 手隨李承翰等人進入本案店面,並於渠等追打包抄林愷葳至 本案店面冷凍櫃前時,隨同聚集至該處在場助勢。至童維婕 、許嘉霖均知悉李承翰、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 向林愷葳尋釁,仍各基於幫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 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意,先於112年1 月7日23時11分至翌日0時49分間某時,由童維婕駕駛D車搭 載童浩瑋、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蔡易霖、李國暉、少年徐○儀 (未下車,無證據顯示有犯意聯絡)等人至本案店面附近, 讓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下車前往本案店面,並在車上等 待接應,俟前揭施暴行為結束返回後,童維婕即駕駛D車搭 載童浩瑋、孫威棋、少年徐○儀,許嘉霖則駕駛B車搭載李國 暉離去。嗣警獲報循線查知上情,並自D車上扣得開山刀1把 (其餘扣案物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不另說明)。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 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 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 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 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 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 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 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 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惟依通常情形, 共犯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其信用性仍遠高於 在警詢所為之陳述,考量渠等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本無須具 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作為證據, 舉輕以明重,共犯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本於 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第399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 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 觀察,凡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另綜合 該陳述是否受到外力影響,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 正確等各項因素而為判斷,另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 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否 已無從自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 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查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112年9月14日偵查中未經具結 之供述,被告童維婕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證人 童浩瑋業於114年2月17日審判期日到庭證述,其證稱被告 童維婕扣案手機視訊畫面擷圖(A卷第177頁,下稱本案擷 圖,其證據能力詳後述)係其使用該手機登入自身社群軟 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而與同案被告李承翰視訊時 擷取(P2卷㈡第290至291頁),與其偵訊時供述(B2卷第9 5頁)不符。本院審酌證人童浩瑋於偵訊之供述距離本案 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自較深刻清晰,且其當時有委任律師 在場,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該次供述內容與本案擷 圖等證據資料所呈事發經過較為吻合(詳後述),而被告 童維婕始終否認本案擷圖與其有關,證人童浩瑋於審理中 又翻異前詞,顯然已無從自證人童浩瑋處取得相同之陳述 ,亦無從以其他證據替代而具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 是證人童浩瑋於偵訊時未經具結之供述,依前揭規定及說 明,具證據能力。  ㈡、被告童維婕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童浩瑋當時服用安眠藥, 不能理解檢察官問題之意義,該部分證述並無證據能力, 惟當日檢察官除本案擷圖由來外,尚有訊問被告童浩瑋案 發前之行動軌跡、案發經過、與同案被告之相識情形、與 被害人林愷葳之關係等項,被告童浩瑋均能回答,並無答 非所問之情形(B2卷第93至97頁),實難認被告童浩瑋確 因藥物作用不能理解檢察官提問,辯護人此部份主張,不 足採信。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 官、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孫威棋、李國暉、簡勢翰、郭子 僑、張郡、童維婕、許嘉霖及被告孫威棋、童維婕之辯護人 於準備程序時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P1卷第179至180頁 ,P2卷㈠第219至220、237至238、251、429頁、卷㈡第32頁, R2卷第252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 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定有明文。  ㈠、查本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112年1月8日5時15分 許,對被告童維婕執行搜索,經被告童維婕書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A卷第61頁)並於搜索扣押筆錄「執行之 依據」欄位勾選「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同 意執行搜索」(下稱同意搜索條款)之搜索扣押筆錄簽名 (A卷第63至67頁),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認為搜索 扣押過程合法。警方自其扣案手機擷取之本案擷圖,自有 證據能力。  ㈡、被告童維婕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其並未於同意搜索,故未於 同意搜索條款下方「受搜索人簽名」處簽名,且執行搜索 扣押詢問之員警為王建翔而非許博宏,不符合前揭規定云 云,惟查:   1、被告童維婕於當日11時16分至12時43分許接受警方詢問 時,並未就警方搜索扣押過程提出異議,亦同意警方檢 視手機(A卷第19至23頁),況被告有書立「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已如前述,且其有於搜索扣押筆錄中「執 行之依據」欄位內簽名,其位置在同意搜索條款上方五 行處,該欄位除受搜索人簽名外別無其他須受搜索人簽 名之處,堪認僅係被告童維婕未簽名在正確位置而已, 不足作為其並未同意之依據。   2、被告童維婕於當日11時16分至12時43分許接受詢問時, 係經其同意由員警王建翔一人詢問及製作筆錄,該筆錄 並非同日5時15分至25分間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記載 執行人與紀錄人係員警許博宏),辯護人主張員警王建 翔係執行搜索扣押之詢問員警,難認可採。 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許嘉 霖、張郡、孫威棋均就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P2卷㈡第283至286頁),被告李國暉固坦承於首揭時、地 隨同其他被告抵達本案店面,惟矢口否認有何攜帶兇器在公 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守 在門口,沒有動手等語;被告童維婕固坦承於首揭時、地駕 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至本案店面附近,惟矢口否認有何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行,辯 稱:伊僅係載伊兄長即被告童浩瑋去吃飯,不知道會有這件 事情等語。經查:  ㈠、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前於112年1月7日前同月某日,因故與 被害人林愷葳在「凱悅KTV基隆店」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 而心生嫌隙。林愷葳於112年1月7日23時許,與其友人即 證人陳奕庭、黃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翁詣傑等人共同 至本案店面聚餐飲宴。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知悉被害人林 愷葳前揭行蹤後,於同日23時11分至翌(8)日0時21分間某 時,透過電話等各種管道邀集共犯黃斌碩、甲男、被告林 志斌、簡勢翰、蔡易霖、李國暉、孫威棋、張郡、郭子僑 、童維婕、許嘉霖分乘A、B、C、D車前往本案店面。被害 人林愷葳與友人於同日0時57分至1時0分許,在本案店面 騎樓抽菸閒聊時,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共犯黃斌碩徒 手、甲男持黑色棒狀物追打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內櫃台走道 ,被害人林愷葳在該處持摺疊刀刺中與其發生拉扯之共犯 黃斌碩胸口,使共犯黃斌碩負痛而退出本案店面(嗣經送 醫不治)。嗣被告林志彬持黑色棒狀物、被告簡勢翰持黑 色球棒、被告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童浩瑋持開山刀 、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被告李國輝及蔡易霖徒手陸續 聚集至本案店面騎樓,被告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 僑在該處,先分別以所持物品攻擊被害人林愷葳之同行友 人後,再與被告林志彬、蔡易霖、共犯甲男陸續進入本案 店面與被告李承翰會合,並分別以所持物品追打並包抄被 害人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前,被告蔡易霖於徒手進入 本案店面後,拾起遭撞倒之椅子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往被害 人林愷葳方向拋出,被告李國暉則守在本案店面門前,被 害人林愷葳因前揭施暴過程受有本案傷害。被告孫威棋隨 被告李承翰等人進入本案店面,並於渠等追打包抄被害人 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冷凍櫃前時,隨同聚集至該處助勢。至 被告童維婕於112年1月7日23時11分至翌日0時49分間某時 ,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被告許嘉霖知悉李承翰、童 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林愷葳尋釁,於前揭時 、地駕駛B車搭載被告蔡易霖、李國暉、少年徐○儀,兩人 駕車抵達本案店面附近後,被告童維婕、許嘉霖留在車上 ,被告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下車前往本案店面,俟渠 等返回後,被告童維婕即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孫威 棋、少年徐○儀,被告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被告李國暉離去 等節,經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 、李國暉、張郡、孫威棋、童維婕、許嘉霖所坦認(P2卷 ㈠第210至216、232至234、246至248、423至425頁、卷㈡第 25至28頁,R2卷第248至24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愷 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3至13、39至48、89至91 頁)、證人即在場人陳映霖於警詢時之證述(C卷第25至3 1頁)、證人即在場人陳姳潔於警詢時之證述(C卷第15至 23頁)、證人即在場人陳奕庭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 卷第53至54、71至72頁)、證人即在場人黃芷瑜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33至37、57至58、72至74頁)、證 人即在場人翁詣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65至66 、74至75頁)、證人即本案店面負責人曾維正於警詢時之 證述(A卷第47至49頁)、證人即本案店面店員張森崴於 警詢時之證述(A卷第43至45頁)、證人即少年徐○儀於警 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第37至41、213至216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281至2 95、343至34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B1卷第367至373、385至389頁,B2卷第33至3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郡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 第13至17、165至171、251至26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簡 勢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145至153、197至20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志彬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 卷第83至89、129至13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子僑於警 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219至225、271至274頁)、證 人即同案被告李國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11至 17、63至7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易霖於警詢、偵訊時 之證述(E2卷第7至9、33至3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威 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第25至35、216至22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嘉霖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D卷第3 至9、53至6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童維婕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A卷第19至23、173至176、283至287頁)大致 相符,並有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3張(A卷第109 至113、117至123、127頁,D卷第35至42頁)、周遭騎樓 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7張(A卷第107至109、115頁, D卷第17至21、23至3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 務官勘驗相關道路監視器、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 驗筆錄(B1卷第523至598頁)、扣案開山刀照片2張(A卷 第103頁)、被害人林愷葳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醫檢 驗室之驗傷診斷書(C卷第49至50頁)、被害人林愷葳IG 限時動態翻拍照片1張(C卷第51頁)、證人黃芷瑜與陳奕 庭間、證人陳奕庭與陳姳潔間、證人陳奕庭與翁詣傑間IG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C卷第63、81、87頁)在卷可考 ,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P2卷 ㈡第35至42、47至7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實 。  ㈡、被告李國暉有以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推開他人之方式下手 實施強暴行為,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屬抽象 危險犯,且著重在社會法益之保護,因此下手實施之強暴 脅迫行為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32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稱「強暴」者,乃以實 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查被告李國暉於被告李承翰等人陸 續進入本案店面後,即徒手推開被害人林愷葳站在店門外 之友人並守在大門前,期間該友人欲往內查看亦遭被告李 國暉徒手推開阻擋,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確認明確(P2 卷㈡第35至36、47至58頁)。被告李國暉守在店門並推開 他人之行為,顯係藉由自身不法實力阻攔他人了解、干涉 進入本案店面之被告李承翰等人對被害人林愷葳之施暴過 程,縱令該推開之舉未致他人受傷,依前開說明,已可認 定該舉動係施暴行為之一環而屬下手實施,非僅係單純在 場而已。  ㈢、被告童維婕知悉同案被告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 係向林愷葳尋釁,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1、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偵訊時證稱:(經檢察官提示 本案擷圖)伊不清楚為何童維婕手機內會有本案擷圖, 伊有跟童維婕視訊,她確實有打給伊,伊忘記她為何要 打給伊,伊也不知道她有擷圖等語(B2卷第95頁)。依 證人童浩瑋前揭所述,本案擷圖係被告童維婕與其視訊 時所擷取,觀該擷圖擷取時間為112年1月7日23時26分 許,視訊副畫面係證人童浩瑋,主畫面則係被害人林愷 葳與友人在本案店面內聚餐飲宴之照片,並附有白色文 字記載「團圓飯的概念」之說明,應係拍攝者添註產生 (A卷第177頁),堪認被告童維婕當時係閱覽該添註後 之照片之同時與證人童浩瑋通話。   2、證人陳奕庭係於112年1月7日23時13分許在其個人IG上發 表其與被害人林愷葳、證人黃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 翁詣傑等人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並標記上述參加者,證 人黃芷瑜並分享該限時動態,經證人黃芷瑜、陳奕庭於 偵訊時陳述明確(C卷第71至74頁),並有證人黃芷瑜 與陳奕庭間、證人陳奕庭與陳姳潔間IG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各1張(C卷第63、81頁)存卷可證,而被告童維婕與 證人黃芷瑜為IG好友而得閱覽前開限時動態,亦有證人 黃芷瑜IG帳號瀏覽被告童維婕IG頁面之手機畫面翻拍照 片(C卷第85頁)附卷為憑,與前開證據調查結果亦無 不合。   3、再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相關道路監視 器畫面筆錄記載,被告童維婕駕駛D車搭載同案被告童 浩瑋於112年1月8日0時26分許行經和平西路、同日0時2 9分許行經金山南路,其餘同案被告李承翰等人分乘之A 、B、C車於同日0時21分許接續行駛在金山區、於同日0 時44分許接續行經民權東路與建國北路口,4輛車約於 同日0時48分許陸續在長安東路1段87號(繪有禁止臨時 停車線處)前停下,包含同案被告李承翰在內之數名男 子分別下車後自前述車輛後座取出刀具、球棒等物品, 並陸續奔向本案店面,嗣後渠等於同日1時0分許奔跑返 回上車,並駛經馬偕醫院、承德路等處(B1卷第523至5 98頁),同案被告李承翰、童浩瑋顯係抵達本案店面前 即有對被害人林愷葳施暴之計畫,並非偶然發生之衝突 ,且被告童維婕係在證人陳奕庭、黃芷瑜發表與被害人 林愷葳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後,方駕駛D車搭載同案被 告童浩瑋前往本案店面,並在該店面附近停等逾10分鐘 ,嗣同案被告童浩瑋返回後,又搭載其與同案被告孫威 棋、少年徐○儀前往醫院甚明。   4、參以被告童維婕於偵訊時自承曾聽聞被告童浩瑋與被害 人林愷葳有糾紛(A卷第285頁),且曾一邊閱覽被害人 林愷葳聚餐飲宴之照片一邊與被告童浩瑋視訊,堪認其 至少知悉同案被告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 林愷葳尋釁,仍配合載送、接應甚明。   5、被告童維婕雖以前詞置辯,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 告於112年1月7日在新北市金山區某撞球館內接獲其兄 即同案被告童浩瑋通知,請被告童維婕開車載送至臺北 市中山區吃宵夜,因兩人身上欠缺零用金,被告童維婕 便於當日22時許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自新北市金山 區出發至新北市樹林區母親處索取零用金,再一同至臺 北市中山區用餐,期間被告童維婕並未使用手機,係被 告童浩瑋使用;被告童維婕與證人黃芷瑜雖為IG好友, 但僅為點頭之交,被害人林愷葳在本案店面之事亦可能 係被告李承翰等透過其他管道得知;被告李承翰、童浩 瑋縱然係因結怨欲報復被害人林愷葳,渠等施暴行為亦 僅針對被害人林愷葳未波及他人,追打行動亦係進入店 面而非聚集擴散,客觀上難認有外溢、波及周邊不特定 隨機人事之可能,不致使公眾或不特定他人產生危害、 恐懼之感受等語。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審理時雖證稱:被告童維婕 當天從金山載伊去樹林拿錢,再從樹林載伊至長安東 路之生猛海鮮吃飯,整體車程至少要兩個小時,伊當 天吃飯有找被告李承翰,係用被告童維婕之手機登入 伊自身IG聯繫他的,因為伊自己的手機前幾天在基隆 凱悅的時候不見了,本案擷圖係伊從證人翁詣傑IG限 時動態擷取,係在跟被告李承翰視訊時不小心擷取的 等語(P2卷㈡第286至295頁)。惟查:     A、證人童浩瑋此部分證述,與先前在偵查中之供述不 符(B2卷第95頁)。其就先後證述不符之部分,雖 於審理時陳稱係於檢察官訊問時有吃安眠藥,不知 道在回答何事云云(P2卷㈡第294頁),然觀其偵查 中其餘供述內容,均與審理時所證一致,且對於是 否認識本案其他被告或共犯、是否有所聯絡等情, 均有詳細陳述,並無一時附和之情形,顯係在意識 清晰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又豈有在針對其妹即被 告童維婕之部分,突然受藥物影響而隨意陳述之理 ,是其事後翻異,已難採信。     B、再查證人翁詣傑於偵訊時證稱:伊在證人陳奕庭發 布之限時動態上有被標記,但伊並未分享該動態等 語(C卷第75頁),與證人陳奕庭與翁詣傑IG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C卷第87頁)所呈情形相符,應屬 實情。則證人翁詣傑既未發表或分享相關動態,證 人童浩瑋顯不可能於視訊時瀏覽並自證人翁詣傑限 時動態擷取產生本案擷圖,其此部分證述,顯非實 在。況與他人進行視訊通話之目的,無非係觀看視 訊對象或其身邊狀況,倘若視訊時並有瀏覽其他網 頁之需,留存之視訊視窗應係視訊對象,較符合使 用習慣,證人童浩瑋審理時聲稱其在視訊過程中瀏 覽自身IG,惟視訊視窗顯示者為自身而非對方之畫 面,實有可疑,毋寧係其偵訊供述所呈,係被告童 維婕開啟視訊對象即證人童浩瑋視窗同時,透過自 身IG帳號產生本案擷圖,較為合理。     C、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等人於112年1月8 日0時48分許本案車輛停放在本案店面附近後,陸 續下車並取出開山刀、球棒等器械,再持之奔向本 案店面,顯係抵達本案店面前即有對被害人林愷葳 施暴之計畫,而證人陳奕庭、黃芷瑜係於112年1月 7日23時11分許方發表或分享渠等與被害人林愷葳 等人在本案店面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均如前陳, 證人童浩瑋與李承翰聯繫、決定前往本案店面之時 間點當在限時動態發表之後,輔以證人李承翰於審 理時亦證稱其係在被告李國暉家吃火鍋時接獲被告 童浩瑋聯絡等語(P2卷㈡第296頁),證人李承翰當 時既已在用餐,本無再約他人稍後一同用餐之動機 ,益徵證人童浩瑋殊無可能在已具向林愷葳尋釁之 意圖,且與證人李承翰相約前往之情況下,猶先請 被告童維婕耗費2小時以上車程載其至新北市樹林 區取款後,再前往臺北市中山區碰面,因而2人於 案發前待在車上逾2小時之可能,毋寧係證人童浩 瑋得知被害人林愷葳所在後,與被告童維婕聯絡會 合請其載送前往,方符實情。     D、綜上,證人童浩瑋前揭審理時之證述,顯係迴護被 告童維婕之詞,並非可採,應以其於偵查中所為之 供述較為可信。    ⑵、本案依被告童浩瑋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童維婕手機內 有內容為被害人林愷葳在本案店面聚餐飲宴之本案擷 圖暨其先前所陳,足認被告童維婕知悉其係載送被告 童浩瑋前往本案店面尋釁,已如前述,起訴意旨雖進 一步指稱本案即係被告童維婕將證人黃芷瑜之限時動 態擷取而成本案擷圖,再以該擷圖將被害人林愷葳所 在位置告知童浩瑋,然此部份分別為被告童維婕、童 浩瑋否認,且亦乏證據證明本案擷圖係前述方式產生 或其有主動將擷圖資訊分享予被告童浩瑋,而證人童 浩瑋關於其資訊來源係證人翁詣傑之證述,雖經本院 認定不實,亦尚難以其不實陳述即反推被告童維婕有 何告知被害人林愷葳所在位置之情。從而,起訴書此 部分所指,尚有誤會,依現有事證,應僅足認定被告 童維婕有前揭知悉並協助接送等事實。    ⑶、被告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僑在本案店面前騎 樓處,曾分別以所持物品向被害人林愷葳之同行友人 暉打,被告郭子僑甚至於共犯黃斌碩退出本案店面時 向其作勢揮棒,且被告郭子僑等陸續進入本案店面與 被告李承翰會合後,被告李國暉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 推開想查看情況之林愷葳友人,監視器畫面亦明顯可 見林愷葳友人倉皇躲避之舉(P2卷㈡第35至42、47至7 8頁),被告童維婕之辯護人辯稱本案並無波及被害 人林愷葳以外之他人,或未造成見聞者驚惶逃離現場 之情形,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李國暉、童維婕前開所辯,均不可採,渠 等與同案被告李承翰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罪處罰之對象及行為,係 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 脅迫之首謀、下手實施者或在場助勢者。因該罪屬抽象危 險犯,祇須具備有該處罰對象條件及積極行為,即擬制會 造成立法者所預設之危險發生,而立即成立犯罪。又刑法 上所稱之兇器,乃指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其種類並 無限制,凡本罪行為人中有人攜帶此種兇器欲供施強暴脅 迫之用者,即符合本條第2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不以各特 定行為人有攜帶為必要。查本案施暴犯行,被告童浩瑋持 開山刀、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被告簡勢翰持黑色球棒 、被告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已 認定如前,其等所持開山刀、球棍棒等物均足以傷害人之 身體、甚或危及他人生命,依一般社會觀念與經驗,客觀 上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自 屬兇器無訛,且無論其他被告有無攜帶,均應一體適用本 款加重要件。  ㈡、次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罪所稱在場助勢,係指在場 並有助勢之積極行為者而言,行為人當應據此處在妨害秩 序現場視線所及之範圍內,始足當之。查被告童維婕駕駛 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被告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被告蔡易霖 、李國暉至本案店面附近,並在車上等待接應,已認定如 前,衡以自勘驗本案店面現場監視器影像無法目睹上述車 輛,實難認定渠等留守在本案施暴現場視線範圍外之車輛 上即屬在場,即難認定渠等所為已屬構成要件行為。惟被 告童維婕、許嘉霖既均經本院認定知悉被告李承翰、童浩 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林愷葳尋釁,渠等駕車接 送被告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往返本案店面之行為,自 屬提供助力之幫助犯行,另考量渠等未必知悉所搭載之人 於施暴行為之角色,應認渠等僅係基於幫助在場助勢之犯 意為接送行為。  ㈢、論罪   1、核被告李承翰、童浩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 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 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   2、核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 暴罪。   3、核被告孫威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 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4、核被告童維婕、許嘉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幫助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 勢罪。又公訴意旨被告童維婕、許嘉霖係正犯,與本院 認定之幫助犯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爰就此部分逕 予更正。   5、考量本案衝突造成被害人林愷葳受有本案傷害、共犯黃 斌碩死亡、被害人林愷葳之在場友人亦曾受到攻擊,並 因被告等人舉動逃竄躲避,被告等人本案行為造成公眾 驚惶程度甚高,所生危害非輕,爰均依刑法第150條第2 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㈣、共犯關係    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 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 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 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 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 合犯」,刑法分則之聚眾施強暴罪即屬之。因其本質上即 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 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 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 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 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李承翰、童浩瑋 就本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首謀施強暴之犯行,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 僑、蔡易霖與共犯黃斌碩、甲男就本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行,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累犯    ⑴、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前因傷害案件,均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基簡字第31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被告李承翰於111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童浩瑋於111年12月19日送監後再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P2卷㈡第241至242頁 編號7、第265至266頁編號8)、該判決(P卷㈡第347 至358頁)附卷可證,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受前案該 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審酌本案與前案均涉及暴力犯罪,罪質 有相近之處,且渠等前案執行完畢日距本案犯行未及 半年,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致使行為人所 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渠等本案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主文不贅載累犯 )。    ⑵、被告郭子僑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基簡字第5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士簡字第2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妨害公務 案見,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④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9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 罪)確定;⑤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基簡字第16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各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訂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7年11月19日假釋 出監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其法院前案紀錄 表(P2卷㈡第207至238頁)在卷可稽,審酌本案與前 案罪質差異較大,且渠等前案執行完畢日距本案犯行 已逾4年,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將致使行為人 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僅加重被告郭子僑本案法定最高度刑(主文不贅載 累犯)。   2、被告童維婕、許嘉霖所為屬幫助犯,較諸具犯罪支配力 之正犯有明顯之差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承翰、童浩瑋與被 害人林愷葳發生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竟邀約多人到場參 與鬥毆;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應 邀到場後,亦不思規勸妥善處理,或持棍棒追打包抄、或 拾取椅子丟擲、或守門推開他人,致被害人林愷葳因此受 有本案傷害;被告孫威棋亦應邀到場包圍助勢;被告童維 婕、許嘉霖知悉有前揭糾紛,竟駕車搭載其他同案被告往 返本案店面,本案衝突另造成應邀到場之共犯黃斌碩遭被 害人林愷葳以折疊刀刺入胸口喪命、林愷葳其他到場友人 亦曾遭受攻擊,並因被告等人舉動逃竄躲避,被告等人本 案行為造成公眾驚惶程度甚高,所為均有可議,且犯罪所 生危害並非輕微;參以被告童維婕否認犯行、被告李國暉 否認有下手實施強暴,其餘被告均坦承犯行,另依現有事 證,渠等均未與被害人林愷葳達成和解;佐以被告等人如 法院前案紀錄表(P2卷㈡第207至277、387至398頁)所示 之素行(不含前述構成累犯部分);兼衡酌①被告李承翰 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土方工程、月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3萬至3萬8000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年逾七 旬父母之生活狀況,②被告童浩瑋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無業、經濟來源靠家裡、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 之生活狀況,③被告張郡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消防、月收入近2萬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之生活 狀況,④被告李國暉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漁業 、月收入近3萬元、與父親、祖母同住須扶養祖母之生活 狀況,⑤被告簡勢翰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 光電、月收入4萬元初、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 活狀況,⑥被告郭子僑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 事水電、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 生活狀況,⑦被告蔡易霖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油漆、月收入約2萬至2萬5000元、未婚無子女、其須獨力 照顧母親之生活狀況,⑧被告孫威棋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餐廳、月收入近3萬5000元、未婚、有未成年 子女1名由生母照顧、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⑨被告童 維婕自述大學休學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廳、月收入約4 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⑩被告許 嘉霖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賣章魚燒、月收入約3萬 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P2卷㈡第337 至338、41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壹、部分第 1項至第5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孫威棋、童維婕、許嘉霖 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被告童浩瑋持以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經其供承在案(P2卷㈡第294至295頁),自屬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㈡、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被告簡勢翰持黑色球棒、被告張 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均未扣案,惟 考量此等物品係生活尋常可見之物,價值不高,並為避免 執行繁瑣不便,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威棋與同案被告張郡、林志斌、李 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除被告林志斌由本院另 行通緝外,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如前)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意 聯絡,分乘A、B、C、D車抵達本案店面,並於附近停留等 待,見被害人林愷葳於店門口抽菸時,被告孫威棋與同案 被告童浩瑋(持開山刀)、李承翰、張郡、林志斌、郭子 僑、簡勢翰(上5人持棍棒)、蔡易霖、李國暉追打被害 人林愷葳,致被害人林愷葳受有本案傷害,以此方式下手 實施強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 手實施強暴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 第161條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 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  ㈢、經本院勘驗當庭勘驗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僅得辨識 被告孫威棋有與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 蔡易霖、林志彬、共犯甲男一同進入本案店面,並於該店 面冷凍櫃前圍上被害人林愷葳(此部分經本院認定涉犯意 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 在場助勢罪,已如前述),並未攝得其手持球棒或類此之 兇器,或做出攻擊被害人林愷葳、其同行友人甚至其他在 場人之舉動(P2卷㈡第35至42、47至78頁),難認其有下 手實施強暴之行為,惟倘此部分構成犯罪,與本院認定構 成犯罪之在場助勢犯行間應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耀賢、戚瑛 瑛、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稱 本判決所用簡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卷 A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7號卷 B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59號卷 B2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8號卷 C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51號卷 D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卷 E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6號卷 E2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64號卷 F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73號卷 F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11號卷 P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卷 P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27號卷 Q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卷 Q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51號卷 R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號卷 R2卷

2025-03-17

TPDM-113-訴-6-20250317-1

原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訴字第6號 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翰                     張郡              童維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孫威棋 指定辯護人 周芳儀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李國暉              簡勢翰                     郭子僑                     許嘉霖              童浩瑋                     蔡易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30號、偵字第4737號、第6651號、第21464號)及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第3373號、偵字第21464號、少連偵 緝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李承翰、童浩瑋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各處有期徒刑 拾月。 孫威棋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 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童維婕幫助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嘉霖幫助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扣案之開山刀壹把沒收。   事 實 一、緣李承翰、童浩瑋前於民國112年1月7日前同月某日,因故 與林愷葳在「凱悅KTV基隆店」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而心生 嫌隙。林愷葳於112年1月7日23時許,與其友人陳奕庭、黃 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翁詣傑等人共同至「夜問長安燒肉 串串火鍋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本案店 面)聚餐飲宴。李承翰、童浩瑋知悉林愷葳前揭行蹤後,基 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 施強暴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3時11分至翌(8)日0時21分間某 時,透過電話等各種管道邀集黃斌碩(歿於112年1月8日,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464號為不起訴處分)、林志斌 (本院另行通緝)、簡勢翰、蔡易霖、李國暉、孫威棋、張 郡、郭子僑、童維婕、許嘉霖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 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下稱甲男)等人,分乘車牌000-00 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依序稱A、B、C、D車)前往本案店面。渠等均明知本案店 面及前方騎樓均為公共場所,於深夜時分在該處聚集多數人 對他人施強暴,顯會造成他人恐懼不安,張郡、李國暉、簡 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林志彬、黃斌碩、甲男仍基於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 暴之犯意聯絡,於同日0時57分至1時0分許,見林愷葳與友 人站在本案店面騎樓抽菸閒聊時,先由李承翰持木質球棒、 黃斌碩徒手、甲男持黑色棒狀物追打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內櫃 台走道,林愷葳在該處持摺疊刀刺中與其發生拉扯之黃斌碩 胸口,使黃斌碩負痛退出本案店面(黃斌碩嗣經送醫不治, 林愷葳此部分所涉傷害致死罪嫌,另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 訴字第1號審理中)。嗣林志彬持黑色棒狀物、簡勢翰持黑 色球棒、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童浩瑋持開山刀、郭子僑持 木質球棒、李國輝及蔡易霖徒手陸續聚集至本案店面騎樓, 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僑在該處,先分別以所持物品 攻擊林愷葳同行友人後,再與林志彬、蔡易霖、甲男陸續進 入本案店面與李承翰會合,並分別以所持物品追打並包抄林 愷葳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前,蔡易霖於徒手進入本案店面後, 拾起遭撞倒之椅子並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往林愷葳方向拋出, 李國暉則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阻攔推開想查看情況之林愷 葳友人,渠等即以此等方式下手實施強暴,致林愷葳受有右 側顴骨部細條狀刮擦傷、右耳後根部擦傷、頂枕部鈍挫傷、 右背肩胛部及右背肩胛下部條狀擦傷、右手中指第二指節、 右手無名指第二指節刮擦傷、右手小指指甲挫裂、右腿後部 近膕窩處點狀擦挫傷等傷害(下稱本案傷害,該部分未據告 訴)。孫威棋則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意,於同一時地,徒 手隨李承翰等人進入本案店面,並於渠等追打包抄林愷葳至 本案店面冷凍櫃前時,隨同聚集至該處在場助勢。至童維婕 、許嘉霖均知悉李承翰、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 向林愷葳尋釁,仍各基於幫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 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意,先於112年1 月7日23時11分至翌日0時49分間某時,由童維婕駕駛D車搭 載童浩瑋、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蔡易霖、李國暉、少年徐○儀 (未下車,無證據顯示有犯意聯絡)等人至本案店面附近, 讓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下車前往本案店面,並在車上等 待接應,俟前揭施暴行為結束返回後,童維婕即駕駛D車搭 載童浩瑋、孫威棋、少年徐○儀,許嘉霖則駕駛B車搭載李國 暉離去。嗣警獲報循線查知上情,並自D車上扣得開山刀1把 (其餘扣案物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不另說明)。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 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 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 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 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 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 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 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 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惟依通常情形, 共犯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其信用性仍遠高於 在警詢所為之陳述,考量渠等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本無須具 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作為證據, 舉輕以明重,共犯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本於 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第399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 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 觀察,凡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另綜合 該陳述是否受到外力影響,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 正確等各項因素而為判斷,另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 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否 已無從自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 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查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112年9月14日偵查中未經具結 之供述,被告童維婕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證人 童浩瑋業於114年2月17日審判期日到庭證述,其證稱被告 童維婕扣案手機視訊畫面擷圖(A卷第177頁,下稱本案擷 圖,其證據能力詳後述)係其使用該手機登入自身社群軟 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而與同案被告李承翰視訊時 擷取(P2卷㈡第290至291頁),與其偵訊時供述(B2卷第9 5頁)不符。本院審酌證人童浩瑋於偵訊之供述距離本案 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自較深刻清晰,且其當時有委任律師 在場,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該次供述內容與本案擷 圖等證據資料所呈事發經過較為吻合(詳後述),而被告 童維婕始終否認本案擷圖與其有關,證人童浩瑋於審理中 又翻異前詞,顯然已無從自證人童浩瑋處取得相同之陳述 ,亦無從以其他證據替代而具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 是證人童浩瑋於偵訊時未經具結之供述,依前揭規定及說 明,具證據能力。  ㈡、被告童維婕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童浩瑋當時服用安眠藥, 不能理解檢察官問題之意義,該部分證述並無證據能力, 惟當日檢察官除本案擷圖由來外,尚有訊問被告童浩瑋案 發前之行動軌跡、案發經過、與同案被告之相識情形、與 被害人林愷葳之關係等項,被告童浩瑋均能回答,並無答 非所問之情形(B2卷第93至97頁),實難認被告童浩瑋確 因藥物作用不能理解檢察官提問,辯護人此部份主張,不 足採信。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 官、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孫威棋、李國暉、簡勢翰、郭子 僑、張郡、童維婕、許嘉霖及被告孫威棋、童維婕之辯護人 於準備程序時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P1卷第179至180頁 ,P2卷㈠第219至220、237至238、251、429頁、卷㈡第32頁, R2卷第252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 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定有明文。  ㈠、查本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112年1月8日5時15分 許,對被告童維婕執行搜索,經被告童維婕書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A卷第61頁)並於搜索扣押筆錄「執行之 依據」欄位勾選「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同 意執行搜索」(下稱同意搜索條款)之搜索扣押筆錄簽名 (A卷第63至67頁),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認為搜索 扣押過程合法。警方自其扣案手機擷取之本案擷圖,自有 證據能力。  ㈡、被告童維婕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其並未於同意搜索,故未於 同意搜索條款下方「受搜索人簽名」處簽名,且執行搜索 扣押詢問之員警為王建翔而非許博宏,不符合前揭規定云 云,惟查:   1、被告童維婕於當日11時16分至12時43分許接受警方詢問 時,並未就警方搜索扣押過程提出異議,亦同意警方檢 視手機(A卷第19至23頁),況被告有書立「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已如前述,且其有於搜索扣押筆錄中「執 行之依據」欄位內簽名,其位置在同意搜索條款上方五 行處,該欄位除受搜索人簽名外別無其他須受搜索人簽 名之處,堪認僅係被告童維婕未簽名在正確位置而已, 不足作為其並未同意之依據。   2、被告童維婕於當日11時16分至12時43分許接受詢問時, 係經其同意由員警王建翔一人詢問及製作筆錄,該筆錄 並非同日5時15分至25分間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記載 執行人與紀錄人係員警許博宏),辯護人主張員警王建 翔係執行搜索扣押之詢問員警,難認可採。 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許嘉 霖、張郡、孫威棋均就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P2卷㈡第283至286頁),被告李國暉固坦承於首揭時、地 隨同其他被告抵達本案店面,惟矢口否認有何攜帶兇器在公 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守 在門口,沒有動手等語;被告童維婕固坦承於首揭時、地駕 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至本案店面附近,惟矢口否認有何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行,辯 稱:伊僅係載伊兄長即被告童浩瑋去吃飯,不知道會有這件 事情等語。經查:  ㈠、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前於112年1月7日前同月某日,因故與 被害人林愷葳在「凱悅KTV基隆店」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 而心生嫌隙。林愷葳於112年1月7日23時許,與其友人即 證人陳奕庭、黃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翁詣傑等人共同 至本案店面聚餐飲宴。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知悉被害人林 愷葳前揭行蹤後,於同日23時11分至翌(8)日0時21分間某 時,透過電話等各種管道邀集共犯黃斌碩、甲男、被告林 志斌、簡勢翰、蔡易霖、李國暉、孫威棋、張郡、郭子僑 、童維婕、許嘉霖分乘A、B、C、D車前往本案店面。被害 人林愷葳與友人於同日0時57分至1時0分許,在本案店面 騎樓抽菸閒聊時,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共犯黃斌碩徒 手、甲男持黑色棒狀物追打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內櫃台走道 ,被害人林愷葳在該處持摺疊刀刺中與其發生拉扯之共犯 黃斌碩胸口,使共犯黃斌碩負痛而退出本案店面(嗣經送 醫不治)。嗣被告林志彬持黑色棒狀物、被告簡勢翰持黑 色球棒、被告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童浩瑋持開山刀 、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被告李國輝及蔡易霖徒手陸續 聚集至本案店面騎樓,被告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 僑在該處,先分別以所持物品攻擊被害人林愷葳之同行友 人後,再與被告林志彬、蔡易霖、共犯甲男陸續進入本案 店面與被告李承翰會合,並分別以所持物品追打並包抄被 害人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前,被告蔡易霖於徒手進入 本案店面後,拾起遭撞倒之椅子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往被害 人林愷葳方向拋出,被告李國暉則守在本案店面門前,被 害人林愷葳因前揭施暴過程受有本案傷害。被告孫威棋隨 被告李承翰等人進入本案店面,並於渠等追打包抄被害人 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冷凍櫃前時,隨同聚集至該處助勢。至 被告童維婕於112年1月7日23時11分至翌日0時49分間某時 ,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被告許嘉霖知悉李承翰、童 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林愷葳尋釁,於前揭時 、地駕駛B車搭載被告蔡易霖、李國暉、少年徐○儀,兩人 駕車抵達本案店面附近後,被告童維婕、許嘉霖留在車上 ,被告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下車前往本案店面,俟渠 等返回後,被告童維婕即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孫威 棋、少年徐○儀,被告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被告李國暉離去 等節,經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 、李國暉、張郡、孫威棋、童維婕、許嘉霖所坦認(P2卷 ㈠第210至216、232至234、246至248、423至425頁、卷㈡第 25至28頁,R2卷第248至24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愷 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3至13、39至48、89至91 頁)、證人即在場人陳映霖於警詢時之證述(C卷第25至3 1頁)、證人即在場人陳姳潔於警詢時之證述(C卷第15至 23頁)、證人即在場人陳奕庭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 卷第53至54、71至72頁)、證人即在場人黃芷瑜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33至37、57至58、72至74頁)、證 人即在場人翁詣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65至66 、74至75頁)、證人即本案店面負責人曾維正於警詢時之 證述(A卷第47至49頁)、證人即本案店面店員張森崴於 警詢時之證述(A卷第43至45頁)、證人即少年徐○儀於警 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第37至41、213至216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281至2 95、343至34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B1卷第367至373、385至389頁,B2卷第33至3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郡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 第13至17、165至171、251至26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簡 勢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145至153、197至20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志彬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 卷第83至89、129至13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子僑於警 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219至225、271至274頁)、證 人即同案被告李國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11至 17、63至7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易霖於警詢、偵訊時 之證述(E2卷第7至9、33至3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威 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第25至35、216至22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嘉霖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D卷第3 至9、53至6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童維婕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A卷第19至23、173至176、283至287頁)大致 相符,並有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3張(A卷第109 至113、117至123、127頁,D卷第35至42頁)、周遭騎樓 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7張(A卷第107至109、115頁, D卷第17至21、23至3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 務官勘驗相關道路監視器、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 驗筆錄(B1卷第523至598頁)、扣案開山刀照片2張(A卷 第103頁)、被害人林愷葳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醫檢 驗室之驗傷診斷書(C卷第49至50頁)、被害人林愷葳IG 限時動態翻拍照片1張(C卷第51頁)、證人黃芷瑜與陳奕 庭間、證人陳奕庭與陳姳潔間、證人陳奕庭與翁詣傑間IG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C卷第63、81、87頁)在卷可考 ,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P2卷 ㈡第35至42、47至7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實 。  ㈡、被告李國暉有以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推開他人之方式下手 實施強暴行為,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屬抽象 危險犯,且著重在社會法益之保護,因此下手實施之強暴 脅迫行為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32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稱「強暴」者,乃以實 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查被告李國暉於被告李承翰等人陸 續進入本案店面後,即徒手推開被害人林愷葳站在店門外 之友人並守在大門前,期間該友人欲往內查看亦遭被告李 國暉徒手推開阻擋,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確認明確(P2 卷㈡第35至36、47至58頁)。被告李國暉守在店門並推開 他人之行為,顯係藉由自身不法實力阻攔他人了解、干涉 進入本案店面之被告李承翰等人對被害人林愷葳之施暴過 程,縱令該推開之舉未致他人受傷,依前開說明,已可認 定該舉動係施暴行為之一環而屬下手實施,非僅係單純在 場而已。  ㈢、被告童維婕知悉同案被告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 係向林愷葳尋釁,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1、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偵訊時證稱:(經檢察官提示 本案擷圖)伊不清楚為何童維婕手機內會有本案擷圖, 伊有跟童維婕視訊,她確實有打給伊,伊忘記她為何要 打給伊,伊也不知道她有擷圖等語(B2卷第95頁)。依 證人童浩瑋前揭所述,本案擷圖係被告童維婕與其視訊 時所擷取,觀該擷圖擷取時間為112年1月7日23時26分 許,視訊副畫面係證人童浩瑋,主畫面則係被害人林愷 葳與友人在本案店面內聚餐飲宴之照片,並附有白色文 字記載「團圓飯的概念」之說明,應係拍攝者添註產生 (A卷第177頁),堪認被告童維婕當時係閱覽該添註後 之照片之同時與證人童浩瑋通話。   2、證人陳奕庭係於112年1月7日23時13分許在其個人IG上發 表其與被害人林愷葳、證人黃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 翁詣傑等人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並標記上述參加者,證 人黃芷瑜並分享該限時動態,經證人黃芷瑜、陳奕庭於 偵訊時陳述明確(C卷第71至74頁),並有證人黃芷瑜 與陳奕庭間、證人陳奕庭與陳姳潔間IG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各1張(C卷第63、81頁)存卷可證,而被告童維婕與 證人黃芷瑜為IG好友而得閱覽前開限時動態,亦有證人 黃芷瑜IG帳號瀏覽被告童維婕IG頁面之手機畫面翻拍照 片(C卷第85頁)附卷為憑,與前開證據調查結果亦無 不合。   3、再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相關道路監視 器畫面筆錄記載,被告童維婕駕駛D車搭載同案被告童 浩瑋於112年1月8日0時26分許行經和平西路、同日0時2 9分許行經金山南路,其餘同案被告李承翰等人分乘之A 、B、C車於同日0時21分許接續行駛在金山區、於同日0 時44分許接續行經民權東路與建國北路口,4輛車約於 同日0時48分許陸續在長安東路1段87號(繪有禁止臨時 停車線處)前停下,包含同案被告李承翰在內之數名男 子分別下車後自前述車輛後座取出刀具、球棒等物品, 並陸續奔向本案店面,嗣後渠等於同日1時0分許奔跑返 回上車,並駛經馬偕醫院、承德路等處(B1卷第523至5 98頁),同案被告李承翰、童浩瑋顯係抵達本案店面前 即有對被害人林愷葳施暴之計畫,並非偶然發生之衝突 ,且被告童維婕係在證人陳奕庭、黃芷瑜發表與被害人 林愷葳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後,方駕駛D車搭載同案被 告童浩瑋前往本案店面,並在該店面附近停等逾10分鐘 ,嗣同案被告童浩瑋返回後,又搭載其與同案被告孫威 棋、少年徐○儀前往醫院甚明。   4、參以被告童維婕於偵訊時自承曾聽聞被告童浩瑋與被害 人林愷葳有糾紛(A卷第285頁),且曾一邊閱覽被害人 林愷葳聚餐飲宴之照片一邊與被告童浩瑋視訊,堪認其 至少知悉同案被告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 林愷葳尋釁,仍配合載送、接應甚明。   5、被告童維婕雖以前詞置辯,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 告於112年1月7日在新北市金山區某撞球館內接獲其兄 即同案被告童浩瑋通知,請被告童維婕開車載送至臺北 市中山區吃宵夜,因兩人身上欠缺零用金,被告童維婕 便於當日22時許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自新北市金山 區出發至新北市樹林區母親處索取零用金,再一同至臺 北市中山區用餐,期間被告童維婕並未使用手機,係被 告童浩瑋使用;被告童維婕與證人黃芷瑜雖為IG好友, 但僅為點頭之交,被害人林愷葳在本案店面之事亦可能 係被告李承翰等透過其他管道得知;被告李承翰、童浩 瑋縱然係因結怨欲報復被害人林愷葳,渠等施暴行為亦 僅針對被害人林愷葳未波及他人,追打行動亦係進入店 面而非聚集擴散,客觀上難認有外溢、波及周邊不特定 隨機人事之可能,不致使公眾或不特定他人產生危害、 恐懼之感受等語。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審理時雖證稱:被告童維婕 當天從金山載伊去樹林拿錢,再從樹林載伊至長安東 路之生猛海鮮吃飯,整體車程至少要兩個小時,伊當 天吃飯有找被告李承翰,係用被告童維婕之手機登入 伊自身IG聯繫他的,因為伊自己的手機前幾天在基隆 凱悅的時候不見了,本案擷圖係伊從證人翁詣傑IG限 時動態擷取,係在跟被告李承翰視訊時不小心擷取的 等語(P2卷㈡第286至295頁)。惟查:     A、證人童浩瑋此部分證述,與先前在偵查中之供述不 符(B2卷第95頁)。其就先後證述不符之部分,雖 於審理時陳稱係於檢察官訊問時有吃安眠藥,不知 道在回答何事云云(P2卷㈡第294頁),然觀其偵查 中其餘供述內容,均與審理時所證一致,且對於是 否認識本案其他被告或共犯、是否有所聯絡等情, 均有詳細陳述,並無一時附和之情形,顯係在意識 清晰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又豈有在針對其妹即被 告童維婕之部分,突然受藥物影響而隨意陳述之理 ,是其事後翻異,已難採信。     B、再查證人翁詣傑於偵訊時證稱:伊在證人陳奕庭發 布之限時動態上有被標記,但伊並未分享該動態等 語(C卷第75頁),與證人陳奕庭與翁詣傑IG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C卷第87頁)所呈情形相符,應屬 實情。則證人翁詣傑既未發表或分享相關動態,證 人童浩瑋顯不可能於視訊時瀏覽並自證人翁詣傑限 時動態擷取產生本案擷圖,其此部分證述,顯非實 在。況與他人進行視訊通話之目的,無非係觀看視 訊對象或其身邊狀況,倘若視訊時並有瀏覽其他網 頁之需,留存之視訊視窗應係視訊對象,較符合使 用習慣,證人童浩瑋審理時聲稱其在視訊過程中瀏 覽自身IG,惟視訊視窗顯示者為自身而非對方之畫 面,實有可疑,毋寧係其偵訊供述所呈,係被告童 維婕開啟視訊對象即證人童浩瑋視窗同時,透過自 身IG帳號產生本案擷圖,較為合理。     C、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等人於112年1月8 日0時48分許本案車輛停放在本案店面附近後,陸 續下車並取出開山刀、球棒等器械,再持之奔向本 案店面,顯係抵達本案店面前即有對被害人林愷葳 施暴之計畫,而證人陳奕庭、黃芷瑜係於112年1月 7日23時11分許方發表或分享渠等與被害人林愷葳 等人在本案店面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均如前陳, 證人童浩瑋與李承翰聯繫、決定前往本案店面之時 間點當在限時動態發表之後,輔以證人李承翰於審 理時亦證稱其係在被告李國暉家吃火鍋時接獲被告 童浩瑋聯絡等語(P2卷㈡第296頁),證人李承翰當 時既已在用餐,本無再約他人稍後一同用餐之動機 ,益徵證人童浩瑋殊無可能在已具向林愷葳尋釁之 意圖,且與證人李承翰相約前往之情況下,猶先請 被告童維婕耗費2小時以上車程載其至新北市樹林 區取款後,再前往臺北市中山區碰面,因而2人於 案發前待在車上逾2小時之可能,毋寧係證人童浩 瑋得知被害人林愷葳所在後,與被告童維婕聯絡會 合請其載送前往,方符實情。     D、綜上,證人童浩瑋前揭審理時之證述,顯係迴護被 告童維婕之詞,並非可採,應以其於偵查中所為之 供述較為可信。    ⑵、本案依被告童浩瑋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童維婕手機內 有內容為被害人林愷葳在本案店面聚餐飲宴之本案擷 圖暨其先前所陳,足認被告童維婕知悉其係載送被告 童浩瑋前往本案店面尋釁,已如前述,起訴意旨雖進 一步指稱本案即係被告童維婕將證人黃芷瑜之限時動 態擷取而成本案擷圖,再以該擷圖將被害人林愷葳所 在位置告知童浩瑋,然此部份分別為被告童維婕、童 浩瑋否認,且亦乏證據證明本案擷圖係前述方式產生 或其有主動將擷圖資訊分享予被告童浩瑋,而證人童 浩瑋關於其資訊來源係證人翁詣傑之證述,雖經本院 認定不實,亦尚難以其不實陳述即反推被告童維婕有 何告知被害人林愷葳所在位置之情。從而,起訴書此 部分所指,尚有誤會,依現有事證,應僅足認定被告 童維婕有前揭知悉並協助接送等事實。    ⑶、被告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僑在本案店面前騎 樓處,曾分別以所持物品向被害人林愷葳之同行友人 暉打,被告郭子僑甚至於共犯黃斌碩退出本案店面時 向其作勢揮棒,且被告郭子僑等陸續進入本案店面與 被告李承翰會合後,被告李國暉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 推開想查看情況之林愷葳友人,監視器畫面亦明顯可 見林愷葳友人倉皇躲避之舉(P2卷㈡第35至42、47至7 8頁),被告童維婕之辯護人辯稱本案並無波及被害 人林愷葳以外之他人,或未造成見聞者驚惶逃離現場 之情形,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李國暉、童維婕前開所辯,均不可採,渠 等與同案被告李承翰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罪處罰之對象及行為,係 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 脅迫之首謀、下手實施者或在場助勢者。因該罪屬抽象危 險犯,祇須具備有該處罰對象條件及積極行為,即擬制會 造成立法者所預設之危險發生,而立即成立犯罪。又刑法 上所稱之兇器,乃指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其種類並 無限制,凡本罪行為人中有人攜帶此種兇器欲供施強暴脅 迫之用者,即符合本條第2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不以各特 定行為人有攜帶為必要。查本案施暴犯行,被告童浩瑋持 開山刀、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被告簡勢翰持黑色球棒 、被告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已 認定如前,其等所持開山刀、球棍棒等物均足以傷害人之 身體、甚或危及他人生命,依一般社會觀念與經驗,客觀 上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自 屬兇器無訛,且無論其他被告有無攜帶,均應一體適用本 款加重要件。  ㈡、次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罪所稱在場助勢,係指在場 並有助勢之積極行為者而言,行為人當應據此處在妨害秩 序現場視線所及之範圍內,始足當之。查被告童維婕駕駛 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被告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被告蔡易霖 、李國暉至本案店面附近,並在車上等待接應,已認定如 前,衡以自勘驗本案店面現場監視器影像無法目睹上述車 輛,實難認定渠等留守在本案施暴現場視線範圍外之車輛 上即屬在場,即難認定渠等所為已屬構成要件行為。惟被 告童維婕、許嘉霖既均經本院認定知悉被告李承翰、童浩 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林愷葳尋釁,渠等駕車接 送被告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往返本案店面之行為,自 屬提供助力之幫助犯行,另考量渠等未必知悉所搭載之人 於施暴行為之角色,應認渠等僅係基於幫助在場助勢之犯 意為接送行為。  ㈢、論罪   1、核被告李承翰、童浩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 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 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   2、核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 暴罪。   3、核被告孫威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 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4、核被告童維婕、許嘉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幫助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 勢罪。又公訴意旨被告童維婕、許嘉霖係正犯,與本院 認定之幫助犯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爰就此部分逕 予更正。   5、考量本案衝突造成被害人林愷葳受有本案傷害、共犯黃 斌碩死亡、被害人林愷葳之在場友人亦曾受到攻擊,並 因被告等人舉動逃竄躲避,被告等人本案行為造成公眾 驚惶程度甚高,所生危害非輕,爰均依刑法第150條第2 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㈣、共犯關係    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 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 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 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 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 合犯」,刑法分則之聚眾施強暴罪即屬之。因其本質上即 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 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 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 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 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李承翰、童浩瑋 就本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首謀施強暴之犯行,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 僑、蔡易霖與共犯黃斌碩、甲男就本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行,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累犯    ⑴、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前因傷害案件,均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基簡字第31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被告李承翰於111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童浩瑋於111年12月19日送監後再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P2卷㈡第241至242頁 編號7、第265至266頁編號8)、該判決(P卷㈡第347 至358頁)附卷可證,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受前案該 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審酌本案與前案均涉及暴力犯罪,罪質 有相近之處,且渠等前案執行完畢日距本案犯行未及 半年,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致使行為人所 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渠等本案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主文不贅載累犯 )。    ⑵、被告郭子僑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基簡字第5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士簡字第2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妨害公務 案見,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④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9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 罪)確定;⑤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基簡字第16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各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訂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7年11月19日假釋 出監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其法院前案紀錄 表(P2卷㈡第207至238頁)在卷可稽,審酌本案與前 案罪質差異較大,且渠等前案執行完畢日距本案犯行 已逾4年,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將致使行為人 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僅加重被告郭子僑本案法定最高度刑(主文不贅載 累犯)。   2、被告童維婕、許嘉霖所為屬幫助犯,較諸具犯罪支配力 之正犯有明顯之差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承翰、童浩瑋與被 害人林愷葳發生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竟邀約多人到場參 與鬥毆;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應 邀到場後,亦不思規勸妥善處理,或持棍棒追打包抄、或 拾取椅子丟擲、或守門推開他人,致被害人林愷葳因此受 有本案傷害;被告孫威棋亦應邀到場包圍助勢;被告童維 婕、許嘉霖知悉有前揭糾紛,竟駕車搭載其他同案被告往 返本案店面,本案衝突另造成應邀到場之共犯黃斌碩遭被 害人林愷葳以折疊刀刺入胸口喪命、林愷葳其他到場友人 亦曾遭受攻擊,並因被告等人舉動逃竄躲避,被告等人本 案行為造成公眾驚惶程度甚高,所為均有可議,且犯罪所 生危害並非輕微;參以被告童維婕否認犯行、被告李國暉 否認有下手實施強暴,其餘被告均坦承犯行,另依現有事 證,渠等均未與被害人林愷葳達成和解;佐以被告等人如 法院前案紀錄表(P2卷㈡第207至277、387至398頁)所示 之素行(不含前述構成累犯部分);兼衡酌①被告李承翰 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土方工程、月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3萬至3萬8000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年逾七 旬父母之生活狀況,②被告童浩瑋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無業、經濟來源靠家裡、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 之生活狀況,③被告張郡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消防、月收入近2萬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之生活 狀況,④被告李國暉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漁業 、月收入近3萬元、與父親、祖母同住須扶養祖母之生活 狀況,⑤被告簡勢翰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 光電、月收入4萬元初、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 活狀況,⑥被告郭子僑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 事水電、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 生活狀況,⑦被告蔡易霖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油漆、月收入約2萬至2萬5000元、未婚無子女、其須獨力 照顧母親之生活狀況,⑧被告孫威棋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餐廳、月收入近3萬5000元、未婚、有未成年 子女1名由生母照顧、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⑨被告童 維婕自述大學休學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廳、月收入約4 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⑩被告許 嘉霖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賣章魚燒、月收入約3萬 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P2卷㈡第337 至338、41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壹、部分第 1項至第5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孫威棋、童維婕、許嘉霖 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被告童浩瑋持以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經其供承在案(P2卷㈡第294至295頁),自屬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㈡、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被告簡勢翰持黑色球棒、被告張 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均未扣案,惟 考量此等物品係生活尋常可見之物,價值不高,並為避免 執行繁瑣不便,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威棋與同案被告張郡、林志斌、李 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除被告林志斌由本院另 行通緝外,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如前)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意 聯絡,分乘A、B、C、D車抵達本案店面,並於附近停留等 待,見被害人林愷葳於店門口抽菸時,被告孫威棋與同案 被告童浩瑋(持開山刀)、李承翰、張郡、林志斌、郭子 僑、簡勢翰(上5人持棍棒)、蔡易霖、李國暉追打被害 人林愷葳,致被害人林愷葳受有本案傷害,以此方式下手 實施強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 手實施強暴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 第161條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 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  ㈢、經本院勘驗當庭勘驗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僅得辨識 被告孫威棋有與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 蔡易霖、林志彬、共犯甲男一同進入本案店面,並於該店 面冷凍櫃前圍上被害人林愷葳(此部分經本院認定涉犯意 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 在場助勢罪,已如前述),並未攝得其手持球棒或類此之 兇器,或做出攻擊被害人林愷葳、其同行友人甚至其他在 場人之舉動(P2卷㈡第35至42、47至78頁),難認其有下 手實施強暴之行為,惟倘此部分構成犯罪,與本院認定構 成犯罪之在場助勢犯行間應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耀賢、戚瑛 瑛、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稱 本判決所用簡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卷 A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7號卷 B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59號卷 B2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8號卷 C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51號卷 D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卷 E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6號卷 E2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64號卷 F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73號卷 F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11號卷 P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卷 P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27號卷 Q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卷 Q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51號卷 R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號卷 R2卷

2025-03-17

TPDM-113-原訴-1-202503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訴字第6號 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翰                     張郡              童維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孫威棋 指定辯護人 周芳儀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李國暉              簡勢翰                     郭子僑                     許嘉霖              童浩瑋                     蔡易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30號、偵字第4737號、第6651號、第21464號)及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第3373號、偵字第21464號、少連偵 緝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李承翰、童浩瑋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各處有期徒刑 拾月。 孫威棋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 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童維婕幫助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嘉霖幫助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扣案之開山刀壹把沒收。   事 實 一、緣李承翰、童浩瑋前於民國112年1月7日前同月某日,因故 與林愷葳在「凱悅KTV基隆店」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而心生 嫌隙。林愷葳於112年1月7日23時許,與其友人陳奕庭、黃 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翁詣傑等人共同至「夜問長安燒肉 串串火鍋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本案店 面)聚餐飲宴。李承翰、童浩瑋知悉林愷葳前揭行蹤後,基 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 施強暴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3時11分至翌(8)日0時21分間某 時,透過電話等各種管道邀集黃斌碩(歿於112年1月8日,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464號為不起訴處分)、林志斌 (本院另行通緝)、簡勢翰、蔡易霖、李國暉、孫威棋、張 郡、郭子僑、童維婕、許嘉霖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 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下稱甲男)等人,分乘車牌000-00 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依序稱A、B、C、D車)前往本案店面。渠等均明知本案店 面及前方騎樓均為公共場所,於深夜時分在該處聚集多數人 對他人施強暴,顯會造成他人恐懼不安,張郡、李國暉、簡 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林志彬、黃斌碩、甲男仍基於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 暴之犯意聯絡,於同日0時57分至1時0分許,見林愷葳與友 人站在本案店面騎樓抽菸閒聊時,先由李承翰持木質球棒、 黃斌碩徒手、甲男持黑色棒狀物追打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內櫃 台走道,林愷葳在該處持摺疊刀刺中與其發生拉扯之黃斌碩 胸口,使黃斌碩負痛退出本案店面(黃斌碩嗣經送醫不治, 林愷葳此部分所涉傷害致死罪嫌,另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 訴字第1號審理中)。嗣林志彬持黑色棒狀物、簡勢翰持黑 色球棒、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童浩瑋持開山刀、郭子僑持 木質球棒、李國輝及蔡易霖徒手陸續聚集至本案店面騎樓, 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僑在該處,先分別以所持物品 攻擊林愷葳同行友人後,再與林志彬、蔡易霖、甲男陸續進 入本案店面與李承翰會合,並分別以所持物品追打並包抄林 愷葳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前,蔡易霖於徒手進入本案店面後, 拾起遭撞倒之椅子並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往林愷葳方向拋出, 李國暉則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阻攔推開想查看情況之林愷 葳友人,渠等即以此等方式下手實施強暴,致林愷葳受有右 側顴骨部細條狀刮擦傷、右耳後根部擦傷、頂枕部鈍挫傷、 右背肩胛部及右背肩胛下部條狀擦傷、右手中指第二指節、 右手無名指第二指節刮擦傷、右手小指指甲挫裂、右腿後部 近膕窩處點狀擦挫傷等傷害(下稱本案傷害,該部分未據告 訴)。孫威棋則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意,於同一時地,徒 手隨李承翰等人進入本案店面,並於渠等追打包抄林愷葳至 本案店面冷凍櫃前時,隨同聚集至該處在場助勢。至童維婕 、許嘉霖均知悉李承翰、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 向林愷葳尋釁,仍各基於幫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 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意,先於112年1 月7日23時11分至翌日0時49分間某時,由童維婕駕駛D車搭 載童浩瑋、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蔡易霖、李國暉、少年徐○儀 (未下車,無證據顯示有犯意聯絡)等人至本案店面附近, 讓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下車前往本案店面,並在車上等 待接應,俟前揭施暴行為結束返回後,童維婕即駕駛D車搭 載童浩瑋、孫威棋、少年徐○儀,許嘉霖則駕駛B車搭載李國 暉離去。嗣警獲報循線查知上情,並自D車上扣得開山刀1把 (其餘扣案物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不另說明)。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 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 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 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 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 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 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 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 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惟依通常情形, 共犯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其信用性仍遠高於 在警詢所為之陳述,考量渠等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本無須具 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作為證據, 舉輕以明重,共犯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本於 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第399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 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 觀察,凡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另綜合 該陳述是否受到外力影響,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 正確等各項因素而為判斷,另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 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否 已無從自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 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查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112年9月14日偵查中未經具結 之供述,被告童維婕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證人 童浩瑋業於114年2月17日審判期日到庭證述,其證稱被告 童維婕扣案手機視訊畫面擷圖(A卷第177頁,下稱本案擷 圖,其證據能力詳後述)係其使用該手機登入自身社群軟 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而與同案被告李承翰視訊時 擷取(P2卷㈡第290至291頁),與其偵訊時供述(B2卷第9 5頁)不符。本院審酌證人童浩瑋於偵訊之供述距離本案 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自較深刻清晰,且其當時有委任律師 在場,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該次供述內容與本案擷 圖等證據資料所呈事發經過較為吻合(詳後述),而被告 童維婕始終否認本案擷圖與其有關,證人童浩瑋於審理中 又翻異前詞,顯然已無從自證人童浩瑋處取得相同之陳述 ,亦無從以其他證據替代而具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 是證人童浩瑋於偵訊時未經具結之供述,依前揭規定及說 明,具證據能力。  ㈡、被告童維婕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童浩瑋當時服用安眠藥, 不能理解檢察官問題之意義,該部分證述並無證據能力, 惟當日檢察官除本案擷圖由來外,尚有訊問被告童浩瑋案 發前之行動軌跡、案發經過、與同案被告之相識情形、與 被害人林愷葳之關係等項,被告童浩瑋均能回答,並無答 非所問之情形(B2卷第93至97頁),實難認被告童浩瑋確 因藥物作用不能理解檢察官提問,辯護人此部份主張,不 足採信。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 官、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孫威棋、李國暉、簡勢翰、郭子 僑、張郡、童維婕、許嘉霖及被告孫威棋、童維婕之辯護人 於準備程序時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P1卷第179至180頁 ,P2卷㈠第219至220、237至238、251、429頁、卷㈡第32頁, R2卷第252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 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定有明文。  ㈠、查本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112年1月8日5時15分 許,對被告童維婕執行搜索,經被告童維婕書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A卷第61頁)並於搜索扣押筆錄「執行之 依據」欄位勾選「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同 意執行搜索」(下稱同意搜索條款)之搜索扣押筆錄簽名 (A卷第63至67頁),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認為搜索 扣押過程合法。警方自其扣案手機擷取之本案擷圖,自有 證據能力。  ㈡、被告童維婕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其並未於同意搜索,故未於 同意搜索條款下方「受搜索人簽名」處簽名,且執行搜索 扣押詢問之員警為王建翔而非許博宏,不符合前揭規定云 云,惟查:   1、被告童維婕於當日11時16分至12時43分許接受警方詢問 時,並未就警方搜索扣押過程提出異議,亦同意警方檢 視手機(A卷第19至23頁),況被告有書立「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已如前述,且其有於搜索扣押筆錄中「執 行之依據」欄位內簽名,其位置在同意搜索條款上方五 行處,該欄位除受搜索人簽名外別無其他須受搜索人簽 名之處,堪認僅係被告童維婕未簽名在正確位置而已, 不足作為其並未同意之依據。   2、被告童維婕於當日11時16分至12時43分許接受詢問時, 係經其同意由員警王建翔一人詢問及製作筆錄,該筆錄 並非同日5時15分至25分間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記載 執行人與紀錄人係員警許博宏),辯護人主張員警王建 翔係執行搜索扣押之詢問員警,難認可採。 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許嘉 霖、張郡、孫威棋均就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P2卷㈡第283至286頁),被告李國暉固坦承於首揭時、地 隨同其他被告抵達本案店面,惟矢口否認有何攜帶兇器在公 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守 在門口,沒有動手等語;被告童維婕固坦承於首揭時、地駕 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至本案店面附近,惟矢口否認有何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之犯行,辯 稱:伊僅係載伊兄長即被告童浩瑋去吃飯,不知道會有這件 事情等語。經查:  ㈠、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前於112年1月7日前同月某日,因故與 被害人林愷葳在「凱悅KTV基隆店」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 而心生嫌隙。林愷葳於112年1月7日23時許,與其友人即 證人陳奕庭、黃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翁詣傑等人共同 至本案店面聚餐飲宴。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知悉被害人林 愷葳前揭行蹤後,於同日23時11分至翌(8)日0時21分間某 時,透過電話等各種管道邀集共犯黃斌碩、甲男、被告林 志斌、簡勢翰、蔡易霖、李國暉、孫威棋、張郡、郭子僑 、童維婕、許嘉霖分乘A、B、C、D車前往本案店面。被害 人林愷葳與友人於同日0時57分至1時0分許,在本案店面 騎樓抽菸閒聊時,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共犯黃斌碩徒 手、甲男持黑色棒狀物追打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內櫃台走道 ,被害人林愷葳在該處持摺疊刀刺中與其發生拉扯之共犯 黃斌碩胸口,使共犯黃斌碩負痛而退出本案店面(嗣經送 醫不治)。嗣被告林志彬持黑色棒狀物、被告簡勢翰持黑 色球棒、被告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童浩瑋持開山刀 、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被告李國輝及蔡易霖徒手陸續 聚集至本案店面騎樓,被告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 僑在該處,先分別以所持物品攻擊被害人林愷葳之同行友 人後,再與被告林志彬、蔡易霖、共犯甲男陸續進入本案 店面與被告李承翰會合,並分別以所持物品追打並包抄被 害人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前,被告蔡易霖於徒手進入 本案店面後,拾起遭撞倒之椅子至本案店面冷藏櫃往被害 人林愷葳方向拋出,被告李國暉則守在本案店面門前,被 害人林愷葳因前揭施暴過程受有本案傷害。被告孫威棋隨 被告李承翰等人進入本案店面,並於渠等追打包抄被害人 林愷葳至本案店面冷凍櫃前時,隨同聚集至該處助勢。至 被告童維婕於112年1月7日23時11分至翌日0時49分間某時 ,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被告許嘉霖知悉李承翰、童 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林愷葳尋釁,於前揭時 、地駕駛B車搭載被告蔡易霖、李國暉、少年徐○儀,兩人 駕車抵達本案店面附近後,被告童維婕、許嘉霖留在車上 ,被告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下車前往本案店面,俟渠 等返回後,被告童維婕即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孫威 棋、少年徐○儀,被告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被告李國暉離去 等節,經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 、李國暉、張郡、孫威棋、童維婕、許嘉霖所坦認(P2卷 ㈠第210至216、232至234、246至248、423至425頁、卷㈡第 25至28頁,R2卷第248至24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愷 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3至13、39至48、89至91 頁)、證人即在場人陳映霖於警詢時之證述(C卷第25至3 1頁)、證人即在場人陳姳潔於警詢時之證述(C卷第15至 23頁)、證人即在場人陳奕庭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 卷第53至54、71至72頁)、證人即在場人黃芷瑜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33至37、57至58、72至74頁)、證 人即在場人翁詣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C卷第65至66 、74至75頁)、證人即本案店面負責人曾維正於警詢時之 證述(A卷第47至49頁)、證人即本案店面店員張森崴於 警詢時之證述(A卷第43至45頁)、證人即少年徐○儀於警 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第37至41、213至216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李承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281至2 95、343至34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B1卷第367至373、385至389頁,B2卷第33至3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郡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 第13至17、165至171、251至26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簡 勢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145至153、197至20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志彬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 卷第83至89、129至13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子僑於警 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219至225、271至274頁)、證 人即同案被告李國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B1卷第11至 17、63至7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易霖於警詢、偵訊時 之證述(E2卷第7至9、33至3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威 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A卷第25至35、216至22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嘉霖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D卷第3 至9、53至6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童維婕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A卷第19至23、173至176、283至287頁)大致 相符,並有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3張(A卷第109 至113、117至123、127頁,D卷第35至42頁)、周遭騎樓 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7張(A卷第107至109、115頁, D卷第17至21、23至3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 務官勘驗相關道路監視器、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 驗筆錄(B1卷第523至598頁)、扣案開山刀照片2張(A卷 第103頁)、被害人林愷葳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醫檢 驗室之驗傷診斷書(C卷第49至50頁)、被害人林愷葳IG 限時動態翻拍照片1張(C卷第51頁)、證人黃芷瑜與陳奕 庭間、證人陳奕庭與陳姳潔間、證人陳奕庭與翁詣傑間IG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C卷第63、81、87頁)在卷可考 ,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P2卷 ㈡第35至42、47至7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實 。  ㈡、被告李國暉有以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推開他人之方式下手 實施強暴行為,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屬抽象 危險犯,且著重在社會法益之保護,因此下手實施之強暴 脅迫行為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32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稱「強暴」者,乃以實 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查被告李國暉於被告李承翰等人陸 續進入本案店面後,即徒手推開被害人林愷葳站在店門外 之友人並守在大門前,期間該友人欲往內查看亦遭被告李 國暉徒手推開阻擋,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確認明確(P2 卷㈡第35至36、47至58頁)。被告李國暉守在店門並推開 他人之行為,顯係藉由自身不法實力阻攔他人了解、干涉 進入本案店面之被告李承翰等人對被害人林愷葳之施暴過 程,縱令該推開之舉未致他人受傷,依前開說明,已可認 定該舉動係施暴行為之一環而屬下手實施,非僅係單純在 場而已。  ㈢、被告童維婕知悉同案被告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 係向林愷葳尋釁,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1、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偵訊時證稱:(經檢察官提示 本案擷圖)伊不清楚為何童維婕手機內會有本案擷圖, 伊有跟童維婕視訊,她確實有打給伊,伊忘記她為何要 打給伊,伊也不知道她有擷圖等語(B2卷第95頁)。依 證人童浩瑋前揭所述,本案擷圖係被告童維婕與其視訊 時所擷取,觀該擷圖擷取時間為112年1月7日23時26分 許,視訊副畫面係證人童浩瑋,主畫面則係被害人林愷 葳與友人在本案店面內聚餐飲宴之照片,並附有白色文 字記載「團圓飯的概念」之說明,應係拍攝者添註產生 (A卷第177頁),堪認被告童維婕當時係閱覽該添註後 之照片之同時與證人童浩瑋通話。   2、證人陳奕庭係於112年1月7日23時13分許在其個人IG上發 表其與被害人林愷葳、證人黃芷瑜、陳姳潔、陳映霖及 翁詣傑等人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並標記上述參加者,證 人黃芷瑜並分享該限時動態,經證人黃芷瑜、陳奕庭於 偵訊時陳述明確(C卷第71至74頁),並有證人黃芷瑜 與陳奕庭間、證人陳奕庭與陳姳潔間IG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各1張(C卷第63、81頁)存卷可證,而被告童維婕與 證人黃芷瑜為IG好友而得閱覽前開限時動態,亦有證人 黃芷瑜IG帳號瀏覽被告童維婕IG頁面之手機畫面翻拍照 片(C卷第85頁)附卷為憑,與前開證據調查結果亦無 不合。   3、再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相關道路監視 器畫面筆錄記載,被告童維婕駕駛D車搭載同案被告童 浩瑋於112年1月8日0時26分許行經和平西路、同日0時2 9分許行經金山南路,其餘同案被告李承翰等人分乘之A 、B、C車於同日0時21分許接續行駛在金山區、於同日0 時44分許接續行經民權東路與建國北路口,4輛車約於 同日0時48分許陸續在長安東路1段87號(繪有禁止臨時 停車線處)前停下,包含同案被告李承翰在內之數名男 子分別下車後自前述車輛後座取出刀具、球棒等物品, 並陸續奔向本案店面,嗣後渠等於同日1時0分許奔跑返 回上車,並駛經馬偕醫院、承德路等處(B1卷第523至5 98頁),同案被告李承翰、童浩瑋顯係抵達本案店面前 即有對被害人林愷葳施暴之計畫,並非偶然發生之衝突 ,且被告童維婕係在證人陳奕庭、黃芷瑜發表與被害人 林愷葳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後,方駕駛D車搭載同案被 告童浩瑋前往本案店面,並在該店面附近停等逾10分鐘 ,嗣同案被告童浩瑋返回後,又搭載其與同案被告孫威 棋、少年徐○儀前往醫院甚明。   4、參以被告童維婕於偵訊時自承曾聽聞被告童浩瑋與被害 人林愷葳有糾紛(A卷第285頁),且曾一邊閱覽被害人 林愷葳聚餐飲宴之照片一邊與被告童浩瑋視訊,堪認其 至少知悉同案被告童浩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 林愷葳尋釁,仍配合載送、接應甚明。   5、被告童維婕雖以前詞置辯,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 告於112年1月7日在新北市金山區某撞球館內接獲其兄 即同案被告童浩瑋通知,請被告童維婕開車載送至臺北 市中山區吃宵夜,因兩人身上欠缺零用金,被告童維婕 便於當日22時許駕駛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自新北市金山 區出發至新北市樹林區母親處索取零用金,再一同至臺 北市中山區用餐,期間被告童維婕並未使用手機,係被 告童浩瑋使用;被告童維婕與證人黃芷瑜雖為IG好友, 但僅為點頭之交,被害人林愷葳在本案店面之事亦可能 係被告李承翰等透過其他管道得知;被告李承翰、童浩 瑋縱然係因結怨欲報復被害人林愷葳,渠等施暴行為亦 僅針對被害人林愷葳未波及他人,追打行動亦係進入店 面而非聚集擴散,客觀上難認有外溢、波及周邊不特定 隨機人事之可能,不致使公眾或不特定他人產生危害、 恐懼之感受等語。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童浩瑋於審理時雖證稱:被告童維婕 當天從金山載伊去樹林拿錢,再從樹林載伊至長安東 路之生猛海鮮吃飯,整體車程至少要兩個小時,伊當 天吃飯有找被告李承翰,係用被告童維婕之手機登入 伊自身IG聯繫他的,因為伊自己的手機前幾天在基隆 凱悅的時候不見了,本案擷圖係伊從證人翁詣傑IG限 時動態擷取,係在跟被告李承翰視訊時不小心擷取的 等語(P2卷㈡第286至295頁)。惟查:     A、證人童浩瑋此部分證述,與先前在偵查中之供述不 符(B2卷第95頁)。其就先後證述不符之部分,雖 於審理時陳稱係於檢察官訊問時有吃安眠藥,不知 道在回答何事云云(P2卷㈡第294頁),然觀其偵查 中其餘供述內容,均與審理時所證一致,且對於是 否認識本案其他被告或共犯、是否有所聯絡等情, 均有詳細陳述,並無一時附和之情形,顯係在意識 清晰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又豈有在針對其妹即被 告童維婕之部分,突然受藥物影響而隨意陳述之理 ,是其事後翻異,已難採信。     B、再查證人翁詣傑於偵訊時證稱:伊在證人陳奕庭發 布之限時動態上有被標記,但伊並未分享該動態等 語(C卷第75頁),與證人陳奕庭與翁詣傑IG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C卷第87頁)所呈情形相符,應屬 實情。則證人翁詣傑既未發表或分享相關動態,證 人童浩瑋顯不可能於視訊時瀏覽並自證人翁詣傑限 時動態擷取產生本案擷圖,其此部分證述,顯非實 在。況與他人進行視訊通話之目的,無非係觀看視 訊對象或其身邊狀況,倘若視訊時並有瀏覽其他網 頁之需,留存之視訊視窗應係視訊對象,較符合使 用習慣,證人童浩瑋審理時聲稱其在視訊過程中瀏 覽自身IG,惟視訊視窗顯示者為自身而非對方之畫 面,實有可疑,毋寧係其偵訊供述所呈,係被告童 維婕開啟視訊對象即證人童浩瑋視窗同時,透過自 身IG帳號產生本案擷圖,較為合理。     C、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等人於112年1月8 日0時48分許本案車輛停放在本案店面附近後,陸 續下車並取出開山刀、球棒等器械,再持之奔向本 案店面,顯係抵達本案店面前即有對被害人林愷葳 施暴之計畫,而證人陳奕庭、黃芷瑜係於112年1月 7日23時11分許方發表或分享渠等與被害人林愷葳 等人在本案店面聚餐飲宴之限時動態,均如前陳, 證人童浩瑋與李承翰聯繫、決定前往本案店面之時 間點當在限時動態發表之後,輔以證人李承翰於審 理時亦證稱其係在被告李國暉家吃火鍋時接獲被告 童浩瑋聯絡等語(P2卷㈡第296頁),證人李承翰當 時既已在用餐,本無再約他人稍後一同用餐之動機 ,益徵證人童浩瑋殊無可能在已具向林愷葳尋釁之 意圖,且與證人李承翰相約前往之情況下,猶先請 被告童維婕耗費2小時以上車程載其至新北市樹林 區取款後,再前往臺北市中山區碰面,因而2人於 案發前待在車上逾2小時之可能,毋寧係證人童浩 瑋得知被害人林愷葳所在後,與被告童維婕聯絡會 合請其載送前往,方符實情。     D、綜上,證人童浩瑋前揭審理時之證述,顯係迴護被 告童維婕之詞,並非可採,應以其於偵查中所為之 供述較為可信。    ⑵、本案依被告童浩瑋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童維婕手機內 有內容為被害人林愷葳在本案店面聚餐飲宴之本案擷 圖暨其先前所陳,足認被告童維婕知悉其係載送被告 童浩瑋前往本案店面尋釁,已如前述,起訴意旨雖進 一步指稱本案即係被告童維婕將證人黃芷瑜之限時動 態擷取而成本案擷圖,再以該擷圖將被害人林愷葳所 在位置告知童浩瑋,然此部份分別為被告童維婕、童 浩瑋否認,且亦乏證據證明本案擷圖係前述方式產生 或其有主動將擷圖資訊分享予被告童浩瑋,而證人童 浩瑋關於其資訊來源係證人翁詣傑之證述,雖經本院 認定不實,亦尚難以其不實陳述即反推被告童維婕有 何告知被害人林愷葳所在位置之情。從而,起訴書此 部分所指,尚有誤會,依現有事證,應僅足認定被告 童維婕有前揭知悉並協助接送等事實。    ⑶、被告簡勢翰、張郡、童浩瑋、郭子僑在本案店面前騎 樓處,曾分別以所持物品向被害人林愷葳之同行友人 暉打,被告郭子僑甚至於共犯黃斌碩退出本案店面時 向其作勢揮棒,且被告郭子僑等陸續進入本案店面與 被告李承翰會合後,被告李國暉守在本案店面門前並 推開想查看情況之林愷葳友人,監視器畫面亦明顯可 見林愷葳友人倉皇躲避之舉(P2卷㈡第35至42、47至7 8頁),被告童維婕之辯護人辯稱本案並無波及被害 人林愷葳以外之他人,或未造成見聞者驚惶逃離現場 之情形,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李國暉、童維婕前開所辯,均不可採,渠 等與同案被告李承翰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罪處罰之對象及行為,係 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 脅迫之首謀、下手實施者或在場助勢者。因該罪屬抽象危 險犯,祇須具備有該處罰對象條件及積極行為,即擬制會 造成立法者所預設之危險發生,而立即成立犯罪。又刑法 上所稱之兇器,乃指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其種類並 無限制,凡本罪行為人中有人攜帶此種兇器欲供施強暴脅 迫之用者,即符合本條第2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不以各特 定行為人有攜帶為必要。查本案施暴犯行,被告童浩瑋持 開山刀、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被告簡勢翰持黑色球棒 、被告張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已 認定如前,其等所持開山刀、球棍棒等物均足以傷害人之 身體、甚或危及他人生命,依一般社會觀念與經驗,客觀 上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自 屬兇器無訛,且無論其他被告有無攜帶,均應一體適用本 款加重要件。  ㈡、次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罪所稱在場助勢,係指在場 並有助勢之積極行為者而言,行為人當應據此處在妨害秩 序現場視線所及之範圍內,始足當之。查被告童維婕駕駛 D車搭載被告童浩瑋、被告許嘉霖駕駛B車搭載被告蔡易霖 、李國暉至本案店面附近,並在車上等待接應,已認定如 前,衡以自勘驗本案店面現場監視器影像無法目睹上述車 輛,實難認定渠等留守在本案施暴現場視線範圍外之車輛 上即屬在場,即難認定渠等所為已屬構成要件行為。惟被 告童維婕、許嘉霖既均經本院認定知悉被告李承翰、童浩 瑋等人前往本案店面之目的係向林愷葳尋釁,渠等駕車接 送被告童浩瑋、蔡易霖、李國暉往返本案店面之行為,自 屬提供助力之幫助犯行,另考量渠等未必知悉所搭載之人 於施暴行為之角色,應認渠等僅係基於幫助在場助勢之犯 意為接送行為。  ㈢、論罪   1、核被告李承翰、童浩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 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 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   2、核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 暴罪。   3、核被告孫威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 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 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4、核被告童維婕、許嘉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幫助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 勢罪。又公訴意旨被告童維婕、許嘉霖係正犯,與本院 認定之幫助犯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爰就此部分逕 予更正。   5、考量本案衝突造成被害人林愷葳受有本案傷害、共犯黃 斌碩死亡、被害人林愷葳之在場友人亦曾受到攻擊,並 因被告等人舉動逃竄躲避,被告等人本案行為造成公眾 驚惶程度甚高,所生危害非輕,爰均依刑法第150條第2 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㈣、共犯關係    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 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 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 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 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 合犯」,刑法分則之聚眾施強暴罪即屬之。因其本質上即 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 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 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 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 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李承翰、童浩瑋 就本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首謀施強暴之犯行,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 僑、蔡易霖與共犯黃斌碩、甲男就本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行,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累犯    ⑴、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前因傷害案件,均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基簡字第31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被告李承翰於111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童浩瑋於111年12月19日送監後再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P2卷㈡第241至242頁 編號7、第265至266頁編號8)、該判決(P卷㈡第347 至358頁)附卷可證,被告李承翰、童浩瑋受前案該 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審酌本案與前案均涉及暴力犯罪,罪質 有相近之處,且渠等前案執行完畢日距本案犯行未及 半年,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致使行為人所 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渠等本案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主文不贅載累犯 )。    ⑵、被告郭子僑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基簡字第5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士簡字第2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妨害公務 案見,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④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9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 罪)確定;⑤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基簡字第16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各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訂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7年11月19日假釋 出監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其法院前案紀錄 表(P2卷㈡第207至238頁)在卷可稽,審酌本案與前 案罪質差異較大,且渠等前案執行完畢日距本案犯行 已逾4年,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將致使行為人 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僅加重被告郭子僑本案法定最高度刑(主文不贅載 累犯)。   2、被告童維婕、許嘉霖所為屬幫助犯,較諸具犯罪支配力 之正犯有明顯之差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承翰、童浩瑋與被 害人林愷葳發生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竟邀約多人到場參 與鬥毆;被告張郡、李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應 邀到場後,亦不思規勸妥善處理,或持棍棒追打包抄、或 拾取椅子丟擲、或守門推開他人,致被害人林愷葳因此受 有本案傷害;被告孫威棋亦應邀到場包圍助勢;被告童維 婕、許嘉霖知悉有前揭糾紛,竟駕車搭載其他同案被告往 返本案店面,本案衝突另造成應邀到場之共犯黃斌碩遭被 害人林愷葳以折疊刀刺入胸口喪命、林愷葳其他到場友人 亦曾遭受攻擊,並因被告等人舉動逃竄躲避,被告等人本 案行為造成公眾驚惶程度甚高,所為均有可議,且犯罪所 生危害並非輕微;參以被告童維婕否認犯行、被告李國暉 否認有下手實施強暴,其餘被告均坦承犯行,另依現有事 證,渠等均未與被害人林愷葳達成和解;佐以被告等人如 法院前案紀錄表(P2卷㈡第207至277、387至398頁)所示 之素行(不含前述構成累犯部分);兼衡酌①被告李承翰 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土方工程、月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3萬至3萬8000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年逾七 旬父母之生活狀況,②被告童浩瑋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無業、經濟來源靠家裡、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 之生活狀況,③被告張郡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消防、月收入近2萬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之生活 狀況,④被告李國暉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漁業 、月收入近3萬元、與父親、祖母同住須扶養祖母之生活 狀況,⑤被告簡勢翰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 光電、月收入4萬元初、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 活狀況,⑥被告郭子僑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 事水電、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 生活狀況,⑦被告蔡易霖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油漆、月收入約2萬至2萬5000元、未婚無子女、其須獨力 照顧母親之生活狀況,⑧被告孫威棋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餐廳、月收入近3萬5000元、未婚、有未成年 子女1名由生母照顧、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⑨被告童 維婕自述大學休學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廳、月收入約4 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⑩被告許 嘉霖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賣章魚燒、月收入約3萬 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P2卷㈡第337 至338、41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壹、部分第 1項至第5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孫威棋、童維婕、許嘉霖 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被告童浩瑋持以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經其供承在案(P2卷㈡第294至295頁),自屬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㈡、被告李承翰持木質球棒、被告簡勢翰持黑色球棒、被告張 郡持銀白色棒狀物、被告郭子僑持木質球棒均未扣案,惟 考量此等物品係生活尋常可見之物,價值不高,並為避免 執行繁瑣不便,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威棋與同案被告張郡、林志斌、李 國暉、簡勢翰、郭子僑、蔡易霖(除被告林志斌由本院另 行通緝外,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如前)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意 聯絡,分乘A、B、C、D車抵達本案店面,並於附近停留等 待,見被害人林愷葳於店門口抽菸時,被告孫威棋與同案 被告童浩瑋(持開山刀)、李承翰、張郡、林志斌、郭子 僑、簡勢翰(上5人持棍棒)、蔡易霖、李國暉追打被害 人林愷葳,致被害人林愷葳受有本案傷害,以此方式下手 實施強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 手實施強暴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 第161條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 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  ㈢、經本院勘驗當庭勘驗本案店面監視器錄影畫面,僅得辨識 被告孫威棋有與被告李承翰、童浩瑋、簡勢翰、郭子僑、 蔡易霖、林志彬、共犯甲男一同進入本案店面,並於該店 面冷凍櫃前圍上被害人林愷葳(此部分經本院認定涉犯意 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 在場助勢罪,已如前述),並未攝得其手持球棒或類此之 兇器,或做出攻擊被害人林愷葳、其同行友人甚至其他在 場人之舉動(P2卷㈡第35至42、47至78頁),難認其有下 手實施強暴之行為,惟倘此部分構成犯罪,與本院認定構 成犯罪之在場助勢犯行間應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耀賢、戚瑛 瑛、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稱 本判決所用簡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卷 A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7號卷 B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59號卷 B2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8號卷 C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51號卷 D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卷 E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6號卷 E2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64號卷 F1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73號卷 F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11號卷 P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卷 P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27號卷 Q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卷 Q2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51號卷 R1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號卷 R2卷

2025-03-17

TPDM-113-訴-7-20250317-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妍 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張棉棉 選任辯護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謝家豪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王建翔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棉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家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建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及王建翔於民國108至110年間均係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詮盛公司)及豐陽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豐陽公司)靈骨塔位之靠行業務員,其等均明知靈骨塔 位並非社會通念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不動產或股權憑證, 而係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6款所稱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依同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 加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 始得以買賣、仲介或經營靈骨塔塔位為業,而詮盛公司並非 臺北市許可之殯葬服務業者,豐陽公司亦非臺中市許可之殯 葬禮儀服務業者,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均不得與消費者簽 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亦非龍寶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銷業者,其等仍以詮盛公司或豐陽公 司名義對外販售靈骨塔位。詎其等以不詳方法獲悉鍾玉蘭持 有龍寶山塔位及牌位,而其等並無可高價轉售塔位或牌位之 管道及真意,竟為推銷塔位賺取佣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鍾玉蘭 施詐,致鍾玉蘭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編號8所 示指定之帳戶內,嗣因鍾玉蘭遲未能辦出售塔位,方知受騙 ,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之辯護人等於準備 程序中均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鍾玉蘭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39頁,被告王建翔辯護人嗣已不爭執見本 院卷一第495頁),是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因屬 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 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而是否「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由法院依該偵 查中陳述之外部情況以為判斷。再者,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 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 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未經 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 查之證據。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 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 官訊問,並已依法具結(見他卷第269至270頁、第421至423 頁),且被告黃品妍及辯護人就告訴人偵訊之證述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雖屬傳聞 證據,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因此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被告對質詰問權 之保障亦已獲實踐,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依照上開 說明,告訴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應有證據能力。被 告黃品妍辯護人辯稱證人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8頁),尚難憑採。 ㈢、除前述證據外,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謝家豪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黃品妍及王建翔 固坦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向告 訴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使告訴人匯 款如附表編8所示之款項至指定帳號,並交付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人;被告張棉棉固坦 承有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收受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 ,惟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品妍辯稱:我沒有詐欺,是告訴 人要買塔位,我沒有帶過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 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品妍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 ,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告訴人既有簽立買賣投資受 訂單,從而本案為買賣行為,被告黃品妍與同案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及王建翔無犯意聯絡等語;被告張棉棉則辯稱:我 是賣告訴人骨灰罐,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與我無關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張棉棉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不能做 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就被告張棉棉就如附表編號2部分僅 有買賣投資受訂單為證,不能佐證有詐欺事實之存在等語; 被告王建翔辯稱:我只承認普通詐欺取財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王建翔辯稱: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品妍及張 棉棉等人有犯意聯絡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謝家豪辯稱:本 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只有1人或2人列為共犯,不構成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4人均為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之靠行業務員,被告黃品妍 、謝家豪及王建翔對於收受告訴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 及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 人等情不爭執,被告張棉棉就收受告訴人交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款項及交付如附表編號2之骨灰罐提貨券與告訴人等 情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3頁),業據被告謝家豪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93頁),並有證人即豐陽公司負責人王宥渝於 偵查之證述在卷(見偵卷第401至404頁),復有豐陽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被告張棉棉、謝家豪及黃品妍之名片影本、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黃品妍及王建翔之身份證件翻拍照片、被告王建 翔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詮盛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手寫之案發過程文件、 豐陽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1頁、第 21至24頁、第109頁、第111至113頁、第113頁、第219至220 頁、第273至291頁、第311至313頁),另有如附表「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社會上常見塔位詐欺之犯案模式,大略為以各種管道取得持 有塔位權利之民眾資料後,由施詐成員主動接洽持有塔位的 民眾,利用塔位變現性差,民眾急於脫手的心態,誆稱有高 價轉售的管道,可代為尋覓買家,但需再搭配購買塔位、相 關殯葬產品、支付背書費用或稅金等等五花八門話術,誆騙 民眾支付金錢,民眾遭詐付款後,要不避不見面,要不藉詞 推託搪塞,甚至變本加厲詐騙被害民眾支付更多金錢以求解 套,為行之有年之詐騙型態,廣泛見諸於新聞媒體,合先敘 明。 ㈢、被告4人確有共同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有以下證據可證 : 1、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時結證述:因為我於94至102 年間陸續購買「龍寶山」塔位47個(有土權的29個、沒土權 的18個),牌位36個(有土權16個、沒土權20個),大約於 108年11月份,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拿1張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的名片給我,自稱為塔位仲介商,問我要不要賣塔位,他們 有客戶要購買塔位,我拿出持有的「龍寶山」塔位權狀相關 資料給被告黃品妍看,她說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都可以幫 我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且需繳納背書費用 15萬8,000元,我信以為真,過幾天後,大約是108年11月份 早上,我在住處將15萬8,000元當面交給被告黃品妍,並寫1 份合約書(附表編號1)。於109年2月間某日早上,被告黃品 妍帶著被告張棉棉一同到我的住處介紹給我認識,被告黃品 妍說後續有關販售塔位就交由被告張棉棉負責處理,過了2 天後,被告張棉棉1人直接到我的住處,說為了簡化過戶流 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 就須支付31萬6,000元,被告張棉棉還說如果不能完成,申 請金額全額退給我,我叫被告張棉棉寫在買賣投資受訂單上 ,但是被告張棉棉後來又以有東西要核對為由,所以把那張 收走了,過了幾天後,大約是於109年2月份某天早上,被告 張棉棉開車載我到詮盛公司,我將31萬6,000元交給被告張 棉棉,被告張棉棉將錢交給公司櫃檯,然後被告張棉棉於10 9月3月19日拿了2張骨灰罐提貨卷給我(附表編號2),我跟被 告張棉棉說不需要骨灰罐,但被告張棉棉還是堅持拿給我, 過幾天後,被告張棉棉說我所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 到2,000多萬,但是要繳稅金40%,公司可以幫我節稅只要需 繳15%,我就將94年至102年間陸續曾經購買持有「龍寶山」 塔位及牌位的購買發票影本交給被告張棉棉,發票金額大約 400多萬元,被告張棉棉說需要再補交5個單位共計79萬元, 我當時表示不用節稅,塔位賣掉直接繳該繳的稅金,被告張 棉棉說辦不下去,因為我最先接洽的是被告黃品妍,要我去 跟被告黃品妍講。過了1個星期,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哭訴 ,說因為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塔位及牌位,他們公司已經向 多名欲販售塔位者接洽,現在因為我突然不想節稅無法完成 而影響到別人,要我趕快處理,並說1名要賣塔位的80多歲 的老太太患有癌症,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於是 我於109年5月初某天早上,在被告黃品妍車上,交付現金79 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然後簽了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黃 品妍並於109年5月25日拿了5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 給我(附表編號3),我跟被告黃品妍說當初支付的79萬元 不是要幫我賣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變成買 了5個塔位,被告黃品妍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被告黃品 妍於109年6月4日帶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全家便利超 商見面,被告黃品妍說接下來被告謝家豪會接替被告張棉棉 的工作,並遞了1張被告謝家豪的名片給我,被告謝家豪說 有關被告張棉棉之前幫我辦理發票節稅的事情,因為是跟好 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發票不適用,必須再支付10個單位 共計158萬元,我要求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一半,事情完成 後,再加倍還給被告謝家豪,被告謝家豪說是業務員,幫忙 客戶繳錢是違法的,被告謝家豪考慮後說要解約保險金幫我 支付,我遂於109年7月2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 商附近,在被告黃品妍的車上交付79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當 時有簽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我打電話給被告謝家豪說另外5 個單位買賣投資受訂單必須用我的名義,被告謝家豪卻回說 他要有保障所以要用朋友母親的名義,被告謝家豪於109年7 月22日早上,拿了5張蓬莱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 表編號4),並以行動電話內照片給我另外5張的權狀,但只 是晃一下而已,我問被告謝家豪說支付79萬元不是要幫我賣 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又變成買了5個塔位 ,被告謝家豪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於109年8月中旬早上 ,在臺中高工附近與被告謝家豪見面,被告謝家豪說我持有 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 000多萬,我說這樣的話稅金要繳很多,所以沒有答應,被 告謝家豪說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墊付,成交 後我再支付297萬元即可,被告謝家豪說要將沒有土權變更 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說會幫我支 付12個單位,我只需要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我不疑有 他,於109年8月24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綠園道上,交 付79萬元與被告黃品妍,當時有簽立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 到了109年9月6日早上,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美廉社 外面,拿了5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表編號5), 我當時也是問被告謝家豪為什麼變更土權怎麼又變成購買塔 位,被告謝家豪沒有回應我。到了109年9月中旬,被告謝家 豪約我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附近見面,說為了幫我支 付5個單位將保險解約,被配偶發現,要我還2個單位的錢, 於109年9月24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在被告謝 家豪的車上,將31萬6,000交給被告謝家豪,當時有簽立1張 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謝家豪於109年10月4日拿2張蓬萊陵 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6)。於109年11月間早 上,被告謝家豪打電話說公司會有稽查人員抽查,表示有抽 到這個案件,過了幾天後,被告謝家豪就帶稽查人員即被告 王建翔,在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 有稽查到我的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我支付的,要我 拿出300萬2,000元出來支付才能完成交割,我表示沒有能力 支付,到了109年12月中旬,被告王建翔約我在中興大學7-1 1超商外面見面,說我可以支付1/3就好,隔天我打電話給被 告謝家豪表示各負擔一半,各負擔3個單位共計47萬4,000元 ,被告謝家豪表示同意,於109年12月中旬早上,在中興大 學7-11超商外面,被告謝家豪將47萬4,000元交給我,我就 連同自己的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交給被告王建翔, 當時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是被告王建翔沒有給我,被 告王建翔於110年1月5日早上,在中興大學7-11超商外面, 拿了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7)。之後我 陸陸續續聯繫詢問,但他們就都說因疫情關係,沒有辦法進 行,一直到了110年7月份,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 門路上的全家超商見面,並說因為現在實施房地2.0制度, 我需要再補交稅金185萬元,我跟被告謝家豪說還要補交185 萬元,要被告謝家豪幫忙,被告謝家豪說也沒辦法,要我請 被告王建翔幫忙,之後被告王建翔說我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 計110萬6,000元即可,我就照被告王建翔的指示於110年8月 30日早上,匯款110萬6,000至豐陽公司的帳戶,到了110年9 月初早上,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 外面見面,拿了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7張、發票1張給我 (如附表編號8)。被告王建翔於110年9月中旬打電話給我說 中秋節過後,可以完成交割,並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 全家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節稅 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要我將不足的金額補齊,需在補繳 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我於110年10月中旬早上,在臺 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與被告王建翔見面並交付 63萬2,000元給他,當時也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被告 王建翔沒有給我單據,到了110年11月17日,被告王建翔約 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見面,拿4張國寶中 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9)。被告4人都會在我 交錢時簽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4人說等買賣完成後會將購 買的塔位交出去,對方可以用這個去報稅,可以達到節稅的 作用等語(見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2頁,本院卷一第 445頁、第469至471頁、第476至477頁,本院卷二第18至24 頁)。 2、觀諸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他卷第201至204頁,如檔案九)、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 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第273至275頁, 如檔案一、檔案四)、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第364至365頁、第366至376頁、 第377至395頁,如檔案二、檔案六、檔案七、檔案八):  ⑴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於告 訴人詢問被告黃品妍關於展雲出問題時,被告黃品妍則稱: 「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嗎 ,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括他全 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要幹嘛,他 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因為他原本是講 到什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喔,是局部分不行喔 ,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 ,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 是…不願意的啊,因為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 的事情,那現在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 務,這是正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 們只能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 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們給 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在只要是 展雲的客人,他大部分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所有業務,不 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有辦法作業的」等語 (見他卷第202頁)。另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你們很 奇怪喔為什麼所有的電話不接」、「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 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事」,被告黃品妍則回以: 「我不知道他們的啦」;告訴人稱:「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 始上班」,被告黃品妍答:「但他怎麼跟你約我不知道」, 告訴人並質疑被告黃品妍怎麼可能不知道被告謝家豪回來臺 中等情(見他卷第201頁),及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 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打開 來就是語音信箱」,被告黃品妍則回以:「那我就不知道了 ,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 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見他卷第203頁)。於告訴人其質 疑被告謝家豪時,被告黃品妍稱:「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 ,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 個有什麼事情,你就會覺得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可是那個東 西你自己去做功課,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見他卷第203頁),告訴人再問:「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 生幫我這是事實」,被告黃品妍回以:「對」,告訴人復稱 「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被告黃品妍則回以:「基本上是不行」,告訴人追問:「 為什麼對他(指被告謝家豪)特別優惠」,被告黃品妍回以: 「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什 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有些人 如果業務很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告訴人再稱:「像 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見他卷第204頁)。  ⑵參諸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告訴人問被告王建翔:「那我 能不能看你所有的稽查證件」、「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 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個」(見本院卷一第264頁)。於 告訴人對被告王建翔稱:「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 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 又搞得那麼多錢出去,我是真的沒錢了」,被告王建翔稱: 「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的。 」(見本院卷一第263頁),告訴人稱:「3個,我已經付出好 多了。」、被告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 個跟我沒有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告訴人又稱:「 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了, 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他又說因 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要省錢」,被 告王建翔改稱:「阿姨你那時候做幾%?」,告訴人:「15% 阿。」,被告王建翔回以:「喔15%那很省了。」,告訴人 :「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告訴人復稱:「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 ,3個真的極限,我後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被告王 建翔稱:「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內,但是100以內但是你 不能差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 到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時 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點交動 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號,1月的第 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邊,禮拜三或禮拜 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 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 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 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疑 :「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被告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 他金錢的流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 那我也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 疑:「怎麼保證?怎麼保證?」,被告王建翔則稱:「白紙 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因為今天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 嗎?…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理的了,那你要我幫 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 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 、「我可以向你保證啊,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沒有差…」、「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 最後的話,我是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 一簣。」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66至270頁)。  ⑶觀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於告訴人提出質疑時,被告謝 家豪稱:「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然後我們一 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情我也是壓 下來了,…那個事情不是我希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 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 「就跟你講說阿…案情被鎖定…」,於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被告謝家豪回以:「總公司的稽核啊」,於告訴人質疑 :「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被告謝家豪則稱:「總公 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較不會有 干涉的問題阿」,告訴人復稱:「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 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吧?」(見本院卷一第296至297 頁),被告謝家豪則回以:「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告 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 情。」、「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我 、可以討價還價。」、「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 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00以內」。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 :「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指被告王建翔)跟我講 說3點、3點,…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要跟你講,因為 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小姐(指被告黃品妍) 。」,被告謝家豪回以「喔,你打給她喔?」,告訴人回以 :「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被 告謝家豪回以:「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告訴人稱: 「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指被告黃品妍),她很誠懇,看 起來很誠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 現在我是越陷越深」。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好吧, 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錢以後在那 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被告謝家 豪回以:「真的假的?」,告訴人再稱:「他這樣講,但是 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登記給我之後,堅持 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還他」。被告謝家豪回以:「那 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告訴人稱:「她(指被告張棉棉)就 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西的什麼 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說對阿她自己 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那好幾張都在我這 ,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被告謝家豪回:「我有跟你要 嗎?」,告訴人反問:「你有跟我要嗎?」,被告謝家豪回 以:「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告訴 人復提及:「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被告謝家豪稱:「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告訴人回以 :「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什麼 時候…」。告訴人復稱:「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 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ca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 知道嗎?」,被告謝家豪回以:「塔位推銷喔,…,你懂我 意思嗎?」,告訴人復以:「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 ,我也把它改成仲介…」(見本院卷一第297頁、第299至300 頁、第302頁、第308頁)。  ⑷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 麼要節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被告謝家豪答以 :「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 底左右跟你聯絡」(見本院卷一第365頁)。  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3月10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 到的那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 是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被告謝家豪答: 「當然是真的阿。」、告訴人再問:「真的,可是我節稅為 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一堆東西,我現在」。被 告謝家豪答:「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 說我們的案件吼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 展雲的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 說就如果超過…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見本院卷一第 367頁),告訴人問:「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 對講到這個,品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 我電話。」,被告謝家豪答:「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 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意思嗎?」、「你懂我意思嗎? 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任何…,就是我們會 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 中之類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節稅怎樣怎樣」 。告訴人追問:「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被 告謝家豪答:「當然有阿。」,告訴人稱:「我想說買這一 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被告謝家豪答:「現在不是我們 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嗎?對,所以你看喔 。」(本院卷一第369頁),告訴人問:「展雲如果解決的話 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被告謝家豪答以:「對阿,你 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告訴人:「塔位漏扣稅13 5萬」。被告謝家豪答:「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 0萬,然後就是沒有,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 款45萬,…,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的部分的話,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 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 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 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不見了,對阿」(本院卷一第370 頁),告訴人問:「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 可以做成的。」,被告謝家豪答:「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 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本院卷一第372頁),告訴人又問 :「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指被告黃 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這 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告訴人:「 蛤?」、被告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告訴人:「她 每一年不是。」,被告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 說服人家,…你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本院卷一 第374頁)。告訴人稱:「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 單、34…千境福座。」,被告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 個而已。」,告訴人:「12個。」,被告謝家豪:「12個12 個12個。」(本院卷一第375頁)等語。  ⑹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11年4月1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稱: 「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空 號現在。」,被告謝家豪:「空號喔。」,告訴人:「對, 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還常到我 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呢,他是響了 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信箱,欸我覺得這 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見了。」,被告謝家豪 :「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告訴人稱:「像 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被 告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 了,那你就晾在那邊了阿。」,告訴人稱:「對阿,那我怎 麼辦?」,被告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 會食言」,告訴人:「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被告謝家 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臺中,4 點多了,…,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告訴人:「 那你晚上住哪裡啊?」,被告謝家豪「…我昨天住飯店阿, 對阿」。告訴人稱:「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 家的地址,她不肯阿」。被告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告訴人:「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 人。」,被告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 好了啊,你什麼時候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找對 人比較重要啦。」,告訴人:「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 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看。」,被告謝家豪:「因為上 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我意思嗎? 」,告訴人:「可是她(指被告黃品妍)的沒有啊,她之前還 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在。」,被告謝家豪:「可能是 沒電吧。」,告訴人:「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 就語音信箱,她那時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被告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本 院卷一第378至379頁)。告訴人復問:「那你們之前為了說 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被告謝家豪:「那個我再 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掉。」(本院卷 一第380頁)。告訴人稱:「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 面2個,喔我說我不要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 ,給了我7個,然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 我就覺得。」,被告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告訴人則稱:「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被告謝家豪 答:「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告訴人:「他是 、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本院卷一第389頁 )。後被告謝家豪向告訴人稱:「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 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 ,我會支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我一定會回你電話 ,我一定會…因為發生這種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 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告訴人回以:「黃品妍嘛,因 為她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會記得她的名字。 」,被告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 什麼之類的阿,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本 院卷一第393至394頁)等語。 3、綜上對話錄音譯文可知  ⑴自111年1月13日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對話譯文以觀,被告黃 品妍對告訴人稱:「…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 請的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佐以告訴人於審理 時證述:這段話是指我要賣塔位的事情拖到現在,結果給我 的展雲權狀,本來是要節稅用的,但因為有主管捲款逃到國 外,展雲公司出現問題,展雲的權狀就不接受了,我們整個 賣塔位的交易不能進行,所以我跟被告黃品妍抱怨,被告黃 品妍回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倘被告黃品妍僅 係單純販賣塔位與告訴人,並已交付骨灰罐使用權狀,豈會 有後續需要作業問題,被告黃品妍及其辯護人之辯稱,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憑採。又被告黃品妍對於告訴人於對話 過程中提及找不到被告張棉棉、謝家豪、王建翔時,均無任 何懷疑,於告訴人提及被告謝家豪幫忙代墊費用及被告王建 翔接手靈骨塔買賣時,也能順著回應告訴人或安撫告訴人, 足證被告黃品妍確實知悉本案另外3名被告存在,被告張棉 棉確係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告訴人才會於找不到被 告張棉棉時詢問被告黃品妍,另對照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 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中「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 的對不對」、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於109年12月23日對 話譯文中,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 因為她(被告黃品妍)…」,111年3月10日對話譯文中告訴人 又問:「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被告 黃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 這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益證被 告謝家豪確為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被告黃品妍雖辯稱並未 介紹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云云,及被告張棉棉 辯稱本案並非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告訴人云云,顯與前開 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⑵自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中,被告 王建翔問告訴人做幾%,告訴人說15%等節,佐以告訴人於審 理時證述:被告王建翔說我那時做幾%,我回15%是指假設交 易有2000多萬元的話,我要付40%的交易所得稅,要幫我賣 塔位這幾個人他們就說如果我參加節稅的話,可以從40%降 到15%,意思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頁),核與告訴人 前揭證述如附表編號3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所稱可協助告訴 人賣掉塔位稅金40%降至15%等語相符。另參諸被告謝家豪與 告訴人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 稱被告張棉棉也曾經說保證退費情形,核與告訴人於審理時 證述:被告張棉棉在他卷第25頁之訂單上面寫說這件事情如 果沒有完成,被告張棉棉願意全額退費,這件事是指節稅的 事情,但被告張棉棉說還有東西要對,所以要我把訂單還她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1頁,本院卷二第30至32頁)相符,並 有詮盛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5頁),足 證告訴人證述本案如附表編號2至3遭詐欺情節堪以採信。被 告張棉棉雖辯稱本案僅係賣靈骨塔與告訴人云云,然倘僅係 單純買賣靈骨塔,又何須刻意於訂單上備註「此筆買賣未成 ,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等文字,並藉故向告訴人取 回上開訂單,避免事發後留下證據,其辯稱顯係畏罪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⑶綜合上開對話錄音譯文以觀,倘告訴人真係基於自身需求而 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豈會於 被告4人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 後,仍於109年至111年間不斷與被告4人聯繫,不斷追問進 度,益徵告訴人上開證述向被告4人購買上開骨灰罐提貨券 或使用權狀之緣由,信而有徵,堪以採信。又告訴人與被告 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談話過程中提及本案其他被告、與 其他被告購買塔位節稅情節,如向被告黃品妍提到被告謝家 豪曾經幫忙代墊費用時、被告王建翔接手時;被告謝家豪聽 聞被告張棉棉曾於單據上填寫全額退費時及數次提及被告黃 品妍時,被告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均無疑惑,並能夠順 著接話,顯見被告4人均互相知悉彼此,也知道其餘被告即 先前與告訴人洽談塔位交易之人,甚至於告訴人質疑其他被 告時,替其他被告搪塞或安撫告訴人,可證被告4人採取輪 番上陣之分工模式,各有其階段性任務,並相互掩護,分進 合擊之交互詐騙模式,共謀詐取財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購 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等情,洵堪 認定。  ⑷被告謝家豪於審理時雖證述:本案我印象中是我1個人自己做 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9頁),然對照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 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及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09年12 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先向被告王建翔確認其是否為稽 查後,告訴人於翌日向被告謝家豪確認被告王建翔是否為稽 查時,被告謝家豪亦為肯定之答覆等情,佐以被告王建翔於 警詢時供承:我不是公司稽查人員等語(見偵卷第167頁), 足證被告謝家豪及王建翔確有聯手詐騙告訴人,核與告訴人 證述前揭本案如附表編號7、9遭詐欺過程吻合,又自被告謝 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被告謝家豪確係 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認識等情,已如前述,綜上足證 被告謝家豪前揭證述,顯係刻意維護其他被告之詞,無從作 為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有利之認定。   4、又告訴人於94至102年間取得之塔位產品,迄今仍未能售出 ,可見其係因無銷售管道而長期持有,被告4人為了賺取販 賣靈骨塔之傭金,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期間與告訴人接 洽,因其等當時以詮盛公司業務員從事相關殯葬產品業務員 或稽查之身分,向告訴人表示已有特定買家要購買,但需搭 配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節稅才得以交易完成等話術說詞 ,因而使告訴人產生信賴,更是利用告訴人欲將持有之塔位 產品出售獲利之心理狀態,使之誤認只要先依買方之要求購 買其所需搭售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即可搭配其所持 有之塔位產品順利轉售,然自告訴人購入後,卻始終未有被 告4人所陳之特定買主與之聯繫購買塔位產品,反而不斷以 背書費用、節稅、補稅等各種理由向告訴人訛取財物,其等 自始無為告訴人出售其持有之塔位之真意,而具有不法所有 意圖之詐欺故意,亦堪認定。 5、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 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 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 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 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 ,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 被告4人因從事塔位詐欺,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9號審 理中,及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謝家豪,前亦涉嫌塔位詐欺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7年度訴字第34 4號、107年度訴字第645號、108年度易字第437號、108年度 易字第889號、108年度訴字第65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2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9年度易字第23號、109年度 金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945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110年度訴字第520號、110年度訴字第 646號、110年度易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6號、110年 度訴字第1057號、110年度訴字第10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 12號判決在案,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4人於另案均互為同案被告等情,堪認被告4人 間彼此熟悉並互相配合,均為慣常性從事塔位詐欺之人,且 由前開對話譯文可推知,被告4人對於其他被告先前如何與 告訴人往來,均有所知悉並延續詐術之施行,被告4人顯係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成共同詐取財物之犯罪目的,縱告訴人交付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財物時,被告4人並未同時出面或在場,被告4人仍應 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王建翔、辯護人為被告 謝家豪及王建翔辯稱本案並無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犯行云云 ,殊難憑採。 ㈣、辯護人為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辯稱:本案只有告訴人之單一 指述,無補強證據可以證明等語,然本案除告訴人所述外, 尚有證人王宥渝之證述、另有告訴人與被告黃品妍、謝家豪 、王建翔間對話譯文,尚有前揭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非供述 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證述之憑信性,是辯護人等所辯,亦 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及辯護人等前揭所 辯,均不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堪以認定,均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 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4人所犯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 比較。 2、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 ,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 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 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 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 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 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另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 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 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 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 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 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 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 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4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4人分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數次交 付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論 以接續犯而僅為一罪。 ㈤、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王建翔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 ,被告謝家豪未於偵查中自白,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㈥、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 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本案被告謝家豪不思循正途,向告訴人佯稱能協助銷售 靈骨塔位而詐取財物,且其所詐得之金額非少,其犯罪情節 及所生危害尚非輕微,詐騙手法甚屬可議,又被告謝家豪前 有相同案件遭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謝家豪一再以相同手法詐取財物 ,綜觀被告謝家豪犯罪之整體情狀,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 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從而被告謝家豪辯護 人辯稱請依法第59條酌減其刑,洵難憑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非無謀生 能力,不思正道取財,共同以前開手法詐騙告訴人,造成告 訴人財物損失非微,危害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非輕,破壞人 與人間互信基礎,應嚴予非難,兼衡及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否認犯行,未能正視 己非、被告謝家豪終坦認犯行,然對於案情多有所迴避,難 認有悔悟之心,不宜輕縱、被告4人之素行、告訴人之意見 ,被告4人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聲請撤 回告訴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 摺存入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 第567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復酙酌 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本院卷二第36頁、第95至9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 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告謝家豪 ,除本案外另有同類型詐欺案件另案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顯非偶發性犯罪,為使其確實 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對其執行上開宣告之刑 之必要,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 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謝家豪辯護人為被告請求 為緩刑宣告等語,難認可採。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惟查,被告4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業已返還告訴人,業 據告訴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5頁),並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摺存入 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第567 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蔡如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或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行為人 卷證出處 1 黃品妍先於108年11月間某日,在鍾玉蘭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向鍾玉蘭遞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名片,並佯稱:沒有土權的塔位也可以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才可賣掉沒有土權的塔位,背書費用需繳納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再交付天境福座的使用權狀1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8年11間某日,鍾玉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交付現金15萬8,000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4)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2 於109年2月間某日,黃品妍偕同張棉棉至鍾玉蘭前開住處,黃品妍介紹張綿綿予鍾玉蘭,表示後續有關販售塔位事宜均交由張棉棉負責。張棉棉遂於2日後,至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為了簡化納骨塔位過戶流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就須支付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張棉棉為取信鍾玉蘭,復在前開訂單上註記「此筆買賣未成,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嗣交付千慈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卷2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3月1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17樓之6「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鍾玉蘭交付現金31萬6,000元與張棉棉。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25頁) (3)109年3月19日千慈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2紙、產品認證書(他卷第27至3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3 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張棉棉在鍾玉蘭上開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到2,000多萬元,但是稅金40%,公司可以幫忙節稅只需繳15%云云,鍾玉蘭即將花了約400多萬元所購買之「龍寶山」塔位及牌位之發票交給張棉棉辦理節稅用,張棉棉另佯稱:需支付節稅費用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惟鍾玉蘭向張棉棉表示不用節稅。黃品妍遂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在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納骨塔位及牌位,公司均已辦完流程,現因為鍾玉蘭不辦理節稅而無法完成,影響到其他的人,並說有1位要賣塔位的80多歲患有癌症的老太太,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要趕快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09年5月21日,在其住處附近,於黃品妍車上,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5月21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33頁) (3)109年5月25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35至4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4 於109年6月4日某時,黃品妍偕同謝家豪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便利商店見面,黃品妍告知鍾玉蘭接下來由謝家豪辦理節稅的工作,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因為有好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所以先前所提供之發票不適用,必須另外支付10個單位共計158萬元才能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要求謝家豪幫忙支付一半金額。鍾玉蘭遂於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謝家豪並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7月2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便利超商前黃品妍車上,鍾玉蘭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7月2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45至46頁) (3)109年7月22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47至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5 於109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臺中高工附近,謝家豪向鍾玉蘭佯稱:若將沒有土權的塔位、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260萬元,但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行墊付,等買賣完成後,再補支付297萬元即可,但是要將沒有土權變更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並會先幫忙先行支付12個單位,鍾玉蘭只需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由謝家豪於109年9月6日早上,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之美廉社,交付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8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綠園道上,鍾玉蘭支付現金79萬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8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57至58頁) (3)109年9月6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59至6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6 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7-11超商前,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先前由其代支付5個單位而將保險解約的事情被發現,故須補2個單位共計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謝家豪另於109年10月4日某時,在鍾玉蘭住處,交付2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9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謝家豪車上,鍾玉蘭將現金31萬6,000元交付謝家豪。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9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69至70頁) (3)109年10月4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2紙(他卷第71至7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 於109年11月間某日,謝家豪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公司稽查人員抽查到案件云云,謝家豪於數日後偕同王建翔至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與鍾玉蘭見面,王建翔向鍾玉偽稱:有抽查到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由鍾玉蘭支付的,需要再拿出300萬2,000元才能完成交割云云,然鍾玉蘭表示現已無能力支付。嗣於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只需拿出前開金額之1/3云云。鍾玉蘭向謝家豪表示負擔一半等語,謝家豪表示同意。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1月5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交付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謝家豪拿出47萬4,000元,鍾玉蘭亦自行提出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當場均交付與王建翔。 謝家豪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月5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3紙(他卷第75至7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179至184頁、第185至193頁、第195頁、第197頁、第199至200頁、第201至204頁、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偵卷第141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8 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現在因為房地合一稅2.0制度,需要補繳稅金185萬元云云,王建翔嗣再向鍾玉蘭偽稱: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計110萬6,000元即可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9月初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交付7張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10年8月30日13時21分許,臨櫃匯款110萬6,000元至王建翔所指定之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向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1年8月30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他卷第81頁) (3)豐陽開發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統一發票1紙(他卷第83頁) (4)110年9月7日萬禧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7紙及產品認證書(他卷第85至99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7)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09頁) (8)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 (9)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9 110年9月中旬某日,王建翔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中秋節後即可完成交割云云,並約鍾玉蘭見面,雙方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王建翔對鍾玉蘭偽稱:我幫你支付稅金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須將不足的金額補齊,尚須補繳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王建翔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交付4張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10年10月中旬,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鍾玉蘭將現金63萬2,000元交付與王建翔。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1月6日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4紙(他卷第101至10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鍾玉蘭:好吧。我那天過年前去剪頭髮,那小姐說,欸你有兩個     點、兩個點禿掉了捏。 謝家豪:哎唷。 鍾玉蘭:他說你是不是壓力很大?我現在心裡跟他講,我心裡就     覺得嚇我一驚。 謝家豪:…(無法辨識),看我白頭髮很多,才40歲捏。 鍾玉蘭:白頭髮是不準啦,因為很多人年輕就有白頭髮。 謝家豪:…(無法辨識)拜拜,莫名其妙被抓起來做筆錄,…     (無法辨識)我為什麼要做筆錄,一直套我說你現在跟     誰誰誰是不是有關係,我說沒有關係阿,還把我車扣走     ,厚。…(無法辨識)如果有什麼警察打給你阿,你都     不要理他,知道嗎? 鍾玉蘭:喔。 謝家豪:有打給你過嗎? 鍾玉蘭:沒有。 謝家豪:沒事啦,你給我一點時間,然後我想辦法解決這個問     題,畢竟應該給人家的就給人家,…(無法辨識)。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2025-03-13

TCDM-112-訴-1928-202503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浚硯 選任辯護人 楊英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23 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浚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浚硯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竟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曹博翔達成和解且已支付 全額和解金,有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 簡字卷第13至15頁),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暨 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告 訴人並同意本院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易字卷第53頁),諒其 經此偵審訴訟程序,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審 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應認被告就本案宣告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1至2萬元,業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執行沒收或追 徵;至被告竊得之信用卡6張、金融卡2張、身分證、健保卡 及學生證各1張,雖未尋獲,惟因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忠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823號   被   告 黃浚硯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浚硯與王品牛排-台北中山北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2樓)同事曹博翔不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57分許,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行竊店內櫃檯旁衣櫥中曹博翔外套口袋內裝 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至2萬元、信用卡6張、金融卡2張、身 分證、健保卡及學生證各1張之黑色長夾錢包1只,得手後即 步出店外,所得財物不知去向。嗣曹博翔警覺失竊,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曹博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黃浚硯於警詢、偵訊時供述。 否認犯行。 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所載時間、地點在王品店內櫃檯旁衣櫥拿取物品之事實。 2 1、告訴人曹博翔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證。 2、證人即承辦員警王建翔於偵訊時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與查獲經過。 3 監視器錄影檔光碟1片、警方截圖8張及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被告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57分32秒至58分52秒時期間,站在王品店內監視器視角範圍外處拿取櫃檯旁衣櫥之物品,後即背對監視器往店外走,經過樓梯間時,將自衣櫥拿取的東西藏在左手手臂下方並以手臂擋住,走過了樓梯間監視器所在位置、背對監視器鏡頭後,被告即鬆開雙手低頭查看所拿取之物品,被告走至一樓大門時,以右手推開大門走出,左手與身體間夾著東西,並以手臂刻意阻擋不外露,走到巷子裡時,邊走邊查看手上拿的黑色物品,形狀與長夾錢包相符,被告將手上物品作左右打開的動作之事實,足證被告確有竊取告訴人之黑色長夾錢包。 二、核被告黃浚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竊 得財物價值即其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劉忠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依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05

TPDM-114-簡-296-20250305-1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無條 件支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元,其中之玖萬參仟肆 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4

PCDV-114-司票-1311-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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