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9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易
呂宸彰
被 告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東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被 告 陳婕瑀(原名:陳睫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及陳婕瑀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肆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二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東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王蓁蓁及陳婕瑀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至
五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
第19條或第20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153頁、第157頁、第161頁、第165頁、第169
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一公司)於民國10
8年12月19日邀同被告王蓁蓁、陳婕瑀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
訂授信約定書,並持借據分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150萬元,2筆借款金額共35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08
年12月20日至113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均依伊1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41%機動計息,還款方式均自實際撥
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嗣阿一公司、王蓁蓁、
陳婕瑀陸續於109年5月14日、110年6月16日、111年11月10
日及113年1月31日就上開各筆借款另與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
契約,迭次變更之內容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並均約定借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前開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
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阿一公司就各筆借
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2「繳息迄日」欄所示之日
,其後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嗣經伊催告未果,並經伊依約抵銷阿一公司之存
款,就2筆借款均抵銷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5月23日止之
利息,尚積欠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
清償。
(二)被告東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於108年1
1月13日邀同王蓁蓁、陳婕瑀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約
定書,並持借據分別向伊借款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
,3筆借款金額共60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08年11月14日至1
13年11月14日止,借款利率均依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2.41%機動計息,還款方式均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嗣相對人陸續於109年5月14日、110
年6月16日、111年11月10日及113年1月31日就上開各筆借款
另與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迭次變更之內容如附表一編
號5至8所示。並均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
時,按前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照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加付違
約金。詎相對人就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二編號5至8
「繳息迄日」欄所示之日,其後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伊催告未果,並經
伊依約於113年9月18日抵銷東方公司之存款,尚積欠附表二
編號3至5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
(三)而王蓁蓁、陳婕瑀既均分別為阿一公司、東方公司上開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分別就阿一公司、東方公司對伊所欠之
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
更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本行一年期定儲機動、撥還
款明細查詢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函(113年8月22
日中山字第1138005172號、113年9月10日中山字第11380056
51號)暨掛號收件回執、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
卷第21頁至第169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77年度
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阿一公司及東方公司分別向原告借
款,然因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債務全部視為到
期,分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迄未清償,而王蓁蓁、陳婕瑀均分別為連帶保證人,揆
諸上開說明及規定,王蓁蓁、陳婕瑀自應就上開債務分別與
阿一公司、東方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阿一公
司、王蓁蓁、陳婕瑀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請求東方公司、王蓁蓁、陳婕瑀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均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 人 簽立 日期 借款 金額 序號 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變更內容 1 阿一公司 109年 5月 14日 100萬元 13 1.本金(含寬限期)展延方式:寬限期展延1年(自109年6月至110年5月) 2.借款利率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0年5月1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即聲請人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41%機動計息) 150萬元 23 2 110年 6月 16日 100萬元 13 自110年6月起至111年5月,每月攤還本金1萬元,按月繳息,111年6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50萬元 23 3 111年 11月 10日 100萬元 13 償還辦法:自111年11月起至112年10月,每月各攤還本金1萬5,000元,按月繳息,112年11月起,按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50萬元 23 償還辦法:自111年11月起至112年10月,每月各攤還本金2萬5,000元,按月繳息,112年11月起,按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4 113年 1月 31日 100萬元 13 1.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8年12月20日至114年12月20日止。 2.溯自112年12月至113年5月按月繳息,113年6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50萬元 23 5 東方公司 109年 5月 14日 100萬元 13 1.本金(含寬限期)展延方式:寬限期展延1年(自109年6月至110年5月) 2.借款利率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0年5月13日止,按原借款利率(即聲請人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41%機動計息) 200萬元 23 300萬元 33 6 110年 6月 16日 100萬元 13 自110年6月起至111年5月,每月攤還本金5,000元,按月繳息,111年6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00萬元 23 自110年6月起至111年5月,每月攤還本金1萬元,按月繳息,111年6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00萬元 33 1.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8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14日止。 2.自110年6月起至111年5月,每月攤還本金3萬5,000元,按月繳息,111年6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7 111年 11月 10日 100萬元 13 償還辦法:自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每月個攤還本金20千元,按月繳息,112年11月起,按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00萬元 23 償還辦法:自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每月個攤還本金35千元,按月繳息,112年11月起,按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00萬元 33 償還辦法:自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每月個攤還本金45千元,按月繳息,112年11月起,按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8 113年 1月 31日 100萬元 13 1.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8年11月14日至114年11月14日止。 2.溯自112年12月至113年5月按月繳息,113年6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00萬元 23 300萬元 33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被告 序號 收息 迄日 本金 週年 利率 利息 計算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阿一公司 、王蓁蓁 、陳婕瑀 13 113年5月23日 45萬 8,037元 4.125%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6月20日 自左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3 113年5月23日 73萬 2,397元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6月20日 總計 119萬434元 3 東方公司 、王蓁蓁 、陳婕瑀 13 113年5月13日 45萬 5,181元 4.125%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6月14日 自左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3 113年5月13日 92萬 1,647元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6月14日 5 33 113年9月13日 83萬 4,790元 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0月14日 總計 221萬1,618元
TPDV-113-訴-5970-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