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王文進
被 上訴人 王明珠
王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034,510元【計算式:524.74m2(占有之土地面積)×
11,500元/m2(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034,5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8,25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TCDV-112-訴-1383-2025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