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債 權 人 瑞士花園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世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78號之1等二戶之第1類建
物謄本正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84,460元之計算式。
㈢陳報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補正債務人謝世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㈤補正是否已對債務人戶籍地或其他住居所地合法送達管理
費催繳通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係由債權人瑞士花
園名廈管理委員會代收,則須補提存證信函已交債務人或
其同居人簽收之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1303-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