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岳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所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486,331元
及所請求起訴前之孳息(自98年5月29日起算至起訴至本院
前(即114年1月5日)之利息)1,290,773元合併計算核定為
1,777,104元,應繳裁判費22,3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應檢附繕本一份
:
1.被告歷次借款及還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
明細,並提出被告確有積欠貸款本金486,331元之證據。
2.對被告聲明異議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SYEV-114-營簡-128-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