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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廖振豪,要求他支付新台幣21,924元,外加從103年10月2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有程序費用500元。如果廖振豪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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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廖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24元,及自民國103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