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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黃新為律師 被 告 劉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 )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標 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內容,分別登載於自由時報 、聯合報、中國時報電子報。」(見本院卷一第7頁);嗣 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標題「台灣圓點遭妨害名 譽提告求償獲法院勝訴判決」之文章登載於自由時報電子報 (網址:https://www.ltn.com.tw/)、聯合報電子報(網 址:https://udn.com/news/index)、中國時報電子報(網 址:https://www.chinatimes.com/?chdtv )之首頁固定式 欄位各7日,文章內文刊載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 當事人、案由、及主文。㈢被告不得以言詞、書面、網路、 電子郵件、向媒體爆料等方式,向第三人指摘或傳述原告有 拉抬原告公司股票價格或有不符合上櫃條件等意旨之言論。 ㈣就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 院卷一第110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均係基於主張被告 於公開網站「股市爆料同學會」之「圓點奈米」討論區中, 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致 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等侵權行為事實,請求被告賠償等情, 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變更請求金額部分,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均應准許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公司離職員工王璿之配偶,出於一己 私怨欲打擊報復原告公司,遂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時間 ,使用帳號「apololl賴帳專業戶」登入公開網站「股市爆 料同學會」之「圓點奈米」討論區,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4所示之言論,誣指原告公司找黑手拉抬公司股價、有不 符合上櫃的條件才自行撤回上櫃之申請等不實言論內容,蓄 意營造原告公司財務體質不佳,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系爭 言論涉及原告公司營運及財務健全之重大不實指控,造成投 資人及社會大眾對於原告公司治理及誠信產生疑慮,足見系 爭言論足以貶損原告公司之名譽、信用及商譽,更降低原告 公司在社會上之一般評價,原告公司自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之賠償,並有必要採取回復原告公司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時禁止被告繼續散佈不實言論。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曾就被告及被告配偶王璿對於原告公司 所發表包含系爭言論在內之相關言論,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對被告、王璿提出加重誹謗、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 證券交易價格之告訴,惟經偵查後,檢察官業已認定被告、 王璿並無加重誹謗之犯意,且系爭言論係就屬可受社會大眾 公評討論之事項為意見表達,而原告公司股價於被告110年1 2月發表系爭言論後至111年4月間,股價呈現大幅上升,顯 未受該等言論影響,業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 度偵字第39907號、112年度偵字第17995號不起訴處分書對 被告、王璿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況如附表編號1、3、4 所示言論內容,被告僅稱有「黑手」拉抬股價,並無指名道 姓黑手身分,亦無影射黑手為何人,由言論本身並不當然足 使觀看者推論出係指原告公司,難認附表編號1、3、4所示 言論已達足以貶低原告公司名譽之程度,且被告僅係基於善 意,依憑所觀察到之交易紀錄事實,提醒投資人小心投資。 就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被告發言前曾向專業服務人員詢問 ,言論內容並無不實之處,況原告公司未向投資大眾清楚說 明為何自行撤回上櫃申請,被告僅係就原告自行撤回上櫃申 請之行為,於討論區就自己之判斷進行意見發表,係就公開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櫃之可受公評事項為評論,應屬言論自 由範疇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公司主張被告有以帳號「apololl賴帳專業戶」登入公 開網站「股市爆料同學會」之「圓點奈米」討論區,並發表 系爭言論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留言截圖、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9907號、112年度偵 字第17995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1 頁、第31頁、第57-86頁),經核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二第108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名譽,係指 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所謂侵 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 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 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又侵害名譽 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 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 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 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 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 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 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 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 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 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 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 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 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 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 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 若一般人無從得知行為人所指之人,該他人名譽即無從受 毀損之危險,是以所謂侵權行為人針對特定之人或可得推 知之人為名譽權侵害之行為,應就侵權行為之內涵客觀地 予以觀察,必須一般人因此得以知悉被害人為何人,方足 當之,不能以侵權行為人主觀上認知作為判斷之標準。 (二)經查:   1、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論:   ⑴原告公司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論,足以 使不特定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認定系爭言論所指涉之「黑手 」對象即為原告公司,或係由原告公司找人拉抬原告公司 股價,已構成對原告公司操縱股價之重大不實指控,而侵 害原告公司之名譽云云。惟觀之被告於附表編號1、3、4 所示言論中,均未指名道姓其所指涉之「黑手」對象為何 人,或係何特定之人拉抬原告公司股價,雖由附表編號1 、3、4所示言論可得知被告在暗示有特定之買盤在持續少 量購買原告公司之股份,惟綜觀附表編號1、3、4所示言 論,難認有其他足以認定其指涉對象即為原告公司之事實 ;再者,原告公司為公開發行並得於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 ,於系爭言論發表時之登記實收資本額為2億3,256萬餘元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原告公司110年7月7日公司變更 登記表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59頁),而於公開交易市場 中股本較小之公司,股價確實比較容易有明顯的人為拉抬 或作價之痕跡,而公開交易市場除外資、投信、自營商等 三大法人外,於報章雜誌亦常見提及國安基金、勞退基金 、進場護盤等用語,而「黑手」一詞,依通常一般人之理 解均係意指幕後操縱之人,於上市櫃、興櫃等公開交易市 場則常用以代指實際上無法確認身分之人或機構,或是否 有其人亦不確定者,於公開市場之買、賣交易行為,是以 ,一般不特定之多數人,於瀏覽附表編號1、3、4所示言 論內容,均能辨別僅係在說明有特定買盤少量持續購買原 告公司股份,尚無從自被告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論具 體特定其所指涉「黑手」即為原告公司或係由原告公司指 派特定人拉抬股價,堪予認定。   ⑵另附表編號1、3、4所示文字內容除並未指名道姓外,亦無 揭露任何可資連結原告公司即為拉抬股價之人之資訊,則 多數人即便觀之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3、4言論內容 ,並無從得知被告所指之「黑手」為原告公司,或即係原 告公司找人操縱股價,一般閱覽者實無從藉由該等言論內 容即推敲或連結至「原告公司操縱股價」此一結論,在客 觀上既無從判斷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論中所指涉之「 黑手」即為原告公司,自無所謂散布於眾,而有詆損或貶 抑原告公司之名譽權可言。是以,縱使原告公司就被告如 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論之內容主觀上感受到損害,亦 不能認原告公司之名譽有因被告發表上開言論內容致受損 。故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如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論有侵 害原告公司之名譽權,應屬無據。   2、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   ⑴原告公司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指摘原告公司有 不符合上櫃的條件才自行撤回上櫃申請,係蓄意營造原告 公司財務、營運體質不佳,誤導投資大眾,侵害原告公司 之名譽云云。惟查原告公司有於110年10月29日申請上櫃 ,並於110年12月23日自行撤回上櫃申請,且於原告公司 自行發佈之訊息中表示:「發生緣由:本公司基於未來整 體業務及經營策略之考量,自行撤回股票上櫃申請案件; 因應措施:於適當時機再重新提出申請」等情,此有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網頁資料、新聞報導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6 7-271頁),顯見原告公司確實有於110年間申請上櫃後又 自行撤回申請之事實存在,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述原告公 司自行撤回上櫃申請一事,並未悖於事實;輔以興櫃公司 申請上櫃於財務要求、股權分散、獨立董事、董事會成員 、公司治理等方面須符合一定之條件,且於提出上櫃申請 後,尚須經過書面審查、上櫃審議委員會、櫃買中心董事 會等審核同意,此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相關網頁 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31-371頁、本院卷二第273-276 頁),而原告公司自110年10月29日提出上櫃申請後,對 照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頁資料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34頁 、本院卷二第275頁),自申請上櫃起至上櫃審議委員會 審查原則需時6週,而原告公司於上開期間經過後,旋即 於110年12月23日自行撤回申請,則被告基於所查證之相 關上櫃流程資料之事實認知並發表「因輔導券商發現有不 符合上櫃的條件」等言論,應屬對於原告公司自行撤回上 櫃一事為意見表達。   ⑵況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並未指稱原告公司財務體質不佳, 亦無原告公司所稱「指摘原告公司營運、財務有問題」之 敘述。參以被告提出與原告公司同樣屬興櫃公司並自行撤 回上櫃申請案之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路易 莎公司)所發佈之資訊內容,同樣載明:「發生緣由:本 公司基於整體經營環境及業務發展考量,在維護股東權益 為最高原則前提下,自行撤回股票上櫃申請案件;因應措 施:於適當時機再重新提出申請」等文字,而於路易莎公 司發佈自行撤回上櫃申請資訊後,於批踢踢實業坊Stock 版討論區留言推文中,亦不乏出現「能上沒人想退,一定 是一堆不符合規定」、「高機率回櫃買中心的補充說明沒 搞定被先退回」、「自撤實際上一定是櫃買審退,為了做 面子讓你掛自撤」、「審理機關還有發行券商請退的機率 高吧」等內容,此有被告提出批踢踢實業坊Stock版之文 章畫面截圖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81-383頁),顯與被告 知悉原告公司自行撤回上櫃申請後,所為如附表編號2所 示言論為相同意見表達,足徵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述「因 輔導券商發現有不符合上櫃的條件」之意見表達,並未逾 越合理之範疇,則被告抗辯其係對於興櫃市場公開交易公 司申請上櫃,有關金融市場有價證券交易等可受公評之事 項而為評論,堪予採信。況金融市場乃具有效率的市場,促 進各種意見之交流,能使投資人於決策交易過程充分評估 利弊而為投資決定,當屬與公共利益之維護相關,被告發 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顯非以侵害原告之名譽為目的 ,堪認屬合理適當評論之範疇;況且自被告於110年12月2 4日發表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後至111年4月間,原告公司股 價大幅上升,此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個股歷史行情資 料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03-217頁),顯然被告所為如附 表編號2所示言論於金融交易市場上,並未貶低原告公司 之市場價值,同難認已對原告公司之名譽權造成侵害。 (三)據上,被告就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論並未具體指名原 告公司操縱股價;就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所述屬於興櫃公 司申請上櫃後撤回等有關金融市場有價證券交易等事項, 具有意見表達或評論之性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所為 並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 ,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成立侵權行為,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請求被告如其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網頁截圖照片(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781號卷) 1 110年10月22日12:58 真好笑,這公司股票跌下去馬上就有0.00X股用高一兩檔的價拉抬,背後那個拉抬股價的黑手少丟臉了好嗎。要拉就大單拉、急拉、展現實力阿!買個1股、2股拉抬,手續費都比成交股價高,太丟臉了。 第309頁 2 110年12月24日13:15 菲菜們讓我來告訴你們正確的答案吧經過求證專業人士這類所謂的自行撤回就是輔導券商發現有不符合上櫃的條件但又無法對外或對櫃買中心公開說明故自我了斷還想凹的就繼續凹吧反正凹下去總有一天會等到那個不能對外公開說明的項目被改善 第319頁 3 111年3月16日 11:08 大漲30%了嗎?別急還有兩個交易日可以拉抬 第365頁 4 111年3月17日 10:09 版上喊多的對這支這麼有信心有點骨氣1張1張買幫幫背後那個0.001張護盤的黑手(喘)一把吧 第367頁

2025-03-31

TYDV-113-訴-746-20250331-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宸緯 選任辯護人 黃昱銘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09號、第20595 號、第25024號、第25638號,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884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趙宸緯所犯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審判決後,被告趙宸緯 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 起上訴(本院卷第96頁),檢察官則未上訴;本院審判範圍係 以原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判決之量刑及 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 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非本院審判範圍,均引用原判決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趙宸緯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認罪,請求從輕量刑,並 給予緩刑等語。 三、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 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洗錢防制法業已修正,並經總統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 除該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 其餘條文均於公布日施行,亦即自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新 法)。修正前該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 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新法則移列為 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 較,以新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然行為人所犯洗錢之 特定犯罪,如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之 旨,關於有期徒刑之科刑範圍不得逾5年。依上開說明,自 應就上開法定刑之修正情形而為整體比較,並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本件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依113年7月31日修 正前之規定,其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依 新法之規定,其科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經整體比較結果,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 之規定論處。原審雖未及就此部分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然 檢察官僅就量刑部分上訴,且上開新舊法之比較結果對於原 審適用法律之結果並無影響,則本院應依原審認定之罪名( 即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原 判決科刑部分有無違法、不當或上訴有無理由而為認定,先 予敘明。  ㈢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 條規定,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經修 正公布變更條次為第23條,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因行 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 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 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之結果, 中間時及裁判時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所為成立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應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本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 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已將減輕其刑之規 定嚴格化,需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始得減刑,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故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遞減輕其刑。    ㈢本件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1.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顯可憫恕」 ,是指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 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然失之過苛,尚堪憫恕的情形而 言。  2.本件被告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在虛擬 貨幣MAX交易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供 該集團作為詐騙他人之用,容任該詐騙集團轉匯款,其行為 妨害社會金融秩序,致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陳添富、 樓美英、王麗卿、鄧宥涵、呂依宸5人受有財產損害總計達 約新臺幣(下同)258萬元,被告迄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 人陳添富、鄧宥涵達成民事和解,被告願給付其等被害款項 之半數即40萬2,500元、20萬元,並自114年3月20日起按月 各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有本院114年度附民字 第285號和解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9、110頁),然尚 有3名被害人未成立和解;本件客觀上查無特殊原因而顯堪 憫恕的情事,縱科以最低法定刑度,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 同情,客觀上查無特殊原因致情輕法重而顯堪憫恕之情事, 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五、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惟查:1.被告於原審否認犯行,於本院坦承犯行;經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2.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 陳添富、被害人鄧宥涵達成民事和解,約定各賠償40萬2,50 0元、20萬元,並自114年3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前,各給 付陳添富、鄧宥涵5,000元至其等指定之帳戶,至全部清償 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本院審判 筆錄、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96、109、110頁 )。原審均未及審酌上情,自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2個 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幫助詐欺集團對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告 訴人陳添富等共4人實施詐騙,造成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人受 騙金額合計約258萬元之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後 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添富、被害人鄧宥涵達 成民事和解,惟尚未與告訴人王麗卿及被害人樓美英、呂依 宸3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及自陳學歷國中肄業、未婚、從事外送工作,月薪2至3 萬元,未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5 頁),暨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 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㈢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被告雖上訴請求緩刑宣告;然被告雖前無論罪科刑紀錄,於 偵查、原審及上訴本院時均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終始坦承 犯行,惟僅與告訴人陳添富、被害人鄧宥涵達成和解,尚未 與另3名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害,兼衡本案 遭詐騙金額高達約258萬元,對5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頗鉅, 觀之被告僅與2名被害人約定按月賠償5,000元之和解條件, 被告迄今所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甚微;衡以被告對於詐欺集團 上開利用他人金融帳戶做為詐騙工具,並進行洗錢之行為模 式,當已知之甚詳知,而應心存警惕,然卻因經濟受迫,心 存僥倖,而為本案犯行,本院斟酌前開情況,尚難認已無藉 刑之執行矯正其偏差行為,衡平犯罪所肇損害之必要,礙難 為緩刑之宣告,被告之聲請,自屬無據,併予敘明。 據上論段,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宸緯                                   選任辯護人 余柏萱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9609號、第20595號、第25024號、第25638號),及移 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宸緯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趙宸緯明知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帳號,均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帳戶 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帳號,亦均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 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設多數帳戶 、帳號供己使用,並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帳號(含密碼)等資料提供無信賴 關係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集團收受、提領詐欺犯 罪所得之工具,並用以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為 貪圖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楊子怡」(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下稱「楊子怡」)承諾給予之佣金 ,竟仍基於縱使該等結果發生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將其所申 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在虛擬貨幣MAX交易 所以「goonezgaribayjy00000000il.com」申辦之帳號(含 密碼,下稱本案交易所帳號),以LINE傳送提供予「楊子怡 」,並依「楊子怡」指示臨櫃申辦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而 容任「楊子怡」所屬或轉交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供作詐欺、洗錢等非法犯行所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及交易所帳號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詐騙陳添 富、樓美英、王麗卿、鄧宥涵、呂依宸,致其等因而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被害人、施詐經過、匯款時 間、金額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旋即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層轉至其他帳戶或本案交易所帳號對應之虛擬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其中如轉至前開虛擬帳號,即用以購買泰 達幣(USDT)後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陳添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王麗卿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 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 告趙宸緯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訴字卷第87頁至第 94頁、第246頁至第252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予當事人及辯護人辨識並 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本 案交易所帳號(含密碼)予「楊子怡」,並依指示辦理本案 帳戶之約定轉帳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 ,辯稱:我當初是因為感情上的問題,才認識「楊子怡」, 對方對我噓寒問暖,後來再三拜託我,她的公司需要帳戶周 轉,我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依對方指示辦理約定轉帳,我 也是被「楊子怡」騙,我沒有要幫助詐騙他人的意思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此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交 友單純,且患有憂鬱症,辨識判斷能力較常人不足。「楊子 怡」係以與被告交往為誘,騙取被告依賴及信任,並利用被 告害怕失去之心理,向被告騙取本案帳戶及交易所帳號等資 料。被告實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云云。惟查:  ㈠上揭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本案交易 所帳號(含密碼),復依指示辦理本案帳戶約定轉帳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訊(偵19609卷第57頁至第61頁、第133頁至 第135頁)及審判中(訴字卷第86頁、第254頁至第255頁) 均坦承不諱,並有以下本案帳戶、交易所帳號之相關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通清字第11200474 83號函暨附件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4份(偵19609卷第95頁至 第106頁)、112年6月13日通清字第1120022562號函暨附件 客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立字卷第21頁至第31頁)、本案 帳戶之客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內容明細暨存款事故 狀況查詢結果(偵25638卷第15頁至第20頁)、信託帳戶客 戶資料(偵19609卷第113頁)、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2 年12月1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2121304號函暨附件註冊資料 、交易明細(偵19609卷第119頁至第123頁),及被告提出 與「楊子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擷圖)暨文字檔(偵 19609卷第65頁至第73頁、第79頁至第88頁,審訴卷第35頁 至第37頁,訴字卷第117頁至第204頁)在卷可稽。又如附表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遭詐欺之經過及匯款情形,亦有如附 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附卷可佐。以上事實,首堪認定 。  ㈡被告行為時,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 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 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 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 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 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 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 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而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 若見他人要求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帳戶者 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詐欺等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仍提供該帳戶之資料, 以利詐欺及洗錢實行,仍可成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幫 助犯。  ⒉查被告案發時學歷為國中肄業,曾從事服務業、餐廳內場、 作業員、麵包師傅,目前工作是跑外送等情,業據被告於審 判中供認在卷(訴字卷第87頁、第257頁),可認被告為具 有一般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之人,對於詐欺集團係藉由收集 、租用供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所用之人頭帳戶,以避免檢警 機關追查,自難諉為不知,此觀諸被告於偵訊及審判中迭自 陳:當初交付帳戶時我有想過可能被當作詐騙帳戶,但因為 「楊子怡」一直拜託我幫她,她剛跟我開口要帳戶時,我就 有懷疑她,我說我是跑外送的,需要良民證。一開始我也不 願意,她前後拜託我好幾次了,她說需要帳戶周轉。因為我 一直不借她,她才說不然給我佣金,但後來她也沒給我等語 即明(偵19609卷第61頁,訴字卷第86頁、第255頁),足見 在「楊子怡」向被告索要帳戶資料之初,被告即已預見其提 供本案帳戶及本案交易所帳號等資料,可能遭該人或經該人 轉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詐欺、洗錢等犯罪工具。另由被 告與「楊子怡」之LINE對話中提及「我要跟你說 我的帳號 絕對不能流入市面變人頭帳戶或是洗錢帳號」(訴字卷第13 8頁)、「現代財富 判決書查詢 有30多項 這是詐騙集團所 愛用的虛擬貨幣」(訴字卷第141頁)等語,亦堪佐證被告 明知現今詐欺及洗錢犯罪猖獗,利用人頭帳戶供為受騙者匯 入款項,復利用約定轉帳轉出或換購虛擬貨幣等手法層層移 轉、最終取得犯罪所得,乃詐欺集團慣用之犯罪手段,因此 不得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無信任關係之不詳他人使用等情。 被告既自陳:與「楊子怡」本人未見過面、對方被問到身分 背景均含糊其辭等語(偵19609卷第59頁,訴字卷第255頁至 第256頁),卻猶提供本案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尚無 信任基礎,且說詞可疑之「楊子怡」,甚至依指示申辦本案 交易所帳號後一併提供予之,復配合至銀行辦理本案帳戶之 約定轉帳,便利「楊子怡」以本案帳戶收款後可任意轉出大 額金錢而不受限制,並用以換購難以追查金流及實質受益人 之泰達幣,益徵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甚明。  ⒊被告雖辯稱係被愛情迷昏頭云云、辯護人主張被告之辨識及 判斷能力低於常人云云,然被告起初尚知拒絕「楊子怡」索 要帳戶之請求,並質疑對方提及之「現代財富」是詐欺集團 愛用的虛擬貨幣相關公司,顯見被告辨識及判斷能力均屬正 常。而後「楊子怡」見被告拒絕提供帳戶資料,乃以支付使 用本案帳戶之佣金利誘,被告遂應允等情,已如前述,此亦 有2人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楊子怡」稱「寶貝 薪水要正 式使用才結算唷」、被告復以「那就是要等2各禮拜囉?」 等語在卷可佐(訴字卷第138頁)。可見被告實非基於對於 「楊子怡」之好感而無償出借本案帳戶等資料,而係為圖「 楊子怡」承諾之佣金報酬,始行提供,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辯 均顯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 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 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科刑限制,以前置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為例,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洗錢罪 )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受刑法第3 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形式上固與 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 盡相同,然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加以限制,已實質影響舊洗 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37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先 後經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除部 分條文另定施行日外)起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 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 圍限制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本案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否認犯行,且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 元,則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諸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⒊至本次修法雖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然 依該條文之修正理由:「洗錢多係由數個洗錢行為組合而成 ,以達成犯罪所得僅具有財產中性外觀,不再被懷疑與犯罪 有關。本條原參照國際公約定義洗錢行為,然因與我國刑事 法律慣用文字未盡相同,解釋及適用上存有爭議。爰參考德 國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施行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下稱 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之構成要件,將洗錢行為之定義 分為掩飾型、阻礙或危害型及隔絕型(收受使用型)三種類 型,修正本法洗錢行為之定義,以杜爭議」,可知本次修正 ,目的係為明確化洗錢行為之定義,而非更改其構成要件。 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固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 年6月14日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 正後,變更條次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 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2年6月14日後兩次修正雖各增 加「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使前開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趨於嚴 格,然被告本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否認犯行,無論適用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修正後第16條第2項、113年7月31日修正 後第23條第3項規定,均無從減輕其刑。是以上部分無涉新 舊法比較,均併此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及交易所帳號資料,並配合辦理約定 轉帳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之犯行,繼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轉帳至該集團所 得掌控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內,達到隱匿犯罪所得及掩飾其 來源之洗錢目的,各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屬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一幫助 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所示詐欺取財、洗錢罪,亦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即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與本件起訴即附表編 號1至4所示部分,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㈤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任意將金融帳戶提 供予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遭有心人士用以作為財產犯 罪之工具,及幫助掩飾、隱匿遭詐財物之來源、去向暨所在 ,仍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帳戶及交易所帳號資 料,並依指示辦理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所為已影響社會正 常交易安全,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犯罪之追 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造成被害人受有財 產損失,實屬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且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賠償損失。兼衡被告本案 犯罪之動機、提供之帳戶(帳號)數量為2個(金融帳戶1個 、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1個)、被害人之人數為5人、其等本 案受騙之金額合計高達約258萬元,及被告之前科素行(見 訴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併斟酌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目前之職業及收入、家庭生 活及經濟狀況,暨檢察官、辯護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訴 字卷第257頁至第258頁),及被告所提量刑證據(訴字卷第 2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有關沒收 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復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 本案關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沒收,即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至其餘刑法總則之沒收 相關規定,於本案仍有其適用。經查:  ㈠犯罪所得:   被告否認犯行,且自陳「楊子怡」並未實際給付使用本案帳 戶之佣金等情,卷內復無被告實際取得約定報酬之相關事證 ,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幫助犯行有取得何不法利益,難認有 何犯罪所得可供沒收及追徵。  ㈡洗錢之財物:   本件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雖均係匯入其名下之本案帳戶, 然詐欺贓款匯入後,旋遭網路跨行轉出等情,有卷附交易明 細可參,而卷內復查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仍有收執該等款項 ,或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該等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 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意旨,尚無執行沒收 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如就此 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上開洗錢之財 物,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詐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陳添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9日某時許,透過LINE向陳添富佯稱購買精品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陳添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ATM轉帳及臨櫃匯款。嗣因陳添富經要求再度匯款方能提領獲利,始悉受騙。 112年5月5日13時18分許,臨櫃匯款32萬5,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添富112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偵19609卷第7頁至第8頁) ⒉存摺封面影本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同上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⒊與暱稱「斯沃琪跨境購物平台」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第17頁至第33頁) 112年5月6日15時59分許,ATM轉帳48萬元 2 樓美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0日19時許,透過LINE向樓美英佯稱可下載「聚寶」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樓美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因樓美英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2年5月4日11時27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樓美英112年5月30日警詢筆錄(偵20595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⒉與暱稱「聚寶客服」、「FX6專線...」LINE對話紀錄各1份(同上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及戶名白寶誠(被害人樓美英配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同上卷第50頁、第53頁、第56頁) 3 王麗卿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影音網站Youtube投放投資影片,後王麗卿於112年2月26日某時許見狀而加入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暱稱「許惠惠」之人向王麗卿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麗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因王麗卿上網閱覽有關「精誠」訊息,始悉受騙。 112年5月5日14時11分許,臨櫃匯款60萬元 證人即告訴人王麗卿112年8月10日警詢筆錄(偵25024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 4 鄧宥涵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5日某時許,先後以VEEKA交友軟體及LINE聯繫鄧宥涵並佯稱於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平台操作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鄧宥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因鄧宥涵無法登入平台及經要求再度匯款,始悉受騙。 112年5月5日10時52分許,臨櫃匯款40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鄧宥涵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偵25638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⒉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匯款回條聯影本暨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第87頁、第91頁、第97頁至第101頁) 5 呂依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3日8時26分許前,於股市爆料同學會APP投放不實投資訊息,嗣呂依宸見狀而加入LINE好友,暱稱「劉嘉綺」之人向呂依宸佯稱可於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呂依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因呂依宸發現平台無預警關閉,始悉受騙。 112年5月5日12時37分許,臨櫃匯款47萬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38分許,見立字卷第23頁之交易明細) ⒈證人即被害人呂依宸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立字卷第13頁至第17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第19頁、第39頁至第61頁)

2025-03-26

TPHM-114-上訴-326-20250326-1

中金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5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宜庭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附件內 容履行賠償義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宜庭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一般人向金融機 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並可預見如要求他人提供 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且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 檢警追查,因此若任意將自己所管領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等資料交予他人,可能因此供作為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 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 之真正去向及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尚無證據證明其明知或可得而 知係幫助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於民國112年9月12日7 時35分至同年月27日14時9分間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 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使用,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持 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罪。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 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施以 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遂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本案帳戶,旋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蔡宜庭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 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業經修正,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其中:   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 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⒉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修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   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就本案罪刑有關之事項,包含:本案 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中 否認洗錢犯行,至審判中始自白洗錢犯行(詳後述)等事 項,綜合比較修正前、後規定: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7年以 下。然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處斷刑 不得超過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有期徒 刑5年,故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 」。    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 上,5年以下」,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行為人,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應適用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 一般洗錢罪,應有誤會。  ㈢被告係以單一提供本案帳戶上開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詐取財物及遂行洗錢犯行,侵害附表所示之人之財 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修正前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 助修正前一般洗錢罪。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然被告於偵查中 否認有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他人使用, 辯稱係在16、17歲時遺失等語,而未自白犯行,自無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本案帳戶上開資 料,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用以收取詐騙款項,致附表所 示之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檢警難以追緝,行為應予非難 ;參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且與附表編號1、4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和解 等情,有本院調解、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至46頁 );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附表所示之人之 受害金額、前科素行,兼衡被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所示之智 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事涉隱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 ,並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或和解成立,附表編 號1、4所示之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情 ,有上開調解、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尚有悔意,其 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綜合以上各情,本院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 ,以啟自新。另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和解內容,併依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依附件內容履 行對附表編號1、4所示告訴人之賠償義務。倘被告未遵期履 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依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惟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雖 為洗錢之財物,然被告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 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倘諭知沒收,實屬過 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編號 告訴人 本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之成立內容 1 王小騏 蔡宜庭願給付王小騏新臺幣3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114年2月起,於每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 李輝庭 蔡宜庭願給付李輝庭新臺幣4萬元,自民國114年3月起,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給付完畢止,其中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式為:蔡宜庭匯款至李輝庭指定之金融帳戶(銀行:中國信託,戶名:李輝庭,帳號:000000000000)。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 據 名 稱 及 出 處 1 王小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21時許,透過「股市籌碼K線」平臺結識王小騏,並取得王小騏通訊軟體Line之聯繫方式後,即向王小騏佯稱:可下載某不詳APP投資股票、需支付傭金方能領取獲利等語,致王小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帳戶相關之匯款詳右述,下同)。 112年9月27日15時27分許,匯款3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小騏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卷第85至88頁) ⑵告訴人王小騏中華郵政羅東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卷第91至93頁) 2 林沛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3日前不詳時間,在「股市爆料同學會」APP上刊載股市投資分析資訊,適林沛玥瀏覽後加入「鄉巴佬(股市爆料同學會)」之Line群組,並與暱稱「Lana沁」之Line帳號聯繫,佯稱:可下載並註冊「華經」APP,依指示下單購買股票投資,惟需繳交稅金、保證金等費用方能領取獲利等語,致林沛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10月2日10時9分許,匯款6萬1,809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沛玥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卷第99至103頁) ⑵告訴人林沛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網銀轉帳紀錄、投資平臺畫面擷圖及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收據翻拍照片(偵卷第105至137頁) 3 邱紘溱 ( 未提告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2日11時前某時許,透過Line發布股票投資教學廣告,經邱紘溱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加入「墨涵股票精研班10」投資群組、下載「華經資本」APP,並依暱稱「華經官方客服」之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10月2日10時52分許,匯款3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邱紘溱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卷第145至155頁) ⑵被害人邱紘溱名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資料、投資平臺畫面、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偵卷第157至185頁) 112年10月2日11時47分許,匯款2萬元 4 李輝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0日某時許,透過暱稱「林安兒」之Facebook帳號結識李輝庭,並取得李輝庭之Line聯繫方式後,即向李輝庭佯稱:可在「cscoin-tw」網站一起投資泰達幣獲利等語,致李輝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9月27日14時28分許,匯款4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輝庭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卷第38至40頁) ⑵COIN WORLD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手寫匯款紀錄影本(偵卷第49、57頁) ⑶告訴人李輝庭中國信託銀行民生分行、彰化銀行龍潭分行之帳戶存摺影本(偵卷第50至54頁) ⑷告訴人李輝庭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59至69頁)

2025-02-27

TCDM-113-中金簡-234-20250227-1

審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宸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0 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宸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 HONE 14 PRO MAX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李宸宇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關於「配戴」 與「『正利時…」等記載中間,應補充記載「偽造之」;其第 17行關於「…廷』之工作證」與「抵達上址」等記載中間,應 補充記載「及攜帶偽造之『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 證(下稱收據)」;其第17行關於「…偽造工作證」與「予 黃麗娟」等記載中間,應補充記載「及收據」;其倒數第1 行關於「,致犯行未遂」之記載,應予刪除。  ㈡證據部分:  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一㈡書證之「證據名稱」欄 編號2關於「告訴人黃麗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應予刪除。   ⒉補充:被告李宸宇於審判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0、34、36 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 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 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 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 ,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 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 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 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 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 ,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 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 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 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 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 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 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 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 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 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 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 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 ,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 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 李宸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本案為其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依上說明,被告於本案加重詐 欺犯行,即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次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 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 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 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 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申言之,係因以 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 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 ,爰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類型犯罪。故倘行為人有以上 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 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該款加重詐欺罪之 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參照)。從 而,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 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 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即非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所定加重要件之範疇。本件告訴人黃麗娟供稱:我是透過「 股市爆料同學會」APP內建的聊天室,認識1名暱稱不詳的投 資老師並給對方自己的電話,該名老師都會訊息告知我哪些 標的可以投資,後來接到電話以話術慫恿我投資,所以約定 案發時地面交款項(見偵卷第33、35頁)等語明確,可見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係透過通訊軟體私訊聯繫方式,向告訴人實 行詐術,僅係利用網際網路,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 息,並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則依上說明,被告本件自無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情形 。  ㈢另按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洗錢防制法已將洗錢行為之本質 定性為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之金流秩序,並阻撓偵查作為。據 上,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 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 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 ,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 得,而車手提領得手,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按 即現行同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於車手提領時 經警當場查獲而未得手,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按即現行同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 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參照)。本件 被告係與告訴人面交取得受詐款項並離開面交地點之3樓病 房後,至1樓廁所內銷毀偽造之工作證、收據而出來時,經 王政凱報警前來而查獲,並非於被告面交款項時當場查獲, 故除其詐欺取財行為業已既遂外,原亦已達掩飾或隱匿該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所犯洗錢部分顯應已屬既遂。  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本件並有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 情形,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 應加重其刑云云,容有誤會,及起訴意旨認被告本件加重詐 欺取財、洗錢部分均屬未遂云云,亦有未洽,然因既遂犯與 未遂犯,其犯罪之態樣或結果雖有不同,惟其基本事實均相 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  ㈤被告就上開除參與犯罪組織外之犯行,與王政凱、暱稱「OD 」之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參與偽造印文、署押之行 為,為偽造收據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 參與偽造工作證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再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行,既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 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 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 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另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 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於偵、審中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未遂 等犯行均自白不諱(見偵卷第23、24、91、93頁,本院卷第 30、34、36頁),且其洗錢部分未有犯罪所得,尚無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依上說明,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及洗 錢部分之犯行,原應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 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 罪組織及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應減輕其刑部分,本 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㈧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此規定所指之「犯罪所得」,應 為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 58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固均坦承犯行 而自白犯罪,且告訴人受詐款項亦經返還(見偵卷第55頁) ,然此係由警方搜索後扣押發還告訴人(見偵卷第47至55頁 ),並非被告自動繳交,核與上開減刑規定不符,並無上開 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本案前尚無犯罪紀錄 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惟其參與詐 欺犯罪組織,為之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工作,依照該集團之 計畫而分擔部分犯行,利用一般民眾對於投資理財之需求及 對於金融交易之信賴,作為施詐取財之手段,嚴重影響社會 治安、交易秩序及人我際之信任關係,所為實無足取,惟兼 衡其犯後偵審均坦認犯行之態度、參與犯罪之程度及分工角 色、所收取訛詐款項之數額,該款項業經警方扣押後發還告 訴人、被告尚無獲利,併考量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工地工人,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 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均採義務沒收主義。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 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 追徵等情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 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㈡本件扣案之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既為供被告為本案 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1、67、68頁),即應依上規 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宣告沒收;又該等物品既均已 扣案,當得直接沒收,尚無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情形,自無 庸諭知追徵價額。至未扣案供被告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偽 造工作證及收據,既經被告銷毀不復存在(見偵卷第22、26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洗錢犯行所收取之金額(即 其向告訴人黃麗娟收取之款項),業經警方搜索扣押後依法 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55頁)存卷為憑 ,故就上開洗錢之財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㈢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 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 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參照)。本件否認 本案犯行有取得報酬或獲利(見偵卷第23頁),依卷內資料 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獲有任何利益或報酬,自不能遽 而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有所得,即無犯罪所得應予 宣告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 、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 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 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004號   被   告 李宸宇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A501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宸宇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下午某時許起,加入王政凱(為 警另行偵辦)、「OD」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等有結構 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向詐欺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之工作 (俗稱面交車手),並可從中獲取面交款項2%之報酬。李宸 宇、王政凱、「OD」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復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基於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10日某時許 起向黃麗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麗娟陷於錯誤,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於113年10月22日15時許,在其 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內(淡水馬偕醫院恩典樓3樓,外科 神經重症加護病房B)面交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李宸宇 則依「OD」之指示於同日15時許,配戴「正利時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正利時公司)外派經理「李威廷」之工作證 抵達上址,復出示本案偽造工作證予黃麗娟,佯以表正利時 公司委由其向黃麗娟收取投資股款證明之用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黃麗娟,李宸宇收取上開款項後旋即走進廁所銷毀偽 造之工作證、收據,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開款項與犯罪之 關聯性。嗣因王政凱報案,員警於113年10月22日16時48分 許當場逮捕李宸宇,並扣得2,000元紙鈔共1,000張、1,000 紙鈔元共150張及IPHONE14 PRO MAX手機1支等物,致犯行未 遂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麗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宸宇於警詢及偵查 中自白及證述 1.坦承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期約每件對價面交金額之2%為報酬,並有依指示於上開時地持偽造之工作證,向告訴人黃麗娟收款,又行使偽造之收據1紙予告訴人且證明王政凱擔任監控兼收水之事實。 2.被告稱王政凱可能以為伊要「拼錢」,即不將收取之詐騙贓款交給詐騙集團指定之監控兼收水人員王政凱。 2 告訴人黃麗娟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集團以上開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並於如上開所示之時間、金額而交付被告李宸宇之事實。 (二)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宸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告訴人黃麗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1.證明被告李宸宇為本案共同正犯。 2.證明報案人王政凱為本案共同正犯。 2 告訴人黃麗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款翻拍照片(已發還告訴人)、贓證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告訴人黃麗娟遭詐騙後依指示交付215萬元予被告李宸宇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相片對比單、扣案手機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李宸宇於上開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收取款項之事實。 4 李宸宇扣案手機內與「OD」之TELEGRAM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被告李宸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由李宸宇向「OD」回報向被害人行使偽造交割憑證、工作證等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驗採證同意書及偽造之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與收據照片、扣案之215萬元及IPHONE手機1支 1.證明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工作,復依該集團上游成員指示,於犯罪事實所載時、地,出示本案偽造工作證予告訴人,向告訴人收取本案贓款之事實。 2.佐證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215萬元及IPHONE手機1支。 二、核被告李宸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3人以上及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 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等 罪嫌,被告自行印製上開偽造之「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並以偽造之「李威廷」蓋印而再持以行為,偽造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就 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 一重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扣案 之IPHONE手機1支,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之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現金215萬 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其供承在卷,已依法發還被害人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察官 曹 哲 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 崧 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7

SLDM-113-審訴-2238-202502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晸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4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晸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 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 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 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 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 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 受保障者;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 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 ,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 之常態。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 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 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 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晸翰於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因細故對告訴人陳 云婷心生不滿,而以「我操你媽雞毛啦」、「幹你媽」、「 操你媽逼樣了」等語辱罵告訴人,則由斯時情境以觀,被告 實係為發洩心中之憤怒,對告訴人恣意謾罵,並非短暫之言 語攻擊,且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具有輕蔑、 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對告 訴人之名譽權侵害難謂輕微,復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 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 價之情形,是依被告之表意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之 名譽,堪認被告上開行為確屬公然侮辱無訛。是核被告王晸 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王晸翰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應具有相當智識 及社會經歷,竟遇事不思理性處理,僅因細故辱罵告訴人, 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於公開直播聊天室內以言詞侮辱之動 機及手段,所使用之言詞粗鄙,對於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名 譽具相當程度之侵害,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適 度賠償等節;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4837號  被   告 王晸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晸翰與陳云婷前有投資糾紛,王晸翰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手 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股市爆料同學會」手機APP,以暱稱 「彤彤好為人獅」在當時參與者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直播聊 天室內,以「我操你媽雞毛啦」、「幹你媽」、「操你媽逼 樣了」等語辱罵陳云婷,足生損害於陳云婷之人格尊嚴及社 會評價。 二、案經陳云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晸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云婷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被告與告訴 人之對話紀錄、本署勘驗報告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上揭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辱 罵告訴人陳云婷之言論,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方鈺婷

2025-02-25

PCDM-114-簡-97-20250225-1

金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建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51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0078號),嗣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9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 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 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與所在,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初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名下之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曾顯發(已於112 年9月28日死亡)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對方及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2帳戶資料遂行犯罪及作為該詐 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之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遂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詐 欺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 10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 物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嗣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 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 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辛○○提出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告 訴人己○○提出之手機轉帳及對話截圖、告訴人乙○○提出之手 機對話截圖、告訴人庚○○提出之手機轉帳及對話截圖、被害 人戊○○提出之手機對話截圖、告訴人丁○○提出之手機對話截 圖及轉帳紀錄、告訴人陳姵伃提出之手機轉帳截圖、被害人 丙○○提出之手機轉帳截圖、告訴人陳姸劭提出之手機對話截 圖、告訴人張麗卿提出之報案相關資料、上開臺銀及郵局帳 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提領車手提領畫面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結合犯、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 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 之條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 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1/2,則為有 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 」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 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 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 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又法律變更之比較 ,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 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 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 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 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 ,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 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 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 ,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 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 3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 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 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 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 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 清洗黑錢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 宣告刑不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 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 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 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 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應以之列為法 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 定,於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 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 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 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 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參照 )。 2、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第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13年8月2日 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 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且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審判中始自白 犯行,是被告僅得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 無上開修正前後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且刑法第30條第2項 係屬得減而非必減之規定,依前開說明,應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是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 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 刑3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提供上開臺銀、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他人使用,供他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受告訴人 匯款及將贓款提領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 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 洗錢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無訛。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再者,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編號4、6、7所示告訴人 ,並致其陸續於附表編號4、6、7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 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顯係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告訴人 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 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被告則係對 正犯犯如附表編號4、6、7所示犯行之接續一罪之幫助犯, 亦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以1次提供上開2帳戶予他人,助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 遂行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詐欺取 財行為,並幫助掩飾、隱匿他人之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10個相同罪名(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與幫助犯一般洗 錢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其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 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六)至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078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 即附表編號10所示),與本案起訴之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 一般洗錢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七)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參與程度較正犯輕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八)爰審酌被告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提供上開2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予他人使用,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 人之財產法益,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並幫助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產生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 關不易查緝詐欺犯罪之正犯,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 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迄今未能與附表編號1至1 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是其犯罪所生損 害,尚未減輕;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取之金額,暨其自陳國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入所前從事大理石打蠟、月收入約3萬1,500 元、未婚、無未成年子女、不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修正並移置至第25條,然因就 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合先 敘明。 (二)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 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 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 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 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 錢』」,可知該規定乃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 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 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 經查,本案洗錢之標的即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 害人各自匯款至上開2帳戶之款項,業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 之情。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上開已轉交之洗 錢標的,是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尚 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 益,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故爰 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收。 (三)另依卷內現有事證,尚查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確實獲有報酬 之情形,是本案查無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或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被告交付上開2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雖是供犯罪所用 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 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 並無影響,復不妨礙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 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 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恒毅移送併辦,檢察官靳 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辛○○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9月間,以LINE暱稱「肥勇俊」、「馨慈」、「澤晟資產官方客服」與辛○○聯繫,佯稱加入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2日9時30分許 10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9月9日起,以LINE暱稱「陳依琳」與己○○聯繫,佯稱下載「富國國際」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2日23時32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乙○○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7月26日起,以LINE暱稱「金庸」、「蔡雯」與乙○○聯繫,佯稱下載「澤晟資產」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3日9時57分許 5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庚○○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9月15日起,以LINE暱稱「李可欣」與庚○○聯繫,佯稱下載假WFPCOIN虛擬貨幣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112年10月13日21時27分許 5,000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2年10月16日11時55分許 2萬元 5 戊○○(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9月19日起,透過臉書以暱稱「珮玲賴」認識戊○○並加入LINE聯繫,並向其佯稱下載虛擬貨幣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3日22時43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丁○○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7月8日起,以LINE暱稱「雅雯」、「羅豐官方客服」與丁○○聯繫,佯稱下載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丁○○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112年10月17日12時31分許 5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10月17日12時34分許 5萬元 7 陳姵伃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8月底起,以LINE暱稱「蔡雯」、「澤晟官方客服」與陳姵伃聯繫,佯稱下載澤晟資產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陳姵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112年10月18日9時38分許 5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10月18日9時39分許 5萬元 8 丙○○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9月下旬起,透過「股市爆料同學會」APP與丙○○聯繫,佯稱下載澤晟資產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8日9時55分許 1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陳姸劭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7月7日起,以LINE暱稱「蔡雯」與陳姸劭聯繫,佯稱下載澤晟資產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陳姸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8日10時26分許 3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1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張麗卿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9月起,透過「股市爆料同學會」APP與張麗卿聯繫,佯稱下載澤晟資產投資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張麗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2年10月12日9時10分許 5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0078號併辦意旨書

2025-02-21

CTDM-113-金簡-658-20250221-1

金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9042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金易字第47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國維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交付、提供3 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李國維於準備程序 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 3年7月31日修正之該法第6條、第11條則自113年11月30日施 行)。經查:  ⒈有關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行為之處罰規定,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 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 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 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 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一、(略)。二 、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三、(略)。」 ,將條文移列至第22條第1項、第3項,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有關「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 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之用語,修正為「向提供虛擬 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外, 其餘條文內容未修正,故本次修正並未涉及無正當理由交付 3個以上金融帳戶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變動,非屬法 律之變更。  ⒉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而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將其所申設 之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交予Line暱稱「Lucky」之人,已就自 己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承認之肯定供述,嗣於審判中亦 承認本案犯罪事實並為認罪之答辯,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之犯行,且尚無證據 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則不論適用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之規定,均可減輕其刑,是對被告而言則此部分並無有利不 利。  ⒊綜上,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於偵查 已坦承將其所申設之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交予Line暱稱「Luck y」之人,已就自己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承認之肯定供 述,嗣於審判中亦承認本案犯罪事實並為認罪之答辯,已在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之 犯行,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阻礙金流透明 ,破壞金融秩序,並造成起訴書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 損害,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程度、犯後態度,及其前無犯罪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以其自述高 工畢業,有水電丙級證照,目前未婚、無子女,現與爸爸、 媽媽同住,從事便利商店店員工作,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 同)27,000元,除了生活開銷外,每月要給父母5,000至1萬 元,此外尚有貸款負債,但目前沒有辦法清償等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參酌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陳稱其係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暱稱「Lucky」 之人誆騙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可認 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 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 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 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 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 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 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042號   被   告 李國維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維基於接續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 正當理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方式,先於民國113年1月1 6日11時19分許,交付其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再於113年1月18日8時41 分,交付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及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 NE暱稱為「Lucy」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Lucy」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3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之宋 逢蘇、林宥榛,致該等人陷於錯誤,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匯 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如附表所載)。嗣經宋逢蘇、林 宥榛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宋逢蘇、林宥榛訴由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國維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地點,以犯罪事實所載之方式,無正當理由即交付、提供上開3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洗錢之犯行,辯稱:伊是在臉書上看到貸款訊息,嗣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Lucy」聯繫,對方佯稱因為被告信用不良,要求被告提供帳戶以製造金流。 2 告訴人宋逢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宋逢蘇遭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之事實。 3 告訴人林宥榛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林宥榛遭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之事實。 4 被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接續無故交付上開3個帳戶予詐欺集團之事實。 5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被害人宋逢蘇提出之存款憑條及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宋逢蘇遭詐欺集團以附表之方式詐騙,並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被告之彰銀帳戶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林宥榛遭詐欺集團以附表之方式詐騙,並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被告之彰銀帳戶之事實。 7 被告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被告之彰銀帳戶之事實。 一、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其中增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 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 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 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 ,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按現行實務常 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 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 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 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 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 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 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 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並無可採,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 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修正為第22條,僅將條次變更及 酌作文字修正,則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或比較適用新舊法可言 。 三、核被告李國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 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 四、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詐欺罪 嫌。惟依卷內被告之供述,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 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 罪使用,是被告欠缺詐欺故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 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屬事實上同一行為,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惠菁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宋逢蘇(提出告訴) 於112年8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宋逢蘇取得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宋逢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9日9時50分許 15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2 林宥榛(提出告訴) 於112年10月27日前,在股市爆料同學會-股票討論社群APP刊登貼文,俟告訴人林宥榛取得聯繫後,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林宥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2日10時10分許 35萬5,000元

2025-02-18

CHDM-113-金簡-494-20250218-1

金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定庭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5308號、第5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定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 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   事 實 一、蔡定庭明知自己未領有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核發之許可執照,不得擅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 接自委任人取得報酬,為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牟利,竟 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前 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 以其所有之iPhone手機(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 ,均扣案,下稱本案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暱稱「涵」、 「涵DIABLO涵」等LINE帳號創立「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 黃金生活(下稱甲群組)」、「韭菜股市研討會(下稱乙群 組)」等投資群組以經營證券投資業務。蔡定庭先以暱稱「 股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不時對外分享股市分析及 股票投資心得,以對外表現具有證券投資專業,並吸引不特 定人洽詢加入投資群組以取得投資建議之方式,徐銘祥、李 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及其他不 特定人有意加入後,蔡定庭遂以新臺幣(下同)500元入會 費作為對價,將徐銘祥等人加入其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 等投資群組,並在群組內,由蔡定庭以暱稱「涵」、「涵DI ABLO涵」等LINE帳號提供之個股買賣選定標的、買賣特定個 股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徐銘祥、 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等人支 付500元之入會金額至蔡定庭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甲帳戶),分別加入 蔡定庭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等投資群組,蔡定庭即於群 組內講授其所推薦之個股,提供其所預測分析該個股當日適 合買進、賣出或做多(即預期價格將上漲而先購入,待上漲 後賣出以賺取中間價差)之價格點位、區間,並由組內成員 提問個股問題,蔡定庭說明其分析建議,就個別有價證券從 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共收取入會費即投資顧問服務對價約30萬元。 二、蔡定庭因蕭雅如加入其所經營乙群組而結識,並告知蕭雅如 其真實姓名為:「蔡沂涵」(群組內暱稱「涵」)。蔡定庭 前以天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沂公司)有意投資 停車場為由,商請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參與投資,並匯款1 50萬元至天沂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乙帳戶)內,其後,天沂公司因故終止投資停車場計畫 遂將150萬元陸續歸還蕭雅如。蔡定庭知悉天沂公司匯還蕭 雅如150萬元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2月26日前某時許,利用天沂公司 將上述投資款先退還100萬元給蕭雅如之機會,向蕭雅如佯 稱:其欲另與堂弟蔡明諺合夥投資停車場,請蕭雅如投資10 0萬元,獲利可期等語,致蕭雅如陷於參與蔡明諺投資停車 場計畫之錯誤,於110年2月26日上午11時11分許,將天沂公 司退款之上述100萬元自蕭雅如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匯款至蔡定庭所指定中國 信託銀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下稱丙帳戶)內,造成蕭雅如受有100萬元之損害,蔡定庭 獲有100萬元之利益。嗣因蔡定庭實際上並無與其堂弟蔡明 諺合夥投資停車場情事,且於收受上開款項後,隨即音訊全 無,蕭雅如始悉受騙,報警處理。 三、案經蕭雅如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雖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被告蔡定庭 詐欺對象、詐欺方法、詐欺金額等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事實, 其中詐欺何人部分也涉及被害人和罪數的認定,此部分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均未記載,無從認定有起訴對何人詐欺何金額 之財物,故認定詐欺未在起訴範圍,不屬本件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 政佳、蕭雅如、黃馨瑩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 143至144、149至153頁,本院卷二第64、103至105、110頁 ),本院審酌上揭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復查無刑事訴訟法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事 ,依前揭規定,上開警詢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按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 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 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 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 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 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徐銘 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LINE截圖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人林帥 君所提供與「洛可可(即許䕒文)」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截圖、被告手機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之證據能 力(本院卷一第144、157至159頁,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然上述截圖非屬傳聞證據,且證人徐銘祥、康智欽、蕭 雅如、林帥君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員警 持搜索票進行搜索並扣得本案手機後,檢視本案手機内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與本案 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 取得之情事,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案除被告及辯護人爭執無證據能力 部分(即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政佳、蕭雅如、 黃馨瑩於警詢陳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審理程 序明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或表示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4 0至144、149至163頁,本院卷二第63至64、103至112頁,本 院卷三第473至475頁),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 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卷三第 475至49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 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 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 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二所示時、地自蕭雅如處取得100萬元 之事實,惟否認①事實一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 行,②事實二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事實一部分,我只 是想說開設群組交朋友討論股市投資,僅是分享與討論股市 資訊,不是分析股票意見,並非指示群組成員買入特定股票 的時機與進場時機,而是由討論的方式去分享投資建議,每 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與意見,並非強制性的買入或賣 出,不買入不賣出不會踢出群組,甲群組不是我經營的群組 ,檢察官有調取關於「洛可可」詳細資料,當時群組是「洛 可可」管理的,管理群組部分都是「洛可可」決定的,「洛 可可」的審核條件與必要性也不是由我決定,公益是沒有強 制性的收費,之前有告知群組成員甲帳戶是我個人在做公益 的帳戶,如果他們想要做公益可以轉入甲帳戶。事實二部分 ,109年時要去投資停車場委外營運的標案,我召集設立天 沂公司,蕭雅如將150萬元匯入天沂公司乙帳戶裡面,因天 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後來沒有投 資退還錢給蕭雅如,然後沒有第二筆投資案,當時是我個人 投資股票、期貨有虧損,我是跟蕭雅如借錢,蕭雅如匯款10 0萬元給我,是我跟他借的,他可能為了對我提告,把他借 給我的錢向警察述說成第二筆投資案,我與蕭雅如係屬債務 不履行的私權爭執案件,並非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之 行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事實一部分,㈠被告組建L INE群組,是分享投資資訊及結交好友,並無藉此獲利及取 得代價之意圖,本案群組是由Line暱稱「洛可可」,本名許 䕒文之女所管理,「洛可可」是否藉由審核群組成員加入而 收取費用,皆由「洛可可」所決定,與被告無關,入群的人 要匯款,並不是被告要求的,而是「洛可可」要求的,而群 組成員也可以在加入後,再拉其朋友入群,並不會受到資格 之限制,且被告也未曾自「洛可可」藉以收取會費審核群組 成員轉而取得相對之報酬,被告未自分析股票討論分享而取 得對價報酬。㈡被告並未指示群組成員買賣特定個股之時機 、價位等資訊,被告雖於群組中藉由討論之方式分享投資建 議,而群組中之每個成員皆可發表自己之看法與意見,被告 並未強制對於個股之買入或賣出,或對於不買入或不賣出個 股之成員會踢出群組。且該分享之股市資訊是對群組各成員 所發出,被告不是個股股價推介、分析的投顧業者,與觀看 該群組之成員之間不具備「個人化的委任關係」,而就未經 篩選之資料為客觀事實之報告,為一般性討論分享投資建議 之舉,並不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以,被告並無提供群組 成員一般性投資分析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對價 關係,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並 不相當。事實二部分,被告與蕭雅如於109年8至9月間,在 股票群組認識隨後交往,惟因故於110年6月分手,被告係於 110年2月因要投資新北市板橋殯儀館停車場之標案,向蕭雅 如借款100萬元,後來覺得投資報酬率並不高,故未投資, 被告並非於借貸之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與蕭雅如間 係借貸關係,純屬債務不履行之私權爭執之民事案件,並非 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案件之行為,蕭雅如為使刑事偵 査機關受理,以達成迫使被告解決債務之目的濫訴詐欺罪, 以刑逼民將公權力作為其討債之工具,被告主觀上不具有不 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故意,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 二、本案先予認定事項:    ㈠事實欄一部分:  ⒈被告未領有金管會所核發得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 執照。  ⒉被告為暱稱「涵」、「股海涵RNA」、「涵DIABLO涵」之人。  ⒊附表三所示「涵」、「涵DIABLO涵」之對話紀錄為被告所發 表。  ⒋被告所申設之甲帳戶係由被告自行保管使用。  ⒌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 等人均支付500元至被告甲帳戶。  ㈡事實欄二部分:  ⒈被告更名前,原名為蔡明諺。  ⒉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 乙帳戶內。  ⒊天沂公司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之 丁帳戶。  ⒋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信 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丙 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  ⒌蕭雅如於110年2月26日轉帳100萬元至丙帳戶。  ⒍蕭雅如之丁帳戶於110年4月15日收受天沂公司退款49萬元。  ㈢上揭㈠、㈡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他卷第371至378、425 至439、475至477頁,警卷第11至13頁,偵5308卷第81至85 頁,本院卷一第73至87、135至147、197至220、427至438頁 ,本院卷二第61至102頁),事實欄一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1 所示證據可資佐證,事實欄二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2所示證 據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事實欄一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  ㈠證人蕭雅如於審理時證稱:大約109年間,我使用股市同學會 的APP,這個APP可以查詢到每一個股票,下面就會有每個人 的留言討論那些股票,然後我在股市同學會的APP裡面發現 被告在特定幾檔一直漲停的股票下留言,留言的內容是說他 帶大家進去這檔漲停股票的,有興趣想要跟著一起上車的可 以私訊被告,他會告訴你如何可以加入他的群組,私訊被告 後他會告訴你加入會員要先繳納入群組的費用500元,他會 提供帳號,匯款後截圖有匯款到甲帳戶的資訊給他,被告確 定有匯款就把你拉到群組裡面,一定要先繳納500元入群組 的費用。這500元就是加入股票群的費用即入會費,如果沒 有繳納500元不行加入。我想說500元而已,加進去看看裡面 在講何種股票內容。我匯款500元到被告所提供的甲帳戶繳 納入會費,上傳匯款500元的資料,被告就拉我進去乙群組 裡面,加進去之後,後來才知道其實被告有很多個群組。乙 群組大概有2、300人,被告是群組主要提供訊息的人,被告 以「涵DIABLO涵」暱稱在群組裡提供買賣股票訊息,叫人家 買何支股票,會說何支股票會漲到何種價位,何支股票可以 進場,被告會貼一些他報的那幾支股票好的基本面,群組裡 面的內容主要是被告在告訴大家何種時間、狀況、金額下, 大家一起進場。因為被告會通知大家某個時間點一起買進某 支股票,時間點到被告會叫所有的人一起集體買進那支股票 ,剛開始加入時群組成員集體一起買,該股票瞬間就真的被 拉上去了,前面就覺得大家好像有賺到錢,一開始被告說進 場,我們就相信他會進場,中後期時,發現被告報的一些股 票,成員購買後被套住。進去乙群組之後,被告就會說如果 買股票有賺錢就要公益捐,意思說股票有賺到錢就要捐款, 被告有提供跟繳納500元入會費同一個帳號,被告說會拿那 些錢去做公益,那時候股票有賺錢,我想說一起做公益,我 後面還有匯2000、3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211至268、 273頁)。  ㈡證人許䕒文於審理時證稱:當時股市論壇有很多人會在上面留 言,剛好看到被告發表股票的文章有可以加入群組的訊息, 被告是在上面留言說如果想知道更深入的可以留言給他加入 群組,我在上面有留言說我想要加群組,直接找被告,被告 說如果要入群要500元入會費,群組內被告會報股票給我們 投資,我繳納500元入會,然後加入被告開的關於投資股票 的Line群組,被告在群組裡所使用的暱稱為「涵」,我參加 群組是用暱稱「洛可可」,群組裡面被告會報特定的股票、 特定的時間帶著大家入場,也會講下車離場的時間,如果我 沒有加入群組的話,不會得知被告在群組上分享的股票何時 、何標的應該入場或離場的資訊,(附表三編號64)109年5 月17日上午12時36分,我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 鬼打牆問,帆宣可不可以買了。」是因為那時候被告有報這 支股票。我意思是問可不可以買,可不可以進場。後來被告 說「超過76.5」「不要買了」,我說「我就先掛72.5買」我 這裡就說要掛72.5買的資訊是來自於被告所提供,被告說超 過76.5不要買,(附表三編號63)5月16日下午11時24分時 ,我說「先瞭解9:15分的事情,以免時間到了手足無措」 ,同日11時25分有人說「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 大家進場」,我記得應該是因為9時15分是當日沖或隔日沖 ,賣出或買入股票的時間。(附表三編號65)109年5月18日 上午9時11分,被告說「準備喔」「集合」,接著很多人說 「到」,就是準備要買股票的意思,因為被告會說何時要買 。在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5分被告說「快~買入志超」,是 被告會提供特定股票的入場時機,他會帶大家一起買,接著 很多人說「買到」或是買到何價位之類,是很多人接受、聽 從被告的建議去買被告推薦的這支股票,同一天9時20分時 ,我說「因為涵大喊買,我就直接按買進,連價錢都來不及 看」,是因為被告推薦了一支股票,我聽從被告的推薦在這 個時間點買這支股票,當下根本價錢都不知道就直接先買再 說,因為怕買不到。被告當時規定入會要有證件,工作證或 是身分資料。當初我們進群的時候也有交,當時有另外一個 副版主,我進去一個星期之後,原來的副版主就退群了。被 告當下就在群組指定我去擔任副版主,如果有其他的成員要 進入群組,我幫被告收上述資料,沒有要負責收錢,錢就是 匯入被告提供收入會費的甲帳號,500元是固定一開始進來 要交的入會費,公益捐款是進入群組後個人自由捐獻,當時 被告說入群需要身分資料、照片資料跟匯款資料,我就把被 告說的打下來,截圖給要入群的人,上面說「轉帳金額500 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這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被 告跟我說要列在上面當入會條件,「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是被告那時候說入會費只有一次,入會費也是要去做公益 ,只是說入會費500元是一定要繳納的,沒有繳錢的人就一 定不能進來,被告就是這樣形容叫公益費用,叫我這樣寫, 日後跟著被告投資賺錢之後,後面捐款是自由捐獻,金額不 限,被告在記事本或是群組裡面都是寫「公益帳號主要用途 施棺、冬令救濟」、甲帳戶帳號、「股市之財是不義之財, 我們有賺錢代表有人賠錢」。被告跟我說成員入會的時候審 核就是要給資料跟轉帳500元,還要一張照片。成員轉帳500 元之後會給我看轉帳資料,我收了全部的資料包括轉帳資料 都是給被告,被告決定這個人是否可以入群,然後應該是我 邀請他們進來群組等語可信(本院卷三第439至462、509頁 )。  ㈢證人黃政皓於審理時證稱:我在「股市爆料同學會」的APP看 到「涵」在某一檔股票有上漲的時候,發文說他在何時有講 過,證明他看得很準確,然後就會說如果想要瞭解更多就加 入這個Line,會在上面打ID或是掃瞄QRCORD。我加了上面的 ID之後,當時收到的訊息是一定要繳入會費500元才能加入 提供股市投資資料的群組,沒有繳納不行加入,109年5月14 日我匯款500元記載「入團公益黃政皓」,匯入這筆錢的目 的就是要加入推薦股票的甲群組,繳錢後被告就把我拉進甲 群組裡面,版主是「涵DIABLO涵」,創辦群組的版主平常會 推薦一些股票,推薦的人是固定的人,只有版主在推薦,沒 有其他人會推薦,(附表三編號44)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6 分,我說「涵DIABLO涵,想問一下,明天錸德是9:15分市 價買,然後就放著了嗎」應該是被告之前有在群組裡面推薦 這支股票,應該是有說要在何時買,我問「然後就放著了嗎 」是要確認何時賣掉下車,就是照著被告給的股票建議,被 告會說有股票上的問題可以問他,被告推薦的股票有何種問 題也可以問他,被告會推薦某一支股票,然後叫群組裡面的 人買,因為被告推薦的股票可能是那種成交量比較小的,所 以如果有一部分的人買,那支股票波動就會比較大,被告就 會在股票上漲的時候先賣掉,然後再叫別人賣等語詳盡(本 院卷二第249至267、275頁)。  ㈣證人黃馨瑩於審理時證稱:我在109、110年間有參加被告所 組的股票投資群組,有個APP軟體叫做股市同學會,被告用 暱稱「股海涵RNA」在論壇上有分享他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 效,有興趣的人留下LineID,被告會加你,被告暱稱「涵DI ABLO涵」在Line上面加好友之後,被告先私訊我明確跟我說 加入群組一定要繳500元,沒有繳納無法加入,109年5月21 日匯款金額500元,右邊備註「股市學費」這是我自己紀錄 用的,我必須要繳500元才能進去群組跟著被告學習,我認 知是學費、入會費,因為我要付錢給被告才能進這個群組, 如果不繳納500元,是沒有辦法進入這個群組的,所以我才 會註記是學費,被告名義上是說跟著他學習,他跟我講說這 500元的用意並不是用在他自己身上,他是要去做好事,實 際上我不知道被告如何使用,我匯款500元之後,被告把我 加入甲群組,群組上被告會講特定標的股票讓大家買,喊股 票讓大家賣、告知上車、下車時間,(附表三編號75)被告 在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分說「集合了」,後面很多人說 到,一開始先喊集合是被告確定大家都有在線上,被告說「 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就是被告叫大家買欣銓那 支股票。被告會集中一個時間讓大家買進,同一個時間如果 同時很多人都做這件事的話,股價會瞬間拉抬,會造成有買 的人有「他一喊,股票就漲價」的錯覺,5月25日上午10時3 4分我說「欣銓上車」,是因為大家都跟著寫,也許當時我 有買,但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因為一開始才剛接觸投資、 股市的時候,並不知道有人喊買跟賣是一種違法行為,後來 我知道之後,就提早退出這個群組等語屬實(本院卷三第46 3至472、511頁)。  ㈤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再審酌:   ⒈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稱係被告以暱稱「股 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非被告所經營,起訴書 容有誤會)APP下方分享其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有興 趣的人留下LineID可獲加入群組進一步瞭解被告股票操作手 法之機會,之後被告聯繫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等人,明確表示繳交500元之入會費後,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沒有繳交500元之入會費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繳交500元 後,分別被拉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內(蕭雅如加入乙群 組,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加入甲群組),上開證人有關 加入群組的緣由、模式、付費始能加入群組之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加入群組要付費500元乙節,也據證人康智欽、李 佳鴻、林帥君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他卷第294、307頁,偵54 62卷第71、83頁)。  ⒉被告扣案本案手機經進行數位鑑識,被告即「涵」(LINE暱 稱「涵DIABLO涵」,「涵」後方經數位鑑識標註為手機之「 (owner)」,下稱被告),依數位鑑識內容,甲群組開始 時間為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15分(附表三編號1),由被告 為群組命名(附表三編號3、5),為被告從無到有所創立。 於群組內新成員入群要經被告審核或同意,被告對群組成員 的加入、退出、群組設定有操控、決定權(如附表三編號9 、20、28、33、35)。被告於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37分張 貼「入團公益帳號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號7),要求新成員入群要繳交一次費用,陸續 可見新成員紛紛告知被告已轉帳之金融機構、金融帳戶末數 碼,請被告查詢交易明細,被告則回應有收到(如附表三編 號10、11、13、22、26、31、36、38),可見被告自行於群 組內公告其帳戶,要求新加入群組者須付費至被告之甲帳戶 ,此情與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證述付費方能加 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相符。又被告稱「不是每個團」「都 有2-3天」「5-20%」「獲利」「我的團」「是」「超前部署 」「超前收新聞」等語(如附表三編號37、39),群組內時 時營造可藉被告發布之訊息有高獲利之氛圍(如附表三編號 12、14、16、24、27),顯見被告於公開論壇張貼股市操作 績效吸引人聯繫,付費入群方能觀看被告股市獲利要訣之一 貫脈絡。且被告於對話內容裡自稱版主(如附表三編號45) ,許䕒文於對話內也稱被告為版主(如附表三編號62),綜 合被告創立群組、群組內人員入會與否由被告決定、入會費 等錢財流向被告甲帳戶、談論內容以被告之善於股市操作致 富為核心,可認被告為群組之實際經營者。  ⒊109年5月23日許䕒文接任甲群組副版主(附表三編號74),觀 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許䕒文繕打「新人入團報到請 備齊以下資料:……身分資料、照片資料、捐款資料:公益捐 款收據(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只限定 涵大提供公益捐款帳號~請拍照收據或是截圖轉帳畫面)轉 帳金額500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日後跟涵大股有賺錢之後可再自由樂捐」(警卷第139頁) 。參以許䕒文證稱:係將被告所述入群所需資料打下來,提 供給要入群的人,轉帳金額500元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進 來群組一定要繳納的,「公益費用」是被告叫我這樣寫,「 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就是被告說只有入會費一次,說要做 公益的事,這是我收到和轉告他人之訊息等語(本院卷三第 456至458頁),許䕒文所繕打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方能 加入群組之條件,與許䕒文入群前,被告先自行於群組內所 公告之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相符,可見許䕒文以自身作 為新成員加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或是作為副版主幫被告 收取新成員資料之經驗,均係新成員一開始進入被告經營之 股市群組要繳交500元入會費至甲帳戶。佐以許䕒文詢問被告 :「還有新同學報到要今天+他們嗎?」,被告答說:「暫停 一週 。」,許䕒文問被告:「有匯款的同學資料是不是要傳 給你?」,被告回應:「你收到截圖給我就好。」,許䕒文 轉貼網友傳「我明天再去捐」詢問被告:「她說明天給我。 」,被告則回應「踢出去好了。」等之相關對話(警卷第12 7、133、137頁),從許䕒文要詢問被告是否要加入新成員、 是否要傳新成員資料、如何決定拖延繳納入會費成員去留等 事項,並由被告決定後要求許䕒文暫停加入新成員、轉傳匯 款單據,剔除未支付一次性入會費成員,許䕒文遵照辦理的 角度來看,被告確實就是甲投資群組之經營管理人,而許䕒 文是依被告指示辦理之人。另外,從被告要剔除未繳入會費 的成員觀察,顯見被告在意群組新成員加入須收取一次性費 用(許多個500元累計起來也很可觀),如果這些入會費只 是公益捐,而不是被告提供證券顧問對價,被告大可提供真 正公益團體的帳號予成員直接匯款,這樣也可避免爭議,有 何必要要求加入成員一定要將入會費匯入被告甲帳戶。匯入 被告甲帳戶款項,即為被告所有,與公益捐款實無關聯,被 告就是要藉由向不特定人收取入會費之報酬,並同意加入投 資群組取得證券分析建議以為對價,被告對外宣稱「公益捐 」只是為了掩人耳目、逃避查緝。況且,如果只是公益捐, 捐與不捐也是看個人意願,更與被告無直接利害關係,被告 為何會以未繳納入會費至被告甲帳戶,就無法加入群組,或 遭自群組剔除,益徵被告就是要藉由股市群組之經營獲利, 且以入會費500元作為加入群組取得在群組內由被告提供證 券推介、建議、分析之服務作為對價。至被告辯稱甲群組不 是自己經營的群組、匯款只是公益捐等語,與客觀證據不符 ,委無足採。  ⒋被告雖稱上揭帳號是「公益」帳號,其實該帳戶就是被告名 下的金融機構帳戶,被告甲帳戶從109年5月13日起有為數甚 多之500元匯入,多有註記「公益捐」、「金錢帝國」、「 新加入群」、「入團公益」、「股市學費」、「跟涵大超前 佈署」、「入群」等,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 181頁)在卷可稽,被告甲帳戶有數量龐大筆數的500元整匯 款,更有直接載明「入團」、「入群」者,繳納入會費500 元入群者之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被告雖稱500元是公益或捐 款,然查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與被告接觸之原因,係因被告 曾以「股海涵RNA」之名稱在「股市爆料同學會」張貼股票 投資獲利等訊息,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 稱為加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觀看訊息方繳交500元之入 會費等語,而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經被告在「股市爆料同學 會」APP下方所分享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沒有繳交 費用就不能入群觀看,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進入群組前付費 的原因,實質上就是為了進入群組閱覽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 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付費,被告 也屢次提及「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做公益500」、「你 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交給公益慈善」等語(如附表三 編號11、73),將入群費用500元與交予投顧老師的費用相 提並論,將繳交費用入群可獲資訊媲美於投顧老師所供,既 然向被告繳交500元之費用後,始可獲取被告所提供之個股 意見及推介建議,不論被告是以何種名目收取前開費用,此 等資訊尚需繳納費用後始能取得,二者間顯然具有對價關係 甚明。  ⒌被告所為係就個股從事推介建議及價值分析,其理由如下:  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明白揭示「為健全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 管理,並保障投資」之立法意旨。參以同法第4條第1項立法 理由所示:參酌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 問」,係指「任何人以提供他人買賣證券之建議,而獲取報 酬者」。由於是類投資顧問提供證券交易相關意見或建議, 憑此獲致報酬,其服務對象、影響範圍廣大,乃嚴格規範其 注意義務與忠實、誠信及保密等義務暨民事責任,且為防免 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第 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此類業者應經許可、核發營業執照後 ,始得營業,設立分支機構亦應經許可;第107條第1款更明 定未經許可經營者之刑事罰則,俾藉由事前、事中與事後之 許可、規範、監督、究責,健全該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確 實保障投資安全。可認立法者係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 ,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風險性,為建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之專業性,保障委任人獲得忠實及專業服務之品質,以保障 投資人之權益,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虞,因而就 該等事業之成立採許可制。倘有未經許可經營上開業務,即 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謂證券投資顧 問,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所指營業內容,係指攸關 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關於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 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 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 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 、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之優點 ,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 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 ,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罪,乃以未領有許可執照且因而獲得對價報酬之行為人,其 所為是否屬直接或間接從事個股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斷 ,不論其形式上以何名目進行,亦不以盤中提供資訊或帶領 投資人進出市場為必要,若其所為「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 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即該當本罪。  ②從群組對話紀錄觀之,被告經常性推薦群組成員如何、何時 進行操作個股之買賣,例如:❶109年5月13日被告原公告「5 月14日買錸德」(如附表三編號29、44),又於109年5月14 日上午3時49分許,於群組公告「開盤前最後通知,錸德疑 似倒貨跡象,不做錸德」(如附表三編號47),5月14日上 午群組成員紛紛表示如何操作股市等被告指示(如附表三編 號47),5月14日上午11時許被告先公布「同泰」、「高端 」可逢高賣出,安撫群組成員「銘異」被倒也沒關係(如附 表三編號48)。接著被告向群組成員說「銘異」12時15分買 進,又於11時53分許變更「銘異」可立即進場,成員紛紛回 應「買了」(如附表三編號49)。109年5月14日上午11時58 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欣銓」、「12:00」、「準時 」,上午11時59分許被告稱「欣銓」、「準備」,12時00分 許被告稱「衝了」、「欣銓衝了」,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 紛報買價及數量,12時2分至4分許被告繼續稱「委賣多不要 怕」、「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 權息」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0),亦可見被告建議特定買賣 標的、進出場時機。❷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1分許被告稱「 準備喔」、「集合」,上午9時15分許被告稱「快〜買入志超 !!」,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買到」(如附表三編號 65)。❸109年5月21日上午9時52至57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 」、「集合」、「到了嗎」,上午9時59分至10時許,被告 稱「準備喔」、「買〜6535順藥」,上午10時1分至10時13分 許,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上車」(如附表三編號70)。 ❹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至30分許,被告稱「集合嘍」、 「盤中重點」、「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還有 一檔新唐」,上午10時30分至10時34分許,群組內許多成員 紛紛報「上車」及價格(如附表三編號75)。足見被告經常 性、反覆具體提供特定股票進出場時間點,後面群組成員也 確實跟隨被告進出股市,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於審理時一致證稱:被告於群組內提供之個股買賣標的、買 賣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而且當時 看見被告推介建議的個股,因群組內成員集中於被告所建議 時間買入或賣出而有較大波動等語,核與上述被告推薦後, 多數成員回應買到、還有成員表示「被大家買到紅了」(如 附表三編號49)之證據相符,被告所為已有對個股推介建議 之實質效果,已經實質提供顧問意見。  ③被告也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判斷 後,就個別股票分析評判盤勢的變化,研判分析未來價位, 並做出是否進場及進場部位調整之推介建議,例如「帆宣」 個股,❶於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32分許被告表示「你們沒發 現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小M問「涵大,帆宣要發車了 嗎?」,被告解釋「他們成本76.7」、「太高了」、「如果 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他們肯定跑光」、「可能洗一根 綠棒」、「到74.5」、「他們受不了」、「不用賣啊」、「 下來再接」等語(如附表三編號46)。❷109年5月17日上午1 2時36分許,許䕒文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被告解說「76.5以下可以買」、「殺 低承接後」、「超過76.5」、「不要買了」、「洗6-7%」、 「散戶受不了停損」、「正常」、「還沒到8.5%」、「散戶 通常停損在5-7%」、「76.5到71.2是6.9%」、「剛剛好」、 「散戶全部停損」、「底部承接上來」、「所以我抓的剛好 ……」、「散戶出場」、「主力承接」、「殺7%」、「最高94 .8」、「算95」、「最低72」、「95+72除以2=83.5」、「8 3.5是大概的價位」、「主升段的成本價」、「83.5+73.5除 以2=78.5」,許䕒文問「假如禮拜一開盤9:00前就是71-72 上下就直接掛嗎?」,被告回答「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 已經是2元價差」、「78.5會洗一波」、「不要先掛吧」、 「可能掛高了」等語(如附表三編號64),可見被告就特定 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後,對群組成員講授 被告研判之未來價位,並建議進場及進場價位之調整。  ④參以數位鑑識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向群組成員表示:「新 同學」、「有什麼問題」、「可以發問」、「我會一一解答 」等語(如附表三編號21),而群組成員可以不時就股票問 題諮詢被告意見,例如:❶109年5月14日分別有不同群組成 員詢問被告晶電可否長抱、華通可否短抱、合晶、聯鈞、錸 寶可否逢低承接(如附表三編號51、52)、以及松翰拉到何 價錢出場等(如附表三編號53)。❷109年5月15日分別有不 同群組成員詢問被告敦泰、泰碩、華邦電、隆達、信紘科、 中鋼股票之相關問題,以及凌華、永昕找買點事宜,還有網 家是否只能認賠,被告分析應該會有逃命波之高點,說明高 點出現時機及大概價位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8、59、60), 被告均即時針對成員問題回應,可見被告於群組內依其個人 之知識經驗,會具體回答特定股票投資問題並給予建議。  ⑤綜上,可知被告於本案期間向群組成員講述及分析個股,推 薦特定時間、特定標的下單或賣出,並說明依據及投資判準 ,顯係順應當時股票市場狀況而更新,為群組成員從股票市 場上千檔股票中,經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 訊息分析判斷後,挑選適合賺取價差利潤之股票,進而提出 具體投資項目策略供群組成員觀覽,推薦群組成員如何進行 操作該個股之買賣時點,且被告前揭所提供之具體投資資訊 ,足供群組成員從中參考,而為自身投資判斷之依據,客觀 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亦確 實反覆持續對個股股價趨勢進行預測分析,而提供群組成員 具體投資建議,其所為已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疇。被告 所為非僅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投資資訊 予付費群組成員,被告辯稱僅係在討論股票,並未從事股票 分析、推介建議等語,核與客觀證據相左,委無足採。  ⑥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及群組成員付費加入群組,蕭雅如等均稱最初進入群組所繳 費用是入會費,不論外觀上是否以公益捐作包裝,事實上對 每一個要加入取得資訊的人就是要加入群組取得資訊的對價 。被告透過經營LINE通訊軟體群組,單向提供特定投資標的 資訊,傳送與股票投資相關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已屬非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與入會費用間顯然具有對價關 係甚明。  ⒍群組成員除入會費用外,還有群組成員嗣後買賣股票獲利所 匯至甲帳戶之款項,因為被告說之後有賺錢要公益捐,會幫 忙代捐,雖然有些群組成員因為被告所言轉帳至甲帳戶想要 捐款,然此與第一次入會費無關,和給與對價獲取資訊之入 會費本質不同,是否構成詐欺等其他犯罪,因為詐欺未經起 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不影響本案最初入會時有收受對價 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另外,證人黃香格證稱:沒 有交入會費,被告說有賺錢就要做公益,我有賺錢就轉數千 元到被告提供的帳號做公益等語(本院卷二第407、414至41 8頁),被告雖然針對部分的人(例如黃香格)加入時或許 沒有收取入會費,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賺錢再勸說捐錢給被告 ,只能說被告針對一些人拉進群組時沒有收錢,但不影響前 述認定被告確有收取入會費作為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對 價,有一些人或許加入時沒有收入會費,不影響被告整體收 取入會費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黃香格證述沒有交 入會費等語,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⒎被告辯稱甲群組等群組由洛可可即許䕒文、管理、決定入群條 件及收費與否云云。然觀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 卷第125至139頁),成員入群與否,許䕒文均須詢問被告, 由被告決定,匯款亦係依被告所要求匯入甲帳戶,核與許䕒 文之證述相符,被告辯稱由許䕒文決定入群收費云云,並不 可採。  ⒏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並未藉由推介建議股票收費云云,然被告 若僅係在群組內張貼文章,單純發表意見,縱算需要控管人 員進入群組,被告也已有要求入群人員提供照片、工作證等 資料,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透過提 供照片、工作證等資料入群即可閱覽該訊息,實不需就此付 費予被告。然被告卻要求繳納入會費才可入群獲悉資訊,蕭 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付費予被告之目 的,係為求觀看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被告透過收取費用作為其提供分析意 見或推介建議之對價,詳如前述。被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可以認 定。 四、事實欄二被告詐欺取財之認定:  ㈠證人即被害人蕭雅如之證述:  ⒈其於偵訊時證稱:我在LINE乙群組上面認識被告,後來開始 交往,他對我說名字是蔡沂涵。110年1月左右,被告說要投 資停車場資金不足,叫我先幫他投資150萬元,第一筆投資 案真的有做,但是沒有做成功,對方退款100萬元給我,後 來有再退款50萬元給我。但是被告說要退出這一個停車場的 案件,說要另外再跟別人投資停車場,叫我把退回的100萬 元再匯款到他堂弟的丙帳戶,我就匯款100萬元到他給我的 丙帳戶,後來我才知道蔡明諺是被告之前的本名,第二筆的 100萬元實際沒有投資案等語(他卷第357至363、365頁)。  ⒉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加入乙群組認識被告,後來開始交往, 我認識被告的時候被告都是跟我說假名字蔡沂涵,大概109 年的下半年,被告說要跟朋友一起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當 時那幾個朋友是有想要做此生意才成立天沂公司,被告說有 資金缺口,請我投資停車場,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 被告都說那個很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 但是被告說每個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我就臨櫃 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乙帳戶,110年2月天沂公司其他成 員發現停車場做不成,天沂公司幾個成員就說不做了,要把 錢歸還給每個人,所以被告知道那筆100萬元要匯回我丁帳 戶的時候,就馬上跟我說他跟那些人理念不合,不要跟原來 那些合夥人做,他改成要跟他的堂弟共同經營停車場,所以 叫我收到那筆錢之後趕快轉匯給他的堂弟蔡明諺,他才有辦 法繼續投資再做下去,被告傳存摺照片跟我說丙帳戶是他堂 弟蔡明諺的,我不知道丙帳戶是被告本人的,因為我都以為 被告叫蔡沂涵,所以我才相信蔡明諺是被告堂弟,我以為被 告是真的要跟他堂弟合作停車場,我收回100萬元之後大概 隔1、2天就把錢再轉匯到被告傳送的丙帳戶,這個100萬元 要有特定的投資目的,我才會有意願交出去,因為主要是投 資做生意,而且之前就講好一個月可以領到3萬元分紅紅利 ,被告講說一樣有紅利,被告說要改跟別人投資,我的理解 是可能還是會有紅利,所以我才願意投資,如果被告只是單 純跟我借款,我不會借,因為我知道被告資金有缺口,我不 知道何時可以還我,會比較擔心拿不回來,後來才知道被告 所說的堂弟就是他本人,如果我知道蔡明諺是被告本人、那 是被告本人的帳戶,我就會起疑心覺得為何要用假名字來騙 我,會覺得整件事情很奇怪,倘若我發現被告有可能騙我的 跡象,我就不會把錢匯給他,後來原本想要和被告合作投資 停車場的人私下跟我說被告可能有一點問題,我才知道實際 上沒有經營停車場,並發現被告所述不是真的,好像我匯給 他說要做停車場的那100萬元也是拿去私用,我有跟被告要 錢,他都不理會,我發現被騙,之後就去警察局報案等語( 本院卷二第211至268、273頁)。  ⒊觀之蕭雅如於偵查及審判中之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且 就案發當時之各項細節,均能詳細描述,證述內容並無顛倒 或矛盾之處,顯見其應係本於記憶所為之證述,而非憑空捏 造之詞,可信度甚高。  ㈡本院審酌:  ⒈蕭雅如先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 司乙帳戶內之事實,有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 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 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在卷可 稽。上述資金流動的原因,蕭雅如證稱係因借錢給被告「投 資」停車場所以匯款至天沂公司帳戶等語,而150萬元顯非 小額投資,衡以一般人為確保其投資之金額確實使用於投資 標的上,通常投資方式係由投資人匯款入公司帳戶,以留下 交易紀錄避免日後衍生爭議,蕭雅如證稱之資金流動原因與 投資常情相符。而投資時投資人可能會參考其他相類似公司 之投資案例、評估公司現有資產價值、預估公司未來預期收 益等方式綜合考量,與被投資者雙方進行磋商討論,綜合考 量上開因素後以自己所接受之投資條件進行投資,而被投資 者即將投資者交付之款項購置營運所需之設備或用以人事、 營運費用等支出,並藉以營運期待有所獲利。投資者亦係期 待被投資對象之營運獲利,藉以共享公司營運所得,是以, 蕭雅如證稱: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被告都說那個很 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但是被告說每個 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等語,與投資人重視投資標 的收益之常情,並無不符。  ⒉天沂公司評估後未投資停車場,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 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丁帳戶之事實,有蕭雅如丁帳戶之交 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蕭雅如證稱:後來天沂公 司其他成員發現做不成投資停車場,就說不做了,把錢歸還 給每個人,先匯100萬元出來還我等語(本院卷二第228至22 9頁)可佐,核與被告供述:後來天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 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故未投資,款項返還蕭雅如等語相 符(本院卷一第215至216頁)。  ⒊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 信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 丙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有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在卷可稽。蕭雅如於110年2月2 6日上午11時11分許即轉帳上述100萬元至被告丙帳戶,有蕭 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警卷第67頁)、蕭 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7頁)、 被告丙帳戶之交易明細(他卷第238頁)在卷可稽。而丙帳 戶係被告本人之帳戶、戶名係被告更名前的原名蔡明諺一情 ,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 第293頁)、被告丙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他卷第65頁)可 佐。蕭雅如收到天沂公司100萬元退款後,旋即將100萬元轉 帳至被告丙帳戶之原因,蕭雅如證稱:被告說要跟被告堂弟 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請我把100萬元匯到被告堂弟的帳戶 ,才有辦法繼續投資,一樣有紅利等語(本院卷二第230至2 31、234頁),細繹上開訊息內容,被告對蕭雅如說100萬元 是要匯給他「堂弟」,傳送被告本人更名前帳戶對蕭雅如說 是「堂弟」的帳戶,被告為何需對蕭雅如虛捏出本人以外之 另一個堂弟角色,如果被告真的是要借款,蕭雅如也同意的 話,根本不需要跟蕭雅如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而是 直接向蕭雅如借款,請其匯款給被告,並明白告知蔡明諺是 被告之前的名字就好,完全沒有欺騙的必要。被告故意向蕭 雅如佯稱有「堂弟」,並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目的 應該就是在欺騙蕭雅如,要詐得蕭雅如甫自天沂公司取回之 100萬元。又被告於天沂公司退款時間之數分鐘前聯繫蕭雅 如,時序極為密接,顯示被告說服蕭雅如收到退款後轉匯之 理由極大可能與「投資停車場」有直接密切關聯,且蕭雅如 收回匯款後不久,隨即又匯入被告蔡明諺帳戶,這麼大的金 額,蕭雅如會在收回款項後,沒有太多考慮馬上匯出,極有 可能就是這筆錢一樣就是要投資停車場,蕭雅如本來就決定 要投資了,所以當被告跟蕭雅如說,換個合作的人投資停車 場,蕭雅如仍有投資意願,所以就將100萬元轉匯到被告所 說的「堂弟蔡明諺帳戶」,據此,蕭雅如證稱「被告佯稱改 跟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等語應屬可信。  ⒋再者,蕭雅如轉匯至被告帳戶之金額高達100萬元,100萬元 對於財力非豐的蕭雅如,並不是一筆小數目,衡諸社會常情 ,將款項用以投資經營停車場牟利抑或借貸,意義截然不同 ,前者情形,投資者雖知悉投資必有風險,但仍可預期投資 成功獲取利潤,而後者情形,對於借貸者資力狀況、還款能 力、有無擔保品可提供,均足以影響出借者之借款意願。如 果蕭雅如匯入的這個款項是借款的話,雙方應該會就還款方 式、期限、利息甚至擔保或有所討論或約定,甚至蕭雅如會 問為何被告要突然借這麼多錢,以判斷借款風險,但雙方的 對話未曾提及此,甚至被告歷次筆錄也未曾說明,且被告還 款能力如何,當為蕭雅如所關心,蕭雅如證稱:我知道他資 金有缺口,單純借款不會借他,會擔心拿不回來等語(本院 卷二第235頁),被告自承:我當時有股票還有期貨上的虧 損等語(本院卷一第216頁),蕭雅如既知悉被告案發時財 務狀況不佳,若知係被告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應會產生疑 慮,較無借款意願,與他人共同投資停車場的情形下可能比 較有意願,因為仍有獲利的機會。又倘如被告所辯係單純借 款,被告為何不拿自己真實姓名或原本告訴蕭雅如的姓名, 直接大方說是自己的帳戶、錢是匯給被告本人,何必特別以 更名前的帳戶對蕭雅如說是被告堂弟帳戶、匯款給被告堂弟 ?可見被告明知若向蕭雅如坦言係其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 應無借款意願。是以,被告要求蕭雅如轉匯上開款項之理由 ,應以蕭雅如所證係為被告與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 ,較為合理,被告所謂「借款」,應屬子虛。  ⒌被告自承:天沂公司的投資案後,確無第二筆投資案等語( 本院卷一第216頁),核與蕭雅如證述:後來才知道實際沒 有要投資停車場生意等語(本院卷二第221至222頁),綜合 上開對話、匯款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 需求,明知無與被告堂弟投資停車場計畫,佯以與被告堂弟 投資停車場,投資可賺取獲利,使蕭雅如因而陷於錯誤而轉 匯100萬元之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⒍被告、辯護人固辯稱:跟蕭雅如間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等語 ,然觀其前於警詢中自承:我於110年2月底,因當時要投資 停車場,所以我跟蕭雅如借款100萬元等語(他卷第377頁) ;又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有跟蕭雅如說借100萬元要做生 意上周轉投資等語(他卷第436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稱:因我有股票、期貨上的虧損而向蕭雅如借貸100萬元等 語(本院卷一第216頁),可見被告前後供述不一,是被告 以前詞置辯是否屬實,難信為真實。被告確係以投資為由向 蕭雅如遊說提出資金,已認定如前,被告辯稱其與蕭雅如間 係成立單純借貸關係云云,皆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 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以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等方式,對不特定人提供投資有價 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 易有關事項,經常性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即屬經營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 第1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之,故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即不得經營該項業務。本案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透過 通訊軟體反覆招攬不特定網友成為付費群組成員,並傳送Li ne訊息提供建議下單之個股股票及進出場價位、時點等分析 推薦意見,藉此取得入會費。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行為 ,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罪;如事實欄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 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等行為 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 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 為單數,僅成立一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立法者即已預設其本 質上具有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 ,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10年9月前某日 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反覆 非法提供個股投資推介及分析,無非為藉此獲取報酬以牟利 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 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獲利,竟無視證券 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重大,且金融交易具有高 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 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因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 不利之地位,乃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 業人員之資格,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非法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又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以虛構投資 項目之方式,向蕭雅如詐取款項,所為實在不可取。兼衡被 告前有詐欺、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緩刑 期滿)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素行不佳。慮及事實欄一群組人數眾多,且被告行 為時間超過一年,事實欄二被告詐得款項高達100萬元,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再者,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不見任 何悔意,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賠償相關損失 ,不論從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的觀點來看,無從輕量刑之空 間。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已婚,無子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就罰 金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5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酌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 開二次犯行,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性質均不相同,被告犯 罪情節並非輕微,已如前述,且被告並未坦然面對自己之錯 誤,合併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格之需求較高,再參諸刑 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等情,爰就 被告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肆、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事 實欄一部分,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搭配使用之 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所有(他卷第475頁)供犯罪 所用之物,有數位鑑識資料在卷可佐,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所明定,其立法意旨在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消除犯 罪誘因。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非屬刑罰。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乃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 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並於立法 理由說明,沒收標的「不法利得範圍」之認定,非關犯罪事 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無須證明 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適用自由證明已足(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長期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被告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報酬的對價基本入會費500元(匯款人可自行斟酌增加入 會金額),被告甲帳戶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期 間,匯入約700筆500元,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 至181頁)在卷可稽,亦即被告約1個半月即收取入會費總計 約3萬5,000元,被告110年9月前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 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歷時 甚長,且從數位鑑識的資料可知,被告有多種不同反覆的群 組,不同的群組可能會有不同的經營金額,被告有沒有其他 執行業務的對價,不容易認定,以長期歷經的月份數乘以上 述被告每月可能收到之金額,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109年 開始將自己帳戶貼在群組記事本上面供他人匯款,到110年8 月左右約收到3、40萬元等語(他卷第428至429頁)相較, 以最有利於被告之估算,認其犯罪所得為被告自行供述之30 萬元,此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事實欄二,被告之犯罪所得100萬元,亦未扣案,也未發還 或賠償被害人(被告先稱已還款40萬元〈本院卷一第76頁〉, 嗣於審理中與蕭雅如對質後,改稱完全無還款〈本院卷二第2 50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張雅婷、段可芳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 蔡定庭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二 蔡定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㈠證人徐銘祥111年3月24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75至280頁,結文在第281頁) ㈡證人李佳鴻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05至309頁,結文在第311頁) ㈢證人康智欽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93至297頁,結文在第299頁) ㈣證人陳政佳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17至321頁,結文在第323頁) ㈤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㈥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4至268、273頁) ㈦證人林帥君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7頁) ㈧證人邱文雪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8頁) ㈨證人楊鈞開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7頁) ㈩證人黃香格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8頁) 證人黃香格113年11月28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401至425、429頁) 證人羅柏吟111年8月1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61至63頁,結文在第65頁) 證人黃政皓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49至271、275頁) 員警職務報告3份(他卷第39、77、265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7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181頁) 證人李佳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25至335頁、第453至455頁) 證人陳政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7頁) 證人康智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9至460頁) 證人徐銘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6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證人徐銘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擷圖4張(他卷第271至272頁) 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1張(他卷第289頁,同警卷第43頁) 證人林帥君所提供與「洛可可」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偵5308卷第39至47頁,同偵5462卷第87至103頁) 被告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卷第79至139、209至21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205號搜索票1張、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3份、扣案物相片2張(警卷第147至179頁、偵5462卷第35頁) 被告蔡定庭提出被告與陳妤貞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9至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2246號函暨帳戶之申登人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189至19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7614號函(本院卷一第229頁) 雲林縣警察局113年3月25日雲警刑科字第1130005619號函暨數位鑑識報告(本院卷一第405至421頁)及數位鑑識檔案 列印數位鑑識檔案之文件、本院數位鑑識卷一至三 證人蕭雅如手機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截圖(本院卷二第281、287至299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149940號函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本院卷二第339至344頁)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㈠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㈡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1至271、273頁) ㈢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5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㈣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 ㈤蕭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紙(他卷第57頁,同警卷第67頁) ㈥蕭雅如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43、45、47、53至55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 ㈧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月19日新北殯秘字第1124980678號函暨110年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所轄停車場委託經營案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41至249頁) ㈨戶役政聯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93頁) ㈩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 蕭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 蕭雅如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299至301頁) 附表三: 編號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出處 109年5月13日 1 下午 04:15:52 開始時間 數位鑑識卷一(以下簡稱卷一)第1頁 109年5月13日 2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邀請⁨⁨尤俊穎⁩⁩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3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飛)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9頁 4 下午 04:16:23 尤俊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5 下午 04:29:21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洲)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13頁 6 下午 04:30:37 宇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樂(欣興⁩⁩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詮宏(co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1 Erin Chen怡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6 (期)阿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3 (期)承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9 ⁨⁨9王㊪㊖(台南倉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02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11 9東哲(高雄 燁聯鋼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28 涵: 你們都來了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39 ⁨⁨Kobe Y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43 尤俊穎: 哈哈固定班底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1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2 ⁨⁨9Mr.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4 尤俊穎: 需要乩童和桌頭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7 宇豐: 助陣跑龍套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8 涵: 哈哈哈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2:22 9小草(゚ヮ゚)台北 保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頁 下午 04:32:43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怎都老面孔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3 涵: 記得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4 涵: 裝作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5 涵: 不認識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1 尤俊穎: Ok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7 尤俊穎: 涵大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3:03 尤俊穎: 統一叫法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06 ⁨⁨Wesle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27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46 (期)阿杜: 謝謝大家 我希望可以存一點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承璋新竹: 大家好,初次見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阿杜: 最近虧好多喔…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4:28 尤俊穎: 大家好我是小散戶虧損近百萬看到涵大在同學會決定拜師學藝 卷一第19頁 下午 04:36:44 ⁨⁨Sean lai(台中工程師4/28⁩⁩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頁 下午 04:37:24 詮宏(cola): 大家好,小弟叫可樂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帶我賺點吃飯錢 卷一第23頁 7 下午 04:37:52 涵: 入團公益帳號 中國信託代號822 帳號000000000000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2 涵: 乾 先用起來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4 涵: 不然這個帳號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7 涵: 很少用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36 涵: 真的都老面孔..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樂(欣興: 這邊要收 籌碼k 上面的?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涵: 哄抬團 卷一第23至24頁 下午 04:38:43 涵: 對 卷一第24頁 8 下午 04:38:57 樂(欣興: 才會有不同的新面孔 新面孔 再去籌碼 哄抬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39:42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涵大真的很有生意頭腦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40:11 尤俊穎: 開始邀人涵說一下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18 尤俊穎: 大家要裝不認識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22 ⁨⁨9葉俊智(新竹廚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38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40 樂(欣興: 籌碼要收得快 上面丟 獲利對帳單 其他看到 就會炒要加入了 卷一第25至26頁 下午 04:41:12 JennyCh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頁 下午 04:45:57 涵: 開始拉人了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01 涵: 不要亂說話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57 ⁨⁨8AnDy Zheng(三重 防毒軟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47:49 ⁨⁨9Brock(桃園機械⁩⁩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59:50 ⁨⁨9candy(高雄銀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03:37 9群(桃園工程師4/29⁩⁩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24:39 ⁨⁨8陳詠翔(台中電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1 ⁨⁨姿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8 ⁨⁨傅小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至31頁 下午 06:04:21 芸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24 ⁨⁨Joanne(台北 好市多11/12⁩⁩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32 cocoa (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11 Alan Sh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59 宗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02 (出)妃~⁩⁩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5 ⁨⁨阿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9 ⁨⁨Hsiu Chua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39 林岱佑-⁩⁩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6 林岱佑-: 大家好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7 凡哥 (郼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7:02 ⁨⁨杜瑜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0 ⁨⁨袁國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6 🇹🇼林政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8:08 阿瑋(丸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4頁 下午 06:09:15 琪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09:44 (期)陳小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9 下午 06:10:09 加馬⁩⁩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10:11 Rachel Li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0 涵: 有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2 涵: 亂邀請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5 涵DIABLO涵⁩⁩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9 涵DIABLO涵已將⁨⁨加馬⁩⁩退出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44 芸溱: 我們是保安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55 9candy(高雄銀行: 他是誰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1:06 9Hsu chaolin蘆洲 不動產: 紀律 秩序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39 涵DIABLO涵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2 (期)阿杜: 大家要幫忙注意唷 以免被翻群@@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8 姿蓁: 好的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52 林岱佑-: Ok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2:09 ⁨⁨吳佩珊⁩⁩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頁 下午 06:12:38 ⁨⁨怡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09 林岱佑-: 還好團名沒寫股票 卷一第39頁 10 下午 06:13:11 芸溱: 先看捐款單若沒就先請出去好了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51 ⁨⁨磐石陳宇嵐 Le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02 芸溱: 我覺得誰邀約的誰擔保 好嗎連帶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15 涵: @芸溱 要說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36 鄭凱勵: 涵大~ 我是本來那團的 我如果有朋友捐完款 我在加入這團把他加進來好了 我先退出哦(以免站這邊太多空間) 謝謝您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0 涵: 好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3 涵: 沒問題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1 ⁨⁨阿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6 ⁨⁨力泰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1 鄭凱勵: 感謝涵大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6 鄭凱勵⁩⁩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8 ⁨⁨Tawei Chi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52 ⁨⁨全省通運樂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05 妃~: 現在捐嗎??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3 涵: 邀請碰喔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4 涵: 朋友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8 涵: 新朋友要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7:43 Bucky-Su: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10770)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2 涵: 有喔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6 ⁨⁨Hunter1121⁩⁩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08 Bucky-Su: 捐起來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58 王小欣: @琪芸 涵大這位我朋友,我邀請的,捐款等等要去捐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9:00 ⁨⁨ND On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27 ⁨⁨Lydi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31 ⁨⁨9王健健(台中營造⁩⁩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5 ⁨⁨歐忻諺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8 ⁨⁨Miguel k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3 ⁨⁨奕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7 ⁨⁨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32 凡哥 (郼凡):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23755),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0:41 ⁨⁨陳家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2:08 陳家豪: 弱弱的問 這裡新邀請的人要先捐公益對吧 卷一第46至47頁 下午 06:22:16 涵: 嘿啊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19 涵: 請朋友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0 涵: 捐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5 涵: 我們這樣賺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涵: 很多股市的別人賠錢...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Milt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59 涵: 你們3天20%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涵: 在吃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阿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03 涵: ⁨⁨好可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46 Milton: 喜歡公益500加群的想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52 涵: 一次而已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38 (期)阿杜: 做公益真的是不錯 我會覺得很安心 比很多投顧老師收自己口袋好!!!!!!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Milton: 同意+1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王小欣: 嗨,我轉了一筆新台幣500元給您,帳號末五碼為81239,記得確認喔~(2020/05/13 18:24:24)​ 卷一第48至49頁 下午 06:25:35 ⁨⁨Wes⁩⁩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9頁 下午 06:26:09 Milton: 小弟也匯500,末五碼79133,如果有要確認的話 卷一第49至50頁 下午 06:26:13 涵: 好喔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37 Milton: 涵大如果有其他公益帳號,也歡迎提供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41 涵: 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2 涵: 我們主力團是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3 涵: 施棺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4 涵: 5000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6 Milton: 一邊賺錢,一邊作好事,心情很舒服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7 涵: 1萬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7:02 涵: 對你們來說太多了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7:11 涵: 我這個是冬令救濟的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8:19 涵: 你們給豬液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0 涵: 30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3 ⁨⁨凡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7 涵: 聽到停損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0 ⁨⁨吳明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1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6 涵: 一直停利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58 吳明修: 響應涵大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22 杜瑜滿: 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34 陳家豪: 停利! 立即停利! 卷一第53至54頁 下午 06:29:52 ⁨⁨max⁩⁩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10 ⁨⁨吳佩珊⁩⁩已邀請⁨⁨Peter Jia-Feng Wu⁩⁩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44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30 Milton: 捐3000作公益又何妨,賺錢本來就該回饋一下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50 Bucky-Su: 同學會喊到 都知道你是涵大了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2:14 涵: 聽到這個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17 涵: 好爽..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52 杜瑜滿: Hi, 我已用Richart帳戶轉帳新台幣$500元給你了(812, 帳號末五碼67073), 請再看看有沒有收到喔!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05 杜瑜滿: 我捐了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33 涵: 我們停利幾次了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48 妃~: 涵大~~台新83084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56 妃~: 收到嗎?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4:09 涵: @妃~ 有 卷一第56至57頁 下午 06:34:24 ⁨⁨余家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7 涵: 停利有感嗎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9 涵: 明天有欸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1 姿蓁: 涵大..台新10792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9 ⁨⁨溫謦Lisa (培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4:59 妃~: 帆宣可以快點衝衝衝嗎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1 涵: 年底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4 LYDIA: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81199),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51 妃~: 凌華也可以衝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01 涵: 凌華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0 涵: 還沒入編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1 Miguel ke: 停利聽了就開心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2 涵: 我有喊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26 ⁨⁨(出)Sunn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9至60頁 下午 06:36:30 LYDIA: 自己先捐,謝謝涵大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5 涵: 不會喔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8 妃~: 什麼,凌華那我太早了嗎?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3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6 涵: 剛剛好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50 ⁨⁨Peter Jia-Feng W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8:53 ⁨⁨友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1 尤俊穎: 涵大只有停利沒有停損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8 🇹🇼林政輝🇹🇼: 今天最有感的9:15銘異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1 Wes(迷: @涵DIABLO涵 涵大 我也先捐  很多意義上都謝謝你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9 涵: 好喔 卷一第61頁 11 下午 06:40:12 溫.Lisa : 請問一下捐款帳號在哪裡? 謝謝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16 涵: 記事本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1 涵: 我笑了 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5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7 涵: 賺2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18 00吳佩珊: @ 涵DIABLO涵 已轉唷!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25 尤俊穎: 9:15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6 涵: 收到喔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8 尤俊穎: 準時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0 全省通運樂樂: 跟上 公益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3 尤俊穎: 亮燈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53 陳家豪: 我自己也來捐 卷一第64頁 12 下午 06:42:24 芸溱: 就是神準狂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08 尤俊穎: 有涵大這種的親力親為的導師少見了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10 00吳佩珊 感謝涵大賜保量燈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30 涵: 你看看你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3 涵: 賺了多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6 尤俊穎: 上哪找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52 (期)阿杜: 挑著燈籠 燈籠都壞了 可能還找不到……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4:01 涵: 你們賺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08 涵: 就是有人賠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3 涵: 你們學會了隔日沖..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4 ⁨⁨維軒⁩⁩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5 Sunny: 涵大 我可以邀朋友入群嗎?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6 涵: 不愛當沖了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0 涵: 可以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6 Sunny: 謝謝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5:01 ⁨⁨(出)Sunny⁩⁩已邀請⁨⁨Claudia⁩⁩加入群組。 卷一第67頁 下午 06:45:47 ⁨⁨陳進宗⁩⁩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8 芸溱: 新朋友要先捐公益哦謝謝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9 Sunny: 好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6:59 芸溱: 瞭解 謝謝涵大教學帶領+歡樂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13 ⁨⁨凱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29 涵: 準時亮燈團..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8:02 妃~: 我覺得跟著涵大,都不用擔心隔天美股或大盤怎麼跌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1 溫.Lisa : 怕你太累! 謝謝您照顧我們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4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59 芸溱: 我就怕涵大沒睡好每天熬夜指導 卷一第70頁 13 下午 06:49:07 Sunny: 涵大 剛匯了第二筆 幫我朋友匯的 末四碼一樣是0169 卷一第70頁 下午 06:49:30 涵: @Sunny 好喔 卷一第71頁 14 下午 06:50:05 芸溱: 第一次買股聽到停利!停利!這麼狂喜 卷一第71頁 下午 06:50:53 芸溱: 對!而且買後特安心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7 涵: 別人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9 涵: 嘎到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2 涵: 我們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4 涵: 太棒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5 涵: 亮燈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42 00吳佩珊: 是,超級安心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26 芸溱: 每次我都面對手機大笑感謝涵大 賺錢平虧損會可做愛心這是涵大送的感動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48 溫.Lisa: 我現在買好股票都比較不擔心了!因為有涵大讓我很有安全感!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6:08 涵: 以前你們看到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14 涵: 隔日沖會怕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0 涵: 現在換你們隔日沖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1 涵: 別人 卷一第74頁 15 下午 06:56:57 ⁨⁨麟治⁩⁩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5頁 下午 06:58:08 ⁨⁨古莉莉-Lil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6頁 16 下午 06:59:15 涵: 我都在沙發上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19 涵: 尖叫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26 涵: 13分準備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26 ⁨⁨湘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4 涵: 15分銘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5 涵: 打單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49 涵: 沖上去了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52 涵: 我沒遲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0:12 芸溱: 就是神準ㄚ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1:50 王小欣: 而且超準時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05 00吳佩珊: 爽阿! 資金流動快 時間成本 我們資金部位那麼不起眼 這個好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19 涵: 而且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22 涵: 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32 00吳佩珊: 就喜歡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45 00吳佩珊: 因為可以多單壓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54 王小欣: 人人買得起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01 00吳佩珊: 分批出場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48 涵: 出場要漂亮 卷一第79至80頁 下午 07:03:53 涵: 搶要低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3:55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4:07( 00吳佩珊: 要你帶阿!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5:40 涵: 9% 卷一第80至81頁 下午 07:06:06 涵: 誰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6:46 芸溱: 昨天跟的都會有10%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7:35 00吳佩珊: 華星光也很神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9:51 涵: 華星光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0 涵: 20%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3 00吳佩珊: 嘿呀!神吧!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0 涵: 神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4 涵: 懂買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9 00吳佩珊: 你喊我進 卷一第82至83頁 下午 07:10:25 00吳佩珊: 就這樣了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44 涵: 還有同泰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50 涵: 20%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1:24 00吳佩珊: 你的超前部署都肯定近20% 卷一第83頁 17 下午 07:11:52 ⁨⁨魏珮竹IN居民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3:00 ⁨⁨賴惠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5:55 ⁨⁨尚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18 下午 07:18:55 古莉莉-Lili: 了解,今天跟停利惠特小賺,感謝涵大,希望每天有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3 涵: 不錯喔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6 涵: 天天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1:35 古莉莉-Lili: 跟上涵大團真的超開心 新手的天堂,學飽飽的 卷一第87頁 19 下午 07:24:52 ⁨⁨ARi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13 ⁨⁨kelly 靜藤香紋繡美睫美容美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20 下午 07:25:50 凡溱: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進來哦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57 涵: 好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6:07 ⁨⁨凡溱⁩⁩已邀請⁨⁨Jessica盈君⁩⁩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16 ⁨⁨Jessica盈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 王小欣: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朋友進來喔!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7 涵: 好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7:15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邀請⁨⁨鄭曼蒂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8:13 ⁨⁨鄭曼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0頁 下午 07:29:08 芸溱: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90頁 21 下午 07:35:36 涵: 新同學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38 涵: 有什麼問題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2 涵: 可以發問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7 涵: 我會一一解答 卷一第92至93頁 22 下午 07:35:48 LYDIA: 新朋友在公益單上,備註一下ID名字比較好對照喔,謝謝大家 卷一第93頁 下午 07:39:49 鄭曼蒂: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45725)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3 鄭曼蒂: 匯出去了 沒有註明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4 涵: 好喔 卷一第94頁 23 下午 07:40:40 ⁨⁨淺力谷-Ro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1:11 ⁨⁨小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8:25 ⁨⁨Chun-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下午 07:48:54 ⁨⁨許凱智(Kevin Hs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24 下午 07:51:55 涵: 明天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1:59 涵: 要停利了喔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02 涵: 記得準時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50 ⁨⁨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00 ⁨⁨施施⁩⁩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16 涵: 明天又要亮燈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13 00吳佩珊: 每天亮燈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2 涵: 你們看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3 涵: 上不去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6:16 吳明修: 惠特漲好多,但沒有跟到 卷一第99至100頁 下午 07:56:29 涵: 頂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32 涵: 我之前有喊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3 古莉莉-Lili: 謝謝涵大~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6 王小欣: 我有欸,嗨到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7:21 王小欣: 惠特我有跟到欸,嗨到爆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28 古莉莉-Lili: 惠特今天小賺出場,跟太慢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45 ⁨⁨Ang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9:30 涵: 一天吧 卷一第102頁 下午 07:59:35 涵: 隔日沖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38 王小欣: 對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46 王小欣: 效率有夠高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24 王小欣: 跟買涵大的股都很會亮燈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45 ⁨⁨洪佳寶⁩⁩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20 王小欣: 今天這個燈,明天那個燈,謝謝涵大帶我買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33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都會夠確定才會報給大家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6:27 ⁨⁨鄭凱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25 下午 08:06:40 00Angel: 我想請問一下 廣運是否漲不上去了呢 我目前是獲利中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 涵DIA🦈BLO涵🐳⁩⁩已邀請⁨⁨微股力⁩⁩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微股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5 涵: 廣運今天出場好時機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7 涵: 錯過了 卷一第105至106頁 26 下午 08:08:43 ⁨⁨徐淑珍⁩⁩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0:11 ⁨⁨Polo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3:12 ⁨⁨Kemog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3:25 ⁨⁨羅婉湞⁩⁩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4:52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8:40 ⁨⁨W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41 涵: 明天記得準時上線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58 涵: 停利跟搶購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20:11 Polo Sun: 09:15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0:49 ⁨⁨Cheng Yun Hsie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4:29 00Hunter1121: @Cheng Yun Hsieh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15 ⁨⁨劉家妤⁩⁩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47 ⁨⁨Amand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6:39 00Hunter1121: @劉家妤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1頁 下午 08:30:16 ⁨⁨孫松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1:28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3:42 00Hunter1121: 跟沒看到的群友說一下 舊群友過來新群是要幫忙管理 轉貼涵大指示的 這邊主要是要給未入群的人加的(需先匯款作公益) 卷一第115頁 下午 08:36:40 00Hunter1121: 這裡就是新群啊 卷一第117頁 27 下午 08:37:06 涵: 凡甲我們都停利了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0 涵: 南帝還在手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3 涵: 帆宣比他低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40 Wang: 自己先做公益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51 Wang: 謝涵大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2 00Hunter1121: 大家記得多去籌碼K幫涵大留言按讚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6 涵: 你看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8 涵: 我們成本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00 涵: 都贏人家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23 丞蘊: 涵大走在前端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37 ⁨⁨王建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49 王小欣: 涵大超前部署 卷一第120頁 28 下午 08:45:02 吳明修: 涵大,我有一個朋友要邀進來,我待會一起捐1000@ 涵DIABLO涵 卷一第121頁 下午 08:47:18 吳明修: @ 涵DIABLO涵 可以邀了嗎?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1 涵: 可以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7 吳明修: 謝謝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0 ⁨⁨吳明修⁩⁩已邀請⁨⁨欣怡(淺淺)⁩⁩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6 ⁨⁨欣怡(淺淺)⁩⁩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59:53 ⁨⁨9pei yu林珮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0頁 下午 09:05:42 古莉莉-Lili: 喜歡涵大喊停利,停損是要虧損多少啦 卷一第131頁 29 下午 09:11:03 淺淺: 請問一下 公告的全文可以再重貼一次嗎?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1:22 淺淺: 因為我剛加入 看不到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2:30 余家慧: 5/14   9:15 錸德 市價掛買。10:30、12:00集合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5:0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已經去ATM轉帳了!後五碼09591做公益基金!謝謝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7:56 00Hunter1121: 9:15 錸德 市價買10:30 12:00集合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8:23 00Hunter1121: 這樣公告比較清楚 卷一第136頁 30 下午 09:20:43 涵: 0513(盤後法人選股) 外資投信同買 1762 中化生 2376 技嘉 8069 元太 2377 微星 2454 聯發科 外資吸籌卡位 3041 揚智 6274 台燿 8271 宇瞻 5347 世界 1752 南光 投信掃貨鎖碼 6239 力成 1722 台肥 4966 譜瑞-KY 2106 建大 1210 大成 量增價強悍將 3060 銘異 4207 環泰 2908 特力 2472 立隆電 3202 樺晟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49 涵: 銘異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1 涵: 上榜欸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4 涵: 我們還沒上榜 卷一第137至138頁 下午 09:20:55 涵: 就買了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1:19 Miguel ke: 超前部署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4:24 00Hunter1121: 各位新同學注意一下 09:15後才掛市價搶買錸德哦  不可以提前偷買  那會影響到5分k線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40 涵: 我會倒喔⋯⋯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58 Miguel ke: 請大家合作,有湯大家一起喝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4 涵: 對啊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6 涵: 大家一起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38:20 丞蘊: 請問白天除了集合時間,會有什麼重要的公告嗎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8:39 涵: 會有盤中重點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9:31 做自己就好: 請問涵大,邀請朋友是先邀請,還是先捐款啊?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04 林岱佑-: 都行,貼出來就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18 林岱佑-: 先通知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58 做自己就好: 那我可以先邀請,然後再請他直接貼出來?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4 涵: 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6 涵: 沒問題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2:11 做自己就好: 謝謝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4:35 ⁨⁨做自己就好⁩⁩已邀請⁨⁨羅姐⁩⁩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5:42 ⁨⁨羅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51:20 羅姐: 這邊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2:37 Wang: 賺錢要做公益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5:52 羅姐: 我平常要顧三個小孩子…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5:57 涵: 我平常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1 涵: 這邊都我的小孩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7 涵: 2-300個..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48 涵: 這邊都我的孩子們 卷一第152頁 下午 10:13:05 ⁨⁨Phoebe Lin(芃綾)⁩⁩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2頁 31 下午 10:16:14 琪芸: 涵大,晚安 我已經從82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五碼59386)轉帳臺幣$500!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17:15 涵: 好喔 卷一第163頁 32 下午 10:19:12 琪芸: 請問涵大,我手上還有住七樓的威剛,還有機會上來嗎?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3 涵: 70?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6 涵: 有點難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1:40 琪芸: 謝謝指點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08 淺淺: 我想問 穩懋我買285 有機會上去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2 涵: 很難喔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4 涵: 你買好高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7 Phoebe Chen芃Lin: 今天東森買在漲停價,還可以放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19 Phoebe Chen芃Lin: 19.1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22 涵: 感覺很危險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51 淺淺: 當天下午法說會 我想說試看看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08 ⁨⁨孫燕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58 ⁨⁨Ge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25 涵: 法說會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30 涵: 通常是法會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5:24 涵: 東森套在漲停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6:27 涵: 我承認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30 涵: 我跑東森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44 Phoebe Chen芃Lin: 我是看到19有賣壓還是漲停才買的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6:52 力泰偉: 為何跑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18 涵: 法說會打臉他..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23 涵: 變法會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45 涵: 東森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0 涵: 很可咘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5 涵: 不敢叫你們進去 卷一第169頁 33 下午 10:30:02 ⁨⁨黃士杰⁩⁩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0頁 下午 10:30:23 涵: ?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6 涵: @黃士杰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9 涵: 你幹嘛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38 涵: 不要動有關團裡的設定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41 ⁨⁨黃士杰⁩⁩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1:09 黃士杰: 按錯了 卷一第172頁 下午 10:31:11 黃士杰: 抱歉抱歉 卷一第172頁 34 下午 10:32:00 Phoebe Chen芃Lin: 昨天在同學會看有人說會漲到20,今天從17.4開始看,到漲停就把他買下去了想說明天來賣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31 燕慧: 涵大,請問我晶技要停損改買銘異?20日再回來買晶技嗎?現在$被卡住,都無法跟著大家買。還是不貪心,乖乖的等到晶技神奇20日?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57 涵: @Phoebe Lin(芃綾) 不要看同學會吧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08 Phoebe Chen芃Lin: 怎麼說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31 涵: 同學會 我5天內從2598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38 涵: 爬到現在72排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59 Wang: 有實力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30 燕慧: 跟著涵大買,今天買,明天漲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55 Frank Cheng: 新同學可以考慮換股,換涵大股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5:19 黃士杰: 晶技我也卡了幾天了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22 燕慧: 涵大很神準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32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我已經去籌碼K 貼對帳單了!謝謝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41 燕慧: 跟著涵大買,要聽話,穩賺不賠,但是股票賺錢一定要做公益捐錢弱勢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56 林岱佑-: 涵大的出手點 都是很多空單以為穩贏的點 拉起來就是空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24 芸溱: @Phoebe Lin(芃綾) 我原本的庫存是綠的現在都是涵大的股 每天紅還每天會亮燈哦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45 (期)承璋新竹: 晶技我也還放著,涵大沒說出別怕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9:32 鄭曼蒂: 各位朋友, 我剛來.. " 我的撼訊.. 己高高掛天空.. 3xx @涵DIABLO涵 請問我該安靜的走開嗎.? 卷一第177頁 下午 10:40:39 涵: 生技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1 涵: 很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3 涵: 沒有人帶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7 涵: 非常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3 Frank Cheng: 今天涵大也讓我10%,對了,我昨天買的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6 芸溱: 涵大專攻的是停利…停利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1:05 燕慧: 乖乖的聽涵大的就會賺錢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2:36 燕慧: 涵大說71.5帆宣進場抄底,保證你買在低點。賣在高點,他人超好又神準賣在高點帶你出場 卷一第178至179頁 下午 10:42:40 涵: @鄭曼蒂 你那個很難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4 涵: 如果你發現自己上了艘不停漏水的船 想辦法換船 通常比費力補破洞有益的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8 涵: 真正理性的人 就像尼斯湖水怪一樣稀有 雖然經常有人說他目睹 可是卻從未被拍照留存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03 涵: 假如你對自己不了解的東西下注 這不是投資 而是賭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12 燕慧: 他的口頭禪就是教你停利,不被股票套牢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4:47 燕慧: 涵大,我該換船買銘異嗎?然後20再買回晶技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4:54 9王宗財(87/07/21: 求帶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5:10 涵: @孫燕慧 不要吧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45:43 燕慧: 我乖乖再等神奇涵大晶技20日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59:18 涵: 統一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1 涵: 明天變動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6 涵: 盤中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35 林岱佑-: 好 卷一第189至190頁 下午 10:59:45 林岱佑-: 聽涵大指示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0:57 芸溱: @ 涵DIABLO涵 你來自未來也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1:47 燕慧: 如果賺錢,大家要記得做善事。我希望我以後股票賺錢都要捐5%出來行善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2:05 燕慧: 神之操盤手就是涵大 卷一第190至191頁 下午 11:02:17 燕慧: 是大家的財神爺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38 古莉莉-Lili: 涵大是大家的財神,來散財的,大家要接好接滿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48 涵: 9:15以前集合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0 涵: 沒跟到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3 涵: 不要後悔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4:56 涵: 這已經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1 涵: 很小資了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5 涵: 我明天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2 涵: 都是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4 涵: 小資的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5 涵: 好嗎 卷一第193至194頁 下午 11:05:21 涵: 我不做超過50以上太大 卷一第194頁 下午 11:17:29 冠勳: 明天還可以買嗎? 卷一第205頁 下午 11:19:58 涵: @冠勳 明天才會公告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18 涵: 我也不能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31 涵: 櫃買中心會打給我..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5:33 涵: 好啦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5 涵: 凱美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6 涵: 在守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46 涵: 沒半根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7:00 涵: 盤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2 涵: 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4 涵: 很兇...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36:26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2頁 下午 11:38:02 ⁨⁨何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8:16 ⁨⁨蘇昱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9:03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5頁 35 下午 11:39:27 涵: @Patrick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31 涵: 你哪來的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41 Patrick: 剛剛留言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6 涵: @Patrick 我有你好友嗎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9 涵: 怎麼可能進來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08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53 Patrick: 我有留五顆星星評價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1 涵: 不能亂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2 涵: 抱歉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6 涵: 請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28 涵: @Winson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0 涵: 你哪裡來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3 涵: 要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8 涵: 要我同意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9 涵: 懂嗎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43 涵: @Yen 卷一第217至218頁 下午 11:41:45 涵: 你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8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9 Winson(泰山: 嗯。不好意思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0 涵: 秩序呢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2 ⁨⁨Patrick⁩⁩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3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07 Yen: 抱歉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涵: @Yen 你沒說拉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Winson⁩⁩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5 涵: 這樣對嗎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16 Yen: 請他們自己離開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2 涵: 你要拉要說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9 涵: 我們有秩序問題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0 Yen: 拍謝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8 凡溱: 進來這裡要 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48 ARiEL: 這群組不能隨便自己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57 涵: 這不是能隨便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3:00 ARiEL: 要經過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至220頁 下午 11:43:22 涵: 你們說一下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2 做自己就好: 要先詢問一下,才可以加人喔,這是規定~~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4 涵: 規則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2 做自己就好: 而且要做公益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5 Yen: 我會遵守的 真的很抱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5 涵: 不是喊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8 涵: 就進來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27 做自己就好: 請大家一定要遵守規則,拜託拜託~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43 涵: 很多人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涵: 在排隊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王小欣: 要拉人進來要先問涵大,等涵大同意才能邀請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51 Yen: 好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24 芸溱: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43 Yen: 馬上捐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6:01 芸溱: 要po捐單哦謝謝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6 涵: 這是一個家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9 涵: 你家被入侵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47 涵: 你會怎樣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7:05 Yen: 深感抱歉 卷一第222至223頁 下午 11:47:22 涵: 沒關係 卷一第223頁 36 下午 11:47:26 Yen: 捐款 是要po捐款單是吧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30 做自己就好: 是的 卷一第223頁 37 下午 11:47:40 涵: 不是每個團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48 涵: 都有2-3天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3 涵: 5-20%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7 涵: 獲利 卷一第224頁 38 下午 11:48:23 Yen: 是捐款在您說的帳號嗎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8:29 燕慧: 而且進來要問涵大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9:00 王小欣: 記事本有帳號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49:02 Yen: 涵大有傳給我 卷一第225頁 39 下午 11:50:00 燕慧: 進來前都要問涵大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50:25 燕慧: 這是涵大的團隊,請尊重涵大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3 涵: 我的團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5 涵: 是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9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54 涵: 超前收新聞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1:35 ⁨⁨Wendy W⁩⁩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8頁 下午 11:54:45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9至230頁 下午 11:56:56 LYDIA: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31頁 40 下午 11:59:29 Jordan: 請問推播的集合時間是什麼意思? 卷一第232頁 109年5月14日 上午 12:00:40 涵: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09 涵: 還有不要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3 涵: 只要一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5 涵: 必跌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34 涵: @小M 你說一下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1:35 涵: 規則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08 小M: 9:15集合,涵大要講重點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10 kelly: 早上9:10等通知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39 涵: 昨天預告9:15買銘異 卷一第234至235頁 上午 12:02:45 涵: 今天9:15準時噴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8 Miguel ke: 9:10集合,公布9:15動向,分秒不差,不要提早在9:15前下單,否則會雪崩給大家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9 涵: 開盤先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53 涵: 我有提早說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04 小M: 大家別偷跑喔…加油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樂 (欣興: @ 涵DIABLO涵 拉一個朋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52 小M: 有錢大家一起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4:21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29 ⁨⁨ 樂 (欣興⁩⁩已邀請⁨⁨嘉政⁩⁩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34 ⁨⁨嘉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5:10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6:26 王小欣: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詮宏(cola):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涵: 只要有人偷跑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1 涵: 肯定倒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7 詮宏(cola): 別啊,涵大 卷一第238頁 上午 12:08:01 (期)承璋新竹: 別偷跑,影響涵大做線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09 (期)承璋新竹: 反正時間到上車就對了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3 芸溱: 請遵照涵大公告時間的“勢”再下單 若犯規即代表您不適合待此團 請務必遵守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4 涵: @Yen 進來很難小小賺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6 Yen: 遵命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34 Yen: 信涵大一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37 涵: 要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1 涵: 我很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3 涵: 開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13:12 ⁨⁨ 涵DIABLO涵已邀請⁨⁨Patrick⁩⁩加入群組。 卷一第244頁 上午 12:15:12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5頁 41 上午 12:16:19 芸溱: 涵大太專業與資深 有些專有名詞不甚懂可上網查詢 涵大1對眾人很辛苦的 卷一第245頁 42 上午 12:16:52 ⁨⁨毛じごう⁩⁩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6頁 上午 12:17:0 ⁨⁨Chris. l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7:53 ⁨⁨莉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8:33 ⁨⁨簡大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44 ⁨⁨小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3 ⁨⁨楊皓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5 ⁨⁨Mike We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9:16 ⁨⁨小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19:51 ⁨⁨陳佩璘⁩⁩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0:04 ⁨⁨Wei Z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1:0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51頁 上午 12:22:4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2:58 涵: @王欣怡 你放記事本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02 涵: 我放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0 涵: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2 陳佩璘: 欣怡是管理員嗎?謝謝妳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26 涵: 幫忙的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30 涵: 謝謝大家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46 陳佩璘: 我們才要謝謝你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4:28 芸溱: 謝謝涵大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24:42 燕慧: 感謝涵大,請大家要幫忙守秩序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31:33 ⁨⁨Vinny14⁩⁩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1 涵: 新人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4 涵: 麻煩看記事本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7:55 ⁨⁨Angi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49 ⁨⁨9Eason Kuo(佳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54 ⁨⁨Christ⁩⁩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7頁 上午 12:41:35 涵: 看記事本 卷一第257頁 43 上午 01:03:54 ⁨⁨Larson(永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9頁 上午 01:05:56 涵: @Larson(永禮) ...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5:58 涵: 你.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0 涵: 不說話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2 涵: 請出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24 涵: 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53 涵: 我要請出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7:02 ⁨⁨ 涵DIABLO涵已將⁨⁨Larson(永禮)⁩⁩退出群組。 卷一第261頁 44 上午 01:56:48 ⁨⁨黃政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3頁 上午 01:59:05 ⁨⁨柄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5頁 上午 02:04:30 涵: @Phoebe Lin(芃綾) 你問大家啊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1 Phoebe Chen芃Lin: 聽過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5 涵: 我做股都超前部署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48 涵: 沒有在套的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6:18 黃政皓: @ 涵DIABLO涵 涵大 想問一下 明天錸德是9:15分市價買 然後就放著了嗎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3 涵: @黃政皓 不一定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6 涵: 盤中會公告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8:57 涵: @黃政皓 不要偷跑喔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8 涵: 偷跑你會看到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9 涵: 亮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1 涵: 綠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7 黃政皓: 為什麼!?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39 黃政皓: 可以問一下原因嗎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09:41 黃政皓: 好奇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09 涵: @黃政皓 不能偷跑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13 涵: 你偷跑 卷一第278至279頁 上午 02:10:21 涵: 今天不做錸德了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5 黃政皓: 不會啦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6 芸溱: 可以看看記事本與以上的對話ㄛ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39 黃政皓: 謝謝 我看看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56 涵: 只要偷跑 我大概知道單喔⋯⋯ 卷一第279頁 45 上午 02:16:18 涵: 哪個瘋子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1 涵: 在3/18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4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6:34 涵: 應該就我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19 涵: 我3/18的13:16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8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9 芸溱: 就是ㄕㄣㄚ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33 涵: 有人覺得我神經病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46 涵: 我3/19買一菜籃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53 涵: 買到懷疑人生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9:33 涵: 沒看過這種版主吧…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39 涵: 大殺喊買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44 涵: 大漲喊出 卷一第285至286頁 上午 02:22:08 涵: 我每天偷坐時光機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15 涵: 我今天坐了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50 涵: 偷看到今天報紙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2:57 涵: 正在印製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5:22 涵: 早叫你們買晟德了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06 丞蘊: 原來之前有喊買了哦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29 涵: 有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35 丞蘊: 我以為可能明天要部署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6:56 涵: 明天可以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07 涵: 不要偷跑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21 丞蘊: 好的 等指示 卷一第291頁 46 上午 02:28:49 芸溱: 涵大給的股多又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06 芸溱: 還輪流亮燈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2 涵: 每檔都喊很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8 涵: 喊到在喘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43 小M: 就4/30還沒認識涵大你 卷一第293至294頁 上午 02:30:44 涵: 帆宣很底部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0 涵: 週二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4 涵: 預告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25 Phoebe Chen芃Lin: 下週二嗎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1:48 芸溱: 上週啦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2:36 涵: 你們沒發現 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3:05 芸溱: 對呀72多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36 小M: 我買76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2 涵: 你看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7 涵: 炒底成功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56 小M: 啊我昨天才認識你啊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4:01 小M: 我也不想 卷一第296至297頁 上午 02:35:08 涵: 你看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5 涵: 我們凡甲已出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7 涵: 才再接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2 小M: 話說涵大,帆宣要發車了嗎?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6 涵: 他們成本76.7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9 涵: 太高了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04 涵: 如果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2 芸溱: 涵大都神抄底那個點位 就是未來人嘛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3 涵: 他們肯定跑光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7:23 涵: 可能洗一根綠棒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涵: 到74.5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小M: 那天涵大有喊帆宣直升機要開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8 涵: 他們受不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8:11 涵: 不用賣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15 涵: 下來再接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27 小M: 沒子彈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涵: 要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樂 (欣興: 太晚入群 有抄底成功 耐不住洗 出掉了 想哭 還好有跟上 同泰 銘異的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53 涵: 有一個特性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9:10 樂 (欣興: 所以要好好聽 涵的指令 不能亂出 不然都賺不到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1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2 涵: 殺起碼4%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6 涵: 收下引線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46 小M: 那我抱著吧~不然等會又被洗掉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0:09 涵: 抱著啊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1:05 小M: 所以帆宣短線真的會到100啊? 卷一第301至302頁 上午 02:41:15 涵: 你看正文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1 涵: 連洗兩根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6 涵: 一紅吃二黑上去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8 涵: 出量攻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2:51 ⁨⁨ 涵DIABLO涵⁩⁩已邀請⁨⁨(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09 小M: 看明天的量了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17 涵: 對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39 ⁨⁨(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55 小M: 跟著涵大就對了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05 涵: @俊葦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0 俊葦: 在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1 涵: 你買帆宣成本多少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6 俊葦: 71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21 涵: 賺了吧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34 俊葦: 我只有賺到這檔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0 涵: 華星也有吧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5 涵: 靠 你壓14張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9 俊葦: 其他看不懂喊什麼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5 俊葦: 華星 虧爆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6 涵: 隔日沖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1 涵: 華星還沒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5 俊葦: 40張 我前天買的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俊葦: 24.多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小M: 欸,那涵大什麼時候要要喊帆宣停利?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6:45 涵: @俊葦 會到26...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8:16 涵: @俊葦 你信我買帆宣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48:19 涵: 很底部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54:50 小M: 涵大喊停利公告一下欸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04 小M: 不然會吐血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21 涵: 會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3 涵: 我什麼時候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6 涵: 沒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38 小M: 涵大帆宣這檔沒目標價嗎?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41 涵: 我才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50 小M: 我是怕沒看到你講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0 涵: 我每次都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3 涵: 微星也是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13 芸溱: 涵大會現喊讓我們先出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23 涵: 我會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24 涵: 停利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55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03 芸溱: 涵會連續直當機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11 Phoebe Chen芃Lin: 好像母雞帶小雞哦溫馨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8:08 涵: 他們一天吃了4-5%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4 涵: 高點出量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5 涵: 微星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9 涵: 危險 卷一第317頁 47 上午 03:49:18 涵: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0:35 尚穎: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1:56 凡哥 (郼凡):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5:39:26 陳佩璘: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07:50 Wang: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42:18 Claudia: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2:29 全省通運樂樂: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5:10 羅姐: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7:05:43 燕慧: 收到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5:58 Yen: 拍謝 我是新人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16 Yen: 所以今天就不做萊德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21 Yen: 會換別支嗎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39 Yen: 9.10分照樣集合?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7:24 燕慧: 頭貼請放自己的照片,謝謝。涵大說今天不做錸德了。請看公告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10:24 9Brock機械7/20: 收到 卷一第332至333頁 上午 07:12:00 Christ: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4:05 芸溱: 請別擅自進出買賣點貪圖小利 而影響了涵大佛心的大局哦 謝謝大家的配合 祝大家紅通通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5:06 Yen: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23:44 溫.Lisa : 收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36:17 阿原: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37:43 鄭曼蒂: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0:15 Phoebe Chen芃Lin: 早安,收到囉!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1:30 偉哲 Wei Zhe: 早安 收到了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19 (期)承璋新竹: 早安,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28 芸溱: 我們一起抱著感謝的心 跟著涵大學習 加油 ps為自己把我們的群顧好(我好怕有壞人踢群哦真的)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12 凡溱: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44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7:46:06 (期)阿杜: 起床的人,新公告記得看唷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8:08:11 (期)阿杜: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6頁 上午 08:25:37 尤俊穎: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7頁 上午 10:24:22 Larson(永禮) 不好意思,我是新朋友,因不清楚本版的操作模式,今天沒動作,怕壞了大局。有誰方便在盤後可以解說一下嗎?或私 Line 也可以,謝謝。有熱心者,請留訊息,我盤後再聯繫。感謝!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5:32 力泰偉: @Larson(永禮) 誰拉你進來的你可問他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27 阿忠: 請看 公告記事本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32 Larson(永禮): 涵大很忙,怕耽誤他的時間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7:48 王小欣: @Larson(永禮) 安心等待,時機很重要 卷一第341至342頁 上午 10:28:34 王小欣: 錯的時間買 會虧錢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8:52 Wang: 看中午時間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9:29 杜瑜滿: 各位同學,自己找的新朋友要照顧一下哦。因為每日都有重覆的問題,老大也真是辛苦。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39 Wang: 因為每天訊息很多,也要認真爬文喔。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54 Larson(永禮): 如公告說的時間,但版上說不動作,所以依最後指示嗎?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1:28 杜瑜滿: 是的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1:57 Wang: 要隨時注意涵大的指示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18 杜瑜滿: 今天盤勢嚴峻,等指示比較好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24 張亞涵: 請問是等涵大指示在進場嗎?謝謝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6 Wang: 團友們也都會互相提醒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9 王小欣: 是喔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2 王建昌7/13: 對,等吧!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3 Wang: 對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3:48 Larson(永禮): 所以是10:30 準備 涵大 指示進場 錸德,12:00 在版上集合,對吧!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3:51 芸溱: 等待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09 阿忠: 盤勢亂 等待時機點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34 Wang: 中午看看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31 琪芸: 耐心等涵大列車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49 Wang: 別擔心 涵大很照顧我們的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9:12 芸溱: 大盤今好跌 自己作也恐慌 我們別給涵大壓力 安之 卷一第344至345頁 上午 10:39:49 Wang: 耐心等待了 卷一第345頁 48 上午 10:59:40 王建昌7/13: 現在指示如何 涵哥@ 涵DIABLO涵 卷一第348至349頁 上午 11:00:42 Joanne(11/12: 今天有何指示 卷一第350頁 上午 11:16:25 涵: 同泰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32 涵: 同泰還沒到13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44 杜瑜滿: 我出了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55 涵: 同泰停利喔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3 涵: 同泰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6 涵: 先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24:54 涵: 銘異被倒 沒關係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02 涵: 給他倒 再來一次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45 Yen: 等涵大指世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2 涵: 你們有高端的先跑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31 涵: 高端先停利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2:35 丞蘊: 好! 立刻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09 涵: 高端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13 涵: 快沒力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4:31 丞蘊: 今天高端一下紅一下黑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10 琪芸: 晶技….也沒力…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39 涵: 晶技還好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1 涵: 縮量在整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3 涵: 不用擔心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32 Yen: 帆宣是現在加碼嗎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7:16 涵: 帆宣可以加碼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7:35 Yen: 收到 卷一第356頁 49 上午 11:37:48 丞蘊: 銘異等今天倒完?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49 涵: 銘異你們成本多少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57 00吳佩珊: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2 Jordan: 13.68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3 LYDIA: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5 Wes(迷: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29 9pei yu林珮瑜: 不巴到隔日衝券商認賠叫不敢不行會亂籌碼.主力要拉成本更高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56 涵: 要巴他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05 Polo Sun: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1 妃~: 13.75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6 00Hunter1121: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45 小蓁: 13.6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1:46 Larson(永禮): 小問一下,晶電可續抱嗎?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12 Miguel ke: 12.8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0 涵: @Larson(永禮)晶電股本太大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5 涵: @Miguel ke 你偷跑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40 Miguel ke: 冤枉啊,前天就進場了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3:36 維軒: 銘異沒上車現在能買嗎?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36 全省通運樂樂: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42 鄭凱勵: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58 涵: 銘異可以來嘎空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4:04 洪佳寶: 13.6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05 姿蓁: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4 偉哲 Wei Zhe: 銘異沒買可以上車嗎?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8 杜瑜滿: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4 Phoebe Chen芃Lin: 我也想問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8 余家慧: 13.3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38 涵: 確定要上車?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43 阿川: 13.4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0 妃~: 這句話很恐怖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7 00吳佩珊: 已經在車上了! 卷一第360至361頁 上午 11:45:22 琪芸: 銘異要嘎空嗎?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28 涵: 約好一起上車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32 涵: 約好時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3 琪芸: 好喔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7 偉哲 Wei Zhe: 12點?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8 Winson(泰山: OK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6:20 涵: 早上被倒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4 Miguel ke: 對錶,幾點發車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7 涵: 被董事會倒吧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48 涵: 12:15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Yen: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0 Wes(迷: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3 Wang: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5 Phoebe Chen芃Lin: 是上車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偉哲 Wei Zh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阿川: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8 林岱佑-: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9 琪芸: 當日沖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8 Miguel k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9 全省通運樂樂: 12:15…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45 Larson(永禮): 冷靜,想好在做。要當日沖,還是隔日沖?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7 妃~: 是買嗎???不懂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9 Phoebe Chen芃Lin: 我只能隔日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19 小梓: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24 Polo Sun: 收到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48:38 王小欣: 涵大很少做當沖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15 Polo Sun: 不作當沖!除非涵大叫停利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32 Polo Sun: 不要亂作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59 00Hunter1121: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13 涵: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36 涵: 還有一檔12:10公告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57 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5 涵: 改變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7 涵: 現在買銘異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29 涵: 進場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52 涵: 衝啊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08 00Hunter1121: 進了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15 Chris. liao: 衝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36 ⁨⁨mi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49 涵: 回報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50 凡哥 (郼凡): 提早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1 涵: 衝啊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2 00吳佩珊: 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4 琪芸: 買了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7 偉哲 Wei Zhe: 13.9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0 00吳佩珊: 2張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5 涵: 愛當沖的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涵: 加減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LYDIA: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18 Vicki.C: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28 琪芸: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0 9pei yu林珮瑜: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3 全省通運樂樂: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3 劉家妤: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4 冠勳: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1 9pei yu林珮瑜: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 00Hunter1121: 13.8 *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6 Wes(迷: 13.75*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Phoebe Chen芃Lin: 13.8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Yen: 13.8上車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6:46 丞蘊: 被大家買到紅了嗎 哈哈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8:15 Kobe Yang: 漲停掛了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19 歐忻諺 Yen: 13.9 買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2 涵: 拉平盤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4 涵: 續噴 卷一第371頁 50 上午 11:58:45 涵: 盤中重點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8:46 涵: 欣銓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08 涵: 12:00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涵: 準時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尤俊穎: 先上買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2 涵: 欣銓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2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32 詮宏(cola): 欣銓 12:00 準時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47 涵: 準備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1 Joanne(11/12: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6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11 涵: 衝了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40 00Hunter1121: 27.95*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43 琪芸: 28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50 Winson(泰山: 27.95 * 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09 涵: 欣銓衝了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1 友均: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6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 好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24 Vicki.C: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54 00柄達(民族所: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2:02 楊皓閔: 27.95*5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09 Alan: 27.95*2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0 涵: 委賣多不要怕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5 涵: 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6 Yen: 28*3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28 姿蓁: +1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7 Bucky-Su: 銘異 續攻嗎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9 涵: 不要賣壓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45 涵: 是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3:31 涵: 吃掉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3:52 涵: 平盤了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03 Larson(永禮): 28.05 x 10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26 Miguel ke: 28.1*1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4:35 涵: 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權息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6:47 阿原: 28.05 x2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7:02 00吳佩珊: 欣銓28.05+1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07:52 ⁨⁨霖⁩⁩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12:35 ⁨⁨Jason(毅)⁩⁩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9頁 下午 12:14:12 歐忻諺 Yen: 13.9 似乎 高了點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2 丞蘊: 欣銓 27.95 銘異 13.75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3 涵: 還沒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7 涵: 要突破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22:19 涵: 洗盤喔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22 涵: 抱緊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4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06 Miguel ke: 安全帶綁好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13 冠勳: 綁好了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3:32 Larson(永禮): 欣銓 再加碼 10張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4:56 Larson(永禮): 我相信 涵大 卷一第383頁 51 下午 12:26:05 Larson(永禮): 涵大,晶電可長抱嗎?我壓很多...... 卷一第384頁 下午 12:31:04 ⁨⁨李家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2:11 ⁨⁨Do Re M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1 ⁨⁨于芳⁩⁩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2 涵: 新進朋友嗎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4 涵: 看看記事本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14 涵: @Larson(永禮) 不要吧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25 涵: 晶電沒戲了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06 Larson(永禮): 那我再逐漸減碼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48 涵: 晶電快完蛋了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15 ⁨⁨Willi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37 涵: 要玩晶電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41 涵: 不如玩世禾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0 ⁨⁨蔡小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1 涵: 聯發科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00 ⁨⁨Yentinn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46 Larson(永禮): 晶技呢?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53 涵: @Larson(永禮) 可以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03 涵: 世禾做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1 涵: 台積電機台清洗的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6 Larson(永禮): 我看看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8 涵: 獨家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1:23 00柄達(民族所: 有人手上有華通嗎?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2:28 涵: 華通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2:30 涵: 還行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3:11 00柄達(民族所: 考慮要不要抱到星期一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0 涵: 華通可以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3 張亞涵: 請問興欣呢?買了都沒起色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3 涵: 欣興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7 涵: 下半年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51:04 涵: 今天是買股日 卷一第391頁 下午 12:51:10 涵: 一菜籃 卷一第392頁 下午 12:53:50 琪芸: 銘異還在倒貨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14 芸溱: 就涵大最愛的抄底啊強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2 涵: 倒就倒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5 涵: 空單進來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7 涵: 嘎嘎嘎 卷一第394頁 下午 12:54:33 涵: 碎紙機 卷一第394頁 52 下午 12:59:06 丞蘊: 我可以問合晶嗎 卷一第395頁 下午 01:02:20 Alan: 涵大 請問聯鈞目前適合逢低承接嗎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1 涵: 合晶不要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6 涵: 合晶在抓尾巴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9 涵: 看誰跑得慢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4 涵: @Alan Shiao 不要吧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7 涵: 太高價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44 涵: 與其追聯鈞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45 涵: 不如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52 涵: 留著等惠特104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4:51 溫.Lisa: @ 涵DIABLO涵 手上有聯鈞要賣嗎>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5:05 涵: @溫謦Lisa (培君) 我們是連買三天啦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5:48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所以放著?哈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18 涵: @溫謦Lisa (培君) 你沒發現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23 涵: 聯鈞預留缺口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4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報告老大我是很笨的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6:58 涵: 要回頭補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04 涵: 一紅吃2黑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45 溫.Lisa: @ 涵DIABLO涵 這樣我可能有點了解!要說清楚我才知道!哈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10:00 涵: 同泰也沒力 卷一第400頁 下午 01:13:16 Jordan: 涵大,錸寶和錸德脱軌適合低接嗎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4 涵: 不要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6 涵: 過熱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32 涵: 我不追過熱的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42 妃~: 價跌量縮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1 涵: @妃~ 縮量、爆量都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9 涵: 縮量代表緊握 假殺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4:40 涵: 爆量代表有黑手承接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03 妃~: 不懂(*≧ω≦)價跌卻不安全是要怎麼看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17 涵: 洗給他走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8:14 涵: 保證讓他們結清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31 Yen: 這樣才好拉是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1 涵: 對啊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4 涵: 籌碼乾淨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7 涵: 有人追價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54 涵: 邊追 邊丟 卷一第403頁 53 下午 01:19:11 于芳: 請問松翰還有救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13 涵: @于芳 成本多少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26 涵: 有救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33 于芳: 62==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4 涵: 難喔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6 涵: 可能有機會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03 涵: 61.3-61.5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45 于芳: 拉到這價錢認賠出嗎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15 涵: 對啊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37 于芳: 好的,感謝 卷一第404頁 54 下午 01:29:44 涵: 台積電的DMI月正在收縮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29:50 涵: 加權等台積電拉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0:46 歐忻諺 Yen: 等明天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1 涵: 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8 Yen: 信涵大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2:27 涵: 沒人發現這件事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3 涵: 為什麼這次大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4 涵: 台積電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6 涵: 沒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57 王小欣: 要等520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3 王小欣: 是嗎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9 涵: 不用怕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30 王小欣: 台積電要留著520才能衝??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4:36 全省通運樂樂: 那是不是可以先進一張台G電…等520呢?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31 涵: 壓低吃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40 涵: 萬般拉抬只為出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39 涵: 況且 3/19大殺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50 涵: 目前吃掉2/3根綠棒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0:51 力泰偉: 涵大那波有受傷嗎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1:10 涵: @力泰偉沒有啊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13 涵: 我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57 力泰偉: 買什麼股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3 涵: 3/18說買點浮現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7 涵: 3/19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9 涵: 一菜籃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3:02 涵: 只要跌停都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6 涵: 你們停損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8 涵: 我在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5:57 涵: 3/12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00 涵: 開盤大跌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0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今天進光罩會不會是自殺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4 涵: 我喊做多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28 涵: @淺力谷-Rock 還好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2 涵: 我瘋子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5 涵: 開盤跳水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6:48 涵: 我做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06 涵: 3/12 8:48喊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11 涵: 中午直接拉上來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8:23 力泰偉: 怎知道那是不是底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0:51 ⁨⁨Doris O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1:05 00Hunter1121: 現在我一旦興起瘋狂念頭想加入人群的時候 我會控制住自己 並且轉身與群眾反向而行~涵語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3:11 涵: 沒錯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5:25 涵: 三菱形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19 涵: 三方四正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22 涵: 攻擊型態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58 小M: 原來如此,上了一課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8:48 ⁨⁨Maxine W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3頁 109年5月15日 55 下午 01:06:51 涵: 輪動吃貨了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2 涵: 下週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6 涵: 上攻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6:58 涵: 吃飽了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0 涵: 不用緊張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2 涵: 這盤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6 涵: 好消息 跌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7:32 涵: 代表低檔吃貨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9:42 涵: 昨晚台積電ADR領頭反漲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09:45 涵: 這盤不怕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10:58 力泰偉: @ 涵DIABLO涵帆宣、神隆可再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5 涵: 神隆不好吧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9 涵: 帆宣 晶技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22 涵: 吃多點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33 婕淩美國: 收到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2:28 力泰偉: 惠特也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3:52 涵: 惠特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6 涵: 等回來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8 涵: 104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00 力泰偉: 錸德前天什麼原因不端菜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16 涵: 因為會跟同泰一樣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3 涵: 風險大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5 涵: 風控問題 卷一第556頁 56 下午 01:14:39 Yen: 帆宣 怎麼跌成這樣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08 涵: @Yen 洗啊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0 涵: 好消息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2 涵: 但跌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7 涵: 代表壓低吃貨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27 Yen: 我一張76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36 Yen: 要在加碼攤嗎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57 燕慧: 我71.5上上星期買的,不怕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1 Yen: 哈哈 我太高 所以想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4 Yen: +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7 涵: @孫燕慧 你帆宣買很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28 燕慧: 因為相信你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2 涵: 遇到我的時候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3 涵: 基本上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8 涵: 都能進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49 涵: 厲害一點來回波段進出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6:56 燕慧: 涵大說可以買,就速度買了 卷一第559頁 57 下午 01:18:37 涵: 同泰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8:44 涵: 週一考慮在買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9:15 涵: 同泰我不是說停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7 涵: 昨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9 燕慧: 涵大有説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40 涵: 出最高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50 涵: 今天撞跌停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06 王小欣: 同泰賣得好讚 卷一第561頁 58 下午 01:20:20 涵: 永昕週一找買點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23 涵: 上去32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8:21 涵: 凡甲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33:56 涵: 嘎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44:39 涵: 凌華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1:44:40 涵: 很讚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2:12:45 張亞涵: 請問敦泰這隻股票目前怎麼看? 卷一第565頁 下午 02:13:24 涵: @NiNi 敦泰喔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28 涵: 我不做敦泰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42 涵: 我被咬過五次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4:46 張亞涵: 歐麥尬 我買在30.15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07 魏珮竹IN居民宿: @ 涵DIABLO涵 銘異應該沒問題吧?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45 涵: @魏珮竹IN居民宿 沒問題呀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54 涵: 敦泰難玩喔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20:56 張亞涵: 我還是沒賠快跑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51:02 西瓜(圖): 涵大,凌華跟永昕一樣找買點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4 涵: 對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7 涵: 凌華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3 涵: 千萬必須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6 涵: 一張一張掛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3:04 ⁨⁨人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4:13 ⁨⁨S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59 下午 03:01:39 楊雅淳: 我卡在103.5,所以只能認賠是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3:05:45 涵: @楊雅淳 哪一檔103?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網家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9 涵: 應該會有一個高點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33 涵: 逃命波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05 楊雅淳: 103.59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所以下禮拜會出現嗎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9 涵: 應該會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8:1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價格大概是多少?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9:27 涵: 100-101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10:2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謝謝涵大,只好認賠殺出了 卷一第571頁 60 下午 03:10:40 Sean: @ 涵DIABLO涵 涵大宇瞻你怎麼看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47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51 涵: 我有小買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39 Sam Tang: 涵大銘異可以放嗎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43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7:11:37 宏瑋: 幫我看看泰碩還有救嗎? 數位鑑識卷二(以下簡稱卷二)第14頁 下午 07:12:19 涵: 泰碩好像差不多了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2:38 宏瑋: 群有新標地,舊有套房我會出清,資金轉移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3:50 涵: 上了一艘不停漏水的船 與其一直補洞 不如換艘船 重新出發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12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 請問中鋼有機會回之前的價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24 涵: @ND One 很難欸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6:08 全球人壽黃智遠: 那我存著就好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8:20 祈: 我想請問涵大,華邦電跟隆達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19:43 涵: @亦祈 華邦電動能不足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0:24 涵: 隆達還行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3:07 余家慧: 涵大可以請教南茂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1 涵: 南茂.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6 涵: 可以啊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46 ming: @ 涵DIABLO涵 涵大請問6667信紘科需要停損嗎?放著漲的回來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59 ming: 成本78.3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4:01 涵: @ming 可以放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8:35 偉: @ 涵DIABLO涵 想詢問,…我要怎麼判斷該出場了呢是跌破6日線嗎?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8:54 涵: @偉 看股性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00 涵: 強不強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37 偉: 我這檔剛好買在108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29:51 偉: 最高點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0:28 偉: 就在昨天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1:25 偉: 他平盤跌….反彈我直接買!瞬間就跌了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0 涵: 力成已經處於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4 涵: 上不去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4:59 偉: 好的…我…懂…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5 涵: 他如果散戶追價意願高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7 涵: 不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53 涵: 會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59:45 PEGGY: @ 涵DIABLO涵 南帝怎麼看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0:18 涵: 死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2:18 Christ: 我也有買南茂買31.6!不知道可不可回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8:51 PEGGY: 是該跑的意思嗎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10:40 涵: @Christ 可以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10:47 涵: @PEGGY 可能要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40:37 PEGGY: @ 涵DIABLO涵 同欣電可買進嗎 卷二第24頁 下午 08:44:43 涵: @PEGGY 不要吧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36 潛力谷-石頭: @涵DIABLO涵 請問3006晶豪科可以續放嗎?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43 涵: 可以 卷二第25頁 109年5月16日 61 下午 04:00:28 涵: 不要追高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涵: 要超前部署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洛可可(ada)⁩⁩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49 Gem: 要跟著涵大超前部署就對了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6:21 祈: 涵大目前週一除了找永昕的買點外,還有其他計畫嗎? 卷二第179頁 下午 04:08:13 涵: 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4:08:22 涵: 週一早上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5:43:02 洛可可: 大家好!剛入群組!謝謝分享呀! 我也是新手 股票才剛買一個月! 正在認真看你說的 線!看不懂這些東西 (會認真研究)剛剛才滑完大家的發言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3:55 涵: @洛可可(ada) 沒關係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7:29 洛可可: 那可以買的時候 會告訴我們嗎 卷二第213頁 下午 05:47:57 Sean lai(4/2: 會公告喔 卷二第213頁 62 下午 11:14:14 洛可可: 最難的行業還是股票ㄌ拉 數位鑑識卷三(以下簡稱卷三)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0 (期)承璋新竹: 這行業入門先繳學費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3 涵: 不會啊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5 涵: 怎麼難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5:27 (期)承璋新竹: 跟著涵大就不難了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28 洛可可: 你不能說很難拉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涵: 要教會你們很難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洛可可: 你版主ㄋㄟ 卷三第207頁 63 下午 11:24:20 洛可可: 先了解9:15 分的事情 以免時間到ㄌ 手足無措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29 (期)承璋新竹: 9點到9點15分很多隔日沖拉高出貨什麼的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37 涵: 對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53 Kobe Yang: 之前我開盤掛的 幾乎後來都沒好事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1 涵: 正常啊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3 (期)承璋新竹: 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大家進場,我自己的看法啦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6 洛可可: 好像是這樣ㄋㄟ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1 涵: 要嘛倒到來不及接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8 涵: 要嘛直接給他下去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20 涵: 不接了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40 涵: 開盤搶沒好事 卷二第342頁 109年5月17日 64 上午 12:36:00 涵: 76.5以下可以買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1 涵: 殺低承接後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4 洛可可: 反正我禮拜一 9:15 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 買了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7:38 涵: 超過76.5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7:43 涵: 不要買了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8:58 涵: 洗6-7%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5 涵: 散戶受不了停損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涵: 正常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洛可可: 我就先掛72.5買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10 涵: 還沒到8.5%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25 涵: 散戶通常停損在5-7%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0 涵: 76.5到71.2是6.9%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4 涵: 剛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8 涵: 散戶全部停損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13 涵: 底部承接上來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7 涵: 所以我抓的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9 涵: 散戶出場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0:52 涵: 主力承接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03 涵: 殺7%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54 燕慧: 帆宣有聽涵大的話買在71.5…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04 燕慧: 抄底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2 洛可可: 我也要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9 洛可可: 71.5 內 卷三第219頁 上午 12:44:17 涵: 最高94.8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1 涵: 算9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6 涵: 最低72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45 涵: 95+72處以2=83.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6:03 人夫: 83.5是指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26 燕慧: 出場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31 Miguel ke: 短期會到達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02 涵: 83.5是大概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13 涵: 主升段的成本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57 燕慧: 謝謝涵大的教學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51:40 涵: 83.5+73.5處以2=78.5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2 洛可可: 假如 我說假如 禮拜一 開盤9:00前就是71-72上下 就直接掛嗎?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5 涵: 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已經是2元價差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31 涵: 78.5會洗一波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0 涵: 不要先掛吧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3 涵: 可能掛高了 卷三第225頁 109年5月18日 65 上午 08:25:38 周少騫: @ 涵DIABLO涵 涵大早安, 我是昨晚才入群的,所以你上星期推薦的銘異我還沒入場,請問今天一開盤就買入嗎?什麼 價位入場最好? 或是多少價位以上就放棄了? 卷二第343頁 上午 08:31:22 王小欣: 9:10~9:15在群內等待公告會宣布@周少騫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00:06 涵: @周少騫 可以隨時買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11:07 涵: 準備喔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1:09 涵: 集合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5:20 涵: 快~買入志超!! 卷二第351頁 上午 09:15:46 Fancy。李兄弟媽: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5 祈: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6 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0 友均: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2 Siou: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17 僑玴(pr: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18 榮: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0 洛可可: 為什麼這麼快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8 又嬋: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2 Wei-Hong Wung: 中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7 呂姿姿: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9 Claudia: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46 曾子軒: 買到 感恩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54 琪芸: 買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8 丞蘊: 買到35.8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9 林岱佑: +3 志超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2 洛可可: 我買不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8 黃韋傑: 買到+2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11 楊小白: 買到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2 ㄏ日子艸水甫寸: 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7 霖: +3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8 Miguel ke: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25 杜瑜滿: 買到+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30 LYDIA: +1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0 Wes(迷: @洛可可(ada) 掛市價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4 Wes(迷: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52 拇芷姑娘: 我也買不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7:58 Kyle✌ 知諺: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02 LYDIA: 妳要用市價買或漲停買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18 La: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2 小胖: 買了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5 周少騫: 35.85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9 Fanny珈伶~股: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46 凱倫: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1 Sam Tang: +3買入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3 潛力谷-石頭: +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8:55 Shawn: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01 全省通運樂樂: 35.85⋯*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0 芸溱: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4 拇芷姑娘: 買到了 傻傻的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8 Angie: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25 宏瑋: 35.55二張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38 洛可可: 35.7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20:56 洛可可: 因為涵大喊買 我就直接按買進 連價錢都來不及看 卷二第358頁 上午 09:24:21 Vinny14: 插話一下帆宣71.3耶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42 Vinny14: 好想加碼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0 洛可可: 在等涵大 說帆宣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2 涵: 帆宣可以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1 洛可可: 不敢亂買了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7 游順富: 想請問一下涵大這支志超大概會放到什麼時候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52 拇芷姑娘: 71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5:52 涵: 志超體質很好 卷二第361頁 66 上午 09:25:58 丞蘊: 帆宣現在可以啦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06 涵: 下來接客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28 洛可可: 它還在下降中 我在等中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10 Milton: 帆宣跳水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35 拇芷姑娘: 果然要等9:15以後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43 PEGGY: @ 涵DIABLO涵 凌華呢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50 涵: 可以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8:38 洛可可: 買到70.2+1 卷二第361頁 67 上午 09:33:26 偉: @ 涵DIABLO涵 請問大榮可以買嗎?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33 涵: 不要吧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59 偉: @ 涵DIABLO涵 好的,謝謝涵大 卷二第363頁 上午 09:37:59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晶技520後再進? 卷二第364頁 上午 09:38:38 涵: @淺力谷-Rock 都行 卷二第364至365頁 上午 09:39:11 潛力谷-石頭: 那我就分批了,感謝 卷二第365頁 109年5月19日 68 下午 10:50:33 洛可可: 永昕要找買點 卷二第397頁 下午 10:51:27 宇豐: 永昕也連噴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1 洛可可: 對呀 有認真看買點 等不到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5 西瓜(圖): 今天永昕有跌到28多,沒注意又上去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1 丞蘊: 永昕應該只有昨天開盤買的到吧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4 涵: 永昕我說找買點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9 涵: 週五預告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1 洛可可: 結果就沒下來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5 涵: 同學不認真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8 涵: 怎麼開同學會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4:53 洛可可: 找買點那個是 我剛加入那天講的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4:58 洛可可: 然後還設了公告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5:06 洛可可: 所以我記得這件事情 卷二第401頁 109年5月21日 69 上午 12:19:34 涵: @洛可可(ada) 高林準備跌停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4 洛可可: 真的喔?跌停能接嗎?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5 Fanny珈伶~股: 今天有進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0:01 洛可可: 收到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3:19 Fanny珈伶~股: 涵大,永昕會喊停利嗎?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48 涵: @Fanny 會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52 涵: 我均價14.7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4:10 Fanny珈伶~股: 好的,期待快到來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15 Fanny珈伶~股: 永昕均價嗎?好低哦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3 涵: 正常吧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9 涵: 喊的時候13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3:10 Fanny珈伶~股: 太晚入群了 卷二第411頁 70 上午 09:52:09 涵: 盤中重點 卷二第431頁 上午 09:52:11 涵: 集合 卷二第432頁 上午 09:57:21 涵: 到了嗎 卷二第435頁 上午 09:59:05 涵: 準備喔 卷二第436頁 上午 10:00:21 涵: 買~6535 順藥 卷二第437頁 上午 10:01:12 余家慧: 謝謝,還沒到進場時間對嗎?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27 涵: 可以啊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40 涵: 關門嘍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2:03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0 于芳: 上車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8 Winson(泰山: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3:44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03 阿原: 等等我啊 我還沒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0 Phoebe Chen芃Lin: 31.8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2 涵: 剩90張名額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27 Wei-Hong Wung: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3 Fanny珈伶~股: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6 余家慧: 32.6*3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05 曾子軒: 32.6*1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15 僑玴(pr: 32.3*1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6:59 丞蘊: 已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7:04 友均: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5 Vanessa 5/28: 上車了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6 婕淩美國: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28 黃韋傑: 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35 Kyle✌ 知諺: 32.62 *2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Gem: 上車×1,謝謝涵大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ARiEL: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20 小晴天: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42 楊小白: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58 楊小白: 謝謝涵大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19 (期)承璋新竹: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28 (期)承璋新竹: 感謝涵神(Siao He Wow)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2:01 阿忠: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3:54 Hsiu Chuan: 上車 卷二第441頁 71 下午 12:26:38 涵: 盤中焦點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1:52 涵: 集合喔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3:06 涵: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3:13 詮宏(cola):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4:49 涵: 刷整排神達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6:55 涵: 誰有買 說一下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04 博航: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恭喜大家!謝謝涵大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14 博航: 我5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00 王健健: 我1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13 婕淩美國: 我 謝謝涵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9:05 (期)承璋新竹: 我3張 卷二第453頁 下午 12:40:01 夏自超: 沒跟上 期待下次 卷二第454頁 下午 12:40:12 ARiEL: 沒跟這檔  恭喜大家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0:57 涵: 你們都沒跟到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06 洛可可: 還沒進來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涵: 資本額大你們都覺得不會漲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小晴天: 晚入群 .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6 洛可可: 沒follow到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18 涵: 漲給你們看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40 洛可可: 今天才知道這隻 卷二第457頁 72 下午 07:31:32 ⁨⁨Allison⁩⁩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469頁 下午 07:33:52 Allison: 謝謝涵大,也希望能夠大家一起努力學習 卷二第470頁 下午 07:47:31 Allison: 我弱弱的想問⋯台通,是不是該停損換股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0 涵: 你們老團友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3 涵: 告訴一下 @Allison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5 涵: 台通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6 涵: 其實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20 涵: 一直在倒貨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52 燕慧: 台通,涵大沒報過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0 Allison: 那我了解了 謝謝涵大 即時停損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6 涵: 台通不要追高了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36 Allison: 我也是剛進群組,這支賠比較多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59 Allison: 明天處理 卷二第482頁 73 下午 07:53:01 涵: 你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 交給公益慈善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2 涵: 這樣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9 涵: 不是給老師去爽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4:16 涵: 我收公益費用一次性是因為帶你們賺錢 一定有人賠錢 我也需要做功德 不然會背到因果 卷二第485頁 下午 07:54:39 涵: 這麼簡單而已 卷二第485頁 109年5月23日 74 上午 10:11:15 Allison: @洛可可(ada)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主訊息量有點大,看了好一陣子,感謝前輩和老大的 教學(筆記) 卷三第267頁 上午 10:59:46 洛可可: ㄟ 都 我是不是要喊一下 新同學找我報到喔!(對吧,大家) 卷三第230頁 上午 11:00:02 洛可可: 今天兩個新加入的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1:04 洛可可: 更正 一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5:25 ARiEL: 對喔!要先自動找你報到一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33:51 Fanny珈伶~股: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多謝妳!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4:50 洛可可: 要先tag老大問他可不可以 我這邊只有進來的新人 跟他索取資料 我把資料整理給老大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5:57 洛可可: 你們太客氣了啦 我就真的幫忙而已 卷三第233頁 109年5月25日 75 上午 10:22:56 涵: 集合嘍 卷三第235頁 上午 10:27:41 涵: 盤中重點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01 涵: 10:30-10:32 準時上車欣銓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33 Lyn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39 涵: 還有一檔 新唐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40 Alliso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1:44 Kobe Yang: 收到 買起來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2:16 Wong(6/6: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28 Fanny珈伶~股: 上車完畢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1 又嬋: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5 明儒: 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7 Zhengyu政諭: 欣銓28.6*1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46 霖: 欣銓加碼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1 幼幼班要長大: 上了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5 洛可可: 有上車的來留言一下喔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6 ㄏ日子艸水甫寸: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5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9 英哲(布小丁: 上車+1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12 Ben Shih 施施: 上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31 00吳佩珊: 欣銓已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36 火西: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40 戴巧: 上車欣銓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0 凱航: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1 Lin: 欣銓28.6己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8 Allison: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33 富: 欣銓 新唐都上車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4 陳曦05/30: @洛可可(ada) 欣銓(28.6) 新唐(37.95)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8 Kobe Yang: 新唐 上車 卷三第255頁

2025-01-23

ULDM-111-金訴-218-20250123-1

金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子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丑○○知悉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等不 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 機構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因 此,在客觀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 ,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 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 點,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乙○○、丁○○、癸○○、蔡侑倢(聲請意旨誤 載為庚○○)、丙○○、甲○○、己○○、辛○○、壬○○、戊○○(下稱 乙○○等10人),致乙○○等10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 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提 領而隱匿。嗣經乙○○等10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 上情。   二、被告丑○○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設,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 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將本案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提 供給我的朋友陳○勳(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使用 ,他說他的家人要匯錢給他,問我可不可以將帳戶借他用, 因為之前也有借帳戶給他匯過錢,都沒有發生問題,這次我 沒有多想,就提供給他使用云云。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所申辦使用,此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 認屬實(警卷第2頁,偵卷第32頁);且詐欺集團成員於取 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向乙○○等10人佯稱 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提 領等情,業據告訴人丁○○、癸○○、蔡侑倢、丙○○、己○○、辛 ○○、壬○○、戊○○、被害人乙○○、甲○○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 有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卷第31至37頁) 及乙○○等10人提出之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相關匯款資料 (見附表證據資料所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 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雖辯稱係將本案帳戶交予陳○勳使用云云,並提出對話紀 錄為證,惟觀諸上開對話記錄,僅見被告曾稱:晚上找你拿 卡、等等找你拿卡等語(警卷第23頁),並未見有陳○勳向 被告借用帳戶之對話,而證人陳○勳於偵查中亦證稱:上開 對話係因我朋友在賣手機,被告說他要拿黑莓卡,所謂的卡 是指黑莓卡,我不曾向被告借用帳戶等語明確(偵卷第40頁 ),則被告所稱係將本案帳戶交予陳○勳使用云云,顯難採 信,被告應係將本案帳戶交付予不詳人士。  ⒉而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限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衡以取 得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 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 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該 人可得恣意使用,尚無從僅因收取帳戶者曾空口陳述收取帳 戶僅作某特定用途,即確信自己所交付之帳戶,必不致遭作 為不法詐欺取財、洗錢使用;且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 欺犯罪、洗錢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 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 常程序取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當能預見係為 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審諸被告於行為時已 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此本無諉為不知之理。被告竟仍在 未詳加確認並為應有之保全措施之情況下,率爾交付本案帳 戶予不詳人士,顯然容任他人對外得以無條件使用本案帳戶 、容任帳戶不明進出資金可能產生金流斷點之結果,而具有 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被告所辯上情,委不足採。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原第 14條所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下稱「行為時法」),移列至現行法第19條並修正為: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下稱「裁 判時法」)。      ⒉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 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如下:  ⑴如適用被告行為時法,本件被告係幫助犯洗錢罪,其行為時 之一般洗錢罪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 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又有期徒刑減輕者,減 輕其刑至2分之1,刑法第66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其所謂減輕 其刑至2分之1,為最低度之規定,法院於本刑2分之1以下範 圍內,得予斟酌裁量。是經依幫助犯規定就法定刑予以減輕 後,得處斷之刑度最重乃6年11月,並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 刑,即不得超過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重本 刑5年(此屬對宣告刑之限制,並未造成法定刑改變【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要旨參照】,從而此宣告 刑上限無從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之)。是被告如適 用行為時法規定,其法定刑經減輕並斟酌宣告刑限制後,其 刑度範圍乃5年以下(1月以上)。  ⑵如適用裁判時法,茲因被告於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應適用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再經依幫助 犯規定就法定刑予以減輕後,處斷之刑度範圍乃4年11月以 下(3月以上)。  ⑶據上以論,依照刑法第35條所定刑罰輕重比較標準,裁判時 法關於罪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 ,本案自應整體適用裁判時法規定論罪科刑。  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未坦承犯行,不適用關於洗錢防 制法自白減輕規定,雖此部分規定本次同有修正,仍不在新 舊法比較之列,併與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 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 逕與向乙○○等10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 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乙○○等10人因受騙而交 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 ,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乙○○等10人之財產, 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上開本案帳戶提領款項而達成掩飾、隱 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 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 安全,所為非是;復審酌被告本案交付帳戶數量1個,及乙○ ○等10人受騙匯入本案帳戶如附表所示,被告迄今尚未能與 乙○○等10人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 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折算標準 。 五、沒收部分:  ㈠原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經移列為現行法第25條, 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現行 有效之裁判時法。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其修正理由為:「考 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 ,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 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是尚須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經查獲」,始得依上開規定加以 沒收,本案乙○○等10人所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係在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控制下,且經他人提領,本案被告並非實際提款 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 ,被告於本案並無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亦 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卷內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毋庸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㈡被告交付之本案帳戶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 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 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民國)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被害人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9日某時許,以IG暱稱「文婷」連繫乙○○,佯稱:可加入平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9日11時33分許 5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112年8月19日11時33分許 4萬9600元 2 告訴人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築夢人生」連繫丁○○,佯稱:可加入「TREEXCHANGE」平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6日18時25分許 1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3 告訴人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某時許,以LINE連繫癸○○,佯稱:可加入「興聖」平台,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4日10時16分許 3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112年8月15日8時48分許 2萬元 4 告訴人 蔡侑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以LINE暱稱「鄉巴佬」連繫蔡侑倢,佯稱:可加入「興聖」平台,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侑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5日10時許 10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112年8月15日10時1分許 5萬元 5 告訴人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3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愷玲」連繫丙○○,佯稱:可加入「高匯金融」平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6日19時24分許 3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6 被害人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某日,以LINE暱稱「人間小可愛」連繫甲○○,佯稱:可加入「Podcast」平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9日11時17分許 5萬元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7 告訴人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14時許,以LINE暱稱「林語馨」連繫己○○,佯稱:可加入「股市爆料同學會」平台,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7日10時27分許 5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8 告訴人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日10時許,以LINE暱稱「林嘉琪」連繫辛○○,佯稱:可加入「羅豐」平台,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7日9時35分許 2萬元 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9 告訴人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4日前日某日,以LINE連繫壬○○,佯稱:可加入「羅豐」平台,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7日9時35分許 5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112年8月17日9時39分許 3萬元 10 告訴人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林夢琪」連繫戊○○,佯稱:可加入「羅豐」平台,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8日14時57分許 10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112年8月18日14時58分許 5萬元

2024-12-27

KSDM-113-金簡-654-2024122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 告 游璧鴻 被 告 白樹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 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 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 他人無端以高價換取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 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即一般洗錢)。被告為賺取進入 其帳戶款項分紅一半之報酬,於民國112年9月、10月間某日 (於112年10月11日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 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將其 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寄給真實姓名不詳、 LINE暱稱「婷宇」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編號2之本件原告詐欺,致原告 陷於錯誤,匯款進入本件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 罪所得之所在、去向。被告嗣因前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 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判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與同法第18 5條等所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 償新臺幣(下同)2,907,84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請 就前開數訴訟標的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 二、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907,843元,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 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 二、對原告所提匯款紀錄節影本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真正不爭執 。對系爭刑事卷宗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 條分別著有明文。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洗錢 罪均屬前開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且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 ,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 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 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 任(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66年度台上字第2115 號判要旨同此見解)。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 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第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 、第215條、第216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 (一)原告所主張之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 開刑事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幫助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致生損害於原告之10萬元 財產權,應可認定;至原告請求之其餘金錢並非系爭刑事 判決所認定之範圍,且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亦有參與,是原 告超過前開10萬元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而被告前開侵 權行為之部分事實間,被告雖或無意思之聯絡,然依前開 說明,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前開故意或過失行為, 均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 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對 原告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被告並未舉證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故被告自應依前開民法第184條第2項、 第185條等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可認定。 (二)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 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者,乃所謂選擇訴之合併, 原告依其中之一訴訟標的可獲全部受勝訴判決時,法院固    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無庸審    酌;惟如各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不同,法院自應    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2311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查原告係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與第185條所規定之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數個不同之訴訟標的,請求被告 賠償,並請求本院就前開數訴訟標的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 決;而依前開各訴訟標的對於本件原告判決之結果或無不 同,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須證明其行為無 過失,始得免責而言,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所規 定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對本件原告最為有利之 訴訟標的,是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 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所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而為裁判,且對其他訴訟標的自無庸再予審酌 。  (三)是依前開說明,原告依前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100,000元,自屬有據。 二、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   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   期限。次查被告係於113年7月29日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又前開遲延之債務,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則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100,000元之自113年 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逾此部分之其餘法定遲延利息請求,則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 被告給付100,000元,及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 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計算前項第5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2項 與第392條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所稱準用關於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規定,即有數項訴訟標的或數訴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查原告前開勝訴部分,所命給付價額或金額合計未逾 新臺幣50萬元,爰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 費,且因訴訟中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發生,故本院自毋庸為 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 金額 證據 1 陳怡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起,在臉書以投資賺錢之名義與陳怡君接觸,提供「羅豐」投資APP與陳怡君下載,再以LINE暱稱「羅豐官方客服」、「劉雅晴」指示陳怡君匯款及操作,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11-10:05-5萬元 112.10.11-10:46-2萬5元(2筆) 同日10:48-9005元 陳怡君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72號卷第7-12、13-18、45-53頁) 2 游璧鴻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冒用投資理財老師「小王子」之名義刊登投資資訊,待游璧鴻於112年8月28日晚間10時許點擊該連結,即以LINE暱稱「李詩怡」將游璧鴻加入好友,以投資話術引誘游璧鴻投入資金至「澤晟資產」平台,致游璧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12-14:53-10萬元 112.10.12-15:20-6萬元 同日15:21-4萬元 游璧鴻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澤晟資產有限公司收據照片(警72號卷第56-59、87、90、94頁) 3 簡寶慧 簡寶慧於不詳時間,下載由詐騙集團成員設立之「爆料同學會」股票APP後加入「鬼手易生」群組,LINE暱稱「陳依娜」即向該群組成員佯稱與主力券商有洽談合作計畫、獲利可觀云云,指示簡寶慧下載「澤晟資產」APP及操作,致簡寶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9-09:33-10萬元 112.10.19-09:52-6萬元 同日09:53-6萬元 簡寶慧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72號卷第98-100、132-159頁) 4 呂秀美 呂秀美於112年8月9日晚間9時許,下載由詐騙集團成員設立之「爆料同學會」APP,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鄉巴佬」發佈文章散布投資股票賺錢之資訊及LINE好友ID,呂秀美依該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熊詩怡」為好友、群組「天天向上」、「澤晟資產官方客服」,「澤晟資產官方客服」即指示呂秀美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再由其代呂秀美在「澤晟資產」APP上操作,致呂秀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3-13:47-5萬元 同日13:49-2萬元 112.10.23-14:04-6萬元 同日14:05-1萬元 呂秀美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72號卷第165-167、190、193-214頁) 112.10.24-21:40-3萬元 112.10.25-09:19-2萬元 同日09:20-1萬元 5 陳美惠 詐騙集團成員在「股市爆料同學會」APP刊登投資股票可賺錢之文章及LINE好友連結,陳美惠於112年8月某日點擊該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肥勇俊」、「熊詩怡」為好友,並依「熊詩怡」指示下載「澤晟資產」APP及操作,致陳美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6-09:44-3萬元 同日09:59-7000元 112.10.26-10:58-2萬5元 同日10:59-1萬7005元 陳美惠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照片、APP操作介面截圖(警72號卷第218-220、243、246-250頁) 6 游以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日起,以交友APP「探探」結識游以崧,並以LINE暱稱「婷」將游以崧加入好友,指示游以崧申辦「CS-coin」之會員,游以崧即依暱稱「CS-coin客服」指示儲值,致游以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3-11:50-10萬元 112.10.13-12:24-6萬元 同日12:25-6萬元 游以崧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操作介面、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66號卷第12-16、46-47、50頁) 7 簡莛蓉 簡莛蓉於112年8月29日9時起加入「股掌之上」LINE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林怡伶」向簡莛蓉佯稱:群組有出資彌補投資股票虧損方案云云,致簡莛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16-14:46-5萬元 同日14:48-5萬元 112.10.16-15:13-4萬元 同日15:14-6萬元 簡莛蓉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57-59、87、101-111頁) 8 李玉婷 李玉婷於112年9月19日9時27分前某時起,自行加入LINE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陳雯靜」張貼文章,李玉婷將其加入好友後,即指示李玉婷下載「澤晟投資」APP,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李玉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8-13:55-5萬元 112.10.18-15:32-2萬5元 同日15:33-2萬5元 同日15:34-2萬5元 同日15:35-1萬5元 李玉婷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115-120、150-152、158-162頁) 9 鄭佩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5日下午4時56分許起,以LINE暱稱「亮亮(量滾量)」、「李嘉欣(亮亮助理)」將鄭佩怡加為好友,於群組中傳送「澤晟資產」APP供鄭佩怡下載並指示其操作,致鄭佩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8-14:10-2萬 鄭佩怡於警詢之證述(警66號卷第166-181頁) 10 白有朋 白有朋於112年8月15日下午1時43分許,自行下載「股市籌碼K線」APP,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王梓琳」將白有朋加為好友,指示白有朋下載「澤晟資產」APP並操作,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白有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5-13:37-10萬元(共2筆) 112.10.25-13:57-6萬元 同日13:58-6萬元 112.10.26-00:09-2萬5元 同日00:21-6萬元 白有朋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澤晟資產有限公司收據照片、APP操作介面截圖(警62號卷第8-14、36-39頁) 11 郭毓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某時起,在Instagram以暱稱「李勛」張貼存股課程訊息連結,郭毓梅點擊該連結後即陸續以LINE暱稱「Shinli」、「張思涵」將郭毓梅加為好友,並加入群組「金股講堂N227」,由暱稱「分析師-技術指導」在該群組佯稱:與永豐金控合作法人戶,可下載「金曜投資」APP及儲值云云,致郭毓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24-10:02-3萬元 同日10:04-3萬元 112.10.24-10:21-6萬元 郭毓梅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含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62號卷第45-48、73-75、78-79頁) 12 楊宗翰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廣告載明投資股票加入群組獲利及連結,楊宗翰於112年10月10日下午5時許點擊該連結,即將楊宗翰加入LINE群組,陸續以暱稱「宛芸」指示楊宗翰申請「金曜投資」網站之會員及儲值、暱稱「金曜投資官方客服」提供匯款帳號,致楊宗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24-10:27-5萬元 同日10:27-4萬元 112.10.24-10:46-6萬元 同日10:47-3萬元 楊宗翰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APP操作介面翻拍照片(警62號卷第84-87、106、111-114頁) 13 蔡朝明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發送投資股票訊息及網址與蔡朝明,蔡朝明於112年9月某日點擊該網址,陸續將LINE暱稱「嘉欣Anne」加入好友,「嘉欣Anne」即將蔡朝明加入「股海明燈D08」群組、告知下載「華經資本」APP以儲值並協助操作,蔡朝明依指示將暱稱「華經」加入好友及並依指示操作,致蔡朝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7-11:28-10萬元 112.10.27-12:15-6萬元 同日12:16-4萬元 蔡朝明於警詢之證述、國內匯款申請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收據影本(警62號卷第120-133、154、157-159頁) 14 邱馥岑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籌碼K線」討論版以暱稱「怪博士」刊登文章及LINE好友連結,邱馥岑於112年5月間某日點擊該連結後,陸續以暱稱「怪博士」、「劉雅嫻」成為LINE好友,「劉雅嫻」向邱馥岑佯稱由其代操股票投資事宜,並指示邱馥岑下載「羅豐」投資APP及匯款,致邱馥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1-15:28-8萬元 112.10.11-16:09-2萬5元 同日16:10-2萬5元 同日16:15-2萬5元(共2筆) 邱馥岑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33號卷第8-10、28-46、29-30頁)

2024-12-26

CYDV-113-訴-60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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