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自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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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自字第25號 自 訴 人 趙君朔 代 理 人 楊華興律師 被 告 陳時奮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案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之規定,於自訴程序準 用之。次按「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 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固為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所規定,但依同條第5項,前開 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被告得提起抗告。亦即,聲請准許提 起自訴之人縱獲法院准許之裁定,仍非即刻確定,在該裁定 尚未確定前,聲請人仍無從逕行提起自訴。 三、查自訴人趙君朔(下逕稱其名)前以:被告陳時奮(下逕稱其 名)明知其在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中,除使用「 翁達瑞」之筆名發表言論外,另有使用「Steve Cohen」、 「Mike Windrom」等臉書帳號在該軟體中發文或留言。詎陳 時奮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委任洪士傑 律師、徐子雅律師、陳冠豪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具狀向北檢, 以趙君朔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指摘 陳時奮使用多個「假帳號」之言論。而對趙君朔提出妨害名 譽告訴,並於前案告訴狀中堅稱:「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 的帳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以111年度他 字第10875號案分案偵辦後,陳時奮復以同一事實,向本院 提起自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1號案件受理在案(下 稱原案)。因認陳時奮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於113年6月11日向北檢檢察官提出告訴(下稱本案),經北 檢檢察官於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2165號為不起 訴處分,趙君朔不服聲請再議,遭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 檢)檢察長於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428號處分 書以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下稱駁回再議處分)。駁回再議 處分於114年1月13日送達,趙君朔於法定10日不變期間內之 114年1月22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號 :114年度聲自字第23號),本院審酌後,於114年3月10日 裁定准許趙君朔於該裁定確定日起30日內,就陳時奮涉犯誣 告罪嫌提起自訴等節,為本院執行職務所知事項。但前述准 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已載明應於該裁定「確定日」起30日內 ,而該裁定迄今尚未確定,經本院查明在卷。故趙君朔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前述說明,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言論 1 111年5月14日 以Chun-shuo Chao之帳號,在臉書發文 …… 用翁達瑞帳號還有被我抓到證據也是陳 時奮開的假帳號 …… 2 111年9月1日 以Chun-shuo Chao之帳號,在臉書發文及留言 …… 他用假帳號來 恐嚇我 但什麽也查不出來 3 111年9月10日 以Chun-shuo Chao之帳號,在臉書留言 陳時奮假帳號玩不暱 4 111年9月11日 以Chun-shuo Chao之帳號,在臉書發文 …… 這是你第N個假帳號來鬧 ……

2025-03-31

TPDM-114-自-25-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41號 原 告 蔡葉榮 陳永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洪福財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被 告 張馥暄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泓霖律師 郭峻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甲○○於民國110年間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下稱北教大)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亦曾兼任主任秘書等行 政職務;原告丁○○、丙○○則分別為該校學務長及主任秘書, 訴外人陳慶和為校長。陳慶和於110年1月12日北教大召開教 師聘任評議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會議結束後,趁會後空暇 時間偕同原告丁○○、丙○○至甲○○校內研究室,欲與甲○○進行 溝通,經陳慶和敲門、並獲甲○○開門而進入研究室後,甲○○ 竟當場大聲吼叫,表明無須溝通等語;丙○○見狀遂與陳慶和 離開研究室,惟正步行至研究室門口時,甲○○復大聲辱罵陳 慶和「你這種咖小、也配做校長、垃圾(台語)」等不當侮 辱言詞。其後於110年2月4日,教育部高教司、法制處、人 事處及政風處等單位來校查訪原告、陳慶和等人,方知悉甲 ○○早於110年1月14日傍晚即已通報學校之校安機制,誣指其 研究室於110年1月12日傍晚「遭陳慶和及原告等外人在未經 其允許情況下強行闖入,並遭恐嚇言詞致使身心嚴重受創」 、「門外另有丁○○人1 人看守」、「丙○○是人事主任出身, 可以帶著校長強行闖入教授研究室恐嚇老師」、「陳慶和及 原告等行為,實已構成刑事案件之強制、恐嚇等罪嫌」及「 被告已積極蒐集證據,不排除對陳校長及原告等提出刑事案 件告訴」等情,甲○○誣指原告與陳慶和強行闖入研究室、恐 嚇甲○○、像黑道等行為(下稱行為1),已造成社會大眾及 學校長官同事對原告之評價貶損,侵害原告名譽權。  ㈡詎甲○○竟再於110年4月28日前之某一日,向鏡週刊記者即被 告乙○○,在採訪過程中,以故意誇大不實之指控,妄指原告 於110年1月12日在甲○○研究室之經過(下稱行為2)。乙○○ 未經合理查證,即在由乙○○執筆、經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精鏡公司)出版發行之鏡週刊第239期紙本雜誌 ,於110年4月28日在封面及內頁第24至47頁刊登,並以網路 新聞發佈影片、文字、截圖畫面等方式,對原告故意不實指 述:「陳慶和的怒火還未平息,找來主任秘書丙○○、學務長 丁○○助陣,直闖教授的研究室」、「當天傍晚5點半左右, 突然聽見一陣敲門聲,詢問對方身分,並未獲得回應。」、 「一名穿黑色帽T的不明男子,強行推門闖入,我還因此被 門撞到頭差點摔倒,才發現主秘把門擋住,學務長站在門外 把風!」、「陳慶和就這樣足足狂罵2分鐘,原本站在門口 的主祕也不斷逼進,把H教授(按:即指甲○○)堵在門後」 ;此除經電子媒體傳播登載外,並設連結自YouTube同時段 上線,甲○○即H教授現身,惡意對原告不實指述:「一個校 長怎麼會,帶著兩個一級主管,在下班的時間,衝到老師研 究室,然後對老師進行身體的恐嚇,恐嚇老師的人身安全」 ,另加上鏡週刊網路新聞標題:「【囂張校長土皇帝】主秘 擋門、學務長把風,國北教大校長扮黑衣人嗆教授」,並載 有「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校長陳慶和…帶著2名主管直闖另1名 教授的研究室恐嚇,宛如黑道兄弟」,及刊有斗大的「主秘 擋門、學務長把風」標題(下稱行為3;上開報導內容則稱 系爭報導)。此舉讓該日以來瀏覽過該新聞之學校多數同仁 及外界長官同事,紛紛口頭、來電或LINE向原告質疑「丁○○ 居然是黑道,專長為把風,可適時拖離現場?」、「丙○○居 然是黑道,專長為擋門,可逼迫老師?」,使得外界對原告 有諸多質疑,致原告之社會評價貶損,名譽權再次受到嚴重 損害。  ㈢甲○○以行為1、2所示之言論,無中生有,並挾個人情緒、偏 私之觀念,為與事實不符之指述,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 侵權行為;另甲○○、乙○○共同在採訪過程中,以行為2之方 式對原告為污衊、指述與事實不符之言論,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又乙○○未經合理查證,即作 成行為3之系爭報導,亦與事實不符;甲○○、乙○○上開故意 或過失之行為1至3,均侵害原告名譽權。另精鏡公司為乙○○ 之僱用人,系爭報導並經登載於精鏡公司所出版發行之鏡週 刊雜誌等媒體,精鏡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就乙○○之上開侵權行為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本 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另為附表一、二之道歉 啟事,以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而聲明求為判決 :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丁○○、丙○○各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⒉甲○○應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主管、教師會議及學校網路,公 開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精鏡公司、乙○○應於鏡週刊及 鏡週刊網路新聞,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甲○○抗辯略以:原告在110年1月12日教評會後,與校長陳慶 和一同進入甲○○教師研究室,進而發生言語爭執,甲○○為免 再遭干擾,乃於同年月14日透過北教大校安通報向教育部通 報;嗣鏡週刊記者邀訪,而就此可受公評之事據實接受採訪 ,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而甲○○係因心生恐懼 而反嗆陳慶和來研究室恐嚇,此並非針對原告。且原告早於 110年1月12日校教評會議結束後即實際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 務人,卻遲至112年4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 2年時效期間等語。  ㈡乙○○、精鏡公司抗辯略以:系爭報導係由乙○○充分採訪甲○○ ,並參照研究室外走廊監視錄影畫面,再勾稽比對教評會委 員與消息來源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陳慶和撥打電話予 另一委員之通聯紀錄等,各該蒐集所得採訪資料後,獨立撰 寫,既已善盡調查義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 ;且報導內容具有高度公益性,亦與客觀事實相符;甚者, 報導中提及原告部分篇幅甚微,系爭報導指稱飆罵、恐嚇教 授、威脅教評委員之人,均為校長陳慶和,與原告無涉,難 認有貶損原告名譽可言;此外,乙○○既已善盡調查義務,且 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的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亦無侵害 原告名譽權,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精鏡公司未曾過問乙○○ 報導撰寫過程,俾以符合記者倫理規範,無須依民法第188 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責任。而刊登道歉啟事之方式已經憲法 法庭判決宣告違憲,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再者,原告於 系爭報導110年4月28日出刊後,即已對甲○○、乙○○提起刑事 告訴、自訴,遲至112年4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 罹於2年時效期間未行使而消滅等語。  ㈢均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甲○○於110年間為北教大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兼系主任;丁○○、丙○○則分別為該校學務長及主任秘書,陳 慶和為校長;又乙○○為鏡週刊記者,作成系爭報導,經鏡週 刊雜誌及網路新聞於102年4月28日刊登系爭報導,精鏡公司 為其僱用人;原告前分別對甲○○、乙○○提起刑事告訴、自訴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 第1763號對甲○○為不起訴處分、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237號 駁回交付審判聲請,及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乙○ ○無罪、甲○○部分自訴不受理,均已告確定之事實,為被告 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8頁、第205至206頁),另經本院調閱 甲○○所涉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號(含110年度他字 第6811號)妨害名譽、甲○○及乙○○所涉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 7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卷宗(本院卷第212頁;下各稱偵卷、 他卷、自卷),查對屬實,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甲○○以行為1、2所示之言論,及甲○○、乙○○共同在 採訪過程中,以行為2之言論,另乙○○未經合理查證,作成 行為3之系爭報導,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權之名 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 定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精鏡公司為乙○○之僱用人 ,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乙○○負連帶責任;爰 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 告慰撫金30萬元本息,另為附表一、二之道歉啟事,以為回 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等情。但為被告所爭執,並以前開情 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觀之,自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利。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然涉及侵害他人名 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 罪設有處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 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 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 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謗誹罪係 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 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 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 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 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 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 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 斷準據。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 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 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 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 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2144號判決參照)。而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就有 關涉及公共利益之報導,如能證明為真實或與主要事實相符 ,不必責其與真實分毫不差,且如已盡查證義務,或經查證 所得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 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併參照)。  ㈡原告主張甲○○就行為1、2,甲○○與乙○○就行為2,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⒈查甲○○於110年1月14日傍晚,透過「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 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經由北教大向教育部通報其於11 0年1月12日下午5時40分許,經原告二人及陳慶和校長闖入 其研究室內,並對其大聲咆哮,使其心生畏懼等情(他卷第 223至225頁)。  ⒉觀諸110年1月12日甲○○研究室外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確實有3 名男子接近甲○○研究室,其中2名男子先進入研究室,另1名 男子原站在研究室門邊,嗣後亦進入研究室內,有臺北地檢 署勘驗報告及擷取畫面可稽(偵卷第47至73頁、本院卷第11 5至128頁)。再參以證人即北教大教授盧俊成於上開刑事案 件偵查中證稱:我當天從電梯要走回研究室時看到甲○○研究 室外站了2個人,且聽到甲○○很大聲用臺語說「你來我研究 室恐嚇我」,後來有看到陳慶和校長、丙○○走出甲○○研究室 等語(偵卷第167至168頁詢問筆錄、本院卷第133至134頁) ;及證人即北教大教授陳佩玉於偵查時亦證稱:我當時人在 我研究室內,有聽到甲○○大聲說話,對方有回聲,但具體內 容及對話對象不清楚等語(偵卷第173至174頁詢問筆錄、本 院卷第137至138頁)。併參據原告自陳其等確有於該日陪同 陳慶和校長至甲○○研究室一節(附民卷第9頁),是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  ⒊又教育部就上述甲○○通報內容之研處意見認:本案肇因之一 為校長選舉後衍生之長期心結,建議學校應透過行政溝通方 式解決紛擾,本案事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及職場霸凌等疑義 ,後續如有相關事證,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員工職場 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 流程」等持續督導學校辦理等語,有教育部111年3月29日台 教高㈤字第1110026815號函附之訪查情形說明足稽(偵卷第1 15至124頁);復經監察院就上述通報事件進行調查後認: 陳慶和校長於校教評會後致電教評會委員,探詢甚質問投票 情形,確有不當,就任校長後,未能盡速化解校長選舉時之 紛爭及衍生之心結,未事先通知或連繫,而與原告二人至甲 ○○研究室進行所謂之「溝通」,惟其「溝通」之方式、時間 及地點均欠妥適,甚有言語衝突,造成甲○○心生恐懼,而進 行校安通報及尋求精神科醫師協助,其等行為確屬不當等情 ,亦有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㈢字第1100173388A號函 復之調查報告(節錄本)可佐(他卷第281至293頁)。則依 上開教育部及監察院之訪查及調查結果,均認甲○○所通報內 容係源自校長選舉後所生之紛爭,而於110年1月12日下午5 時40分許,陳慶和校長、原告二人與甲○○在甲○○研究室中確 實有言語衝突之事實無訛,益徵甲○○事後所為上述通報內容 非虛。  ⒋至於甲○○向鏡週刊記者即乙○○訪談所為之陳述及網路報導, 固然有提及兩個一級主管衝到老師研究室,恐嚇老師的人身 安全等語,有精鏡公司所提錄音檔及譯文足證(附民卷第78 至83頁);惟再酌以上述教育部及監察院之訪查及調查結果 ,陳慶和校長、原告二人,一行三人係於校教評會後至甲○○ 研究室,欲探詢甚質問投票情形,雙方發生言語衝突後,陳 慶和校長與原告即離去,甲○○事後亦連續3日委請校內保全 陪同離校及至精神科就診(他卷第291頁),另有甲○○之診 斷證明書可佐(偵卷第129頁);足認原告二人前往甲○○研 究室行為,並非甲○○所能接受,且使其恐懼;且甲○○與記者 乙○○約訪對談時,係以其親歷之事而為主觀感受之陳述,雖 甲○○提及恐嚇、闖入研究室等詞句,但此係表達心中確實感 受害怕之心情,用語未有強烈貶損、侮辱之意思外,縱有傳 述具體事實,亦非足以毀損原告名譽。  ⒌至鏡週刊於110年4月28日所刊登紙本雜誌及網路報導之系爭 報導(他字卷第21至27頁、第29至49頁、第51至65頁),雖 內容載有「【囂張校長土皇帝1】主秘擋門、學務長把風、 國北教大校長扮黑衣人嗆教授」、「帶著2名主管直闖另1名 教授的研究室恐嚇,宛如黑道兄弟」等文字(他卷第25、29 頁),惟撰稿者為記者即被告乙○○,卷內並無事證可證甲○○ 有陳述或指示乙○○以該等文字報導之,自難認甲○○有利用乙 ○○為不實報導,據此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⒍綜上,甲○○以行為1、2,及乙○○與甲○○以行為2之採訪對話, 各所陳述之言論內容,固有用詞尖銳、抑或闡述個人感受, 然尚非全然無據或肆意杜撰,且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已 如前述,基此而為之個人意見表達,縱其內容令原告不快, 惟未有偏激不堪之態樣,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且 並不致貶損社會上對原告之評價,難認其所為具有不法性, 而有出於惡意、恣意貶抑或詆毀原告之意,故甲○○、乙○○所 為上開言論並未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則原 告主張甲○○、乙○○應就上開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乙○○、精鏡公司應就行為2、3,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8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⒈丁○○、丙○○分別為校學務長及主任秘書,為兩造所不爭執之 事實,故原告為公眾人物,應可認定。又系爭報導為乙○○所 撰寫,在乙○○撰寫該報導前,有對甲○○進行訪問,此情亦為 兩造所不爭執(附民卷第11、39頁),並有系爭報導之紙本 雜誌、網路新聞及截圖、甲○○與乙○○採訪錄音及譯文可稽( 他字卷第21至27頁、第29至49頁、第51至65頁;附民卷第75 至91頁)。再細閱系爭報導,乃係針對北教大教評會教師聘 任程序及後衍生之校安事件所生爭議進行報導,而國立大學 教師之聘任,涉及大學之教學及研究品質,校園安全則涉及 校園師生能否於安全無虞之情形下進行研究及學習,尚非僅 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系爭報導乃針對與公共利益有 關之事發表言論乙情,亦堪予認定。  ⒉原告雖主張:乙○○係依甲○○片面所述而為報導,且系爭報導 中雖有提出監視錄影照片,但此僅能看出有人在甲○○研究室 外,並未錄有聲音,則乙○○如何確認甲○○訪談內容並未虛偽 不實;至於報導中所附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均未能證明 110年1月12日傍晚在研究室發生之事發具體內容等語(本院 卷第165至166頁)。惟查:  ⑴綜觀上開採訪錄音及譯文,可知甲○○確有向乙○○提及北教大 教師聘任之爭議、原告二人闖入其研究室等事項。另乙○○提 出之教評委員與消息來源LINE對話紀錄,可見有教評委員表 示「社教系聘人」、「完全是恐嚇」等語(自字卷一第169 頁)。再如前所述,教育部110年3月16日臺教高㈤字第11000 22939A號書函亦表明教育部有因北教大某研究室遭侵入一案 ,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查訪,並說明其調查結果等情( 自卷一第171至172頁);而北教大嗣後亦因此遭監察院糾正 ,此有監察院111年1月13日糾正國北教大新聞稿可參(自卷 一第173頁)。併據上開㈡之⒈至⒋所為之認定,綜酌各該甲○○ 研究室外錄影監視畫面、LINE對話紀錄、教育部及監察院之 訪查調查結果,暨甲○○與乙○○之採訪對話錄音及譯文等,益 證,乙○○於發表系爭報導前,確已經過相當之查證,客觀上 可合理相信其於報導中所為之言論內容為真實,且無證據證 明乙○○明知所引用證據資料為不實或就此有重大輕率之情形 ,難認乙○○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 ⑵況且,乙○○於系爭報導發表之同日,亦有針對受報導對象之 說明、北教大發表之澄清新聞稿予以平衡報導,此有各該網 路新聞報導可證(他卷第41至45頁、第77至80頁),足見, 乙○○應無傳述不實之事,而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  ⒊綜此,乙○○就系爭報導所涉相關事實,業已就其新聞來源為 合理查證,確有所本,並且已力求平衡,本諸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509 號解釋闡釋之原則,堪認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得 阻卻違法。原告主張甲○○、乙○○共同不法侵害其名譽,而成 立侵權行為乙節,自屬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有理由。則原告 主張乙○○、甲○○共同以行為2,另乙○○未經合理查證,即作 成行為3之系爭報導,均與事實不符,甲○○、乙○○上開故意 或過失之行為2、3,均侵害原告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85條規定,對原告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自屬無據。則原告主張精鏡公司為乙○○之僱用人,應依民 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乙○○之上開侵權行為與乙○○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被告 連帶給付丁○○、丙○○各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及㈡甲○○應於國立臺 北教育大學主管、教師會議及學校網路,公開如附表一所示 之道歉啟事,精鏡公司、乙○○應於鏡週刊及鏡週刊網路新聞 ,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一 道歉人甲○○對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校教評會議結束,校長陳慶和與丁○○、丙○○於下午5時許共同至道歉人研究室乙事,道歉人事後申訴指稱是「黑道」、「強行闖入」、「恐嚇」、「擋門」、「把風」等内容,造成丁○○、丙○○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特以此聲明向丁○○、丙○○致歉。另因道歉人接受鏡週刊記者乙○○採訪,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刊登之鏡週刊第239期封面及内頁第24頁至第27頁,報導「變裝恐嚇教授…」「南北2國立大學校長爆爭議」內容及鏡週刊網路新聞標題:『【囂張校長土皇帝】主秘擋門、學務長把風,國北教大校長扮黑衣人嗆教授」報導内容造成丁○○、丙○○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特以此聲明向丁○○、丙○○致歉。                      道歉人:甲○○ 附表二 道歉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乙○○,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刊登之鏡週刊第239期封面及內頁第24頁至第27頁,報導「變裝恐嚇教授…」「南北2國立大學校長爆爭議」內容及鏡週刊網路新聞標題:『【囂張校長土皇帝】主秘擋門、學務長把風,國北教大校長扮黑衣人嗆教授」報導內容,未經查證,所述不實,造成丁○○、丙○○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特以此聲明向丁○○、丙○○致歉,併向社會大眾澄清說明之。          道歉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乙○○

2025-03-31

TPDV-113-訴-7041-20250331-1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14 號 聲 請 人 孟憲緯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自字第 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自訴不受理 。聲請人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暫 停適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 條第 2 項後段、第 8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18 條第 1 項 、第 19 條、第 25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1 項、第 34 條第 2 項、第 42 條及第 43 條部分規定。 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主張略以:(一)審查庭之設置及 權限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系爭判決由三名審查庭法官作成, 且分案過程並無應有之抽象規則及程序規定可依循,有違法 定法官原則,系爭判決侵害其程序權利;(二)聲請人於原 因案件審理中聲請該三名法官迴避之裁定遭無故延滯,系爭 判決由該三名法官續行審判,組織不合法,侵害聲請人受公 正、審判之權利。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主張略以:(一)民刑事件編號 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6 點至第 44 點規定;(二)各 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7 項、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及第 6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及第 5 項、第 6 條、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第 1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第 12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第 14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三)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79 條、第 81 條及第 104 條規定;(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 要點第 1 點、第 2 點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3 點、第 9 點、第 12 點、第 37 點、第 45 點、第 46 點、第 49 點 、第 50 點、第 52 點、第 54 點、第 56 點第 1 項第 8 款、第 57 點、第 58 點第 8 項第 3 款、第 59 點第 2 項及第 60 點規定;(五)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第 1 款至第 9 款規定;(六)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 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原名稱:地方法院 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 11 點規定;( 七)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307 條、第 319 條 第 2 項及第 329 條第 2 項規定;(八)憲訴法第 1 條第 2 項後段、第 8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九)司法院釋字 第 371 號解釋、第 572 號解釋及第 539 號解釋違反法定 法官原則、憲法第 7 條及第 80 條、侵害隱私權、訴訟權 。 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憲訴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 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 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 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 分之裁定。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 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聲請人自不 得據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憲 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六、本件聲請既經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JCCC-114-審裁-314-20250331

審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宏達 自訴代理人 林慧容律師 被 告 哈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逢培 被 告 張宇翔 潘柏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被告哈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哈曼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甲○○、丙○○均明知附表 一、二所示之歌曲,為自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揚聲公司)向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自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散布或公開演出。嗣有被告甲○○向被告哈曼公司承租 其所經銷內建電腦程式可串連至網路雲端歌曲庫之雲端機, 並擺放在其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壹殿媛視聽歌唱城(址設高雄 市○○區○○○路000號7樓之1、2)內;被告潘柏全則向被告哈 曼公司承租其所經銷內建電腦程式可串連至網路雲端歌曲庫 之雲端機,並擺放在其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帝斯樂視聽歌唱( 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帝斯樂視聽歌唱於113年5月1日 變更負責人為尤志魁)內。而以此方式供不特定顧客線上點 唱,侵害自訴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著作財產權以牟利 。嗣自訴人於111年11月7日前往帝斯樂視聽歌唱,於112年1 月4日前往壹殿媛視聽歌唱城消費蒐證,始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乙○○、甲○○、丙○○均涉有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3條第4 款 之以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7 款及第8 款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 罪嫌,而被告哈曼信息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 科以同法第93條第4 款所規定之罰金。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定有明文。次按我國刑 事訴訟法關於犯罪之訴追,採行公訴優先原則,依本法第32 3條第1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 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提起自訴,或依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 不在此限。」考其立法目的,旨在限制自訴,防杜同一案件 重複起訴之雙重危險,及避免同一案件經不起訴復遭自訴之 訴訟結果矛盾。故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固得於 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然於檢察官偵查終 結後,仍不得再行自訴,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3759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自訴人就上揭完全相同之犯罪事實,曾提出告訴,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開始偵查,於113年11月21日 以113年度偵字第11473、2092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自訴人 未聲請再議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而本件已偵查終結,自訴人以同一犯罪事實再提 起本件自訴,參考上揭說明,即應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第343條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一:帝斯樂視聽歌唱部分: 編號 歌曲名稱 演唱者 專屬授權人 與別 備註 1 我很好騙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2 不會消失的夜晚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3 最長的電影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4 獨家記憶 陳小春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5 說好的幸福呢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6 愛情廢柴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7 等你下課 周杰倫、楊瑞代 杰威爾 國   8 說了再見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9 七情六慾 李翊君 環球 國   10 LAST DANCE 伍佰 滾石 國   11 慢冷 梁靜茹 環球 國   12 幹大事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3 稻香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4 天高地厚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15 天黑請閉眼 陳零九、邱鋒澤 滾石 國   16 查某囡仔 李千娜 環球 台   17 聽爸爸的話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8 家家酒 家家 相信 國   19 想你的習慣 小宇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20 明明就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21 FLY OUT 兄弟本色 滾石 國   22 東區東區 八三夭 相信 國   23 少年董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4 不該 周杰倫、aMEI 杰威爾 國 25 想見你想見你想見你 八三夭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限台澎金馬使用 26 最偉大的作品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27 派對動物 五月天 相信 國   28 禮物 劉力揚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29 魔鬼中的天使 田馥甄 華研 國   30 怨偶 MC HotDog Feat. 艾怡良 滾石 國   31 大眠 王心凌 環球 國   32 Mojito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33 兜圈 林宥嘉 華研 國   34 專屬天使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35 非你莫屬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36 愛請問怎麼走 A-Lin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37 小幸運 田馥甄 華研 國   38 牛仔很忙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39 千年以後 陳零九 滾石 國   40 天灰 S.H.E 華研 國 限中國地區使用 41 無人知曉 田馥甄 何樂 國   42 愛了很久的朋友 田馥甄 華研 國   43 諷刺的情書 田馥甄 何樂 國   44 皆可 田馥甄 何樂 國 有揚聲LOGO 45 不晚 田馥甄 何樂 國   46 懸日 田馥甄 何樂 國   47 一一 田馥甄 何樂 國   48 先知 田馥甄 何樂 國 有揚聲LOGO 49 無常 田馥甄 華研 國   50 忠孝東路走九遍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51 眉飛色舞PLUS 八三夭、鄭秀文 滾石 國   52 你不是真正的快樂 五月天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53 一千個傷心的理由 張學友 環球 國   54 你就不要想起我 田馥甄 華研 國   55 怎麼了 周杰倫、袁詠琳 杰威爾 國   56 為你而活 神木與瞳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57 荒唐 A-Lin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58 候鳥 S.H.E 華研 國   59 當你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60 皇后區的皇后Queen of Queens MISS KO 葛仲珊 環球 國   61 四季 A-Lin 愛貝克思 國   62 快樂崇拜 潘瑋柏、張韶涵 環球 國   63 最幸福的事 梁文音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64 請說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65 愛情是圓的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66 跳進來 a MEI 環球 國   67 睫毛彎彎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68 Honey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69 那年夏天寧靜的海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70 DA DA DA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71 愛你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72 愛的天靈靈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73 從未到過的地方 王心凌 環球 國   74 原來這才是真的你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75 我會好好的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76 我不想改變世界 我只想不被世界改變 八三夭 滾石 國   77 最後的8/31 八三夭 相信 國   78 一事無成的偉大 八三夭 滾石 國   79 Super Star S.H.E 華研 國   80 熱帶雨林 S.H.E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81 中國話 S.H.E 華研 國   82 不想長大 S.H.E 華研 國   83 波斯貓 S.H.E 華研 國   84 安靜了 S.H.E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85 給我你的愛(Tank版)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86 如果我變成回憶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87 會長大的幸福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88 全世界都停電 Tank 華研 國   89 我們小時候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90 鬥牛要不要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91 武裝的薔薇 神木與瞳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限台灣地區使用 92 獨唱情歌 Tank、Selina 華研 國   93 床邊故事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94 算什麼男人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95 你曾是少年 S.H.E 華研 國   96 前世情人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97 天真有邪 林宥嘉 華研 國   98 土耳其冰淇淋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99 我的歌聲裡 曲婉婷 環球 國   100 愛久見人心 梁靜茹 環球 國   101 克卜勒 孫燕姿 環球 國   102 自己的房間 田馥甄 華研 國   103 分開的學問 邱鋒澤 愛貝克思 國   104 水星記 郭頂 環球 國   105 毒藥 蕭秉治 相信 國   106 千年之戀 戴愛玲、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07 愛人錯過 告五人 相信 國   108 挪威的森林 伍佰 滾石 國   109 浪人情歌 伍佰 滾石 國   110 說謊 林宥嘉 華研 國   111 告白氣球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2 心花開 李千娜 環球 台 有揚聲LOGO 113 難得 A-Lin 愛貝克思 國 114 Just Believe 頑童MJ116 滾石 國   115 我落淚˙情緒零碎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6 在這座城市遺失了你 告五人 相信 國   117 聽見下雨的聲音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8 想自由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19 寂寞寂寞就好 田馥甄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20 我愛他 丁噹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21 再度重相逢 伍佰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22 還是要幸福 田馥甄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23 你太猖狂 田馥甄 華研 國   124 To Hebe 田馥甄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25 我不配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126 無眠 蘇打綠 環球 台 有揚聲LOGO 127 恆溫 孫盛希 滾石 國   128 現在是什麼時辰了 田馥甄 何樂 國 有揚聲LOGO 129 我想我不會愛你 田馥甄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30 My Love 田馥甄 華研 國   131 無事生非 田馥甄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32 七月七日晴 許慧欣 環球 國   133 超級瑪麗 田馥甄 華研 國   134 後來的我們 五月天 相信 國   135 三國戀 Tank 華研 國   136 終於明白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137 迷途羔羊 兄弟本色 滾石 國   138 分手後不要做朋友 梁文音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139 突然好想你 五月天 相信 國   140 920 A-Lin、小宇 愛貝克思 國   141 我很忙 A-Lin 愛貝克思 國   142 好朋友的祝福 A-Lin 愛貝克思 國   143 給我你的愛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44 不是你的錯 丁噹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45 手掌心 丁噹 相信 國   146 你為什麼說謊 丁噹 相信 國   147 一個人不可能 丁噹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48 愛情句型 王心凌 環球 國   149 花的嫁紗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150 不要再見面 田亞霍 豐華 國 有揚聲LOGO 151 我的事不關你的事 賴慈泓、孫盛希 滾石 國   152 我有我自己 閻奕格 華研 國   153 猜猜看 曾之喬 華研 國   154 咖啡 張學友 環球 國   155 好不容易 告五人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56 掌紋 曹格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57 唯一 告五人 相信 國   158 走跳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59 填空 家家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60 淘汰 陳奕迅 環球 國   161 傷心的人別聽慢歌(貫徹快樂) 五月天 相信 國   162 暖心 郁可唯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63 心愛的再會啦 伍佰 滾石 國   164 飛在風中的小雨 伍佰 滾石 國   165 2030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66 末日之戀 張智成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67 戀人未滿 S.H.E 華研 國   168 外套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169 超級酷 頑童MJ116 滾石 國   170 城裡的月光 許美靜 環球 國   171 凡人歌 五月天feat.蕭敬騰 相信 國   172 眼淚記得你 孫盛希 滾石 國   173 長成什麼樣子算愛情 麋先生MIXER 相信 國   174 不屑 黃鴻升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75 WAIT 瘦子E.SO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76 凌晨三點鐘 張智成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77 愛你十分淚七分 裘海正 環球 國   178 信愛成癮 ELLA 華研 國   179 不要說話 陳奕迅 環球 國   180 迷人的危險 Dance Flow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81 痛哭的人 伍佰 滾石 國   182 戀愛ing 五月天 滾石 國   183 火燒的寂寞 信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84 淚橋 伍佰 愛貝克思 國   185 傷心太平洋 任賢齊 滾石 國   186 第一次 光良 滾石 國   187 反正我信了 信 華研 國   188 寂寞沙洲冷 周傳雄 環球 國   189 你給我聽好 陳奕迅 環球 國   190 暖暖 梁靜茹 相信 國   191 致青春 八三夭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92 我不願讓你一個人 五月天 相信 國   193 小手拉大手 梁靜茹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94 寂寞先生 曹格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95 離歌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196 伯樂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97 觸電 S.H.E 華研 國   198 海闊天空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99 陰天 莫文蔚 滾石 國   200 位置 A-Lin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201 我們會更好的 A-Lin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202 我等到花兒也謝了 張學友 環球 國   203 猜不透 丁噹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204 命運 家家 相信 國   205 可惜不是你 梁靜茹 滾石 國   206 夜夜夜夜 梁靜茹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07 原諒 張玉華 環球 國   208 愛到瘋癲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209 她沒在看我 瘦子E.SO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10 不醉不會 田馥甄 華研 國   211 傻子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212 射手 MP魔幻力量 相信 國   213 五天幾年 林凡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14 彩虹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215 諾言 李翊君 環球 國   216 好久不見 陳奕迅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17 塵埃 家家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218 情書 張學友 環球 國   219 星火 F.I.R. x Lydia 華研 國   220 愛的主旋律 卓文萱、黃鴻升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21 微加幸福 郁可唯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22 有人在嗎 邱鋒澤 愛貝克思 國   223 水手 迪克牛仔 環球 國   224 那女孩對我說 梁文音 環球 國   225 離開地球表面 五月天 相信 國   226 我沒資格 家家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227 內疚 陳奕迅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28 什麼都不必說 比莉 feat.周湯豪 環球 國   229 嗜愛動物 麋先生 相信 國   230 心跳動 Boxing 環球 國   231 想你的夜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232 衝動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233 廢廢 麋先生 相信 國   234 敢愛敢當 丁噹 相信 國   235 對不起謝謝 陳奕迅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36 忘了我 黃鴻升 滾石 國   237 自由之歌 F.I.R飛兒樂團 華研 國   238 老婆 S.H.E 華研 國   239 天使 五月天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240 少一點天份 孫盛希 滾石 國   241 陪你等天亮 許慧欣、潘瑋儀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42 搖落 兄弟本色 滾石 國   243 桃花諾 鄧紫棋 聽見時代 國   244 給未來的自己 梁靜茹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245 愛我的資格 S.H.E 華研 國   246 只對你有感覺 飛輪海、Hebe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247 孤單芭蕾 許慧欣 環球 國   248 戀愛頻率 許志安、許慧欣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49 愛情抗體 許慧欣 環球 國   250 大手拉小手 許慧欣 環球 國   附表二:壹殿媛視聽歌唱城部分: 編號 歌曲名稱 演唱者 專屬授權人 與別 備註 1 煙花易冷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2 還在流浪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3 粉色海洋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4 告白氣球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5 什麼都不必說 比莉feat.周湯豪 環球 國   6 大笨鐘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7 說好不哭 周杰倫with五月天阿信 杰威爾 國   8 公公偏頭痛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9 我很好騙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10 稻香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 最偉大的作品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2 你好毒 張學友 環球 國   13 一千個傷心的理由 張學友 環球 國   14 咖啡 張學友 環球 國   15 我真的受傷了 張學友 環球 國   16 給我一首歌的時間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17 算什麼男人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8 蘭亭序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19 說好的幸福呢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20 青花瓷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21 蒲公英的約定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22 愛情廢柴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23 國王皇后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4 喇舌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5 永遠在身邊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6 119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7 結果咧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8 Happy birthday買滴兒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9 我就是喜歡你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30 有事嗎? 大嘴巴 環球 國   31 臨時演員 大嘴巴-懷秋 環球 國   32 Funky那女孩 大嘴巴 feat.藍心湄 環球 國   33 緊箍咒 大嘴巴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34 皇后區的皇后Queen of Queens MISS KO 葛仲珊 環球 國   35 七情六慾 李翊君 環球 國   36 獨家記憶 陳小春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37 為你而活 神木與瞳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38 我不配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39 心花開 李千娜 環球 台 有揚聲LOGO 40 說了再見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41 查某囡仔 李千娜 環球 台   42 三國戀 Tank 華研 國   43 大眠 王心凌 環球 國   44 給我你的愛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45 愛上你算我賤 周湯豪 環球 國   46 我做的是愛不是夢 周湯豪 環球 國   47 專屬天使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48 我落淚˙情緒零碎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49 非你莫屬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50 我就是這樣 劉力揚、 RAP  Tank 華研 國   51 桃花諾 鄧紫棋 聽見時代 國   52 等你下課 周杰倫、楊瑞代 杰威爾 國   53 寬恕 神木與瞳 環球 國   54 劈你的雷正在路上 王心凌 環球 國   55 頭髮亂了 張學友 環球 國   56 美人魚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57 禮物 劉力揚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58 最近還好嗎 S.H.E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59 錯過的煙火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60 那女孩對我說 梁文音 環球 國   61 愛久見人心 梁靜茹 環球 國   62 你的情歌 Tank 華研 國   63 沿海公路的出口 S.H.E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64 途中 黃美珍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65 Kiang 自由發揮 環球 國   66 眼淚笑了 劉力揚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67 不敗 吳建豪、2PM俊昊 環球 國   68 走散 曹楊 杰威爾 國   69 她來聽我的演唱會 張學友 環球 國   70 陽光宅男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有揚聲LOGO 71 聽爸爸的話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72 跳進來 a MEI 環球 國   73 TELL ME 潘瑋柏 環球 國   74 分手後不要做朋友 梁文音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75 你那麼愛她 李翊君 環球 國   76 怎麼辦 S.H.E 華研 國   77 Maybe的機率 大嘴巴 環球 國   78 七月七日晴 許慧欣 環球 國   79 小時候 蘇打綠 環球 國   80 小婚禮 吳建豪 環球 國   81 我的歌聲裡 曲婉婷 環球 國   82 原諒 張玉華 環球 國   83 淒美地 郭頂 環球 國   84 我是如此相信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85 聽見下雨的聲音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86 三個願望 梁文音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87 日光 蘇打綠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88 早點回家 蘇打綠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89 狂熱 蘇打綠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90 他夏了夏天 蘇打綠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91 無眠 蘇打綠 環球 台 有揚聲LOGO 92 無眠 蘇打綠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93 十年一刻 蘇打綠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94 當我們一起走過 蘇打綠 環球 國   95 燕窩 蘇打綠 環球 國   96 浪費 林宥嘉 華研 國   97 眼色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98 自然醒 林宥嘉 華研 國   99 少女 林宥嘉 華研 國   100 那首歌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01 傳說 林宥嘉、劉力揚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02 現在是什麼時辰了 田馥甄 何樂 國 有揚聲LOGO 103 懸日 田馥甄 何樂 國   104 一一 田馥甄 何樂 國   105 先知 田馥甄 何樂 國 有揚聲LOGO 106 最後的8/31 八三夭 相信 國   107 愛了很久的朋友 田馥甄 華研 國   108 無常 田馥甄 華研 國   109 熱帶雨林 S.H.E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10 中國話 S.H.E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11 不想長大 S.H.E 華研 國   112 波斯貓 S.H.E 華研 國   113 愛情是圓的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14 Mojito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5 牛仔很忙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6 床邊故事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7 前世情人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8 土耳其冰淇淋 周杰倫 杰威爾 國   119 怎麼了 周杰倫、袁詠琳 杰威爾 國   120 愛的天靈靈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121 請說 林宥嘉 華研 國   122 我不想改變世界我只想不被世界改變 八三夭 滾石 國   123 原來這才是真的你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24 一事無成的偉大 八三夭 滾石 國   125 千年以後 陳零九 滾石 國   126 從未到過的地方 王心凌 環球 國   127 最幸福的事 梁文音 環球 國   128 我反芻著你留下的寂寞 理想混蛋 何樂 國 有揚聲LOGO 129 Easy Peasy 理想混蛋 何樂 國   130 愚者 理想混蛋 何樂 國   131 平衡木 理想混蛋 何樂 國   132 甘蔗掰掰 艾薇 環球 國   133 毒藥 蕭秉治 相信 國   134 千年之戀 信樂團、戴愛玲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35 天黑請閉眼 陳零九feat.邱鋒澤 滾石 國   136 分開的學問 邱鋒澤 愛貝克思 國   137 幹大事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38 愛人錯過 告五人 相信 國   139 不會消失的夜晚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40 慢冷 梁靜茹 環球 國   141 在這座城市遺失了你 告五人 相信 國   142 Just Believe 頑童MJ116 滾石 國   143 離歌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144 淘汰 陳奕迅 環球 國   145 想你的習慣 宋念宇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46 說謊 林宥嘉 華研 國   147 Way Up 瘦子E.SO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48 眉飛色舞PLUS 八三夭x鄭秀文 滾石 國   149 突然好想你 五月天 相信 國   150 填空 家家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51 外套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152 私奔到月球 五月天、陳綺貞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53 少年董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54 凡人歌 五月天feat.蕭敬騰 相信 國   155 FLY OUT 兄弟本色 滾石 國   156 後來的我們 五月天 相信 國   157 2030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58 手掌心 丁噹 相信 國   159 梁山伯與茱麗葉 曹格、卓文萱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60 挪威的森林 伍佰 滾石 國   161 那年夏天寧靜的海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62 離開地球表面 五月天 相信 國   163 唯一 告五人 相信 國   164 想自由 林宥嘉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65 愛的主旋律 卓文萱、黃鴻升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66 Last Dance 伍佰 滾石 國   167 魔鬼中的天使 田馥甄 華研 國   168 終於說出口 小宇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69 海闊天空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70 你就不要想起我 田馥甄 華研 國   171 走跳 頑童MJ116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72 Honey 王心凌 愛貝克思 國   173 不屑 黃鴻升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74 水星記 郭頂 環球 國   175 好不容易 告五人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76 你不是真正的快樂 五月天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77 志明與春嬌 五月天 滾石 國   178 迷途羔羊 兄弟本色 滾石 國   179 致青春 八三夭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180 如果我變成回憶 TANK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81 天高地厚 信樂團 愛貝克思 國   182 以前,以後 A-Lin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183 Married To The Game 瘦子E.SO 滾石 國   184 超級酷 頑童MJ116 滾石 國   185 忘記擁抱 潘瑋柏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186 愛我的資格 S.H.E 華研 國   187 離人 張學友 環球 國   188 給我一個理由忘記 A-Lin 愛貝克思 國   189 溫柔 五月天 滾石 國   190 好久不見 陳奕迅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191 如煙+如果還有明天 五月天、家家 相信 國   192 心如刀割 張學友 環球 國   193 東區東區 八三夭 相信 國   194 忠孝東路走九遍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195 千分之一 黃鴻升 滾石 國   196 速命道 頑童MJ116 滾石 國   197 末日之戀 張智成 華研 國 有揚聲LOGO 198 OAOA(現在就是永遠) 五月天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199 指望 郁可唯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00 戀愛ing 五月天 滾石 國   201 如果還有明天 信、薛岳 愛貝克思 國 有揚聲LOGO 202 因為你所以我 五月天 相信 國   203 寂寞沙洲冷 周傳雄 環球 國   204 他不愛我 莫文蔚 滾石 國   205 Something I Don't Need 瘦子E.SO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06 派對動物 五月天 相信 國   207 星空 五月天 相信 國   208 在青春迷失的咖啡館 王心凌 環球 國   209 伯父 瘦子E.SO 滾石 國 有揚聲LOGO 210 天真有邪 林宥嘉 華研 國   211 我愛他 丁噹 相信 國 有揚聲LOGO 212 轉機 潘瑋柏 環球 國 有揚聲LOGO 213 我還是愛著你 MP魔幻力量 相信 國   214 情書 張學友 環球 國   215 鎮守愛情 動力火車 華研 國   216 心有獨鍾 陳曉東 環球 國   217 恆星的恆心 五月天 滾石 國   218 二分之一的幸福 張學友 環球 國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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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48號 自 訴 人 羅啓祥 自訴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陳哲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哲裕被訴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部分,自訴不受理;被訴 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部分,無罪。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被告陳哲裕與自訴人羅啓祥曾為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 事職業學校(下稱莊敬高職)同學,被告竟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7 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自訴人傳送訊息,表示需為公司領取 球板款項,而向自訴人騙取其名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下 稱本案台新帳戶),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在其 位於新店區之住家樓下,將其本案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提款卡密碼交付與被告。嗣於109年8月間,被告以通訊軟 體Messenger向自訴人傳送訊息,表示其需為公司領取球板 所得之款項,惟本案台新帳戶額度不足,使自訴人陷於錯誤 ,進而於109年8月間某日在其住家附近,將其彰化銀行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下稱本案 彰銀帳戶)交付與被告。於109年8月中旬至下旬及10月8日 ,自訴人數次要求被告返還上開2帳戶未果,始知受騙。 貳、不受理部分(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行為) 一、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我國 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之訴追,採行公訴優先原則,刑事訴訟 法第323條第1項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即被告及犯 罪事實均相同者而言,不以起訴或告訴時所引用之法條或罪 名為區分標準,祇須自訴之後案與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前案被 告同一且所涉及之全部事實,從形式上觀察,如皆成罪,具 有裁判上不可分之一罪關係,而前後二案之事實有部分相同 時,即屬當之。 二、經查,前開自訴意旨及前案告訴意旨,可知二者指涉之被告 均相同,且本案自訴意旨指稱被告實施犯罪之時間、手段、 情節、過程、所交付之台新銀行帳戶,與前案告訴意旨完全 一致,是自訴人以同一事實(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行為 ),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起告訴,嗣經該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418號為不起訴處分,且未查 有再議案號,而於110年10月6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從而自訴人係就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並終結 之同一案件提起自訴,其自訴為不合法,應諭知自訴不受理 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行為)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 ,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再前述檢察官 舉證責任之內涵,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亦同有適用。另按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 犯意,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 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 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連鎖。 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有被害人並 未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非因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等欠缺因果 關聯之情形,均不能構成該罪。 二、自訴人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與被告之 間通訊軟體微信、Messenger對話紀錄、被告所涉犯詐欺或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判決、開庭筆錄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向自訴人收取本案台新及彰銀帳戶,並將 上開帳戶再交付與暱稱「鈴鈴」、「小維」之人等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騙自訴人,事 情爆發後自訴人都推卸說是我騙他,但是我有跟自訴人提到 要收的錢是虛擬貨幣或博弈的款項,我跟自訴人相處時我並 沒有覺得他有智力低下的情形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自訴人曾為莊敬高職資訊科高一上學期同學,被告有 於109年5月27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聯絡自訴人,並取得本案 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另於109年8月中旬 ,被告陳哲裕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絡自訴人後,取得 本案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被告取得上開 帳戶後,將之提供予暱稱「鈴鈴」、「小維」之人使用等情 ,業據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0至201頁),並有自訴 人與被告之間通訊軟體微信、Messenger對話紀錄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  ㈡自訴人固稱被告係以謊稱領公司球板款項,因台新帳戶額度 不足,故進而騙取自訴人之彰銀帳戶,被告就此有施用詐術 之情形,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彰銀帳戶云云。然查,金 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為個人參 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大 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關係, 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金融帳 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金融帳戶交付 、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令自身信用蒙受損害 ,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 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殊為明確。況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 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 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 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 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提供 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及 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如自帳戶內提領或轉匯款項後會 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 一般人所可揣知。依自訴意旨可知本案彰銀帳戶乃係自訴人 第2次交付帳戶與被告,且與第1次交付帳戶相隔約3個月, 且由自訴人與被告第一次交付台新帳戶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 內容提及:「陳哲裕:妳知道球板吧」、「羅啓祥:應該不 會被鎖吧」...「羅啓祥:不要拿去詐騙喔」「陳哲裕:我 本來要用我的給公司」、「羅啓祥:我有個朋友卡片跟存摺 被人盜用」、「陳哲裕:反正如果金額太大妳被約談就說 缺錢賣掉 對方網路上說要收的就好了 你也不會有事 你就 說你都不知道 沒參與 不懂」、「羅啓祥:了解」、「羅啓 祥:他們找我就說 我卡被人盜用?」、「陳哲裕:看妳 你 就說不知道」、「羅啓祥:不可能不知道啊」、「陳哲裕: 網路上人家說可以換現金」、「羅啓祥:卡片是我的誒」、 「羅啓祥:我真的有兩萬嗎?靠背感覺有風險」等語,此有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05至307頁),可 見自訴人於第一次交付帳戶時即對於上情並非不知,足認自 訴人實已預見其提供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可能遭他人用 以犯罪,並已事先與被告討論若事後遭約談時之應對說詞, 且被告提供本案彰銀帳戶係於上開討論之後方為之,益徵其 主觀上為圖營利而執意將之本案彰銀帳戶提供予被告,實難 認被告就此有何施用詐術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彰銀帳戶 之情。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自訴人交付彰銀帳戶 時,係出於被告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所為,此外,復無其 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犯行,則按犯罪事 實應以證據為其認定基礎,如積極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而依調查所得資料,在一般生活經驗上尚非不得另為其他 有利被告之推定,本於罪疑惟輕法則,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 諭知。 肆、末以,自訴人因交付本案台新、彰銀帳戶而分別有下列案件 繫屬或審結:⒈本院112年審訴字第7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3月,嗣自訴人不服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 訴字第6674號審理中;⒉本院112年訴字第999號判決有期徒 刑1年1月(5次),嗣自訴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判決撤銷部分判決,撤銷部分各判決有 期徒刑1年,自訴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並經該院以113年度 台上字第4139號判決駁回上訴,嗣自訴人認有新事實、新證 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聲請再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1 3年度聲再字第577號裁定駁回聲請;⒊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0 號、111年度訴字第82號、112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嗣自訴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度上訴字第1729號判決撤銷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自訴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並經該院以113年度台上字 第2772號判決駁回上訴;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 4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嗣自訴人不服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18號判決撤銷判決,改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4月,自訴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並經該院以1 12年度台上字第5168號判決駁回上訴,嗣自訴人認有新事實 、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聲請再審,亦經臺灣高等 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10號裁定駁回聲請,此有自訴人所整 理之相關刑事案件一覽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3頁),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判決、裁定屬實,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故自訴人及其代理人為讓被告入罪,除重複針對附表編號 1所示之台新銀行帳戶提起本案自訴,浪費司法資源,顯不 可取。又竟僅擷取部分對其有利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 而未如數將被告與自訴人間之完整對話紀錄提供本院審酌, 其舉措顯然可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3條第1項、第326條第 4項、第33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1 被告陳哲裕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5月27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自訴人羅啓祥表示需為公司領取球板款項,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在其新店區之住家樓下交付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與被告。 2 被告陳哲裕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自訴人羅啓祥表示需為公司領取球板款項,惟本案台新帳戶額度不足,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09年8月間某日在其新店區之住家附近交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與被告。

2025-03-27

TPDM-113-自-48-202503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自字第21號 自 訴 人 李慧曦 自訴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莊晨星等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追加起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追加被告暨聲請函查狀」 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 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343條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而所謂「相牽連 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而言。其立法意 旨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 官或自訴人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惟若一 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原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 刑事案件,均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被 告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特設 上述追加起訴之規定。然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歷經重大 變革,於92年9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 人進行主義,於證據共通原則設有第287條之1、之2之分離 調查證據或審判程序之嚴格限制,並於第161條、第163條第 2項限制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再於95年7月1日施行 之修正刑法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重新建構實體法上一罪及 數罪概念;嗣於99年5月19日制定並於103年6月6日、108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目的係維護刑事審 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以確保刑事 被告之妥速審判權利,接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 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從而,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均已修 正重構訴訟上同一案件新概念,為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兩 公約施行法所揭示保障人權之立法趣旨,法院審核追加起訴 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 訴訟經濟之目的,更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 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之前提下,核實審查檢察官、自 訴人追加起訴案件是否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俾與公平法 院理念相契合。因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限於與最 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院依訴訟 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倘檢察官、自訴人之追加起訴,雖與最 初起訴案件相牽連,然併案審理難期訴訟經濟,對於先前提 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 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或法院已實質調查審理相當進度或 時日,相牽連案件之事實高度重疊,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 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續行併案審判,產生合理懷 疑,對追加起訴併案審理案件恐存預斷成見,有不當侵害被 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或依訴訟進行程度,實 質上已無併案審理之實益或可能等情形,法院自可不受檢察 官、自訴人任意追加起訴之拘束。遇此情形,受理不當追加 起訴之法院,當然可以控方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本 旨為由,依刑事訴訟法法第303條第1款關於「起訴之程序違 背規定」之禁制規範,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 實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所揭示的誡命,方能滿足正當法 律程序及實現公平法院之理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 36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自訴人係主張其於民國113年1月13日上午前往臺北市○ ○區○0000號投開票所(址設臺北市萬華區昆明區民活動中 心【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下稱本案投開票所), 發現投票匭為紙質、封條未蓋章涉嫌違法而要求中央選舉 委員會派員到場處理。詎被告莊晨星等員警竟非法將自訴 人抬離本案投開票所,並押上警車載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涉犯妨害自由 等罪嫌為由,對被告莊晨星、林傳弘、楊礎銘、顏妤軒、 陳建成、羅棨合、盧禹澄、黃挺育提起自訴,經本院分為 113年度自字第14號案件受理,先予說明。  ㈡、自訴人於114年3月17日以首揭書狀追加臂章號碼疑似2018 號、疑似2111號、2194號員警為被告,主張渠等與被告楊 礎銘、林傳弘、顏妤軒共同於押送自訴人之警車抵達西門 町派出所後,將自訴人抬至該派出所4樓而不讓離去,亦 涉嫌妨害自由,自訴人所指事實與原先起訴部分間,有刑 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關係,雖堪認定,惟:   1、萬華分局於113年1月25日即依本院函查提供有攝錄本案 被告莊晨星等人涉嫌妨害自由過程之密錄器影像光碟2 片,自訴人於113年5月13日書狀即援用該光碟內影像作 為證據,並於113年9月16日書狀提出其勘驗內容說明, 有萬華分局113年1月2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12214 號函、前揭自訴人書狀(113自14卷㈠第47至48、101至1 23、535至544頁)可證,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顯已有充 分時間透過檢視影片等方式了解事發經過,並藉此特定 其欲訴究之對象及範圍。   2、本案經自訴人於113年1月18日提起自訴,並經4度追加自 訴(113年度自字第21號、第28號、第42號,114年度自 字第6號),被告人數已達24人,本院並陸續排定於113 年5月17日先為調查,再於113年8月19日、114年1月6日 、114年2月10日行準備程序、復於114年3月24日行審理 程序,審理程序通知亦早於114年2月3日即送達自訴人 及自訴代理人,並於傳票上揭示應於前開審理期日為言 詞辯論準備之旨,有相關報到單、筆錄、送達證書存卷 可查。足見本案自提起自訴迄今,已歷時1年2月之久, 自訴人於檢閱前揭影像後,就其欲訴究之對象及範圍, 業已陸續為被告人別之特定及追加,本院並已就先前自 訴及追加自訴之當事人為調查及準備程序,針對各被告 涉嫌之犯罪事實範圍、後續證據性質、證據能力之爭議 情形為釐清,進而排定審理期日,擬將本案審結,是自 訴人於直至審理期日1週前之114年3月17日再為前揭追 加時,本案審理進度已近尾聲(本案並已於前開期日辯 論終結,併予敘明)。   3、惟就此次追加部分,自訴人所追加之臂章號碼疑似2018 號、疑似2111號員警、2194號員警等被告,其人為何尚 屬不明,仍需先行透過函查、通知自訴人補正之方式始 得特定被告,再依法送達追加自訴狀繕本、傳喚各追加 被告到庭以釐清答辯方向、自訴人與渠等證據調查之範 圍等,可見就追加自訴部分尚須相當時間加以調查,方 能進行審理,顯然與本案訴訟進行程度有別,無從利用 本案程序達到減省勞費之訴訟經濟效果,實質上已無併 案審理之實益或可能。且參自訴人除以首揭書狀追加被 告外,亦同時聲請傳喚證人以證明追加被告之身分及執 行指令內容,此乃本案原無之證據調查事項,益徵追加 部分如仍許併案審理,反可能因自訴人、追加被告之聲 請需進行繁複證據調查程序、辯論攻防而影響本案終結 時程,亦有害於前揭已起訴在案之24名被告受妥速審判 之訴訟上權利,更難期達成追加起訴旨在訴訟經濟之目 的。揆諸前揭法條立法意旨及說明,本件追加自訴因不 符前揭法律規範旨趣,應屬追加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7

TPDM-114-自-21-20250327-1

審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李慧曦 劉清田 曾淼泓 上列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有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之規 定甚明。 三、查自訴人李慧曦、劉清田、曾淼泓向本院自訴偽造文書案件 ,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乃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 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該裁 定正本業已於同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21日間分別合法送達於 自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自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是 本件自訴程序既有違背首開規定之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2025-03-27

TPDM-114-審自-1-20250327-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36號 自 訴 人 吳明倫 被 告 林世偉 被 告 林佑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瑞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 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吳明倫以被告林世偉、林佑宇涉犯詐欺罪嫌,原委任 李漢鑫律師、李穎皓律師為代理人提起本件自訴,然自訴人 與李漢鑫律師、李穎皓律師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解除委任 ,此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可查(見本院卷第133頁),本件 自訴程式即有未備,本院已於114年3月10日裁定命自訴人應 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於 同年月17日送達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6 1頁),惟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自訴代理人,揆諸上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PDM-112-自-36-20250326-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瀆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羅文斌 被 告 王智瑋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自訴人羅文斌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副分局長即被告 王智瑋提起自訴,然因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日寄存 送達被告住所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等 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本院卷19-21頁)在 卷可憑。惟自訴人除於113年9月5日遞狀聲請法官迴避(本 院卷25-29頁)外,迄未補正前揭事項。又自訴人上開迴避 聲請,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043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 度抗字第2337號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駁回 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卷宗可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3-自-19-20250326-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13號 自 訴 人 歐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妤 王笙灃 劉瑤姍 王惠芬 劉仲希 自 訴 人 劉瑤姍 王惠芬 被 告 林志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 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李春卿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然李春卿律師前已具狀解除委任,依前揭規定,自訴人應另 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 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PDM-114-自-13-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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