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瑋婷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文化資產處間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調解暨起訴狀
上載數額,定為新臺幣(下同)9,165,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TCDV-113-補-228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