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政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梅美華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TCEV-112-中簡-4245-2024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