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YDV-113-訴-445-20250304-1
摘要
嘉義地方法院針對葉○○和葉政履之間的損害賠償案件,決定重新開庭辯論。下次開庭時間訂在114年4月15日上午10點20分,地點在嘉義地方法院第8法庭。這次的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再上訴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葉○○
兼法定代理人
即反訴被告 江巧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政履
訴訟代理人 葉進昇
藍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