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3-訴-445-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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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葉○○ 兼法定代理人 即反訴被告 江巧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政履 訴訟代理人 葉進昇 藍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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