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421號
原 告 陳廷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霞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經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新
臺幣(下同)286,912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
原告於二週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3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
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附
卷可證。從而,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TPDV-113-家調-1421-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