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士揚
被 告 蔡孟璇即蔡麗即許蔡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璇即蔡麗即許蔡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49萬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蔡孟璇即蔡麗即許蔡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單位為年以分數表示) 年率 給付總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0 本金 482,856元 482,856元 0 利息 482,856元 113年4月24日 113年10月23日 183/365 1.775% 4,297元 0 利息 482,856元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2月26日 64/365 2.775% 357元 0 違約金 482,856元 113年5月25日 113年10月23日 152/365 0.1775% 117元 0 違約金 482,856元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1月24日 32/365 0.2775% 2,349元 0 違約金 482,856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32/365 0.555% 235元 合計 490,211元
MLDV-113-補-2695-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