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原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金元、蔣施智惠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
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TNEV-113-南簡-1424-20241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