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執行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聲字第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債 務 人 朱興龍 住新竹縣○○鎮○○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035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11
3年度司執字第20319號執行完畢,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
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
其數額。
二、經本院核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319號強制執行卷宗及債
權人所提出之費用單據後,債務人應負擔如附表所示之執行
必要費用。從而,債務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319號拆
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附執行費用計算書: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一 執行費 17,035元 二 民國113年7月4日大溪地政事務所測量費 5,000元 三 民國113年9月12日拆除費用 35,000元 合計 57,0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4-司執聲-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