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48號
債 權 人 朱芷蘭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
之2
債 務 人 蔡紹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居台北市○○區○○○000號3樓342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國軍北部地區財務組之薪資,並因
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請求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保險投保
記錄,惟查,債務人早於112年7月1日退伍,自無於國軍北
部地區財務組有薪資可供執行。是本件核屬執行標的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台北市萬華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TYDV-114-司執-8348-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