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以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6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毛重壹點零玖壹壹公克)併同
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以岡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係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
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36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
分署駁回再議確定,迄今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黑色夾鏈袋內含葉渣1包,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毛
重1.0993公克,取樣0.0082公克,驗餘淨重1.0911公克),
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
1027074號函暨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
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扣案大麻之
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
,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HLDM-114-單禁沒-1-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