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廖育諒 住○○市○○區○○00號
許進源
王春有
林祈良
陳姿妙
許駿廷
莊蕭玉燕
陳健次
莊春隆
張錦坤
莊淑晴
莊惠傑
周朗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區○○
代 表 人 李至彬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等13人因與被告臺南市後壁區公所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等13
人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原告等13人於民國113年9月9
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另做成給付予原告等13人農業天然災害現
金救助金額之處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4,94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以下、然逾50萬元者,屬因不服行
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
不利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
用通常訴訟程序。故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等13人前已繳納2,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等13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KSTA-113-地訴-100-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