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雪萍、林淑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浩東於民國114年2月8日死亡
,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如有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列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已因買賣或信託等原因,所有權人
變更為邱雪萍、林淑嬌,故請陳報邱雪萍、林淑嬌為本件之
相對人,並陳報渠等之送達處所。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恆春鎮僑勇段101、118、120、121、
123、127、130、133地號及草埔段28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四、承上,請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邱雪萍、林淑嬌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抵押權,登記日期為103年7月18日、擔
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即聲請狀附表第4件),債
務人張浩東於103年7月15日簽發,票面金額為100,000元之
本票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拍-11-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