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68號
原 告 余浩正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思雁律師
被 告 黃宗漢
王英銘
林騰駿
王清祺
何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46,785元,及被
告黃宗漢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被告王英銘自民國113年11月
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88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如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各以新臺幣2,646,7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林騰駿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宗漢與被告王英銘為友人,被告黄宗漢因積欠被告王
英銘債務無能力清償,見原告對其十分信任,竟與被告王英
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被
告黄宗漢先於民國111年5月份某日向原告佯稱渠委託臺中市
梧棲區顏姓立委之「陳助理」(即被告王英銘)全權處理其
債務糾紛、訴訟事務,將「陳助理」介紹與原告,嗣被告王
英銘遂以「陳助理」之名義聯繫原告,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向原告佯稱如附表所示之理由,致原告陷於錯誤,以如
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王英銘指定之
附表所示帳戶。被告黃宗漢與被告王英銘二人共同以上揭方
式詐欺原告,遂行詐欺取財。
㈡被告林騰駿與被告王英銘為表兄弟關係,被告何嘉偉與被告
王英銘為鄰居關係,被告林騰駿、何嘉偉提供其所有之帳號
、提款卡及密碼予被告王英銘,進而收受博弈出入金;被告
王清祺與被告王英銘為計程車司機與乘客關係,被告王清祺
雖表示被告王英銘會將款項匯至被告王清祺帳戶內,並表示
部分款項作為支付被告王英銘搭乘計程車之車資,其餘則請
被告王清祺領出返還予被告王英銘云云,然被告王清祺所提
出之出車班表均無法與原告匯款至被告王清祺帳戶之時間,
又被告王清祺帳戶所收之款項多數均高達數萬元,顯逾一般
計程車之車資甚多,且收款之頻率長達二個月,幾乎每兩三
天即會收款一兩次,而被告王清祺自承與被告王英銘並不認
識,僅為熟客關係,則依一般大眾通念,縱使親友關係,均
不見得會願意以如此高之頻率借他人帳戶幫他人收款,並領
出返還予他人,何況雙方僅為一般店家與顧客之關係,被告
王清祺所述顯有矛盾。故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
人,以上開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致依法應歸還原告如
附表所示之匯款款項難以追償,被告林騰駿、何嘉偉所為亦
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自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且於有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均得預見將自己帳戶借予他人
使用收款將有不法風險之發生,卻仍容任為之,顯已怠於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足證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
三人出借帳戶予被告王英銘收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行為亦具
有過失。
㈢綜上,被告等五人均具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且其行為
關聯共同,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
等五人應就附表之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646,785
元,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又退步言,被告林騰駿、
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縱或非詐騙原告之人員,惟被告林騰
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所有之各該帳戶既遭利用,用以
收受原告受詐騙轉帳存入之款項,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
嘉偉等三人各該帳戶即為詐騙者之工具,應與詐騙者之行為
視為一整體侵害行為。被告各該帳戶所有人即被告林腾駿、
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在法秩權益歸屬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
是筆款項之正當性,自難認被告具保有各該筆轉帳款項之正
當性。是原告受詐欺轉帳匯入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
等三人各該帳戶之行為,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
人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
三人均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前開轉帳款項之利益,原告爰依民
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等三人分
別如數返還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46,7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王英銘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㈡被告黃宗漢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㈢被告何嘉偉則以:被告何嘉偉與被告王英銘是認識二十幾年
朋友,當初因被告王英銘表示其玩網路遊戲贏錢但未帶卡片
出門,故被告何嘉偉不疑有他,遂答應被告王英銘將錢轉到
被告何嘉偉帳戶幫忙其代收。被告何嘉偉帳戶一直以來皆是
正常在做使用,並非將帳戶賣給被告王英銘使用。被告何嘉
偉完全未對原告有詐欺手段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亦不知
情被告王英銘所託代收轉帳金額係詐欺手段,且附表所示金
額非被告何嘉偉使用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
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林騰駿則以:被告王英銘是被告林騰駿表哥,被告王英
銘向被告林騰駿借用帳戶時是表示其要在網路遊戲上洗錢,
被告林騰駿不知情被告王英銘利用自己帳戶去詐欺原告,亦
不知情其領錢之事,僅將提款卡借予被告王英銘使用。錢匯
入被告林騰駿帳戶後,立即遭被告王英銘領走,被告王英銘
將錢領完後,才將提款卡還給被告林騰駿,被告林騰駿只是
遭被告王英銘利用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
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王清祺則以:被告王清祺僅是計程車司機,被告王英銘
利用乘車時取得被告王清祺帳戶,第一次是跟被告王清祺表
示要匯款車資至被告王清祺帳戶,之後就找各種理由說要被
告王清祺去載他,順便將錢領給他,且被告王英銘向被告王
清祺說那是他自己的錢。被告王英銘都是在未經被告王清祺
同意時匯款至被告王清祺帳戶。被告王英銘皆是按照被告王
英銘之意,將把錢領出來給被告王英銘。嗣車行因被告王清
祺之個案,有另設公司專門之帳戶供客戶轉帳匯款,該帳戶
亦被詐欺集團利用,被告王清祺並無不法所得,亦無不當得
利,是靠勞力賺取車資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
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遭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共同詐欺,因而於附表所
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
嘉偉之帳戶內等情,為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從而,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共同對原告施用詐術,致
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2,646,785元,係
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
求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連帶給付原告2,646,785元,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㈡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與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不構成
共同侵權行為:
⒈原告以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因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
予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作為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收受詐欺
原告而匯款之金錢所用,因認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之罪,對被告林騰駿、王清祺、何嘉偉提出刑事告訴,經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794號案件偵查
後,為不起訴之處分,此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次查,被告王清祺於上開案件偵查中辯稱:我在開計程車
,被告王英銘是我的乘客,他都私自匯了才跟我講,並叫我
過去載他,順便把錢領給我,我都只收取車資等語,被告何
嘉偉辯稱:我跟被告王英銘認識幾十年,我們是同一個村莊
的,他住我隔壁,他說他要兌換遊戲幣,請幣商把錢匯給我
,我再把錢領出來給他等語,被告林騰駿辯稱:被告王英銘
是我表哥,他說他玩遊戲有贏錢,說有錢要匯到我的帳戶等
語。而被告王英銘於偵查中亦稱:王清祺是計程車司機、何
嘉偉是我朋友、林騰駿是我堂弟,我有跟他們說借帳戶的原
因,我跟何嘉偉、林騰駿說是我玩遊戲贏錢,跟王清祺說是
要還他車資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7
94號卷第61頁),與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所述相符
,並有員工在職證明書、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三等親
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已身一等親資料等在卷可
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794號卷159-16
3頁、第181-183頁),足認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所
辯尚非子虛,酌以親密親屬或熟識朋友間,基於彼此情誼及
信賴關係,將申請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借予他方使用,尚非
全無可能,而基於此等關係借用帳戶之原因甚多,倘非客觀
上已有相當事證可能懷疑借用帳戶之目的,而得預見會將其
所交付之帳戶用為不法之行為或為詐騙犯行外,尚不能遽認
提供帳戶、協助轉帳之人,有何詐欺取財或幫助詐欺取財之
主觀犯意。是以,應認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並無與
被告黃宗漢、王英銘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原告主張被告
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應與被告黃宗漢、王英銘共同負故
意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無理由。
⒉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
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
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
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
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
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
9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與被告王清祺、何嘉偉、
林騰駿間,並無一定之特殊關係,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
騰駿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既被告王清
祺、何嘉偉、林騰駿並無防範原告遭他人詐欺、因而受有財
產損害之注意義務,則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提供渠
等如附表所示帳戶予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之行為,亦難認屬
對於原告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王清祺、何嘉偉、
林騰駿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等語,亦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
任亦無理由: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次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
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
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
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
所成立之不當得利。而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
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
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
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
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
字第5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⒉又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
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
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
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
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
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
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
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
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
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
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
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25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參照)。
⒊經查,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與被告黃宗漢、王英銘
間並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情形,業如前述,則渠等對於原
告並無權益侵害行為,自無構成「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
「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之可能。又就不當得利中之「給付
型不當得利」,依原告之主張,其係依被告黃宗漢或王英銘
之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
所示之帳戶內,則原告受有財產減損係基於其有意識之給付
行為所致,原告又係基於被告黃宗漢或王英銘之指示所為,
依前揭說明,原告亦僅能向指示人即被告黃宗漢、王英銘請
求不當得利,而不得向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請求。
準此,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清祺、何嘉偉、林騰駿返
還其所匯款之金額,亦屬無據。
㈣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黃宗漢、王英銘連帶給付其2,646,785元
,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黃宗漢、王英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
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進行催告,被告黃宗漢於113年10月16日收受起訴狀繕本(
見本院卷第17頁送達證書)、被告王英銘於113年11月21日
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81頁送達證書),迄今均未給
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黃宗
漢加計自113年10月17日起、被告王英銘自113年11月22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
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宗漢、
王英銘連帶給付2,646,785元,及被告黃宗漢自113年10月17
日起、被告王英銘自113年1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黃宗漢、王英
銘得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元) 匯款銀行 匯入銀行帳戶 借款理由 1 111年5月29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黃宗漢的官司款項下來要補稅金3萬元等語 2 111年5月31日 4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彰化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何嘉偉所有) 黃宗漢借的高利貸在派出所遭提告詐欺,12點前要求匯款20萬元,王英銘跟認識的台中員警借了12萬,加他身上還差4萬5需要幫忙等語 3 111年6月1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在臺南臨檢被扣押,員警要收紅包10萬才放人等語 4 111年6月1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5 111年6月2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臺中的員警借王英銘錢被老婆發現,跟王英銘討債,要馬上還他6萬5等語 6 111年6月2日 1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7 111年6月9日 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彰化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何嘉偉所有) 說彰化的高利貸利息少算再多借5,000元王英銘等語 8 111年6月12日 31,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去屏東開國民黨全代會,要幫老闆出一周的餐費跟禮品費,票存現金還沒撥下來,要先借給他用等語 9 111年6月16日 45,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二次借餐費跟禮品費等語 10 111年6月17日 37,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三次借餐費跟禮品費等語 11 111年6月24日 13,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二次確診,要自費做PCR,做完可以離開醫院,特急件要加錢等語 12 111年6月24日 27,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PCR陽性要先去高雄住防疫旅館,請先代墊防疫旅館費用,因為現金放在司機身上,沒辦法去跟司機拿等語 13 111年6月27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辦理匯款要稅金3萬元等語 14 111年6月29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15 111年7月1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說紅包不符合行情要再加4萬5,000元等語 16 111年7月1日 15,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17 111年7月3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CDC的官員懷疑王英銘是BA.5,不肯放人,要收10萬紅包等語 18 111年7月3日 3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CDC的官員懷疑王英銘是BA.5,不肯放人,要收10萬紅包等語 19 111年7月3日 3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CDC的官員懷疑王英銘是BA.5,不肯放人,要收10萬紅包等語 20 111年7月4日 4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因為跟老闆有過節故意不繳稅金,造成罰款,需要借4萬剩下他想辦法等語 21 111年7月6日 5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第一銀行的行員因為跟老闆有過節故意不繳稅金,造成罰款,需要借4萬剩下他想辦法,但後來剩下的借不到每一天罰金又加錢等語 22 111年7月7日 5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需要繳罰金等語 23 111年7月9日 4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罰金超過時間沒繳又有多的部分等語 24 111年7月12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跟老闆在招待所沒帶錢,借他6萬,保證隔天就拿的到欠款等語 25 111年7月14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確診未隔離偷跑出去被開20萬罰單導致匯款被扣住等語 26 111年7月14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27 111年7月15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28 111年7月17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29 111年7月19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匯款要補稅金等語 30 111年7月20日 2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1 111年7月21日 6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匯款補稅金超時有罰款等語 32 111年7月22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3 111年7月24日 8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王英銘的老闆表示因為余浩正幫了很多忙, 能幫忙調職回台中,可以跟另一個也要調職的協商,要先給他8萬等語 34 111年7月26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王英銘表示他挪用他老闆要捐款給國民黨後援會的錢,老闆打來催討,請想辦法借錢給他處理等語 35 111年7月28日 7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匯款要補稅金、罰金等語 36 111年7月30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7 111年8月2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8 111年8月3日 8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39 111年8月5日 1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0 111年8月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1 111年8月6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2 111年8月8日 48,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帶400萬在身上去小琉球被海關查到,財產來源不明,被扣押交保金要4萬8等語 43 111年8月10日 5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去第一銀行匯款,用公司大小章匯的被國稅局查到,金流對不起來,因此需匯款到他的帳戶給會計作帳等語 44 111年8月12日 6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其老闆表示甲級營造公司營業執照會被停牌,屆時可能也拿不到錢,因此一定要匯,隔天將匯款歸還等語 45 111年8月16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46 111年8月22日 76,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7 111年8月24日 38,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8 111年8月2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49 111年8月28日 5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50 111年8月30日 4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被起訴詐欺,要還錢莊借的錢跟交保金,如不還會遭到移送,欠余浩正的債務就沒人處理等語 51 111年8月31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2 111年8月31日 24,5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3 111年9月1日 3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4 111年9月2日 2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5 111年9月3日 16,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6 111年9月5日 2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7 111年9月1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8 111年9月22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59 111年9月23日 5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欲拿房子去抵押要還債務,然房子卻被騙走,欲解約因此向余浩正借6萬等語 60 111年9月23日 11,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1 111年9月25日 15,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6萬不夠還要再1萬5等語 62 111年9月27日 40,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老闆說臺中的主管要收紅包才願意簽調職令需要去籌錢等語 63 111年9月29日 24,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4 111年9月30日 15,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5 111年10月5日 11,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6 111年10月5日 9,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7 111年10月5日 1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8 111年10月7日 9,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69 111年10月25日 19,015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王清祺所有) 同上 70 111年06月26日 23,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要住高雄防疫旅館需要先墊防疫旅館尾款等語 71 111年06月27日 2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開國民黨全代會要先墊餐費,還有一部分沒繳等語 72 111年06月29日 5,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73 111年07月31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74 111年08月05日 3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 (林騰駿所有) 同上 合計 2,646,785元
TCDV-113-訴-2868-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