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訴訟代理人 鄭有為
上列原告宜蘭縣頭城區漁會與被告林梓徐、林萬吉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38,120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19日前已
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3,591,101元 2 利息 3,591,101元 113年9月23日 114年2月19日 2.95% 43,535.95元 3 違約金 3,591,101元 113年10月23日 114年2月19日 0.295% 3,482.88元 小計 47,018.83元 總計 3,638,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