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蔡佳靜
葉華臻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立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宛蓉律師
王羽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670,674元(計算式:1,270,674元+300,000元+100,0
00元=1,670,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PCDV-113-補-1962-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