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07號
聲 請 人 陳榮鍊
相 對 人 許金麗
廖訂泳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許金麗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相對人許金麗、廖訂泳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本票金額
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金麗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本票;相對人許金麗、廖訂泳共同簽發如附表編
號6至7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
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90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18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2 112年12月18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3 112年12月18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4 112年12月18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5 113年1月29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6 113年7月16日 2,6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7 113年7月16日 2,67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票-9907-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