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593號
原 告 陳清松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蔡詩瑄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
複代理人 廖展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50,0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
,44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訴
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主張應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
。本院參酌該社區(西華心中市)之實價登錄資料,知悉該
社區同大小標的(含土地及建物,另建物面積將陽台3.21平
方公尺、共有部分15.0000000平方公尺計入後共57.0000000
平方公尺)之中和區中正路683號某戶於112年11月間之交易
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550,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登錄服務網資料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35元,扣除已繳納之5,79
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7,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3)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3
PCEV-114-板簡-593-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