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湘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8月
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59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0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5,7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
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3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84%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8,7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9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七、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7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59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 68048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3 新臺幣 535746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4 新臺幣 145394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3% 005 新臺幣 22872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4% 006 新臺幣 85970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59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68048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535746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145394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228721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85970元 陳湘茹 自民國113年 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PCDV-113-司促-32772-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