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范瑞鳳
被 告 曾木泰
陳玉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SCDV-113-補-1312-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