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陳靜蓉
被 告 林倩如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沈伯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900元,由被告負擔4,95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劉立心於民國98年11月12日結婚,至今婚姻關
係仍存續。原告於113年1月25日發現被告與原告配偶有不正
當男女交往關係,而被告明知劉立心已婚,仍持續與其以Li
ne頻繁討論情色話題、互相傳送性愛照片,發生性行為至少
3次,甚至相約參加雜交派對。嚴重破壞原告對婚姻之信賴
,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對於婚姻和諧圓滿及幸
福之期待,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並不知情劉立心為已婚,且原證一之對話紀錄係劉立心
與前同事之對話,該對話紀錄並無對話時間,亦無其所稱前
同事之名稱,難以證明劉立心對話之時間點及對象。另劉立
心單方面稱被告知道其已婚,僅為劉立心單方之說法,且原
告並未將劉立心同列為被告,劉立心無論係基於夫妻關係或
雙方另有協議,劉立心之說法明顯有偏頗之虞。故無法證明
被告明知劉立心已婚,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三)訴之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與訴外人劉立心於98年11月12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
存續中。
2、證物一Line對話(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6283號卷第15-21
頁,下稱臺北地院卷)為劉立心及殷澤宛之對話。
3、證物二Line對話(臺北地院卷第23-39頁)、證物三Line對話(
臺北地院卷第41-51頁)、證物四Line對話(臺北地院卷第53-
73頁),均是劉立心與被告的對話。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是否知悉劉立心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有無與劉立心共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2、如有,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是否知悉劉立心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有無與劉立心共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1、原告與訴外人劉立心於98年11月12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
存續中之事實,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4頁),堪信為真實
。
2、依證物四證物劉立心與被告之Line對話(臺北地院卷第53-73
頁)所示:
劉立心:一直忘記問你感想。
被告:對啊,我一直在等你問。
被告:我發現好像喜歡在樓梯,小空間的感覺。
劉立心:但是我沒想好在樓梯怎麼玩。可能以後可以。等
你比較習慣那個以後。
被告:比較習慣那個。
劉立心:肛交。
被告:在樓梯做嗎?壓在牆邊或牆角的感覺就很棒。
劉立心:要等你習慣才可以。要不然你會痛死XD。你沒發
現我們花了多少時間讓你習慣有東西插進去嗎?
被告:當然有。
劉立心:所以肛交你喜歡嗎?
被告:喜歡耶,意料之外的舒服。
劉立心:那以後就常常要洗屁股了XD。
被告:也不用常常,在見面前在浣腸就可以了。
劉立心:上次的皮鞭拍得還不錯。
被告:超棒的,那跟第一次約的那一根一樣嗎?
劉立心:不一樣,第一次的是鞭子。
被告:除了鞭子以外我,不記得還有一根。
劉立心:不是,另一根是散鞭。
被告:對了,我想起來了。昨天打打跟強制高潮比較多。
我覺得昨天比之前更不耐打。
劉立心:太久沒被打了,我覺得。上次我也沒有認真打
你,都在玩你的屁屁。
被告:對呀我也覺得。有認真玩屁屁。
劉立心:你幫他口交。
被告:當然。
劉立心:所以你還是口交小公主的意思。
被告:有名無實。
劉立心:乖,我是覺得很爽啦,尤其是你跪在樓梯上幫我
的時候。
被告:有比較安慰一點。
劉立心:我懷疑上次見面我已經累癱了。很擼的不認真?
被告:但幹得很認真。
劉立心:好像是,但是起碼你屁股被幹很爽ORZ。
被告:我知道很好奇,插陰道跟插肛門有什麼不一樣的感
覺。我跟他說我們在找第三個人玩。他說他有興趣。
劉立心:我們每次見面我都有射呢,這樣有沒有開心一點
點。
被告:一點點點。
劉立心:而且每次都射在你身體裡面呢,這樣有沒有更開
心一點點點。
被告:多久沒有喂我了。
劉立心:話說你那天要來嘉義。
劉立心:喝完喜酒去左營站搭車。
被告:所以找到要訂哪間了。
劉立心:耐斯百貨,他有陽台。
被告:人超多耶,確定嗎?
劉立心:沒關係,不去陽台也可以XD。
被告:到家。
劉立心:謝謝你陪我玩,這次感覺到有爽到,雖然熱了點。
被告:我也玩的很爽,
劉立心:週五晚上,爽嗎?
被告:當然爽WWW,但妳好像有手下留情的感覺,竟然沒有
什麼痕跡。
劉立心:其實沒怎麼打,我覺得。而且我怕你被純情男殺
死,所以不敢打太嗨。
被告:對呀。
劉立心:但是有爽嗎?
被告:有。
劉立心:不過你好像沒有高潮。
被告:好像沒有。
劉立心:下次改進ORZ。
劉立心:你不喜歡我射在你屁股裡面嗎?
被告:喜歡,但還是要哼一下。
劉立心:憑實力作死的意思,然後還要射在你嘴裡。
被告:你要先有體力再說。
劉立心:然後你17號要給他玩,21號要被我玩。你這樣受
得了嗎。
被告:可以的,相信我的耐受度還不錯。
劉立心:是哦,所以我們要努力把你玩。所以我們都報名
參加,然後在旁邊看你被別人玩,我覺得可以。
被告:只看不動手嗎。
劉立心:當你被別人玩完以後,再來秋後算帳。
依上開之Line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劉立心有多次在旅館房
間進行性交、肛交、SM之行為。且被告已有多次傳送裸露的
照片予劉立心,此部分有Line對話可證(臺北地院卷第41-51
頁)。
3、證人即原告之前同事黃于森證稱:「有看過證物一至4之Lin
e對話,因為在劉立心中風當天在台大醫院,當時他剛轉到
普通病房,我先接到原告電話說有急事要我去台大醫院幫忙
,我到的時候有聽到原告與她先生的對話,剛開始到的時候
是原告在問劉立心這些外遇對象,是否都知道劉立心已婚,
劉立心剛開始有點塘塞,後來在原告的逼問下有承認,例如
殷澤宛及甲○○、其他幾個都知道劉立心已婚,劉立心也有跟
其他對象談及被告甲○○知道劉立心已婚這件事,所以會刻意
在劉立心回家後避免直接打電話,我對這些內容記得清楚的
原因,是因為原告請我幫忙把劉立心手機的Line對話輸出,
那時劉立心有同意把手機給原告,原告將手機給我讓我幫忙
處理Line對話輸出,就幾個重要的節錄下來當作證物一至四
。劉立心有明確表示將手機交給原告,最後在劉立心交出手
機時,劉立心的態度表示略為愧疚,感覺有點心虛,就覺得
原告想怎樣就讓原告去處理,並且當下劉立心交手機時是承
認他做的錯事。我剛才回答的是因為對被告律師的問題理解
沒有很精確,我沒有印象的部分是,陳小姐如何說服劉先生
交出手機那部分,在劉先生交出手機當下一直到後來劉先生
表示歉意的時間我都在,有一段時間原告去上廁所時,我還
有跟劉先生聊幾句,為何把事情搞成這樣,當下他的態度是
承認他所犯的錯誤的,但他也不知道怎麼辦,所以就把決定
權交給原告。劉先生的態度是被告等人本來就一直知道。但
劉先生如何告訴被告的,這部分我不清楚。在被告與劉先生
的Line對話中,劉先生在每次回到家中會特別讓被告知道,
被告也會在某些聊天的時間表示,若劉先生回家因為太太的
關係,就無法打電話。在殷澤宛與劉先生的對話也有提到,
被告是知悉劉先生已婚,劉先生與殷澤宛的對話中,劉先生
表示劉先生與被告都認為沒關係。我只能說結合上述,主觀
認為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因被告與劉先生的對話中有默契
迴避家中的電話,劉先生也與殷澤宛說過被告在維持與劉先
生長期親密關係的同時,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這些都是劉
先生自己的陳述,所以我主觀上認為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是
明確的。我說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不是我主觀猜測的,我
沒有客觀證據,但我有多個間接證據來理解」等語(本院卷
第36-41頁)。依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聽聞「原告原告與劉
立心之對話」、「證人與劉立心之對話」,劉立心均表示「
有外遇,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被告亦知悉劉立心為有配
偶之人」。而證人實際參與劉立心之對話,復與當事人間並
無任何恩怨,亦與本件訟爭結果並無任何利益糾葛,應無任
何偏袒之動機,且經具結後陳述,當不致為偏袒任何一方而
為虛偽陳述,而無端捲入兩造之紛爭,或招致受偽證罪追訴
處罰危險之理, 是其證述應屬真實可採。
4、依劉立心與被告之Line對話所示:
被告:你有空?在忙的話就等妳忙完吧。
劉立心:打字可以,忙完我應該就睡死了。
被告:打字,回家也不能講電話。所以現在下班都直接回
家,就不用開那麼久,沒辦法陪我講電話耶(貼傷心
圖案)。
劉立心:對耶。
以上有Line對話可證(臺北地院卷第25頁)。依上開對話內容
所示,被告知悉劉立心回家後,極不方便打電話溝通、聯絡
,只能用打文字傳遞信息,若是正常之情侶交往,應該會以
電話溝通,這樣更能直接表達彼此心意,並能感受對方之真
實情感。但被告知悉,當劉立心回家後,不能以電話聯繫,
只能用文字傳遞訊息,可知被告當時即知道劉立心是有家室
配偶之人。
5、綜上所述,被告與劉立心在與原告之婚姻期間,知悉劉立心
是有配偶之人,並有與劉立心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無誤。故被
告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
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
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
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
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
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參照)。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
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
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
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且該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
為侵害他方配偶權利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被告有侵害原
告之配偶權之事實既已經認定,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即屬有據。
2、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
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
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65年次,碩士畢
業,目前談離婚中,無子女,銀行工作,月入約4萬多,無
不動產。被告為89年次,大學畢業,目前為國小之教師,11
2年度之總收入約41萬元。以上事實為兩造所陳明,且互不
爭執(本院卷第35、42頁),並有兩造之戶籍資料、財產所得
資料可證(個人資料卷)。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告請求之精神
慰撫金以4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
。
3、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5(民法第203條)。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
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越上開規定。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
係於113年9月26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臺北地院卷第87頁)。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113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4、復按,原告勝訴部分為45萬元,因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不
影響本案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第91條第3項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CYDV-113-訴-883-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