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溢
林亦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4852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文溢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亦如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王文溢、林亦如分別於本
院訊問之自白(本院原智易卷第130、152頁)為證據,並更
正犯罪事實一、第7行「110年1月起」為「111年1月起」、
第9行「110年1月某時起」為「111年1月某時起」、第11行
「粉絲專業」為「粉絲專頁」之記載,另更正、合併起訴書
附表一、附表二如後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商標法第97條雖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但修正後規
定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尚未生效,是本案仍適用現
行商標法第97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王文溢、林亦如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
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於販賣前意圖販
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三)查被告2人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自111年1
月起至111年5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其就上開事實接續所為
,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均依接續犯論以
一罪。又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透過臉書粉絲專頁
、直播等方式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之商品,侵害如附
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
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附表所示之商標商品來源之正確性
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被告2人所為
自有可責,考量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惟迄今均未與如附表
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衡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查扣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數量眾多、
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
告2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被告2人警詢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原智易卷第153頁)、前科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之。
(二)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
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
範圍之認定,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
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惟事實審法
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
,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
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
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
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
王文溢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時間共計約4個月,每月可
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是其因本案犯行之獲利為
12萬元(計算式:3萬×4=12萬)乙節,被告林亦如則因本案
犯行共獲利1萬5000元,分別經其等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明確
(本院原智易卷第131、152頁),自分屬被告2人本案犯行
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項商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
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105.11.30版之第97條】修正前
條文:
第97條(105.11.30版)(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 鑑定書卷證出處 1 Louis Vuitton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皮夾22件 偵卷一,P253-259 皮帶28件 眼鏡2件 皮包81件 上衣65件 褲子63件 項鍊9件 2 Tiffany 美商第凡內公司(提告) 00000000、00000000 項鍊15件 偵卷一,P307-309 3 Apple 美商蘋果公司(提告)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耳機81件 偵卷一,P347-349 4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提告) 00000000 鞋子5雙 偵卷一,P375 皮夾1件 皮帶45件 項鍊7件 5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提告) 00000000、00000000 帽子36件 偵卷一,P383 鞋子20雙 6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提告)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帽子16件 偵卷一,P393 褲子2件 外套2件 鞋子127雙 7 Versace 義商吉安尼凡斯賽公司(提告) 00000000、00000000 上衣22件 偵卷二,P95 褲子22件 8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上衣52件 偵卷二,P99 褲子52件 皮包10件 眼鏡21件 項鍊9件 9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包包2件 偵卷一,P57 偵卷二,P3 皮夾7件 手錶4件 眼鏡12件 上衣13件 褲子8件 項鍊19件 10 Bvlgari 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手錶3件 偵卷二,P3 項鍊9件 11 Cartier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手錶1件 偵卷二,P3 項鍊8件 12 Montblanc 德商萬寶龍文具公司 00000000 筆3件 偵卷二,P3 13 Valentino 義商法倫提諾公司 00000000、00000000 項鍊1件 偵卷二,P3 14 AP 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手錶5件 偵卷二,P3 15 Patek Philippe 瑞商派特菲力浦日內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手錶4件 偵卷二,P3 16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00000000 手錶27件 偵卷二,P3 17 Samsung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耳機5件 偵卷二,P11 18 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帽子4件 偵卷二,P17 19 Tory Burch 美商河之光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包包1件 偵卷二,P23 20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包包1件 偵卷二,P35 上衣16件 褲子8件 項鍊1件 21 YS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皮夾13件 偵卷二,P145 皮包2件 22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皮帶51件 偵卷二,P159 皮包18件 上衣38件 褲子32件 手錶6件 皮夾30件 項鍊2件 23 Bottega Veneta 瑞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皮夾9件 偵卷二,P197 名片夾1件 24 Balenciaga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件 偵卷二,P207 項鍊1件 25 Jordan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8件 偵卷二,P259、P241-257 26 Nike 帽子13件 褲子4件 外套5件 襪子3雙 鞋子102雙 27 Celine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皮包1件 偵卷二,P263-269 項鍊2件 28 Givenchy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衣15件 偵卷二,P281-283 褲子15件 29 Champion 美商HBI品牌服飾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帽子9件 偵卷二,P291 30 Prada 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 00000000 皮包5件 偵卷二,P299-303 31 The North Face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衣服11件 偵卷三,P43-45 32 Mercedes Benz 德商梅賽德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眼鏡18副 偵卷三,P50 33 Off White 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衣服88件 偵卷二,P309-427 褲子12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4852號
被 告 王文溢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亦如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溢、林亦如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
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
標權,均指定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種類,而均在商標專
用期間,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
列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商品,竟共同基
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月起,
向大陸地區淘寶商家價格,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後
,於110年1月某時起至111年5月6日警查獲時止,陸續在桃園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在
王文溢所申設之臉書粉絲專業「樂透直播」,利用臉書網站
動態牆直播功能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由林
亦如擔任直播主介紹附表二之商品後,再由王文溢負責出貨
等事宜。嗣警於111年5月6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所
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美商蘋
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標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
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義商吉安尼凡斯賽公司訴由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文溢、林亦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詹惠如於警詢所述大致相符,並有臉書截
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TIFFANY ANDCOMPANY鑑
定報告、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受
德商標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貞
觀法律事務所受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貞觀法律事務所受義商吉安尼凡斯賽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
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受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
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
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盧
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
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美商河之光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
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英商布拜里公司委託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法商伊芙聖羅
蘭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受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
權代理有限公司受瑞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法商巴黎世家
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理律法律事務所受台灣耐基商
業有限公司委託出具之產品鑑定書、CELINE鑑定暨鑑價報告
書、GIVENCHY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
定報告書、PRADA鑑定書、理律法律事務所受美商諾菲斯服
飾公司委託出具之鑑定報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
告書等在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文溢、林亦如所為,均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
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其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另被告2人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10年1月
起迄111年5月6日止,販售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末就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而被告王文溢自承其因本件犯罪獲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
犯罪所得及被告林亦如自承其因本件犯罪獲1萬5,000元之犯
罪所得,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高 健 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 芯 如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是否告訴 1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是 2 00000000、00000000 美商第凡內公司 是 3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是 4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是 5 00000000 德商標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是 6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是 7 00000000 義商吉安尼凡斯賽公司 是 8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否 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否 10 00000000、00000000 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否 11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否 12 00000000 德商萬寶龍文具公司 否 13 00000000、00000000 義商法倫提諾公司 否 14 00000000、00000000 瑞士商奧得曼必固控股公司 否 15 00000000、00000000 瑞士商派特菲力浦公司 否 16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否 17 00000000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否 18 00000000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否 19 00000000、00000000 美商河之光公司 否 2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否 21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否 22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否 23 00000000 瑞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否 24 00000000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否 25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否 26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否 27 00000000、00000000、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否 28 00000000、00000000 美商HBI品牌服飾公司 否 29 00000000 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 否 31 00000000、00000000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否 32 00000000 德商梅賽德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否
附表二:
編號 仿冒商標 商品種類及數量 1 LOUIS VUITTON(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皮夾22件 皮帶28件 眼鏡2件 皮包81件 上衣65件 褲子63件 項鍊9件 2 TIFFANY(美商第凡內公司) 項鍊15件 3 APPLE(美商蘋果公司) 耳機81件 4 HERMES(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鞋子5雙 皮夾1件 皮帶45件 項鍊7件 5 PUMA(德商標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帽子36件 鞋子20雙 6 ADIDAS(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褲子2件 外套2件 鞋子127雙 7 Verdace(義商吉安尼凡斯賽公司) 上衣22件 褲子22件 8 DIOR(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52件 褲子52件 皮包10件 眼鏡21件 項鍊9件 9 CHANEL(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包包2件 皮夾7件 手錶4件 眼鏡12件 上衣13件 褲子8件 項鍊19件 10 BVLGARI(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手錶3件 項鍊9件 11 Cartier(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手錶1件 項鍊8件 12 MONTBLANC(德商萬寶龍文具公司) 筆3件 13 Valentino(義商法倫提諾公司) 項鍊1件 14 AP(瑞士商奧得曼必固控股公司) 手錶5件 15 Patel Philippe 手錶4件 16 Rolex(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手錶27件 17 SAMSUNG(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耳機5件 18 FILA(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帽子4件 19 Tory Burch(美商河之光公司) 皮包4件 20 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司) 皮包1件 上衣16件 褲子8件 項鍊1件 21 YSL(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皮夾13件 皮包2件 22 GUCCI(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皮帶51件 皮包18件 上衣38件 褲子32件 手錶6件 皮夾30件 項鍊2件 23 Bottaga Veneta(瑞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皮夾9件 名片夾1件 24 Balenciaga(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衣服3件 項鍊1件 25 JORDAN(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衣服38件 26 NIKE(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帽子13件 褲子4件 外套5件 襪子3雙 鞋子102雙 27 Celine(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皮包1件 項鍊2件 28 GIVENCHY(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15件 褲子15件 29 Champion(美商HBI品牌服飾公司) 帽子9件 30 Prada(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 皮包5件 31 The North Face(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衣服11件 32 Mercedes Benz(德商梅賽德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眼鏡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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